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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附民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林紘淇被 告 柯智上

柯智能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6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王福康、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梅淑、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此一解釋意旨,於不具實體上確定力之刑事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當有其適用。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王福康、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之記載,顯係「審判長法官黃梅淑、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之誤繕,而與裁定原本所載不符,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