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麗卿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