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曾雅莉 國民身分:.被 告 吳一興 國民上列當事人因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黃 梅 淑法 官 張 婷 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