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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基簡字第 1731 號刑事判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1731號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雪玉

古旺祿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雪玉、古旺祿共同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各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護髮油共壹佰柒拾壹箱(計肆佰零玖拾柒條)及雙氧水共伍拾箱(計伍佰玖拾柒瓶),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附錄: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1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2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577號被 告 楊雪玉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古旺祿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雪玉係拉克斯蜜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拉克斯蜜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街○○號1 樓)登記負責人;古旺祿則為拉克斯蜜公司執行經理,負責公司代理義大利GENIUS品牌染髮膏、雙氧水等美髮產品業務。楊雪玉、古旺祿2 人均明知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及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詎古旺祿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於民國99年7 月10日以拉克斯蜜公司名義,自義大利輸入含有「Basic Blue26」、「Basic Violet14」及「Hydrogen Peroxide 」成分之「GENIUS COLOR ENHANCING MASK 150ML/TUBE」護髮油共

171 箱及「GENIUS conditioning developer 」1000ML/BOT

TLE 雙氧水50箱,並於同日委託不知情之佶仁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進口報單號碼:AA/99/2819/0080 號),嗣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驗貨人員進行查驗,而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一 │被告楊雪玉之供述 │被告楊雪玉係拉克斯蜜國際││ │ │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二 │被告古旺祿之供述 │本件進口貨品係由被告古旺││ │ │祿以拉克斯蜜公司名義進口││ │ │之事實。 │├──┼──────────┼────────────┤│ 三 │AA/99/2819/008號進口│拉克斯蜜公司確有進口 ││ │報單、商業發票、個案│GENIUS conditioning ││ │委任書、基隆關稅局扣│developer3% 雙氧水597 瓶││ │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及GENIUS COLOR ENHANCING││ │搜索筆錄及財政部基隆│MASK護髮油4097條之事實。││ │關稅局通關疑慮暨權責│ ││ │機關答覆聯絡單影本各│ ││ │1份 │ │├──┼──────────┼────────────┤│ 四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月│被告古旺祿係於99月7月10 ││ │27日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日進口上開貨物時時,並未││ │衛署粧輸字第017840號│取得吉您思雙氧水(GENIUS││ │1紙 │conditioning developer3%││ │ │)輸入許可證之事實。 ││ │ │ │├──┼──────────┼────────────┤│ 五 │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 │被告公司雖於進口後,向行││ │財關字第00000000000 │政院衛生署取得「GENIUS ││ │號及財政部關稅總局98│conditioning developer3%││ │年12月3 日台總局緝字│」1000ML/BOTTLE 雙氧水許││ │第0000000000號函各1 │可證,惟仍無法逃避管制之││ │份 │事實。 │├──┼──────────┼────────────┤│ 六 │GENIUS color │GENIUS color enhancing ││ │enhancing mask彩色照│mask護髮油瓶身成份說明欄││ │片3紙 │位記載該產品含有「Basic ││ │ │Blue26」及「Basic Violet││ │ │14」等藥物成分之事實。 │├──┼──────────┼────────────┤│ 七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 │被告公司進口之「GENIUS ││ │年9月28日基普進字第 │COLOR ENHANCING MASK 150││ │0000000000號函、行政│ML/TUBE 」護髮油所含「 ││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Basic Blue26」、「Basic ││ │100 年9 月16日FDA 器│Violet14」成分,係為行政││ │字第1000056722號函、│院衛生署於97年12月24日增││ │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列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之││ │24日衛署藥字第097033│事實。 ││ │3068號公告各1份 │ │└──┴──────────┴────────────┘

二、核被告楊雪玉及古旺祿所為,均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7條第1 項之罪嫌。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何 治 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 叔 麗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