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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文慶上列被告因聲請強制工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標題四第13行關於「常業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常業竊盜」。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一解釋意旨,於不具實體上確定力之刑事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當有其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標題四第13行關於「常業詐欺」之記載,顯係「常業竊盜」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工作
裁判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