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阮國清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 條、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乃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之第一審法院(本院案號為87年度訴字第478 號),該案件之繫屬於本院及終結,均在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84 條之1 關於「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之原則性規定以前,故係獨任審判案件。既非合議審判案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裁判無須經由「評議」之程序決定,判決書內容即為全部(且唯一)參與審判法官之意見,自無所謂「評議意見」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