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3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嘉榮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被 告 沈嘉昇
盧佳琪楊明輝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被 告 柯元壬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被 告 胡智富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
陳培仁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972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嘉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40號、附表三編號1 至35號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又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六編號7至9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上偽造印文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40號、附表三編號1 至35號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六編號7至9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
213 」上偽造印文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各壹枚,均沒收之。
沈嘉昇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四編號1至3號「應沒收欄位」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
盧佳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37號、附表三編號1 至27號、編號30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
楊明輝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1至35號所示「應沒收欄位-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簽名欄」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柯元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胡智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楊明輝曾於民國86年間,因貪污案件,經本院於91年9月30日以86年度訴字第473 號判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5月8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390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92年7月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張嘉榮(所涉行賄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原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下稱基隆關稅局)擔任驗貨、駐庫關員時,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涉嫌走私案件遭停職後,先後以蔣阿秀、張慧瑜、張慧芬、謝碧玲、林來旺及沈嘉昇(所涉行賄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名義,在基隆市○○區○○路○○號2 樓,分別設立凌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凌展公司)、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貿公司)、偉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偉凌公司)、鑫遠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鑫遠洋公司)、展寶有限公司(下稱展寶公司)、凌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凌狀公司)、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超實美公司)及嘉俊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嘉俊通運公司),用以從事進出口貿易生意,並為上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沈嘉昇與盧佳琪(盧佳琪就所犯附表二編號38至40、附表三編號28、29、31至35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9年6 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故此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均為嘉俊通運公司之職員;楊明輝係昭綸有限公司(下稱昭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柯元壬則係旅居菲律賓國華僑。張嘉榮明知中國大陸產製之糖果、墨魚絲、煎餅、餅乾及果凍棒(屬海關進口稅則第17章及19章所列商品),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其為圖每一貨櫃可賺取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不等之代價,而自95年11月27日起至96年12月28日止,先後自中國大陸不詳港口進口中國大陸產製貨物名稱為糖果、墨魚絲、煎餅、餅乾及果凍棒等食品貨櫃,並於向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時,於進口報單上虛偽記載上開食品貨櫃之出口商為馬來西亞及菲律賓廠商、出口港並為馬來西亞及菲律賓港口,張嘉榮為規避海關查緝,並與沈嘉昇、盧佳琪、楊明輝及柯元壬等人,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張嘉榮指示知情之盧佳琪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上開
基隆市○○區○○路○○號2 樓營業處所,為其所招攬之臺灣進口商,向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附表一、二所示之進口報單號碼及貨櫃,由盧佳琪先以馬來西亞出口商「KUASA SAMABASDN」(下稱K.S.S.)、菲律賓出口商「FIRST PICK TRADING」(下稱F.P.T.)及「METRO INDUSTRIES」(下稱M.I.)等名義,製作不實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再以自電腦中抓出英文草寫「CUIPO LEE」簽名檔套印在前揭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出口商簽名欄位上之方式;或將前揭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列印後,傳真至菲律賓出口商「F.P.T.」及「M.I.」公司,由該公司職員以手簽方式偽簽後再回傳之方式,偽造不實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以此不實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向基隆關稅局投單報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對於報關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其餘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40號、附表三編號1至35號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所示內容。
㈡張嘉榮與楊明輝均明知由楊明輝介紹之香港海通公司所進口
食品貨櫃均為中國大陸所產製,且由香港海通公司及楊明輝所交付之菲律賓出口商「F.P.T.」及「M.I.」名義所出具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均屬偽造,竟仍由張嘉榮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替香港海通公司之客戶所進口之附表三所示貨櫃投單報關,報關時並檢附前揭偽造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向基隆關稅局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對於報關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其餘詳如附表六編號7至9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上偽造印文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各壹枚所示內容,與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35號所示「應沒收欄位-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簽名欄」偽造之署押所示內容。
㈢張嘉榮於辦理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貨櫃報關手續時,如上
開貨櫃經基隆關稅局於查核等級編列為「C3」(即應審應驗)等級時,即於:
⒈附表四所示之報關時間指示盧佳琪,在上揭辦公室內,先
自其使用之電腦中,開啟曾存檔之菲律賓國出口報單範本(PORT OF DECLARATION)及原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
F ORIGIN)文件檔案後,由盧佳琪依進口報單時間、船期時間等資料修改後列印,再由張嘉榮持先前委託不知情之蔣阿任,於基隆地區所盜刻之「BUREAU OF CUSTOMS DEPARTMENT OF FINANCE」、「BUREAU OFCUSTOMS PORT OF MANILA」、「CUSTOMSBR DOUCUMEN TARY STAMP REPUBLIC O
F THE PHILIPPINES」、「JOEL M.MONTEALEGR.Acting Customs Oprtns. Officer」、「MANILA, PHILIPPINES」、「AUTHORITY TO LOAD-PON」 等菲律賓馬尼拉海關木質印鑑,盜蓋於上揭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再交由沈嘉昇在上揭菲律賓國出口報單及原產證證明上之發證菲律賓國官員欄位上,偽簽不詳英文字體之菲律賓海關姓名後,持向基隆關稅局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對於報關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⒉附表五所示之報關時間,委託柯元壬直接在菲律賓國向菲
律賓海關官員JOEL M. 購買由菲律賓海關所出具不實之菲律賓國出口報單及原產證證明,並提供予基隆關稅局查驗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對於報關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其餘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37號、附表三編號1 至27號、編號30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所示內容。
三、張嘉榮明知「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等3 枚章戳係屬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之印章,竟仍於96年7 月間某日,委託基隆地區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上開印章後,將原於96年7月4日,由嘉俊通運公司向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申報國貨出口之AN/96/3221/7213號出口報單上金額,由原記載「FOB USD990.18」變造成「FOB USD 86,635.50」 後,再將上開偽造之印章盜蓋在變造之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號上,並交付不知情之柯元壬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其餘詳如附表六編號7至9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上偽造印文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第一股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各壹枚所示內容。
四、胡智富(所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稱保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中華小隊警員,負責就通關狀態編屬C1及C2進口貨櫃執行落地追蹤檢查,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其於96年7月19日,在臺北縣○○鄉○○路○○巷23之2號(現改為新北市五股區)查驗張嘉榮所經營之嘉俊通運公司以超實美公司名義為新北市小洋傢俱行負責人丁特豐所進口木製家俱貨櫃(櫃號CFLU0000000號、進口報單AA/96/3435/1186號),詎其明知上開貨櫃內裝有未經申報之5 組石面桌及20多組金屬(不銹鋼)桌架,與進口報單內申報之木製傢俱不符,依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作業規定第8 點規定,應將其上開執檢情形詳實記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內,惟其竟基於登載不實之故意,而未據實登載,且於上開公文書內登載「該櫃十分滿,查30箱與報單相符,查無危安物品」之不實內容後,予以放行(全部申報
350 箱),足生損害於保三總隊控管緝獲案件之正確性。
五、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查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又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院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等,如下揭所示均俱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嘉榮(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他字第1091號卷,下稱A 卷,第63至65頁、第71至74頁;96年度他字第1091號卷,下稱B卷,第317頁;同上署97年度偵字第3972號卷一,下稱G 卷,第51頁至第53頁反面;同上署97年度偵字3972號卷二,下稱H 卷,第85至88頁、第92頁反面至第95頁、第99至102頁、第107頁;同上署97年度偵字第3972號卷三,下稱I卷,第114至118頁、第121頁、第126至129 頁、第252至255頁;同上署97年度偵字第1376號卷,下稱J 卷,第302至304頁;同上署99年度撤緩偵字第42號,下稱K 卷,第13至14頁;本院100年度訴436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42至43頁;本院100年度訴436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143頁);盧佳琪(見H卷第203至208頁,A卷第54頁、第56至57頁、第67至69頁、第135頁,J卷第304頁,I卷第121至123頁、第125頁、第128頁);沈嘉昇(見H卷第112頁反面至第114頁、第122頁正反面、第141至142頁反面,A卷第124至125頁,J卷第302至304頁,I卷第121頁、第125至126頁);楊明輝(見G卷第41至45頁反面,H卷第157頁反面至第159頁、第160頁反面至第161頁,I卷第119至121頁);柯元壬(見H卷第167頁反面至第172頁,A卷第73至74頁、第66至67頁,J 卷第315至316頁)等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坦承不諱,且本院查:
⒈被告張嘉榮於97年1月7日警詢時供述:我因投資物流及貿
易等生意,所以在台灣以我太太蔣阿秀及我女兒張慧瑜、張慧芬等人名義設立凌展、展貿、鑫遠洋、偉凌等貿易及物流公司,另以沈嘉昇名義成立嘉俊通運公司,此外也與謝碧玲、林來旺合夥投資設立有凌狀、超實美等貿易及物流公司,上述公司的業務處理,實際上由我本人負責。在香港則與代理商展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大陸代理商偉嘉豪物流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附表編號三30之食品櫃是從大陸出來的而非是由菲律賓出口,是請柯元壬幫忙處理的,我係以一案(指一份菲律賓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5、6萬元給柯元壬來處理,我提供超實美、凌狀等公司作為受貨人名義,幫助他人報關進口管制之大陸糖果餅乾,設定每只貨櫃最高利潤約為3 萬元,但是如果扣除驗關費用及向菲律賓購買產證、出口報單的費用(約5至6萬元不等),常有虧損,收費通知單及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內記載「+2000」、「+3000」,是進口糖果貨櫃,我會依海關分類C1、C2、C3等情況,給現場人員(沈嘉昇)不同之金錢,C1櫃是2千元、C2櫃是2千+3千元,C3是2000+3000+8000至10000 元不等金額。附表二編號37、附表五編號20報單貨主是昇林食品公司,附表三編號30是昭綸公司代理的貨,實際貨主要問負責人楊明輝才清楚。附表二編號17、19至
21、附表三編號11等貨主是昇林公司,附表三編號7 至10、12至15等貨主是楊明輝,附表二編號18之貨主是統連公司等語(見H 卷第85至88頁、第92頁反面至第95頁);又於97年4月1日警詢時供述:鑫遠洋公司、凌展公司、偉凌公司、展貿公司、嘉俊公司是我開設及實際負責經營的,其中沈嘉昇在嘉俊公司有投資50萬,其餘超實美公司、凌狀公司、展寶公司是由我負責全權處理業務與執行,但不是實際的負責人,另為了報關需要,我於94年間向新重誠報關行借牌(96年11月間已歇業),我主要是用嘉俊公司與新重誠報關行從事進出口報關業務。沈嘉昇是我的員工,確實有在嘉俊公司上班,負責辦理報關所有業務,包括驗貨的現場工作;林來旺是超實美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謝碧玲是凌狀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與他們是老闆與員工的關係,負責實際業務的執行,他們偶爾會到公司巡視業務狀況。我不是超實美公司、凌狀公司的股東及合夥人,我是以年終分紅的方式一年領取一次,每次領取公司淨利約50% 分紅比例。謝碧玲是展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不是股東及合夥人,每次同樣以年終分紅的方式一年領取一次,每次領取公司淨利約50% 分紅比例。超實美公司、凌狀公司與展寶公司除了我與負責人謝碧玲、林來旺之外沒有其他員工,會計由我配偶蔣阿秀擔任。我以每個月5 千元的代價向新重誠報關行借牌使用,謝瑞華不是經我安排擔任該報關行的人頭負責人,我與謝瑞華是朋友關係,因報關需要與他開設的公司借牌,彼此沒有借貸或金錢關係,我開設的公司所有對外業務,都由我負責接洽、安排;我配偶蔣阿秀負責內部財務調度控管與會計、出納等工作;我女兒張慧瑜、張慧芬與僱用的盧佳琪三人負責辦理進出口報關及所有公司文書工作,張慧瑜另擔任偉凌公司負責人,主要工作尚有負責向紡拓會申請出口產證工作,張慧芬另擔任鑫遠洋公司負責人,另外我還僱用沈嘉昇及蔣江永負責報關所有業務。嘉俊公司資本額500 萬元,沈嘉昇投資50萬元,月薪4 萬元,再按每批貨物的狀況的給予紅利,紅利無規則可循,視每批貨物報關實際獲利情形給予沈嘉昇,筆數太多我無法記清楚給予的金錢,每次都是按報關的筆數分批給予現金,我主要以進口傢俱與糖果、餅乾食品等貨物為主,偶爾進口布料、成衣,有時也會出口傢俱、布料及成衣,我與柯元壬是因為客戶介紹而認識,彼此交情不錯,但雙方沒有私人金錢借貸往來關係,柯元壬是菲律賓華僑,在板橋市開設元紅公司,由我本人負責辦理元紅公司出口布料、委外加工後進口成衣等報關業務,另因超實美、凌狀及展貿等公司之菲律賓食品客戶進口糖果、餅乾食品時所需的產證等文件,均指定由柯元壬負責聯繫及提供,所以彼此間互有生意往來。我與楊明輝是因為客戶介紹而認識,彼此交情不錯,但雙方沒有私人金錢借貸往來關係,部分糖果、餅乾等食品客戶指定我用超實美、凌狀公司進口貨品,由楊明輝為實際貨主的代理人,所以彼此互有生意往來。蔣阿秀、張慧瑜、張慧芬等人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分別負責協助報關文件與會計出納等工作,除了柯元壬知情並負責聯繫與提供相關產證等事宜外,沈嘉昇、蔣江永、盧佳琪等人均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處理報關文件與會計出納等工作,楊明輝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負責處理實際貨主的船務、貨物運送及倉儲等工作,楊明輝不是我的員工,我未支付他薪資、紅利,他的薪資等來源我不清楚,要問實際貨主才知道。我是按每1份產證5萬元的代價支付給柯元壬,利用喜俊公司與新重誠報關行名義辦理進口貨物報關業務之收費金額由我與客戶約定,金額視進口貨物性質而定,沒有一定收費標準;上述金額採事後(通關放行,貨主收到貨以後)收款,除了報關費與產證費固定收取5 萬元以外,再併同其餘吊櫃費、拖運費、關稅、營業稅、商港捐等費用之實際支出金額向客戶收費。一般傢俱我使用凌狀、展貿、超實美、偉凌公司牌照給客戶借牌進口使用,糖果與成衣均使用超實美、凌狀公司牌照給客戶借牌進口使用,收費時均要求貨主匯入相關帳戶以便配合公司對帳使用等語(見H 卷第99至102頁、第107頁);其再於97年7 月31日警詢時供述:
我不認識馬來西亞K.S.S.公司任何人員,也沒有接洽聯繫,有關該公司名義出口銷售台灣的貨物,都是展通公司小高負責接洽聯繫的,條件約定也是由小高負責聯絡確定的,菲律賓F.P.T.公司也是香港展通公司小高介紹我可以透過柯元壬與該公司聯絡,我從來沒有和F.P.T.公司直接接觸,都是透過柯元壬居中辦理,我不知道該公司是否係配合作為虛偽之出口廠商,因為過程都是由柯元壬居中聯繫辦理,香港展通公司小高與F.P.T.公司或M.I.公司分別約定,我承認METRO 公司名義出口之糖果餅乾,實際均為大陸產製之食品,但是條件是由香港小高及柯元壬去談的,我只是負責付錢而已,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函復基隆關稅局有關該處調查F.P.T.公司、M.I.公司出口商及WS
RF RUITS、SPARKING FOODS、EON等製造商之查證公文影本資料,均是香港小高傳真給我的,我收到資料後,有時候會傳真給楊明輝,有時是楊明輝來我辦公室時,直接影印帶回去的,我91、92年間因案停職後,自行從事進出口貿易生意,因業務關係,與香港小高接觸往來迄今,雙方交往5、6年了,彼此交情不錯等語(見G 卷第51至53頁反面);其復於97年1月3日偵訊時供述:檢察官在我辦公室找到菲律賓海關圓戳2枚、方章1枚及刻有英文字體之馬尼拉、菲律賓,是我要給柯元壬做範本用的,海關圓戳2 枚沒什麼作用,就是國外有時候要證明時,沒有什麼用。馬尼拉之圓戳章是要刻給柯元壬,讓柯元壬拿去菲律賓,讓菲律賓海關知道有要這些原產地證明,這些印章是在96年年初我在我小舅子蔣龍何那邊刻的。附表五編號18這份報單所進口之受貨人是超實美公司,負責人是林來旺,他沒有至公司上班,是我找來當公司負責人的,我每個不一定給他多少錢,有時給6千、2千,有時沒給,這份報單實際受貨人是一個楊先生,這些受貨人他們怕他們公司的牌照,因為貨物的產地有問題,就請我用我公司的名義來進口。附表三編號30之受貨人如果是超實美,實際受貨人都是楊先生。柯元壬外號叫愛弟,我為了要趕這些櫃子,海關要原產地的證明,因為柯元壬回菲律賓過聖誕節,菲律賓有關產證之申請有專門的人,我就將這幾個貨櫃的資料用電腦傳給柯元壬,柯元壬就在菲律賓海關總署申請,原本柯元壬要帶回來,我怕來不及,柯元壬就直接寄來。現在產證有的在沈嘉昇那邊,有的在我辦公桌上。附表五編號20,是我拿到的原本,我已經交給海關了,我是給海關正本。菲律賓出口的船舶名稱與進口船舶名稱不一致是因為兩段式,至於進口及出口是同一天要問菲律賓那邊等語(見A卷第63至65頁);其另於97年1 月4日偵訊時供述:本件如附表三編號30貨櫃實際受貨人是一個外號叫「楊先生」,一個是彰化沈先生,這些貨櫃內的東西是在香港裝貨,但應該是從大陸出來的,我是負責幫實際受貨人報關及出示產證等海運文件,就是攬貨人,我有叫盧佳琪蓋菲律賓出口圓戳,因為我的貨櫃進口時,被編列為C2,海關不會要求我提出原產地證明,或是要求我提出原產地證明,但並不會去查原產地證明之真正,所以當海關要求時,我就會叫盧佳琪蓋檢察官所查獲之菲律賓圓戳章蓋在原產地證明及出口報單上,我大偽造3至5份,都有交至海關。柯元壬不認識沈嘉昇,假的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上的英文名字是沈嘉昇簽的。從菲律賓所取得之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實際上都是沒有從菲律賓出口的貨櫃,在公司被查獲的圓戳章,是我去刻的,是使用在出口報及原產地證明,因為柯元壬住在菲律賓,他有同學在菲律賓海關,所以他就可以出具菲律賓官方真正的原產地證明、出口報單,實際上貨物沒有從菲律賓出口,一個櫃一份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我給柯元壬新台幣5 萬元,因為實際上櫃子沒有從菲律賓出口,所以柯元壬要打點菲律賓海關,我真是有委託柯元壬去向菲律賓海關申請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柯元壬有說要花錢去打點(見A 卷第71至74頁),查扣之印章是我找我小舅子蔣榮和刻的,時間是在96年1、2月間,蔣榮和不知道我刻印的用途,他不懂這種事情,他看不懂所刻的內容,他是根據我提供的圖樣刻印的,我的圖樣是從以前申請的真正原產地證明上得來的,因為這批貨的產地問題,為了要讓海關順利通關,這批貨的原產地實際上是從大陸出口的,我們是從香港承運的,為了要順利通關所以才會偽刻菲律賓海關的印章,產品上面有標示為菲律賓所產,我知道根據進口稅則,餅乾、糖果如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當初只是聽我們香港的代理商,不敢確定是大陸產,香港說是菲律賓所製造,且當時是抱著一試的心態想說或許可以矇混過關,我們是從去年6、7月後才確定這些產品都是大陸所生意,本件原產地證明有二種,一種是我委託柯元壬從菲律賓海關取得的真正證明,但內容不實,因為根本不是從菲律賓出口,這部分我以每件五萬或六萬元柯元壬疏通菲律賓海關,另一種是我指示公司小姐盧佳琪她製作不實的原產地證明,因為我們有從菲律賓那邊拿到空白的產證格式,我有將資料拿給盧佳琪之後要她依照我先寫好的草稿製作,產證上的印文是我指示盧佳琪蓋的,盧佳琪不知道她在製作不實的原產地證明,因為我們公司是報關兼貿易公司,要蓋的章很多,我們公司的文件很多,菲律賓海關的印章如果不仔細看也看不出來,我前後用這種模式偽造過三到五份原產地證明,都是餅乾或糖果,沈嘉昇是我們報關公司的現場兼負責人,他既是股東也是職員,他是嘉俊報關公司的負責人,同時也是超實美公司的職員,也是嘉俊報關公司的負責人,這件案件中他是負責在偽造的原產地證明上偽簽菲律賓海關人員的簽名,就是原產地證明右下方的英文簽名,沈嘉昇應該知道他參與偽造原產地證明。每一張偽造的原產地證明上面的簽名都是沈嘉昇簽的,偽造的原產地證明是在我們投單的時候一起出去的,至今總共向海關行使不實的產證約3到5次,我向菲律賓海關取得之內容不實產證應該有20份,全部都向海關行使,我是代理香港商進口,我是負責攬貨業務,是由貨主委託我進口的,其中有一個基隆的楊明輝另一個則是彰化的沈先生即「昇林食品公司的沈先生」,另一個就是統聯食品的曾小姐與我接洽的,我不知道公司承辦人員知不知道進口的商品是大陸製的,我只是代理香港的承運業務,我只是代理進口而已,我只是攬貨業務而已,我們想要賺他們的錢才會這樣做,我們是接受香港物流公司的指示辦理進口業務,最後一次行使不實原產地證明進口貨物的時間應該是在96年12月的時候,就是在上二個禮拜的時候等語(見B卷第286至291頁);其再於97年2月20日偵訊時供述:96年1月3日我去板橋聯邦快遞領取由柯元壬由菲律賓寄回台灣的產地證明和出口報單,共9 份18張,我今天有提出附表二編號37我領取的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進口報單影本我也交給檢察官,我另外提出我們在台灣偽造的菲律賓出口報單、產地證明一份等語(見B 卷第
317 頁);其於98年6月9日偵訊時供述:如果出口報單被海關評定為C3出口報單,我會請柯元壬在菲律賓製作相關出口原件,若被評定為C2時,我會請沈嘉昇簽名,進口報單被海關評定為C2等級時,我們所檢附的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上的簽名是我簽的,有關原產地證明及出口報單也是按照海關評定等級,C3時由柯元壬在菲律賓製作,C2就在臺灣製作等語(見J 卷第302至304頁);其復於100年3月14日偵訊時供述:我約在95年11月27日起開始為國內廠商進口大陸製餅乾及糖果等物品,至97年1 月被查獲之後就沒有再做了,進口人有一些是國外攬貨業者委託我報關,分別是大陸的海通公司、香港的展通公司及臺灣的昭綸公司,昭綸公司的負責人是楊明輝,另外一些是臺灣的食品公司直接委託我報關,分別是瑞林、昇林、洪元記、丹美及昭惠,但昭惠公司是進口繃帶,並不是食品,如果是攬貨業者委託的我都是用展貿、凌狀及超實美等三家公司進口,如果是臺灣公司就是以臺灣公司的名義進口。展貿、凌狀及超實美公司是國外的海通、展通委託我在台灣找來的股東,之前公司法的案子,我當時承認我是不記名的股東。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報單是從95年11月27日起至96年12月28日止,以新重誠報關行及嘉俊報關行,為進口人瑞林、昇林、洪元記、丹美、展貿、昭惠、凌狀、超實美等廠商,進口糖果餅乾之貨櫃,但是德鑫報關行是楊明輝介紹的,德鑫所報的貨櫃幾乎都是楊明輝所報的,「F.P.T.」、「M.I.」、「K.S.S.」、「C.V.G&G」 都是國外攬貨公司提供的名稱,「K.S.S.」是香港展通公司介紹的,印尼的「C.V.G&G」 是貨主自己提供的,菲律賓的「F.P.T.」、「M.I.」都是香港展通介紹的,柯元壬以前在香港展通公司工作過,所以柯元壬來臺灣後,所以有關菲律賓的事務我們都直接跟柯元壬聯絡,95年11月27日至95年12月18日止,我係以馬來西亞進口人「K.S.S.」名義,為進口商「瑞林公司」進口大陸產製糖果4 次,提供給海關的「K.S.S.」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文件,是國外的海通攬貨人提供給我們,自95年12月18日至96年
8 月23日止,我有陸續以「F.P.T.」名義進口大陸產製糖果、餅乾共30次。我交付予臺灣海關由「F.P.T.」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文件,是由柯元壬以電腦E-MAIL或傳真提供給我們的發票和裝箱單都已經簽好名,因為現在不用正本,只要影本就可以了。附表三編號1至2號、編號4至5號進口報單中所附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是由攬貨人展通委託柯元壬寄給我們的,這4 份發票及裝箱單不是我指示盧佳琪及沈嘉昇偽造,是他們從電腦裡直接列印,當初說由盧佳琪及沈嘉昇由電腦中列印發票及裝箱單,之後如果需要偽造產證,才由他們二人依發票上之簽名及日期來偽造合約書、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自96年8月27日起至96年12月28日止,我陸續以「M.I.」公司名義報關進口大陸產製糖果、餅乾共49次,我交付予臺灣海關由「
M.I.」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文件,也是柯元壬或是展通公司提供。上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之簽名是由何人簽立的我不清楚,但是他們公司只要有權簽立的都可以簽,不限負責人,因為他們與柯元壬熟識,所以配合柯元壬出具這些文件。附表一編號14至16號,附表二編號14至15號、編號17至21號、編號23、編號27至38號,都是我幫他們進口的,至於發票及裝箱單上之簽名是由何人簽立的我不清楚,進口貨物不一定要產證,海關要求時才需要,通常C1的報單不需要審查,所以不需要產證和出口報單,C2的報單如果估價單位認為有疑問也會要求我們提供。C3的報單通常是驗貨人員認為有問題,就會要求,原則是我們都是依海關的要求提供產證及出口報單,但有時候我們為了避免麻煩會自己附上。附表二編號15、編號19至21號進口案件中,其實我也分不清楚提供給海關的進口文件,哪些是向菲律賓買來的、哪些是我們自己偽造的,主要還是要看簽名,我們偽造的部分通常都是由沈嘉昇偽造簽名並蓋章,因為C2報單海關不會送菲律賓海關查驗,所以我們自己偽造菲律賓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但是C3的報單海關有時會透過駐外單位送驗,所以C3報單是買來的,如果是我們自己偽造的就是沈嘉昇簽名蓋章,如果是買來的就是由柯元壬出面去買,至於每一份的價格我忘記了,我們都是以總數計算,該產證是真的,但他怎麼取得的我不清楚,他說是買來的,這都是真的,不可能是偽造的,扣案的菲律賓海關木質印鑑「BRUEAU OF CUSTOMS MANLIA OF PORT」、「CU STOMSBR DOCUMENTARY STAMPRE PUBLIC OF THE PHILIPPI NES」、「JOEL MONTEALEGRACT
ING CUSTOMS. Acting Cus toms Oprtns.Officer」、「MANLIA PHILIPPINES」、「AUTHORITY TOLOA- PON」、及橡皮流水編章及日期章,都是我刻的,但我忘記何時刻的,也忘記在何處刻的,附表一編號1、編號5,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編號1、編號6進口報單內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文件,有些是柯元壬提供的,有些是楊明輝提供的,但是海通、展通及柯元任其實是一起的,至於楊明輝他們也有認識,所以我也不清楚哪些格式是柯元壬或楊明輝提供的,如果是菲律賓出口商的話,發票與裝箱單是楊明輝自己提供的,有時會由海通公司幫他傳,至於產證及出口報單,C2有需要會幫他做,如果是要C3就會幫他買,我是透過楊明輝才認識海通公司,我與展通公司是直接就認識了。我分不清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編號1、編號6進口報單內哪一種是柯元任提供的,哪一種是楊明輝給我的,菲律賓「M.I.」、「F.P.T.」公司的出口報單及產證,可能是請柯元壬E-MAIL到盧佳琪的電腦裡,再從盧佳琪的電腦列印出空白表格,再由我以搜索扣到的印章在產證及出口報單上蓋章後交給沈嘉昇簽名。大陸海通公司透過楊明輝委託我報關,楊明輝幫我介紹海通,楊明輝告訴我這些都是海通在台灣的貨主委託楊明輝來找我處理報關業務,他說這些貨是從香港過來的,我知道香港沒有在做糖果餅乾,但是香港有在做轉口業務。我知道大陸糖果、餅乾是沒有開放的,我是有懷疑貨是從大陸進口的,但沒有問他,因為香港無法提供產證,而大陸海通識菲律賓的出口商,就請在菲律賓柯元壬提供產證,但糖果餅乾不是從菲律賓出口的。我只知道糖果餅乾是從香港出口,但拿不出香港的產證,因為香港的產證一定要在香港生產,所以才會找柯元壬拿菲律賓的產證(可能是換櫃或轉口),但如果是換櫃或轉口並沒有前一段的報單,他沒有提供,楊明輝也沒有跟我說是轉口,我沒有問,我有跟楊明輝要產證,但楊明輝說他只是貨代(負責海上運輸,等於是海通在台灣的代理人),要我直接跟海通聯絡,海通就跟我說,我也認識柯元壬,就要我直接向柯元壬要產證,提供給海關的「K.S.S.」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文件,是進口人瑞林公司請國外傳真,附表三編號1至2
2 、編號4至5號進口報單中所附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也是柯元壬E-MAIL過來的,這四份發票及裝箱單不是我指示盧佳琪及沈嘉昇偽造,是他們從電腦裡直接列印,當初說由盧佳琪及沈嘉昇由電腦中列印發票及裝箱單,之後再依發票及裝箱單內容偽造產證及出口報單,由他們二人依發票上之簽名及日期來偽造合約書、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國外傳真來的就有簽名了,套印的簽名是做產證及出口報單,應該不是發票及裝箱單,如果是海通公司的貨,就是海通傳真或E-MAIL給盧佳琪,有部分就是楊明輝自己拿過來的,如果是展通的貨,大部分由柯元壬E-MAIL到公司電腦再列印或是傳真,因為展通及海通都認識菲律賓的發貨人及柯元壬,所以都由柯元壬來處理這些文件,提供給海關的菲律賓原產地證明書及出口報單等文件大部分都是柯元壬提供,少部分是我先從電腦列印空白的產證及出口報單表格後,由我蓋好章,再由我請沈嘉昇簽英文名字,我蓋的是菲律賓產證上所有的章,出口報單及產證上的印章少部分是我蓋的,大部分由柯元壬出面去買,買來時就已經蓋好章了,柯元壬提供的產證經海關查證後都是真的,至於柯元壬如何取得這些產證,我並不清楚,柯元壬從菲律賓拿來的有經過台灣海關查證,都是真的,不可能是偽造的,展通的貨都是大陸做的,我比較清楚,海通的貨,楊明輝及海通都說是從香港來的,我就不清楚了,如果我們簽的產證及出口報單,我就認罪,柯元壬提供的產證及出口報單部分,我也認罪,我不知道楊明輝到底知不知情等語明確(見I卷第114至118頁、第121頁第126至129頁)。
⒉又被告盧佳琪於97年1 月31日警詢時供述:我自93年起迄
今在基隆市偉凌公司任職,偉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慧瑜,從事進口出生意,張慧瑜是張嘉榮的女兒,因為張嘉榮另在基隆市○○路○○號2 樓設有鑫遠洋等公司,我與張慧瑜平日實際係在基隆市上述地址上班,我認識沈嘉昇,沈嘉昇與我都是張嘉榮的員工,因而彼此認識,謝碧玲、林來旺都不曾到公司上班,我不清楚張嘉榮與香港展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大陸偉嘉豪物流公司間的業務往來關係,張嘉榮前用多家公司名義,是為了協助國內廠商或業者辦理進出口生意,主要以出口布料及進口傢俱與糖果、餅乾食品等貨物為主,蔣阿秀負責會計、財務工作,沈嘉昇、蔣江永負責報關現場工作,張慧瑜負責向紡拓會申請出口產證工作,張慧芬負責出口報關工作,我負責進口報關業務,柯元壬是菲律賓華僑,在板橋市開設元紅公司,與張嘉榮有生意往來,本來公司協助柯元壬辦理出口布料事宜,我曾經協助張嘉榮偽造菲律賓產地證明及出口報單,張嘉榮要我製作時,我不知道他的用途,事後才知道是違法的事情,進口報單登記簿影本資料是我親自書寫,內容是登載自96年7 月30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期間由我經手處理有關張嘉榮以其所設的公司或為國內其他廠商辦理進口報關之紀錄明細,扣案之電腦資料是依據菲律賓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的格式與排列位置製作,由我將出口商M.I.的公司名稱與地址、MANLIA,PHILIPPINES(起運口岸)、KEELUNG,TAIWAN(目的地港口)及日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金額、付款方式等資料以英文打字鍵入,事後於列印時,再套用於內容空白的出口報單(EXPORT DECLARATION)或產地證明(CERTIFCATE OF ORIGIN),即可偽造1份內容完整的菲律賓出口報單或產地證明,是張嘉榮指使我製作的,總計經我偽造完成之出口報單、產地證明各9張,我是從96年8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陸續完成前述9份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各1 張,張嘉榮也有再指使我以電腦製作偽造菲律賓出口商M.I.及F.P.T.名義出具之裝箱單(PA CKING LIST)或發票(INVOICE)等資料,張嘉榮每次以M.I.及F.P.T.名義作為出口商,在報關進口臺灣時,我都必須按照張嘉榮提供之參考資料(內容包含貨物品名、數量及單價)以電腦製作該2 家公司名義出具的裝箱單與發票資料作為進口證明文件使用,總計偽造之數量記不清楚了,因為其中有部分的裝箱單及發票資料是由昭綸公司楊明輝提供的,我不知道楊明輝提供之裝箱單及發票是否亦屬偽造及係由何人偽造,楊明輝提供之M.I.及F.P.T.名義出具的裝箱單及發票資料,與我偽造的內容差不多,但是樣式不同,我配合張嘉榮偽造前述出口報單、產地證明、裝箱單、發票等資料是要提供給基隆關稅局作為菲律賓前述M.I.及F.P.T.等2 家廠商有出口銷售臺灣糖果、餅乾之證明使用。上開偽造資料使用之章戳是由張嘉榮提供的,署押簽名部分都由沈嘉昇分別簽寫(看不太懂之英文),扣押證物C01 資料係由張嘉榮書寫,內容是登載展貿、凌狀等公司在95、96年間協助國內廠商報關進口貨物的紀錄資料,但資料不全,張嘉榮協助國內廠商從國外進口貨物,採取統包方式處理(俗稱一條龍做法,係由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將貨物交給張嘉榮負責海運、報關一切事宜),收費標準是張嘉榮直與客戶商定的,沒有一定之收費標準,扣押證物A-32資料圖片部分是有關菲律賓製造商EO
N 簡介資料及相關照片,我不知道張慧瑜是如何取得,進口報單部分是張慧瑜掃描儲存電腦後,轉寄給柯元壬,我不清楚用途及目的為何。該分商業發票是由楊明輝提供的,詳細情形詢問楊明輝較為清楚,00-00000000 是公司電話,與0000-000000是張嘉榮使用之電話等語(見H卷第203至208頁);其另於97月1月3日偵訊時供述:我是負責凌狀、超實美及展貿公司之進口報單,我已經做了6 年了,我業務內容主要是張嘉榮或廠商會傳真給我裝箱單、商業發票,我就依裝箱單及發票內容做進口報單,做好後,就電子傳輸給海關,我接獲海關電話後,就會通知張嘉榮,由張嘉榮來處理,我是海關會直接通知張嘉榮,我不知道張嘉榮如何處理,我扣稅的公司是偉凌公司,那些印章是張嘉榮放在我後面,他已經放了好幾個月,我沒見過張嘉榮使用過或是他人使用過,我有看到是張嘉榮放在我座位後面的櫃子裡,但我下午5 點半下班後有無人使用,我就不清楚,我下班後,張嘉榮跟沈嘉昇都在,他們都是最晚走的,海調處扣押物編號A-32第2 頁之英文是我製作的,其餘二張不是我做的,且第二頁之彩色圖案是張嘉榮提供給我的。我不知道進口產證是誰做的,張嘉榮跟沈嘉昇最近沒有跟我提過要從大陸進口食品,張嘉榮給我的資料是從菲律賓進口,張慧芬、張慧瑜一個做出口,一個做成衣的產證,我在做上開第二頁資料時,並不知道該資料的用途,附表三編號29之進口報單是我製作的,進口報單之國外出口日期,我是根據小提單上之資料製作,我製作時沒有看到菲律賓之進口申報書,查獲菲律賓及財政部之圓章及方章之印文三枚是張嘉榮在用,我不知道這三個章代表什麼,菲律賓之出口報單,在投單時,不用檢附上去,我在辦公室時,我後面就有放這些圖戳章,這可能是張嘉榮在使用,我曾在找東西時,有拿出來看,菲律賓海關出口報關的章,我有使用過,是用在食品的進口文件上,是蓋在原產地證明及菲律賓出口報單都有會要蓋菲律賓官方的圓戳章,是張嘉榮叫我蓋的,我使用約有10次左右,是集中在96年11月及12月,是用在基隆及桃園的關區,張嘉榮叫我先用電腦打出菲律賓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格式,然後再叫我蓋這些章,我們之前有預印合法進口的格式下來,所以知道格式,附表五編號18之出口報單上的號碼,就是被查扣的號碼戳所蓋,出口日期剛開始是張嘉榮決定,後來就我自己亂編數字,我印象中,出口報單上不會打貨櫃號碼,只會打件數,例如箱數,上面的「AUTHORITY TO
LO AD-PON 」英文字是我蓋的,出口報單上的英文字是沈嘉昇簽的,我有幫張嘉榮蓋過以菲律賓圓戳章蓋用在原地證明上,約10次,我有接過柯元壬電話,我聽張嘉榮說公司的原產地證明及出口報單都是請柯元壬辦的,我製作的出口證明格式及原產地證明格式還有我電腦內,我是存在桌面上的文件夾,我不知道為何沒被發現,我只有做海調處扣押物編號A-32第2 頁的簡介,當時張嘉榮給我一張白紙,上面及下面的圖是我自己掃描,我再用電腦貼上去,中間的英文字當時張嘉榮給我一張紙,我打上去的。我對柯元壬不太了解,之前偽造的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櫃號我有存在幾個檔案內,張嘉榮沒說過進口食品是從大陸進口的,但我自己有懷疑過這是大陸進口等語(見A 卷第54頁、第56至57頁、第67至69頁);其復於97年1 月14日偵訊時供述:我在嘉俊通運公司擔任進口業務的工作,嘉俊通運公司從96年8月至12月止,共從菲律賓進口約20、3
0 個貨櫃,這些貨櫃有10個沒有放行,其他均放行,有的編列為C1等級就直接放行,有些是押款放行,但我不確定是哪些,押款放行的貨櫃金額約貨價的2倍,約要80至1百萬之間,押款放行的金額是張嘉榮去安排的,詳細情形我不知道等語(見A卷第135頁);其又於98年6月9日偵訊時供述:被評定為C2時所檢附的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是從我電腦上列印出來的,列印出來我就交給張家榮,列印出來時我就知道這是假的等語(見J卷第304頁);其另於100年3月14日偵訊時供述:我沒有偽造菲律賓「M.I.」、「
F.P.T.」公司發票、裝箱單、出口報單及產證,我只有做裝箱單及發票,我依國外傳真來的資料,在我的電腦上製作,我製作完成把發票及裝箱單給張嘉榮,他會傳真過去再回傳,有時候我會從網路上抓簽名,套在發票上再印出來,是張嘉榮要我這麼做的,菲律賓出口報單、產證上的印章我有蓋過,但不是全部都是我蓋的,附表一編號1至6號、編號7至8 號、附表二編號12至13號、附表三編號3,這些以F.P.T.公司名義進口的報單,所附的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從我電腦列印出來的,發票簽名如果是英文草寫CU
IPO LEE 就是我抓簽名檔套印上去的,如果是單純用手簽名的就是我列印後傳真給外國廠商,外國廠商簽好後再回傳,附表一編號14至16號,附表二編號14至15號、編號17至21號、編號23、編號27至38號報單的格式是從我電腦列印出來的,發票簽名如果是英文草寫CUIPO LEE 就是我抓簽名檔套印上去的,如果是單純用手簽名的就是我列印後傳真給外國廠商,外國廠商簽好後再回傳,附表三編號6至11號、編號13至19號、編號21至22號、編號24至29號、編號31至35號的報單格式是相同的,但這種格式都沒有透過我,都是直接傳真給我們,附表三編號1至2號、編號4至5 號的報單格式是相同的,但這種格式都沒有透過我,都是直接傳真給我們,我都是張嘉榮叫我做我就做,其他人我不清楚,我沒有偽造菲律賓「M.I.」、「F.P.T.」公司發票、裝箱單、出口報單及產證,我只有做裝箱單及發票,我依國外傳真來的資料,在我的電腦上製作,我製作完成把發票及裝箱單給張嘉榮,他會傳真過去再回傳,有時候我會從網路上抓簽名,套在發票上再印出來,產證的部分,我只有蓋過幾次章,但我當時不知道那是什麼,我記得蓋過圓型的章,忘記圓章的內容是什麼,都是張嘉榮叫我做我就做,發票及裝箱單上的簽名有的是套印的,有的是國外回傳的等語綦詳(見I卷第121至12 3頁、第125頁、第128頁)。
⒊被告沈嘉昇亦於97年1月7日警詢時供述:我於94年11月23
日進入新重誠報關行,新重誠報關行負責人係謝瑞華,是張嘉榮向謝瑞華承租該報關牌使用,95年12月間擔任嘉俊通運名義負責人,該公司之實際業務均由張嘉榮負責,嘉俊通運公司營業項目為進出口貨物報關等事項,有實際營業,我負責進出口現場報關業務,我是於94年11月23日受雇於張嘉榮後才認識他,96年4 月間因業務往來關係,才認識楊明輝,但彼此無深交,因為擔任報關行負責人,依海關相關規定需要有3 年以上之實際報關經驗,才能擔任報關行負責人,我身分剛好符合海關之相關規定,所以張嘉榮要我擔任嘉俊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另我擔任嘉俊通運公司負責人沒有收取任何好處,附表三編號30,是張嘉榮進口後叫我去現場投單驗關,其中進儲於中華貨櫃場之10只貨櫃,是我親自在現場驗關的,進儲於桃園長榮貨櫃場之二只貨櫃則由張嘉榮負責處理,另我負責驗關之10只貨櫃,驗貨員均已查驗完畢,但因驗貨員要我提供該批來貨菲律賓之產地證明、出口報單、船舶及貨櫃動態等相關資料,所以該10只貨櫃均尚未提領,該12只貨櫃之實際貨主均由張嘉榮負責聯繫,所以我不知道實際貨主係何人,我只負現場之報關業務,有關相關費用之收取均由張嘉榮負責,該12只貨櫃進口報單上登載之原產地為菲律賓,因為我只負責現場之報關業務,並未實際與原產地之業者洽購,所以我不知道該批來貨之原產地為何,也不知是由何人訂購,我沒有看過扣案之菲律賓海關圓戳2枚、方章1枚及刻有英文字體之馬尼拉、菲律賓),也不知道是做何用途,也不知是何人偽造,進儲於中華貨櫃場計10只貨櫃8份進口報單,我已提供4份菲律賓之相關資料,該4份菲律賓之產地證明、出口報單、船舶及貨櫃動態等相關資料,是由張嘉榮給我,要我轉交給海關,我不知道有無偽造情事,我也沒有幫張嘉榮偽造過任何證件,但張嘉榮曾要我在屬C2(應審免驗)通關方式報關進口之糖果、餅乾,其檢附之菲律賓產地證明書及菲律賓出口報單上,偽簽菲律賓官員之英文名字後,再交給基隆關稅局審核,張嘉榮要我在屬C2(應審免驗)通關方式之報單上,偽簽菲律賓官員之英文名字,是要供海關審核之用,我偽簽之次數大約5至7次,因為C3是屬應審應驗之通關方式,海關關員會請駐外單位回查,所以張嘉榮並沒有要我在C3報單上偽簽,菲律賓之產地證明書及菲律賓之出口報單,我不知道是誰所製作,但是張嘉榮交給我的,我在產地證明書及出口報單上偽簽好後,即交給張嘉榮,沒有蓋菲律賓之戳章,之後張嘉榮再交給我轉交給海關審查,不過,我沒有注意到上面有無蓋有菲律賓之戳章,不認識柯元壬,但曾聽張嘉榮提起一位姓柯的先生,但他沒有說什麼,我也不知道產地證明書及出口報單是否係柯元壬交給張嘉榮等語(見H卷第112頁反面至第114頁);其另於97年3 月11日警詢時供述:96年3月30日台菲經字第09607023380號及96年4 月
20 日台菲經字第09607024170號函確實是由外交部駐菲律賓經濟辦事處查證回覆的函,但據我瞭解,這批貨實際來源是由大陸生產,至於為菲律賓官方會作如此回覆,我不清楚,我使用偽造署押之產證乙事,究竟是指那一件事,我現在記不清楚了,若貴處提示該文件時,我可以看得出來,我只負責聽從張嘉榮指示,在偽造的產地證明上簽名,至於其他的手法我都不清楚,楊明輝是昭綸船務公司的總經理,前述裝箱單及發票等資料是由他透過張嘉榮轉交給我辦理報關業務的,我承認偽造之產地證明署押簽名部分,確實是由我簽寫的,因為糖果餅乾貨櫃實際上都是大陸進口的,只是利用產證作掩護,所以利潤較高,張嘉榮也都會給我們現場陪同查驗的員工上述的福利(C1櫃2,000元、C2櫃2,000+3,000元、C3櫃2,000+3,000+8,000至10,000元不等),我也會從會計處領取這些款項等語(見H卷第122頁正反面,第126頁);其復於97年4月1日警詢時供述:新重誠報關行負責人是謝瑞華(該員已死亡,死亡日期我記不清楚),由於張嘉榮與謝瑞華熟悉,所以96年12月以前都向謝瑞華借牌使用,用了好多年,之後96年12月張嘉榮另申請嘉俊通運有限公司就不再使用新重誠報關行牌照報關。94年11月23日我至張嘉榮公司應徵報關業務,當時張嘉榮就在使用新重誠報關行牌照,所以張嘉榮支付謝瑞華多少人頭費,我不清楚,我沒有參加投資嘉俊通運公司,每月張嘉榮支付我新台幣5 萬元薪資,另外如果進口糖果餅乾貨櫃他會每櫃多給我2,000 元外快,如果進口傢俱他會每櫃多給我500 元外快,至於三節及年終獎金均會發放,但金額不定,我承認我有偽造署押情形,大約在96年間偽造簽名之產證及菲律賓出口報單有7、8份之多,該等產證及出口報單均為糖果餅乾類之進口產品,我如果在報關現場需要支付款項,當天都是向會計盧佳琪預借零用金,因為蔣阿秀(張嘉榮妻)規定,所以1 次額度最多是2 萬元,「特驗費」、「特估費」都是給我自己的等語(見H 卷第141至142頁反面);其又於98年6月9日偵訊時供述:我是嘉俊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張嘉榮,我確實有以簽菲律賓海關不詳官員之英文名字簽在原產地證明書上,但簽了多少份,我並不清楚,但我所簽的部分都是在進口報單編列C2等級之部分,因為C2等級只要書面審查,而C3部因為關稅局要求提供國外出口報單甚至於會向駐外單位查詢,所以我不敢簽名,再加上有關C3部分,張嘉榮都會請柯元壬去菲律賓拿原產地證明回來等語(見A卷第124至125頁);其另於100年3 月14日偵訊時供述:
我有偽造菲律賓「M.I.」、「F.P.T.」公司的出口報單及產證,但是發票及裝箱單都不是我做的,是張嘉榮請我幫忙簽的,表格是張嘉榮給我的,我只有簽名而已,印章是誰蓋的我不清楚,表格給我的時候,章已經蓋好了,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是由我簽名的,其餘都不是我簽的,就我所知只有我會製作,別人我不清楚,我有偽造菲律賓「M.
I.」、「F.P.T.」公司的出口報單及產證,但是發票及裝箱單都不是我做的,是張嘉榮叫我簽的,張嘉榮提供範本給我,叫我簽,我就簽了,我是簽英文簽名,我不知情就給他簽了,我簽的名沒有經過那個姓名的人同意,我知道是在偽造簽名,我都沒有獲得任何好處,我簽名當時在張嘉榮的公司任職,擔任職員,月薪四萬左右等語明確(見I卷第121頁、第125至126頁)。
⒋再者,被告楊明輝於97年1月7日警詢時供述:87年間在基
隆市開設經營昭綸公司),從事理貨包裝業及國際貿易業,約7、8年前因與張嘉榮分別涉及侵占與貪污案件,出庭時認識,此後未聯絡,直到96年8 月份因向張嘉榮借牌進口貨品,才又與其接觸交往迄今,交情普通,因與張嘉榮有生意往來,才認識沈嘉昇,但沒有交情,也無私人金錢借貸往來關係,張嘉榮在基隆市開設經營超實美公司)、凌狀公司有生意往來,因而認識沈嘉昇與基隆市嘉俊通運公司亦有生意往來,公司沒有與超實美公司、凌狀公司往來,是我個人自96年8 月接受香港海通公司張小姐(老闆娘)的委託,居間辦理該公司委託超實美公司或凌狀公司做為受貨人名義,報運進口貨物有關傳真提單及轉交張嘉榮款項等工作,海通公司委託張嘉榮利用超實美公司或凌狀公司報關進口台灣之貨品為糖果、餅乾,報關進口之糖果、餅乾疑是大陸生產製造,但張小姐叫我不要管,張小姐是大陸人,姓名是張艷飛,林小姐是台灣人,姓名是林書瑛,張艷飛與林書瑛是好朋友,我不知道她們有沒有合夥關係,但是我會介入處理本案相關事務,就是林書瑛拜託我幫忙的,海通公司委託張嘉榮報關進口台灣的貨物,因香港設有物流中心,報關進口台灣的貨物,都是在香港裝櫃上船的,張嘉榮實際負責超實美公司及凌狀公司,二家公司登記負責人林來旺與謝碧玲我都沒見過,我不知道張嘉榮是否利用他們來作為人頭,二家公司的發票都是由張嘉榮的太太開立的,我知道張嘉榮開了好幾家公司,都是由他實際負責業務,沈嘉昇是協助張嘉榮擔任報關事務的現場人員,只是掛名嘉俊公司的負責人,實際業務由張嘉榮負責,報運進口之貨主必須支付船公司吊櫃費、提單費,付給張嘉榮的費用包括報關、EDI 傳輸費、關稅、營業稅、借牌費、港捐費,另外我自己還要繳納報驗費、商檢費及拖車費;由於進口的貨櫃都是40呎的高櫃,每櫃抽取美金100 元作為我的酬勞,裝貨物、訂船運艙位、報關出口等事務是由海通公司張艷飛負責,其餘進口手續都由張嘉榮負責包辦,直到完成海關查檢、分估、放行為止,協助國內食品業者進口屬於管制項目之大陸糖果、餅乾。台北林口厚毅公司、汐止市祥欣裕食品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恩泉貿易公司、內湖志烜企業有限公司、明謙食品公司均透過香港海通公司非法進口管制之大陸糖果、餅乾,張嘉榮報運進口屬於管制之大陸糖果、餅乾,其使用之製造商名義係使用菲律賓EON 工廠製造,出口商係使用菲律賓
M.I.或F.P.T.等2家公司,我們採取2階段式運送手法,於香港辦理換船、換櫃,以避免船舶動態表及貨櫃動態表曝露事實;另再偽造國外的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EON PHILIPPINES INDUSTRIES CORPORATION工廠確實存在,但是規模很小,無法大量生產,M.I.或F.P.T.這二家我不清楚,一手單的收費行情是每櫃約4千5百元,每增加一櫃加收2千至2千5百元不等,二手單的收費行情是每櫃約8百至1千元不等,車資另計2百至3百元不等,此外報關行與海關電腦連線收費行情是2百至3百元,據昭綸公司傳真資料顯示昭綸公司協助超實美公司承攬厚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毅公司)、志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志烜公司),恩泉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恩泉公司)等公司進口報關大陸地區管制貨物,報關費每櫃收取4萬7千元,且增加的貨櫃收費也是每櫃4萬5千元,是因為張嘉榮跟香港海通公司張艷飛談妥之價格,尚包括提供產證與出口報單的費用,所以收費較貴,一般出口商對於受貨人,本來就有義務提供產證或出口報單,因為張艷飛提供的價錢中包括張嘉榮必須提供產證與出口報單的費用,所以海通公司才提供遠超行情之價格,要求張嘉榮代為辦理報關手續,只有張嘉榮可以購買取菲律賓的產證與出口報單等語(見G 卷第41至45頁反面);其另於97年3 月27日警詢時供述:我與香港海通公司張小姐(老闆娘)的委託,居間辦理該公司委託超實美公司或凌狀公司做為受貨人名義,報運進口糖果餅乾等貨物之交易次數約8 次,總共進口貨櫃約15、16個櫃子,每個貨櫃的交易金額約新台幣5至6萬元不等,出口商是菲律賓的M.I.或F.P.T.等2 家公司,我協助香港海通公司將糖果餅乾進口臺灣總共獲利約5 萬元,台北林口厚毅公司、汐止市祥欣裕食品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恩泉貿易公司、內湖志烜企業有限公司、明謙食品公司等業者透過香港海通公司進口臺灣之食品均經我居中經手與聯繫,其申報之出口商是菲律賓的M.I.或F.P.T.等2家公司,以該2家公司名義出具之裝箱單(PACKING LIST)或商業發票(COMMERCI AL INVOICE )是香港海通公司張豔飛小姐傳真給我的,同時也會告訴我臺灣的真實貨主名稱與聯絡電話,要我直接聯絡該等貨主有關付款與收貨事宜;我知道上述商業發票及裝箱單是張嘉榮到香港與張豔飛及展通公司綽號PETER 等人開會決定的,但究竟係何人負責偽造製作,我不清楚,盧佳琪是張嘉榮僱用的職員,負責辦理進口事務,我因前述居間透過張嘉榮報關進口香港海通公司食品關係而認識盧佳琪,彼此沒有私人恩怨,M.I.或F.P.T.名義出具的裝箱單及發票資料,不是我偽造的,是張豔飛小姐提供給我的,我只是經手轉交給盧佳琪作為申報進口之證明使用,但是我經手轉交給盧佳琪偽造的裝箱單與發票資料大約有4 班船,每班船載運的貨櫃從2個到4個不等,合計約15、16個貨櫃,合計經我轉交盧佳琪偽造的裝箱單與發票資料大約各有7、8份,其他不足部分是由張嘉榮另外偽造的,該等偽造的裝箱單及發票資料原本應該是張豔飛直接交給張嘉榮報關使用,但是張豔飛有時候沒有將該等資料交給張嘉榮,張嘉榮要我向張豔飛催索,才發生前述由我經手轉交偽造的資料給盧佳琪情事,貴處著手偵辦後,我才知道張嘉榮有偽刻相關的戳章作為偽造前述文件使用,偽造署押部分是由沈嘉昇簽名書寫的,M.I.公司名義96年11月20日、12月3日、12月11日出具之商業發票影本3張確實是由我轉交給盧佳琪或沈嘉昇的,發票上署押「Aletx」、「Angle」名字在張豔飛傳真發票進來時,即已署押該等名字,我不知道是誰偽造的,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提貨單影本1 張上載明受貨人係凌狀公司,自96 年12月6日由菲律賓馬尼拉起運,於96年12月12日抵達基隆,這份提單是我到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繳款後領得該提單,所以提單是真的,上述提單登載96年12月6日由菲律賓馬尼拉起運,於96年12月12日抵達基隆,實際上只確定該艘貨櫃船(FRAN CONIA)是從香港到臺灣這段,至於馬尼拉到香港那一段是真是假,我就不知道了,因為只有張嘉榮可取得菲律賓政府所核發的產證與出口報單,且該等產證與出口報單經得起海關查證,所以海通公司張豔飛小姐願意以5至6萬元之高額價格委託張嘉榮報關進口臺灣,該等糖果、餅乾實際是由大陸製造生產,因受到臺灣進口管制的緣故,所以虛報產地為菲律賓製造生產,由張嘉榮提供菲律賓產證與出口報單,因此海通公司張豔飛小姐願意將貨櫃進口臺灣的事情,統包給張嘉榮辦理,香港海通公司與展通公司是分別由張艷飛及綽號PETER 之高姓男子負責經營,並協助國內廠商進口大陸產製之糖果、餅乾,由於每只貨櫃實際裝櫃貨物品名及數量只有他們知道,所以裝箱單與商業發票也是由他們負責偽造後交給張嘉榮,作為報關進口使用等語(見H卷第157頁反面至第159頁、第160頁反面至第161頁);其復於100年3 月14日偵訊時供述:昭綸公司登記負責人是我太太許慧娟,但實際上是我在經營,為厚毅公司、祥欣裕食品公司、恩泉貿易公司、志烜企業公司及明謙食品公司進口之糖果餅乾是從香港進口的。是從96年中開始,大概是一個月的時間,大概進口12至13個貨櫃,我是介紹海通公司給張嘉榮認識,由張嘉榮替海關公司報關,發票及裝箱單都是海通公司傳真給我或張嘉榮的報關行,傳真給我的我會拿到張嘉榮的公司給他職員,我提供給盧佳琪的商業發票及裝箱單都是海通公司給我的,扣押證物A001、A005的發票格式我沒看過,編號B031及B023是海通傳真給我的,由我交給張嘉榮報關行,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進口報單中所附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都是海通給我的,附表三編號6至編號22、編號24至編號28、編號29、編號31至編號35進口報單均是海通公司透過我委託張嘉榮報關,進口報單所檢附商業發票上之簽名Aleth及裝箱單上簽名(Weber、Sa
ndy、Ivy Lin及Angle )因為他們職員很多,不知道誰簽的,我只負責船務,其餘出口保單及產證是由張嘉榮處理,我沒有請張嘉榮買產證及出口報單,我只是介紹張嘉榮與海通認識,其餘手續部分我都沒有介入,我只是介紹人等語明確(見I卷第119至121頁)。
⒌被告柯元壬於97年1月10日警詢時供述:95年5月起在臺北
縣開設元紅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及經營迄今,主要從事成衣進出口生意,我95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張嘉榮,交往迄今,我知道他從事報關生意,手上有很多張公司牌照,我也請他幫忙報關,交情普通,沒有私人金錢借貸關係,我不認識沈嘉昇,我與鑫遠洋公司、凌展公司、超實美公司、偉凌公司、凌狀公司、展貿公司都沒有生意往來,但有委託嘉俊通運公司協助報關,我沒有在菲律賓訂購糖果、餅乾出口銷售臺灣,我幫張嘉榮找到在菲律賓從事報關生意的菲律賓人ERIC (電話:00000000000),協助向馬尼拉海關購買取得不實的產證與出口報單,我是經朋友介紹而認識ERIC,我們沒有任何關係,我也沒有拿錢買通駐菲律賓外館人員也沒有表示可透過F.P.T.向外館人員行賄,但有向他人表示,我與張嘉榮原來是找到F.P.T.公司配合製作產證及出口報單,也有F.P.T.公司人員(姓名忘記,是ERIC介紹的)主動向我表示他們認識台灣駐菲律賓外館的上面人員(即高階人員),有需要可以提供幫忙,所以事後為了產證需要調查製造工廠時,我建議張嘉榮可透過FIRST 向外館人員行賄,F.P.T.表示可以找關係幫忙,但身分我不曉得,後來也沒有行賄,偽造產證不是由我來做,而是由我去申請購買假的產證和報單資料,我向F.
P.T.公司購買每套產證及出口報單之價格是10萬元,該款項尚包括借牌費及工廠費在內,產證及出口報單的內容雖然不實在,但仍是由菲律賓海關正式核發,所以價格昂貴,不是我偽造產證,是由我請人去申請購買菲律賓海關正式核發的產證及出口報單,我幫張嘉榮做一整套(產證及出口報單)是5萬元到6萬元之間,後來更換出口商是M.I.公司、工廠是EON 時,因為出口商和製造商都是張嘉榮自己安排的,所以報單跟產證的購買價格降為5、6萬元,與給F.P.T.公司的價碼不同,我記得當時利用F.P.T.公司出口名義有二次,所以是支付F.P.T.公司兩套共20萬元費用,我是透過朋友ERIC去打點海關,該海關官員的名字第JOEL,他是專責辦理授權蓋章、核發產地證明的官員,打點的金額每次約為4萬5到5萬5之間,前後約20多次,大概是從96年7 月份開始,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了,是ERIC透過他在菲律賓海關做事的同學取得偽造的產證與出口報單等語(見H 卷第167頁反面至第172頁);其另於97年1月4日偵訊時供述: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我有花錢打點菲律賓海關才取得的,一開始張嘉榮給我6萬元,後來改為5萬元,現在是6 萬元,我知道我申請的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實際上沒有貨櫃從菲律賓出口,97年1月2日,我從馬尼拉用快遞寄給張嘉榮之9份出口報單及9份原產地證明,張嘉榮還沒給我錢,這些報單及證也是我去向海關朋友申請的,實際上也都沒出口,我不知道在菲律賓的EON 工廠是否有實際出貨,張嘉榮給我的錢,我扣掉5 千元當自己的報酬,其餘給海關,附表三編號29及附表五編號20之報單,是張嘉榮請我至菲律賓海關製作,但實際上沒有從菲律賓出口,從菲律賓所取得之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實際上都是沒有從菲律賓出口的貨櫃等語(見A 卷第73至74頁);其另於97年4月3日偵訊時供述:我認識張嘉榮,他做報關行,我做貿易,我的成衣,就請張嘉榮進口,我有聽張嘉榮說過有進口品業務,因為貨是菲律賓進口食品,我有幫張嘉榮去菲律賓申請產地證明書,我是到菲律賓馬尼拉海關申請,申請產證之費用平均要1、2千元,當天申請就可拿到,97年1月2日,張嘉榮有請我去申請9 張產證,我去調菲律賓的報單,張嘉榮給我包裝單及商業發票,張嘉榮是用e-mail或是傳真,我是96年12月31日間拿到資料,我直接將產證從菲律賓寄過去,產地證明書不是我寄的,是菲律賓當地人幫我跑,我住地方距離馬尼拉3、4小時,9張產證是張嘉榮給我資料後,我再叫他人去辦,再由該他人將產證寄回來,張嘉榮有跟我說9份原產地證明書,其中一張是二個櫃子做一張產證,資料做出來就是一張產證二個櫃子等語(見A 卷第66至67頁);其又於98年6月9日偵訊時供述:96年間,張嘉榮有請我在菲律賓製作一些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內容並不實在,張嘉榮要我製作的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所記載的貨物都不是從菲律賓出口。我都是請一個菲律賓的人民幫我製作的,張嘉榮是跟我說這裡的海關需要察看這些證件,所以請我製作,張嘉榮算我1份5千元,張嘉榮是給我6萬元,我只拿6千元,其他都給了菲律賓當地協助我製作原產地證明書及出口報單的人等語明確綦詳(見J卷第315至316頁)。
⒍綜上,上開被告張嘉榮、沈嘉昇、盧佳琪、楊明輝、柯元
壬等人之自白供述內容,並互核勾稽比較上開各自及其往來、分工等情節均大致相符。
㈡此外,復有通訊錄電腦螢幕畫面2張(柯R)、菲律賓海關圓
戳章暨印文照片2張、菲律賓長方型戳章暨印文照片1張、馬尼拉圓型戳章暨印文照片2張、JOEL M.MONTEALEGR.ActingCustom s Oprtns.Officer長型章暨印文照片2張、MANLIA,PHILIPPI NE S長方型章暨印文照片2張、AUTHORITY TO LOAD-PON橡皮章暨印文照片2張、日期章照片5張,卷頁85至88、展貿國際貿有限公司報價表電腦螢幕照片1 張、食品照片(製造商:EON PHILIPPINES INDUSTRIES CORPORATION)16張、進口貨櫃清單1 紙、快遞條碼表(FedEx)1紙、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嘉俊通運有限公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進口報單登記簿影本、偽造出口報單及產地證明底稿)、菲律賓EON 工廠英文簡介、廠房照片23張(見A卷第78至97頁、第118頁、第119至122頁、第143至148頁;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7年1 月16日基普進字第0971000672號函、凌狀國際貿有限公司進口報單清表、個案委任書(AZ0000000000)、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7年3 月12日基普進字第0971005075號函、展貿、凌狀、超實美等公司虛報產地案件相關報單資料清表、原產地證明書(產證)、凌狀國際貿易申請書(AZ0000000000)、出口報單(AZ0000000000 )、產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7年3月27日基普進字第0971009446號函、扣押清單、基隆關稅局扣押貨收據及搜索筆錄、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97年6月9日(97)區糖餅麵字第140295號函暨附件(品類、數量總表)(見B卷第233至234頁、第241頁、第306至315頁、第326至327頁、第332至333頁、第345至346頁、第350頁、第362至369頁);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96年11月20日台菲經字第09607021861號函暨附件、查獲現場貨櫃照片24張、凌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書(96年11月27日)、凌狀、超實美公司說明書(96年12月3 日、12月17日、12月18日)等資料在卷可憑(見97年度他字第26號卷,下稱C 卷,第20至72頁);鑫遠洋國際貿有限公司資料查詢、凌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查詢、嘉俊通運有限公司資料、董監事查詢結果、展貿國際貿有限公司資料查詢、超實美國際貿有限公司資料查詢、新重誠報關行營利事業資料查詢、偉凌國際有限公司資料查詢、凌展企業有限公司資料查詢、偉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元紅有限公司資料查詢、柯元壬一、二等親資料查詢結果、張嘉榮全戶資料查詢、貨物輸入規定欄位使用說明、楊明輝一、二等親資料查詢結果、昭綸有限公司資料查詢、沈嘉昇一、二等親資料查詢結果、泰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傳真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97年1月8日航處肅字第09752000 400號函暨附件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等在卷可徵(見97年度警聲搜字第2 號卷,下稱D卷,第103至110頁、第第114頁、第117至118頁、第123頁、第12 5至126頁、第128至129頁、第130頁、第132頁、第134頁、第135頁、第148至199頁)。足見被告張嘉榮、沈嘉昇、盧佳琪、楊明輝、柯元壬等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應堪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嘉榮、沈嘉昇、盧佳琪、楊明
輝、柯元壬等5 人就上揭所示部分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上揭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就上揭犯罪事實欄三之事實,業據被告張嘉榮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本院查:
㈠被告張嘉榮於100年5月24日偵訊時供述:基六第七課第一股
股長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及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這些是我刻的,但時間忘記,約是95、96年間。地點忘掉,在基隆刻的,用途是蓋給客戶之報單,客戶要看報單,證明是哪個海關放行,國外客戶要求的,提示卷二AN/96/3221/7213 號出口報單)這是給國外客戶看的,國外有些客戶要求的,是柯元壬的客戶要求的,實際上這批貨出口至香港加工,報單是我從電腦印出,我再蓋章,我交給柯元壬,因柯元壬的客戶要求要看,國外客戶要求給國外(美國)之買主看,所以我幫他製作這張報單,我承認我有偽造文書,東西有送到大陸,柯元壬不知道給他的報單是我偽造的,他們可能要請錢,一般客戶都會要我把金額做高一點,所以這份是我自己更改金額,柯元壬不知此事,也不知是我自己蓋章,我蓋章目的是為了給國外的客戶看,原本是C1的出口報單,上面沒有印章,怕國外客戶不相信,所以才這樣做等語(見I 卷第252至255頁),核與被告柯元壬於97年1 月10日警詢時供述:該文件是因為上海貿易公司客戶馬太太說要留底,我就請張嘉榮幫我申請一份,該文書是我請張嘉榮幫我申請,其他的事我不清楚,我都是直接拜託張嘉榮代為報關,張嘉榮有時會安排使用偉宏公司的名義代為報關等語之情號節亦大致相符(見H卷第171至172頁),並有上開出口報單影本1紙暨印章3 枚在卷可佐(見G 卷第95頁、扣押物編號A-01證物),是被告張嘉榮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嘉榮就上開此部分所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上揭犯罪事實欄四部分:業據被告胡智富於本院101年2月9日審判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44頁),且本院查:
㈠被告胡智富於本院100年12月1日審理時供稱:登記報告表上
追檢人員欄胡智富、簡新茂都是由我簽名,我們習慣性誰拿追蹤落地檢查申請書,就由誰一人填寫,並簽兩個人的姓名,照片的部分是我照的,就是我叫工人組合起來的我才照的,原先我是發現鋼架,發現鋼架之後我為了確認那些鋼架是否是屬於傢俱,所以我就請工人組合起來,工人就將不銹鋼的鋼架及大理石的桌面組合起來成一組桌子,所以鋼架就是桌子的桌架,我當時有從裡到外都有照相,卷內的照片只是其中的幾張照片而已,有的桌子需要一塊,有的需要兩塊大理石,因為大理石有大小塊,該卷內的照片現在看不出來還沒有拆出來的照片,因為時間太久,當時我照了多少張,我現在不記得,不過我有將拍照的照片交給中隊黃明達存檔。
回來代簽的那部份,都是依照慣例這樣做的,小隊長那個印章應該是小隊長他自己蓋的,填寫的方式都是大家各有不同。當時所組合的是5 組還是6 組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因為我是有組合,可以證明那是傢俱,不是單純的鋼架,其餘沒有意見等情(見本院卷二第頁)。核與證人黃明達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96年7 月間我是在保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擔任隊員,我們都是同事,我們當時都是服務於保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職稱都是隊員,進口貨櫃執行追蹤落地檢查是保三總隊的職司範圍保三總隊警員執行落地追蹤檢查完畢,要在出入登記簿上簽出簽入,另外在工作記錄簿上登載檢查的情形,以及填載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登記報告表,另外我們總隊有一個PL3 電腦系統,執行員警也要將檢查的情形紀錄於電腦系統,保三警員執行落地追蹤檢查,發現貨物之品名、數量與進口報單或裝箱單內容登載不符時,執行員警應於落地追蹤檢查現場以電話立即報告其所屬的小隊單位主管及中隊承辦人員,以本件來講是屬於中華小隊,當時的中華小隊主管為張榮良,中隊承辦人員是我,執行貨櫃落地追蹤檢查固定要兩位,基於安全及風紀考量,固定都是由兩位員警執行,而不是一位,本件貨櫃追蹤落地安全檢查,當時追檢人員胡智富、簡新茂在追蹤落地安全檢查現場,是由胡智富以電話與我聯繫,簡新茂都沒有,都是胡智富與我聯絡,胡智富說他在貨櫃裡面檢查的時候,有發現20幾件鐵製品,我就請他再注意一下還有沒有其他不是傢俱的東西,因為進口報單報的是傢俱,這是第一通電話談話的內容。
第二通電話隔多久我忘記了,第二次胡智富打來告訴我說貨櫃內只發現那20幾件多餘的鐵製品,沒有發現其他東西。我有去查詢鐵製品的稅則稅率,木製傢俱、鐵製傢俱的稅則稅率都是0 ,接著我又去報告我們當時的中隊長李憲民,李憲民就跟我說依照我們總隊的規定,得不予移送,我就告訴胡智富說可以不移送,並且說可以放行,因為鐵製傢俱與木製傢俱稅率都是0 ,對我們而言是不成案的,所以就不需要記載於登記報告表上,如果登記在我們的PL3 電腦系統上,就會影響這家公司下次進口的時候檢查的次數,97年7 月24日海調處叫我去做筆錄的時候,我不知道是什麼事情,調查員那天問我時,我回答只是個大概,詳細情形還需要查電腦,因為當時沒有電腦,所以我只是大概回答,我於海調處做完筆錄當天回去的時候,我有再上網查證,查證的結果稅率都是0,查詢方式有中文、英文也有CCC號列可以查詢,我當時是以中文「木製傢俱」、「鐵製傢俱」下去查的,當時胡智富電話中有提到查到5 組金屬(不銹鋼)桌面,胡智富電話中確實只有告訴我說有發現20幾件鐵製品,那5 組金屬桌面是胡智富後來回來的時候才告訴我的,至於是當天還是隔多久,我忘記了,當天在電話中胡智富並沒有告訴我有發現5組金屬桌面,胡智富打第一通電話我時,只有發現有鐵製鋼架,因為貨物尚未全部拆卸下來,詳細數量還不確定,至於稅率問題,因為我不是電腦,而且一定要上網查詢,所以這部分應該與剛剛檢察官問的問題一樣,這已經是好幾年前的事情,我不可能記得那麼清楚,相關的稅率稅則我都要上網查,因為我後來查詢的結果,稅則稅率都是0 ,而海關完稅價格的差價也是0 ,而且價值、數量也沒有達到查扣標準,所以我才告訴胡智富可以放行,依據海關的稅率稅則及我們總隊的規定,5 千元就是「木製傢俱」、「鐵製傢俱」的稅率沒有差別,胡智富其後的電話說全部都卸完了,只有發現20幾件鐵製傢俱,我們貨櫃不是全部都是檢查,我們是抽檢,抽檢的比例是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並不是全部抽檢,除非有發現危安物品如槍枝、毒品之類,因為本件業主所申報的是木製傢俱,我們發現的是鐵製傢俱,因為都是傢俱,並不是所謂的危安物品,所以檢查的數量是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至於要抽檢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間多少數量,是由現場檢驗人員決定,有相關依據,但我今天沒有帶來,當時胡智富在電話中沒有告訴我開箱查驗數量多少,勘驗數量是他們自己去決定的,有無發現尚有5 組金屬(不銹鋼)桌面,就本件貨物能否放行,並沒有影響,因為桌面與鐵架結合起來就是桌子,桌子就是傢俱,沒有什麼影響,他可能認為沒有什麼影響,所以沒有講,胡智富第一通電話已經告訴我有發現鐵製品,第二通電話告訴我有發現20幾件鐵製品,我有將中隊長跟我們總隊的規定轉達給胡智富。胡智富只是大概在電話中跟我講說有發現20幾件鐵製品而已。胡智富說的全部卸完是指貨櫃裡面的東西全部卸完,木製傢俱、鐵製傢俱都是傢俱,因為稅率均為0 ,這都是我們之前一貫的慣例。海調處筆錄時所稱鐵製傢俱與剛才所述的鐵製腳架桌面一樣後來發現桌面與鐵架加起來,還是傢俱,鐵架就是桌子的腳架,傢俱一般都是裝得很滿,幾乎都是滿櫃,所以他寫十分滿,30箱是針對全部貨櫃抽檢的數量,並不是整個貨櫃的數量,這部分與我們檢查的規定相符,因為裡面都是傢俱,廠商所報的是傢俱,我們所查驗的貨櫃也是傢俱,所以被告胡智富當時所載的也是相符,廠商報驗的是傢俱,檢查結果也是傢俱,裡面沒任何的危安物品,所以是正確,鐵製傢俱與木製傢俱都是傢俱,稅率都是0 ,一個不成案的案件,因為我們檢查的都是傢俱,所以記載「與報單相符」無誤,因為它的數量只有20幾件,他申報的木製傢俱有350 件,當然是以木製傢俱來認定,因為稅率差是0 ,不管是木製的或是竹製的或是鋼製的,他組合起來都是傢俱,所以都是以傢俱來申報,這件是木製傢俱,當然是以木製號別來申報,稅則號別分開主要是便於我們同仁檢查到底是木製傢俱或是,金屬傢俱,被告胡智富查驗起至放行止,中間經過大概是
2、3個小時,因為他們到的及離開的時候都要回報中隊,並有管制紀錄,我們查驗如果有發現與報單不符之物品時,會先將查驗的物品堆放於一邊,然後到達一定的數量時,才會有查封及移送的動作。我沒有問被告胡智富所查驗貨品一箱內有幾件與報單不符之物品,也沒有問被告胡智富本件進口貨品總共有幾箱,胡智富告訴我說他已經把貨物大概卸下三分之一左右,他有看到幾件鐵製品,我就問胡智富大約有幾件鐵製品,胡智富回答說大概有20幾件,我就請胡智富將貨物檢查完畢,看看有沒有其他貨品,這是第一通電話,胡智富檢查貨品只打二通電話,第二通電話距離第一通電話相隔大約有1至2小時左右,胡智富當時是打我的手機號碼給我的,我的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號、胡智富的電話0000000000,所以我可以確定是他打的,隔這麼長時間是因為貨櫃卸貨還有檢查有一定的時間,傢俱卸貨1、2個小時算是正常,被告胡智富所屬之小隊主管於本件案發時沒有跟我報告本件查驗與報單不實的情形,因為胡智富先前就有以電話報告過,我從80年擔任查驗進口貨物職責到現在,現場檢查的員警查驗實物與報單不符時,有的小隊的隊員是直接打電話回去小隊查詢,有的直接打電話給我,依照查驗進口貨物的規定,海關跟保三有分層負責的規定。我是屬於保三,稅則號別是其他木製傢俱,與稅則號別是金屬製傢俱,只是稅則不同,可是稅率一樣,檢查人員於檢查完畢後,會將檢查結果紀錄在我們的電腦PL3 電腦系統裡面,電腦系統與我們全部的安檢小隊系統全部都有連結,如果把本件鐵製傢俱20幾件紀錄下去的話,廠商下次提領的時候,一定會增加他的檢查比例,相對會影響他們通關速度,第二通電話,胡智富說貨物已經檢查完畢,只發現20幾件鐵製品。第一通電話大約一、二分鐘而已,第二通大約五分鐘,因為第二通是我講的比較多,胡智富在講電話,胡智富告訴我說有20幾件鐵製品,我就告訴他貨櫃裡面的物品,不符合我們總隊的相關規定,得不移送,所謂的全部檢查完畢,指得是貨櫃裡面的東西要全部卸下來檢查。檢查30箱也是有符合總隊的規定,海關有量能的查驗,我們是抽查,除了有發現危安物品外,不可能每件都檢查,第二通胡智富打過來給我時,我有問胡智富貨櫃裡面有幾件東西,胡智富告訴我說只有大概20幾件鐵製傢俱,350箱的3分之1大概是116箱左右,胡智富職司檢查貨櫃,少說有5、6件,最多不會超過10件如同本件聯絡的相同模式,胡智富職司檢查貨櫃大慨15年以上,本件石質桌面、木框及支架均屬不銹鋼製,未登載於報單上。I 卷第268頁之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是今年最新的版本,剛才提示
G 卷第171頁所看的檢查表是案發當時的檢查表的版本,胡智富沒有跟我講說打算要封櫃,我提出來的稅則稅率查詢是我最近100 年11月中旬查詢的資料,依照輸入日期來看的話,應該是有變更過,I卷263頁所示之第5欄稅則號別8302.4
2.00.009只是它的金屬材質傢俱的配件而已,00000000000這是其他金屬製的傢俱,不是木製品,我所謂的卸下三分之一,只是卸下而不是指檢查,因為胡智富檢查出來的總價值只有20幾件,比例是由我們執行人員依現場情形來決定,350箱大約是5%到10%,胡智富檢查完畢之後有告訴我說他檢查完畢之後就只有發現那20幾組而已,胡智富第二通電話告訴我的時候,貨櫃裡面的貨物,已經全部卸下也已經檢查完畢,只發現那20幾件鐵製品,我就是從這20幾件的鐵製品去抓它的稅差,既然是0 ,所以就依照我們總隊的規定辦理,我們只是針對未申報的部分去計算稅率差,他的木製傢俱部分都申報相符,並不影響這20幾件的稅差,至於抽查比例,我們總隊有明確的規定就是5%到10% ,依照他報單上面所寫的
350 箱,胡智富抽查30箱是有在這個規定裡面。至於胡智富是一邊檢查一邊卸貨,或是他將全部貨櫃卸下之後再抽檢都可以,只要符合這個規定都可以,胡智富上級有小隊長黃榮良、當時我們中隊的幹部有中隊長及中隊長以下的人全部都是胡智富的上級,我只是承辦業務而已,我不是胡智富檢查本件的上級我有指示同意胡智富就本件放行,本案有報告我們中隊長官,並依照海關的稅率稅則的查詢,之後我們依照我們總隊的規定處理,這個是我們長官知道的,我們長官指示我要我告訴胡智富不予移送,就是當時的中隊長李憲民,中隊長李憲民沒有親自電話聯絡直接告訴被告胡智富指示同意放行,那是我有跟我們中隊長報告之後,依照規定辦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至43頁)。證人簡新茂亦於本院上開同日審理時證稱:96年7 月當時是擔任保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第一小隊中華貨櫃場駐點警員,主要負責業務為貨櫃的安檢。我們工作結束之後要填寫追蹤聲請單的工作結果登記以及登載於工作紀錄簿上。安全檢查登記報告表上面記載的96年7 月19日下午,安全檢查報告表卸貨地點,我就與胡智富至報告表上面的地點去檢驗,我們開櫃檢查時有發現貨櫃裡面有些鐵製品就是金屬架座,因為與落地追蹤單上所載的木製傢俱不符,當時我們看到的時候胡智富就有打電話給請示中隊安檢承辦員黃明達,之後隔一段時間之後,胡智富當時有接到一通不知道是何人打來的電話,胡智富轉述給我說,金屬傢俱及木製傢俱的稅率一樣都是免稅,於是我們就沒有辦,我們就將扣押的物品交給貨主切結保管,胡智富當時並沒有告訴我是何人打給他的電話,我們就貨櫃卸完之後就回隊部,金屬架座不是全部都有架設,我們當時架設壹組,G卷174頁、175、176頁 是否是我們當天檢查架設後所拍攝的照片,先前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我也有填寫過追蹤落地檢查安全報告表,除了剛才所提到7 月19日這次以外,之前執行的業務外發現有報單與所載的物品不實,有向中隊或小隊詢問後予以放行的情況,之前就是填寫卸貨地點、櫃號、貨名、抽檢幾箱及未發現危安物品,我就寫櫃號、貨名、追蹤物品經查驗幾箱及未發現危安物品,因為這不是制式的填寫格式。報單就是報關行要申請落地檢查的時候,就會檢附給我們或是傳真給我們,那種貨櫃檢查背後我們這幾年當中我們簽了好多張,我們幾乎每天都要簽,我知道是他寫的,所以我剛剛看得那張我真的沒有看過,但是類似那種單子,我們每天都要看好多張,簽名認證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實際上我們回小隊之後,我們就各作各的事情,這個安全檢查登記報告表追檢人員欄內之「簡新茂」三個字不是我的字,也不是我簽的,那時候我們回小隊之後,我當時也認為沒有什麼,因為胡智富已經寫了,我就沒有再去追這件事情,剛才我看到照片第三頁,他是在小貨車上面組裝,我記得很清楚,我就確定當時確實有組裝的情形,登載追蹤落地安全檢查登記報告表時,我通常都會看落地追蹤申請書的中文貨名,如果要追蹤的話我就會請報關行提出報單,就是我會跟著貨櫃到卸貨地點安全檢查,記載貨櫃報單所載貨櫃項目,我會註記貨名及查驗幾箱,就是貨櫃安全追蹤檢查單上的貨名,我通常都會先去看現場他所卸出來的貨物是否與落地追蹤聲請單上的中文貨物是否相符,如果相符的話就會落地安全追蹤申請單上的貨名。如果不相符,這狀況就很多了,如果說經請示上級後要移送海關,我會詳細記載貨物品名,因為要移送海關的話表示貨櫃裡面的東西有些沒有申報,與當初申報的貨名不一樣,我就會將我查驗不一樣的貨名及數量予以登載,如果不相符但是經過請示上級後認為不需移送海關,例如稅率相同的情形,我通常都會寫說檢查什麼東西,抽檢幾箱,未發現危安物品。所稱「檢查什麼東西」,你所寫的東西是落地追蹤申請單上的貨品。這時候就不會去寫現場看見哪些貨物的具體貨物名稱,我們通常執行有發現異狀的時候就會請示中隊,我自己都是這樣做,我們不會去看到別人如何做,我們是一個碼頭一個小隊。這種情況下不用記載現場檢查時所看到的貨物具體名稱就是請示中隊,中隊說這是微罪不予移送,我們從以前就是這麼做。我81年到保三,我是自81年7、8月份起就從事貨櫃安檢工作,中間有一段時間,我去作駐地警衛的工作,這段期間大約有5、6年,之後又回來從事貨櫃安檢的業務一直到現在,前後加起來應該有13、14年左右。檢查結果與貨物落地追蹤申請單貨物名稱不符,我們會保管現場,應該是說週邊的附件,如果發現與申報名單上不符的貨物的話,我們就會移辦,如果是由我記載,這個我就會寫「落地檢查某某公司申報之櫃號及貨名經查驗幾件或幾箱未發現危安物品情形」。不會在上面記載金屬桌架幾件,石製桌面幾面,實際執行落地追蹤檢查結果,如發現貨櫃內有與報單或落地檢查申請書不符之物品,除了記載檢查什麼東西,抽檢幾箱,查無危安物品外,我不會特別註記「與報單相符」等字樣,本件我都沒有親自聯繫,都是由胡智富聯繫後轉述給我。我記憶中當時是檢查發現金屬架,然後胡智富就打電話請示中隊,我沒有記憶後來胡智富有沒有向中隊反應還有石製桌面,因為這不是由我聯繫。兩人執行落地追蹤檢查,在我記憶中不會有二人同時簽名這種慣例,因為通常寫的那個人都會拿給另外一個人簽,這個東西,案件辦完之後我就不會在意那個東西有沒有簽,沒有這種慣例。這個案子我沒有辦,所以我就沒有再去追蹤後續的情形,我們報告完了之後,這個案子就沒有去扣押,文書方面我就沒有再去追究,就是追蹤單我沒有去看,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情,胡智富是什麼時候繳的我也不知道,當初在我的想法裡面,因為當時有請示中隊,我們也沒有移送,所以就沒有再去追蹤這件事情,胡智富也沒有告訴我這件事情的後續,我知道他有寫,但是內容為何,我沒有去看,我也不知道,胡智富也沒有告訴我寫的內容,我也不知道他是如何寫的。
我們有回報中隊,中隊說這個不成案不要辦,因為沒有去辦,這個案子微罪。先前我們在保三的時候有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就好比說他是一個廠商進口玩具,這玩具有些零件是消耗品,所以這個廠商只是進口玩具,這個廠商只有申報玩具,沒有申報消耗品,他有時候會夾帶一些進口玩具的零件,因為原本進口只有報玩具,他夾帶那些消耗的零件的時候,因為我認為這是玩具的附屬品、消耗品,雖然這些消耗品沒有申報,我也會寫說查與申報相符。我們當初感覺就是因為我們有請示中隊,因為中隊通知我們放行,所以我才會寫相符,當初是胡智富說他有打電話回中隊請教,是胡智富轉述給我告訴我說本件可以放行,胡智富有說他是打電話給中隊安檢承辦員黃明達,黃明達說他去調閱相關的資料,隔一陣子胡智富電話響起,胡智富接完電話後告訴我說這個金屬架座等於是傢俱的零件,所以我們就將這個櫃子放行。這張登記表不是我寫的,因為我們有請示中隊,我們不可能寫詳細發現金屬架座,而僅寫與申報相符,剛才所提示的安全檢查報告表內容與你當時所檢查後所認定的內容應該沒有違背,我是不會記載「與報單相符」這五個字,據我所知每個人所寫的內容及方式都不太一樣,所以應該不是慣例,至於是不是慣例,我就不曉得,因為每個人寫的都不太一樣。保三員警執行落地追蹤檢查,發現卸貨物品之品名、數量與申報登載不符時,應製作上開貨櫃追蹤落地安全檢查登記報告表,要詳實填載實際貨物並拍照、與申報進口貨物物品情形,且必須封櫃查扣責付廠商保管,並另行通知海關人員擇日派員會同保三員警(原查驗人員)一同前來現場複驗,陪檢黃信寶在上開安全檢查報告表上之陪檢人員簽章欄簽名之地點,就是96年7月19日在中華貨櫃場保三辦公室辦理保三業務時所簽的姓名,當時在場的人是否有李瑞益、張勝富、張朝雄這些人我不確定,至於當時現場有幾個人,我現在記不得了。我只知道現場有卸貨工人,黃信寶他將貨櫃車子拔掉之後,他就離開了,我們檢查貨櫃的時候黃信寶沒有在場。我們是發現有金屬架座之後因為與申報的內容不符合當時還有叫廠商卸貨並且邊抽檢邊拍照,應該是我與胡智富一起看到金屬架座,我們就回報中隊,我現在的記憶當時廠商所申報的是木製傢俱,我們發現有金屬製架座,金屬架住的數量我忘記了,金屬架座的長度、寬度我大約只能比個大慨,長度大約有176 公分(經通譯現場丈量證人手臂兩臂張開長度)寬53公分、高度49公分(經證人比畫長度後現場通譯丈量),大約有2 、30件,我們就要廠商組壹組給我們照相,因為當時卸貨很慢,還沒有卸完的時候中隊就打電話過來給胡智富,胡智富有接到電話,他說這個是與木製傢俱的稅率稅則一樣,我們就放行,稅率稅則一樣或不一樣是海關認定的權限,是胡智富有向現場業主表示本件為何會有金屬製架座,你這一個貨櫃不是申報木製傢俱,為何會有金屬製架座,貨主就表示要打電話給報關行,據我瞭解胡智富當時就有說要打電話給中隊,這份安全檢查登記報告表簽名應該是壹組兩個人一個人寫就好了,至於簽名應該是各自簽各自的名字,送貨地點的貨主要簽收來表示櫃子有送到指定的地方,本頁上面的印章應是貨主名稱為「展寶有限公司」,因為當時所申報的是木製,而我們看到的有金屬不銹鋼製,第一個反應我們認定是金屬製,所以我們才會回報中隊,這個應該不算是夾帶,因為那些拆櫃工人在拆櫃的時候,有跟我們反應說或櫃內有金屬包裝物品,要我們上前查看,依照進口申報的規定,應該依照稅則稅率不同的歸類分開申報,並且要記載清楚,我們到達現場起至離開檢查現場止前後詳細的時間我沒有辦法記起,大約有2、3個小時左右,我們是一起走的,我們又攔拖車,至於是攔誰的拖車,我們就不會去問,因為我們是在大馬路上攔的,就落地檢查的經驗,查驗到卸貨物品與申報物品不同,並且封櫃查封,交付廠商保管的情形大約有不到20件,大約是10件左右,例如原本是申報進口塑膠軟管除了有查到原來申報的塑膠軟管外,另外還有查到塑膠粒,經檢視報單沒有塑膠粒的記載,所以就請示中隊之後,塑膠粒與軟管的稅則不一樣,就責付貨品保管,擇日會同海關人員一起去複驗,進口報單所未記載的貨品,檢查出來與報單記載不符的時候,我們要看什麼貨品,貨名是什麼,因為如果是傢俱的話,它是分開拆開進來的,不是整筆進來的,本件進口貨品我們有叫貨主組壹組給我們看,就是傢俱,就是將那架座擺上去之後,就看得出來那是傢俱,所以我們就請示中隊,隔一陣子之後胡智富電話想起來,說中隊打電話,說其他木質傢俱與其他金屬製傢俱是0 稅率。我印象中胡智富打給中隊是一通,中隊打給胡智富也是一通,兩通電話相間隔大約是一個小時,但是我不能確定具體的時間,第一通大約有講到3、5分鐘之久,另外中隊打電話給胡智富那通應該是有講到3至5分鐘,我是在那裡監視工人拆櫃,我沒有注意到胡智富與中隊之間的電話,檢查本件時,有時候我們會分開,有時候在一起,我是發現金屬架座,至於5 組石製傢俱何人發現的,我沒有什麼印象,依照經驗抽驗時內規是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我是會看貨名,像有的貨比較單純,比例就降低,如果品名較複雜,我就會提高抽驗的箱數,這要看貨源來自哪一個國家,落地追蹤檢查之開驗箱數之比例依據,應該是當時檢查人員自行判斷,我是這樣子,我不了解別人的作法,本件我原本也沒有想到說要開幾件,因為後來業者也是一直在開,胡智富也沒有告訴我他要開幾件,不過有一個比例,我們是看貨品產地等語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二第45至64頁)。足見被告胡智富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此外,復有報關列印資料、進口報單(AZ0000000000)、通
關流程查詢、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進口貨櫃追蹤落地檢查申請書(AZ0000000000)、進口報單(AZ0000000000)、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卷頁75至76(96/7/19 ,張朝雄←→張嘉榮)、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函、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97年4月2日航處肅字第09752011610號函、METRO公司商業發票、裝箱單、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提貨單、張嘉榮設立公司調查明細表(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A1,下稱E卷,第22至44 頁、第55至56頁、第70至76頁、第85頁、第87頁、第92至93頁、第96至98頁、第103頁、第112頁,第118-1至119頁、第16
9 頁);胡智富測謊同意書、身心狀況調查表、測謊資料、林振宇測謊同意書、身心狀況調查表、測謊資料、陳世明測謊同意書、身心狀況調查表、測謊資料、黃勝農測謊同意書、身心狀況調查表、簡新茂測謊同意書、身心狀況調查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97年3月20日航處肅字第0975200948 0號函暨附件(SPARKLING公司營業許可證、CALOOCANCITY回函)、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97年3 月24日航處肅字第09752010030 號函、張嘉榮、沈嘉昇報關進口貨物涉嫌行賄海關官員及保三警員調查表、沈嘉昇向蔣阿秀請款製作之現支單、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4日收費通知單(丹美)(AZ0000000000)、洪元記96年1月5日現支單;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4日收費通知單(洪元記)(AZ0000000000)、瑞林96年1月11日、1月9日現支單、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8日收費通知單(丹美瑞林)(AZ0000000000),卷頁59丹美96年1月5日現支單、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4日收費通知單(丹美)(AZ0000000000)、瑞林96年1 月16日現支單、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15日收費通知單(瑞林)(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29日收費通知單(昇林)(AZ0000000000 )、新重誠報關行95年12月18日收費通知單(瑞林)(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5年12月18日收費通知單(昇林)(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5年12月28日收費通知單(瑞林)(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6年5月7日收費通知單(昇林)(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6年7月2日收費通知單(昇林)(AZ00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統聯)(AZ00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大寬)、嘉俊通運有限公司收費通知單(梁先生)、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昭惠)(AZ0000000000)、嘉俊通運有限公司96年7月5日收費通知單(昇洋船務)(AZ0000000000)、嘉俊通運有限公司96年7月2日收費通知單(昇林)(AZ00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和柏)(AZ00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安禾利)(GESU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徐福記)(GESU0000000、00000
0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徐福記)(GESU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徐福記)(GESU0000000 )、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徐福記)(GESU0000000 )、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鄭先生)(AZ00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德豐原)(TCKU0000000 )、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凱暉)(GESU0000000、FPMU0000000、HFU0000000、HPEU0000000、CLHU0000000、GESU0000 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美研)(HESU0000000、SNBU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優必勝)(TGHU0000000、FPMU0000000、HPEU0000 000、TCNU0000000、CFLU0000000、FCIU82404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優必勝)(CLHU0000000、GESU0000000、FP MU0000000)、嘉俊通運有限公司96年5 月21日收費通知單(洪元記)(AZ0000000000)、嘉俊通運有限公司96年5月7日收費通知單(昇林)(AZ0000000000)、嘉俊通運有限公司96年4月23日收費通知單(元紅有限公司)(AZ0000000000)、嘉俊通運有限公司96年4月30日收費通知單(昇林)(A Z00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大甲)(GESU00000 00、TGHU0000000、TCNU0000000、TCNU0000000、TCKU00000 00、TGHU0000000、FSCU0000000、TGHU0000000 、AMFU00000 00、CRXU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鄭先生)(AZ000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小洋)(GSTU0000000、CLHU0000000、HPEU0000000、GESU0000000、GESU0000000、CFLU0000000、HPEU0000000、XINU0000000、CFLU0000000、GESU0000000、GESU0000000、GESU0000000)、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康博)、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優必勝)、新重誠報關行96年2 月12日收費通知單(展貿)(AZ000000000 0)、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29日收費通知單(張太太)(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6年1 月15日收費通知單(瑞林)(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8 日收費通知單(丹美)(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6年12月14日收費通知單(瑞林)(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6年1月29日收費通知單(三明)(AZ0000000000)、新重誠報關行95年12月4日收費通知單(瑞林)(AZ0000000000 )、新重誠報關行95年11月27日收費通知單(瑞林)(AZ0000000000)、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97年4月9日航處肅字第097 52012590號函暨附件(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7年9月9日97基緝審二字第09701117號函、基隆關稅局處分書(沒入貨物)(97年第00000000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7年10月27日基普核字第09714031149號函、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7年10月22日進口驗字第971355號函、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8年3月17日98基緝審二字第09701954 號函、基隆關稅局處分書(97年第00000000、955、
956、957號)(沒入貨物)(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A2,下稱F卷,第6至25頁、第27頁、第32至98頁、第
100 頁」第102至103頁、第108至256頁、第259至264頁),與扣押物品清單、財政部關稅局圓戳章照片暨印文、菲律賓關稅局文件戳章照片暨印文、馬尼拉港關稅局圓戳章、海關官員章、授權裝載卸貨章、菲律賓馬尼拉戳章等戳章照片暨印文、菲律賓共和國海關文件影本共12紙(臺灣製作)、菲律賓共和國海關文件影本共12紙(菲律賓製作)、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6年9 月26日基普進字第0961028069號函、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96年10月18日台菲經字第09607020851 號函暨附件、進口報單通關情形、通關流程、進口報單(報單號碼:AA/96/1781 /0258、委外加工貨物用清表、偉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報關資料、PACKING LIST(裝箱單)、個案委任書(AA/96/1781/0258 )(元紅有限公司→偉宏報關行)、LIANGAR MENTE NTERPRISE CO.LTD. 發票、嘉俊通運有限公司收費通知單(報單號碼:AA/96/1781/ 0258)、進口報單(報單號碼:AA /96/6184/0150)、進口報單查驗辦理紀錄、個案委任書(A A/96/1781/0150)(嘉俊通運有限公司)、WENCHANG YEXIN G TRADING CO.LTD 發票、貨物明細、基隆關稅局督察辦公室97年1月14日(97)基關督字第019號函、進口報單(AA/96/ 3435/1186)、進口貨櫃追蹤落地檢查申請書(AA/96/3435/ 1186)、登記報告表,卷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97年7 月23日保三壹一警檢字第09700 00590號函暨附件(照片3 張)、偽造EON工廠之英文簡介資料(印自盧佳琪電腦)、凌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書(1786CTN、報單號碼AL/96/5589/0701、C3報單、櫃號為TRLU0000000)、進口商(凌狀、超實美公司)、出口商(METRO INDUSTRI ES INC. )、報關士(ALETH SEE)、製造工廠等資料、凌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費用明細、棒棒糖內膠貼紙、嘉俊通運有限公司、凌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超實美國際貿易公司致基隆關稅局說明書(96/12/13)、各家公司基本資料、凌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超實美國際貿易公司致基隆關稅局說明書(96/12/18)、凌狀、超實美、偉凌、億耀貨櫃倉儲費用明細表、偽造之菲律賓出口報單及產證(印自洪淑琳電腦)、菲律賓證明書、普通海運貨櫃種類表(貨物裝載清單.2007/7/18)、超實美國際貿易公司申請書、偽造EON 工廠簡介之照片17張、英文簡介、超實美國際貿易公司致基隆關稅局進口組驗貨課說明書、進口報單(AA/96/58
10 /0237)(印自張慧瑜電腦)、METRO INDUSTRIES INC.商業發票(2007/11/20)、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提貨單(96/1 2/1)、進口報單(AA/96/5938/0702)、糖果包裝重量清單(2007/ 12/7)、海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明細表(2007/12/7)、進口報單(AA/96/5810/0703)、METRO INDUSTRIES INC. 發票(200 7/11/20)、裝箱單(2007/12/ 1)、海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貨單(96/12/1)、進口報單(AA/96/5938/0704)、海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明細表(96/12/1)、METRO INDUSTRIES IN
C.發票(2007/11/29)、糖果包裝重量清單(2007/12/7)、進口報單(AA/96/6174/0712)、METRO INDUSTRIES INC.發票(20 07/12/11)、糖果包裝重量清單(2007/12/22)、海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貨單(96/12/22)、進口報單(AA/96/ 5894/1115)、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提貨單(96/12/6)、METRO INDUSTRIES INC.商業發票(2007/9/26、2007/12/3)、進口報單(AA/96/6056 /1191)、METROINDUST RIES INC.商業發票(2007/12/3、2007/12/11)、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提貨單(96/12/12)、進口報單(AA/96/6056/119 2)、METRO INDUSTRIES INC.商業發票(2007/11/30)、ME TRO INDUSTRIES INC.包裝物清單(2007/12/1
1 )、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提貨單(96/12/12)、進口報單(AA/96/6 056/1200)、METRO INDUSTRI ES INC.商業發票(2007/12/ 1、2007/12/11)、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提貨單(96/12/1 2)(見G卷第37至39頁、第65至94頁,第12
0 至125頁、第13 1至155頁、第157至162頁、第167至171頁、第173至183頁、第185至204頁、第206至213頁、第215 至252頁),及被告張嘉榮等人於96年12月間偽以菲律賓METRO公司出口名義報關進口最後10筆貨物通關放行情形一覽表、張嘉榮偽以馬來西亞、菲律賓生產出口名義進口大陸產製之糖果、餅乾調查明細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99年5月17日航處肅字第09952015810號函、進口報單(AA/96/3974/01 95)、基隆關稅局進口貨樣收據、FIRST PICK TRADING商業發票(2007/8/8)、包裝內容物清單、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96年3月30日台菲經字第09607023380號函、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96年4 月20日台菲經字第09607024170號函、進口通關狀態查詢(96年8月20~97年1月23日)、METRO INDUST RIES INC.商業發票(2007/11/20、12/3、12/11)(印自搜索扣押物A-32 )、台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提貨單(印自搜索扣押物A-32)、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胡智富、簡新茂)、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譯文110、111、112、113)、小洋傢俱公司櫃號CFLU0000000之貨櫃單明細表傳真資料1紙、小洋傢俱公司進口報關結帳明細表、玉山銀行匯款回條(蔣阿秀)影本各1 紙、貨櫃明細表、張嘉榮製作嘉俊通運有限公司代客報關給與客戶之結帳明細表、被告胡智富於99年5 月20日偵訊庭呈函文(見H卷第14至22頁、60至64、130至132、第134至137頁、第163至166、第186至187頁、第195至197頁反面、第215頁、第304至308頁、第323 頁)、被告張嘉榮偽以馬來西亞、菲律賓生產出口名義進口大陸產製之糖果、餅乾調查明細表1 紙、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張嘉榮等人涉嫌偽造文書、貪污案移送證物明細表、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年3月28日基普進字第1001006220號函暨附件(進口報單清表、進口報單)、貨口輸出入規定查詢結果、稅則稅率查詢、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作業規定、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空白範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0年6月1日保三壹警刑字第1000003199號函暨附件(海關核定稅額不足新台幣5千元之相關處理標準之函文影本)、昭綸有限公司傳真資料(2007/8/22 )、深圳市海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傳真(2007/11/10)、昭綸有限公司傳真資料(2007/11/11)、林書瑛→昭綸傳真資料(2007/11/15)、深圳市海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傳真(2007/11/9)、昭綸有限公司傳真資料(2007/11/9、10/2
4、11/01、11/20、10/2 5)昭綸有限公司傳真資料(2007/6/4、5/14)、昭綸有限公司傳真資料(2007/11/20、11 /3、6/9、5/16、5/12、5/ 8、4/16、5/5、5/3 )、深圳市海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傳真(2007/3/10 )、蜜餞進口和轉款單位、昭綸有限公司傳真資料(2007/5/4)深圳市海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傳真(2007 /4/16、3/29)(見I卷第103至111頁、第136至144頁,第155至248頁、第257至268頁、第270至272頁反面、第27 4至286頁、第288至291頁、第313至321頁)、貨櫃紀錄明細表、出口報關空白表格底稿、棒棒糖內膠貼紙、EON 公司英文簡介、現場照片18張、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凌狀、嘉俊通、展貿、鑫遠洋、超實美、銘發、聯佳、德合)、現場照片42張、貨櫃明細表、網頁資料等在卷可佐(見J卷第25至28頁、第59至68頁、第70頁、第76至81頁、第184至233頁)。
㈢綜上,被告胡智富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且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其確有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張嘉榮與盧佳琪、沈嘉昇、楊明輝、柯元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⒈就犯罪事實欄二、㈠部分:
本件附表一、二所檢示之商業發票、裝箱單,並非馬來西亞出口商「K.S.S.」、菲律賓出口商「F.P.T.」及「M.I.」所製作,屬不實文書,是被告張嘉榮、盧佳琪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後偽造上開各該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後,將「CUIPO LEE」 簽名檔套印於該等文書之出口商簽名欄位上,或傳真至菲律賓出口商,由該公司員以手簽方式偽簽後回傳,並以此不實文書持以向基隆關稅局行使之,核被告張嘉榮、盧佳琪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張嘉榮、盧佳琪偽造商業發票及裝箱單後並加以行使,主觀上自始即有持續實行之意,侵害法益均屬同一,且時間、空間密接,依一般社會通念,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區分,應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為已足。又被告張嘉榮、盧佳琪就此部分所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就犯罪事實欄二、㈡部分:被告張嘉榮、楊明輝明知香港
海通公司進口食品貨櫃均為中國大陸所產製,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被告張嘉榮於報關時,將被告楊明輝所交付之偽造之商業發及裝箱單持以向基隆關稅局行使之,以矇混進口,逃避管制,足以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查驗貨品及對於報關文書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張嘉榮、楊明輝就此部分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張嘉榮、楊明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主觀上自始即有持續實行之意,侵害法益均屬同一,且時間、空間密接,依一般社會通念,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區分,應屬接續犯行,均僅論以一罪為已足。又被告張嘉榮、楊明輝就此部分所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楊明輝上開犯罪事實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上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⒊就犯罪事實欄二、㈢⒈部分:
按出口報單、產地證明書,為出口國地出具,以為向我國海關申報進口所需查驗之文件,為私文書。被告張嘉榮指示被告盧佳琪將電腦原先存檔之文件檔案內容予以修改後重新列印,先後偽造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並偽刻印章、蓋用印文,復交由被告沈嘉昇偽簽署押後加以行使,核被告張嘉榮、盧佳琪、沈嘉昇就此部分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張嘉榮、盧佳琪偽刻印章、蓋用印文及被告沈嘉昇偽造署押,均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渠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渠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張嘉榮、盧佳琪、沈嘉昇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後偽造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並偽刻印章、蓋用印文,進而偽簽署押後加以行使,主觀上自始即有持續實行之意,侵害法益均屬同一,且時間、空間密接,依一般社會通念,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區分,應屬接續犯行,均僅論以一罪為已足。又被告張嘉榮、盧佳琪、沈嘉昇就此部分所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就犯罪事實欄二、㈢⒉部分:被告張嘉榮委託柯元壬購買
由菲律賓海關所出具不實之菲律賓國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文書後,提供予基隆關稅局查驗而行使,核被告張嘉榮、柯元壬就此部分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張嘉榮、柯元壬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書,主觀上自始即有持續實行之意,侵害法益均屬同一,且時間、空間密接,依一般社會通念,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區分,應屬接續犯行,均僅論以一罪為已足。被告張嘉榮、柯元壬就此部分所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⒌再被告張嘉榮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先後為上揭犯
罪事實欄二、㈠㈡㈢⒈⒉之犯行,被告盧佳琪同於上揭所示時間,先後為上揭犯罪事實欄二、㈠㈢⒈之犯行,渠等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時間亦甚為密接,是依社會一般觀念,其行為難以強行區分,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應只論以一罪。
㈡被告張嘉榮上揭犯罪事實欄三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台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張嘉榮將出口報單號碼AN/96/ 3221/7213上金額,由原記載「FOB USD 990.18」變造成「FOB USD 86,635.50」 後,再持其委託不知情刻印店偽刻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一股股長- 徐永富」及「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3枚印章,於上開出口報單上偽蓋印文,進而交付予不知情之柯元壬行使之,核被告張嘉榮就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張嘉榮偽刻印章、偽蓋印文,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又其上開變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張嘉榮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其犯罪事實欄三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之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胡智富部分:
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又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旨在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以維護公文書之公信力;所謂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祗須登載之內容反於事實之真實性而出於其故意者,即足當之。查本件被告胡智富係保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中華小隊之公務員,竟於依法負責就通關狀態編屬C1及C2進口貨櫃執行落地追蹤檢查時,於職務上所掌之「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內」為不實之登載,是核被告胡智富就上開犯罪事實欄四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㈤本院審酌被告張嘉榮、楊明輝分別為上揭各該公司之負責人
,應明知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貨單及原產地證明對於商品管理之重要性,卻為規避海關查緝,而為本件上開犯行,行為實有所不該,惟參酌渠等前科素行、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及造成之危險與損害,且犯罪後均坦承不諱之態度,兼衡被告張嘉榮曾於偵查程序中,獲准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書立悔過書,支付公益金40萬元予中華社會聯合勸募協會,雖嗣後因另案而撤銷緩起訴處分,然該撤銷緩起訴處分緣由乃係於緩起訴處分之前所違反之事實,於緩起訴處分之後,並無其他犯罪之非行,素行尚佳,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張嘉榮等人前科紀錄在卷可佐。另酌以被告楊明輝患有「急性心肌梗塞,行氣球擴張術及支架植入術。高血壓」等慢性疾病等證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65至167頁),其健康狀況不佳、犯罪手段、犯後坦認犯行,其等6 人均有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對被告楊明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被告沈嘉昇、盧佳琪,明知渠等偽造上揭商業發票、裝箱單或於出口貨單及原產地證明偽蓋印文、偽簽署押,將使文書之公共信用性受損,竟仍故意為之,惟念渠等二人係依被告張嘉榮指示而為本件上開犯行,且均曾於偵查程序中,獲准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分別為2年、1年,且2 人均書立悔過書,被告沈嘉昇並各支付公益金20萬元予中華社會聯合勸募協會,均已深知悔悟,兼衡渠等犯罪動機、手段、方法、次數,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柯元壬係旅居菲律賓國華僑,竟受被告張嘉榮委託購買不實之菲律賓國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並提供予基隆關稅局查驗而行使,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秩序,且足以生損害於海關查驗貨物來源之正確性,示範效應不容小覷,行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方法、次數,並有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查,被告沈嘉昇、盧佳琪、柯元壬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等3人因一時失慮,致罹法典,且渠等3 人於犯後均坦認犯行,並有已知悔悟,且經此次警詢、偵訊、審理,暨上開科刑教訓後,爾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渠等3 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各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茲再審酌被告胡智富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其於執行勤務時,竟未依法盡詳實登載義務,所為實係減損公務機關執法之威信,殊無可取,應予以非難,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且實際上所查獲的物品,並未造成稅收上的影響,對於國家、社會大眾並無重大危害,兼衡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智識程度、所造成之損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胡智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今乃因一時失慮,而罹法典,然其犯後業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已知悔悟,經此次警詢、偵訊、審理,暨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進口報單檢附之商業發票、裝箱單或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等文書,雖均係偽造,惟業均經提出予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已非屬被告所有,而無從宣告沒收,然該等商業發票、裝箱單上之出口商簽名欄及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書上之發證菲律賓國官員欄位上之署押、印文(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及出口報單號碼AN/96/3221/7213 上所蓋用偽造之「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基六第七課一股股長- 徐永富」、「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印文各1枚,既均係偽造之署押、印文,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9號所示之印章,亦均係偽造,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對被告張嘉榮為沒收諭知。其餘詳如後附件所示內容。
㈡又本於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依上開規定①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號「應沒收欄位」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對被告沈嘉昇為沒收諭知;②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號、附表二編號1至37號、附表三編號
1 至27號、編號30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對被告盧佳琪為沒收諭知;③如附表三編號1至35號所示「應沒收欄位-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簽名欄」偽造之署押,對被告楊明輝為沒收諭知。其餘詳如後附件所示內容。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
216 條、第210條、第213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附論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扣案│報關日期│ 進口報單號碼 │ 貨櫃號碼 │ 應沒收欄位 │備 註│ 沒收依據 ││ │編號│ │ │ │ │ │ │├──┼──┼────┼────────┼──────┼───────┼────┼──────┤│ 1 │A001│95.11.27│AN/95/5996/09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刑法第219條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3枚 │ │ │├──┼──┼────┼────────┼──────┼───────┼────┼──────┤│ 2 │A002│95.12.04│AN/95/6129/09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3枚 │ │ │├──┼──┼────┼────────┼──────┼───────┼────┼──────┤│ 3 │A003│95.12.13│AN/95/6315/45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 4 │A004│95.12.18│AN/95/6386/09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 5 │A005│95.12.18│AN/95/6386/0903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 6 │A006│95.12.28│AN/95/6576/4501 │C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 7 │B001│96.01.04│AN/95/6741/4501 │FHN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 8 │B002│96.01.04│AN/95/6741/4502 │C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 9 │B003│96.01.04│AN/95/6741/4503 │C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10│B004│96.01.08│AN/95/6781/0901 │C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3枚 │ │ │├──┼──┼────┼────────┼──────┼───────┼────┼──────┤│11│B013│96.05.24│AN/96/2437/1701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12│B020│96.07.26│AN/96/3544/1701 │C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FSCU0000000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13│B050│96.09.17│AL/96/4375/0701 │C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14│B060│96.10.23│AA/96/5061/1702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15│B061│96.10.23│AA/96/5061/1705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16│B063│96.10.23│AA/96/5108/0710 │CL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17│B067│96.11.12│AL/96/5467/0701 │TPC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單出口商簽名欄│ │ ││ │ │ │ │ │「CUIPO LEE」│ │ ││ │ │ │ │ │署押共2枚 │ │ │├──┴──┴────┴────────┴──────┼───────┴────┴──────┤│ 共 計 │署押: 37 枚 │└──────────────────────────┴───────────────────┘附表二:
┌──┬──┬────┬────────┬──────┬───────────┬────┬─────┐│編號│扣案│報關日期│ 進口報單號碼 │ 貨櫃號碼 │ 應沒收欄位 │備 註│ 沒收依據 ││ │編號│ │ │ │ │ │ │├──┼──┼────┼────────┼──────┼───────────┼────┼─────┤│ 1 │B005│96.01.15│AN/96/0112/0901 │G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刑法第219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條 │├──┼──┼────┼────────┼──────┼───────────┼────┼─────┤│ 2 │B006│96.01.09│AN/96/0373/0901 │G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EN」署押共2│ │ ││ │ │ │ │ │枚 │ │ │├──┼──┼────┼────────┼──────┼───────────┼────┼─────┤│ 3 │B007│96.02.12│AN/96/0649/0701 │CL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4 │B008│96.02.12│AN/96/0649/0702 │HPE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5 │B009│96.04.20│AN/96/1821/1701 │WF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6 │B011│96.05.21│AN/96/2105/0705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7 │B012│96.06.07│AN/96/2336/0712 │G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8 │B014│96.07.02│AN/96/2661/1701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 枚 │ │ │├──┼──┼────┼────────┼──────┼───────────┼────┼─────┤│ 9 │B016│96.07.16│AN/96/3071/0703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0│B019│96.08.06│AN/96/3344/0702 │CL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1│B022│96.08.13│AA/96/3722/0006 │G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2│B026│96.08.13│AA/96/3859/07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3│B027│96.08.27│AA/96/3859/0702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4│B030│96.08.31│AA/96/4082/07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5│B037│96.09.03│AA/96/4150/1701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6│B042│96.09.03│AA/96/4225/07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7│B043│96.09.03│AA/96/4225/0703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8│B044│96.09.05│AA/96/4225/0705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19│B046│96.09.05│AA/96/4304/1703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0│B047│96.09.05│AA/96/4304/1705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1│B048│96.09.05│AA/96/4304/1707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2│B053│96.09.21│AL/96/4590/17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 THEE」署押│ │ ││ │ │ │ │ │共2枚 │ │ │├──┼──┼────┼────────┼──────┼───────────┼────┼─────┤│23│B058│96.10.05│AL/96/5351/0701 │WH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4│B059│96.10.07│AL/96/5455/1701 │WH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5│B062│96.10.23│AL/96/5061/1707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6│B065│96.11.05│AL/96/5351/0701 │WH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7│B066│96.11.07│AL/96/5455/1702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8│B068│96.11.12│AL/96/5467/0703 │WH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29│B072│96.11.19│AL/96/5589/0701 │TR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0│B073│96.11.19│AL/96/5589/0703 │WH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1│B074│96.11.19│AL/96/5589/0705 │WH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2│B077│96.11.21│AA/96/5681/1701 │CAI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3│B078│96.11.21│AA/96/5681/1703 │TG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4│B079│96.11.28│AA/96/5768/17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5│B080│96.11.28│AA/96/5768/1705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6│B081│96.11.29│AA/96/5768/1703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7│B085│96.12.04│AA/96/5810/0703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8│B086│96.12.26│AL/96/5938/0702 │WF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9│B089│96.12.27│AL/965938/0704 │WF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40│B092│96.12.28│AL/96/6174/0712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共 計 │署押: 80 枚 │└──────────────────────────┴──────────────────────┘
附表三:被告楊明輝及香港海通公司交付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編號│扣案│報關日期│ 進口報單號碼 │ 貨櫃號碼 │ 應沒收欄位 │備 註│ 沒收依據 ││ │編號│ │ │ │ │ │ │├──┼──┼────┼────────┼──────┼───────────┼────┼─────┤│ 1 │B023│96.08.08│AA/96/3799/1006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刑法第219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條 │├──┼──┼────┼────────┼──────┼───────────┼────┼─────┤│ 2 │B024│96.08.08│AA/96/3799/1007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1枚 │ │ │├──┼──┼────┼────────┼──────┼───────────┼────┼─────┤│ 3 │B025│96.08.13│AA/96/3859/0007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4 │B028│96.08.20│AA/96/3974/0195 │UM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5 │B029│96.08.23│AA/96/4026/1016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1枚 │ │ │├──┼──┼────┼────────┼──────┼───────────┼────┼─────┤│ 6 │B031│96.08.28│AA/96/4082/0167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GESU0000000 │簽名欄「AletH」 署押共│ │ ││ │ │ │ │ │2枚 │ │ │├──┼──┼────┼────────┼──────┼───────────┼────┼─────┤│ 7 │B032│96.08.28│AA/96/4082/0168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eH」署押共│ │ ││ │ │ │ │ │2枚 │ │ │├──┼──┼────┼────────┼──────┼───────────┼────┼─────┤│ 8 │B033│96.08.28│AA/96/4082/0169 │HPE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eH」署押共│ │ ││ │ │ │ │ │2枚 │ │ │├──┼──┼────┼────────┼──────┼───────────┼────┼─────┤│ 9 │B034│96.08.31│AA/96/4150/1068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 署押共│ │ ││ │ │ │ │ │2枚 │ │ │├──┼──┼────┼────────┼──────┼───────────┼────┼─────┤│10│B035│96.08.31│AA/96/4150/1070 │HF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 署押共│ │ ││ │ │ │ │ │ 2枚 │ │ │├──┼──┼────┼────────┼──────┼───────────┼────┼─────┤│11│B036│96.08.31│AA/96/4150/1071 │HF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2│ │ ││ │ │ │ │ │枚 │ │ │├──┼──┼────┼────────┼──────┼───────────┼────┼─────┤│12│B038│96.09.03│AA/96/4225/0265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 │ │ ││ │ │ │ │ │2枚 │ │ │├──┼──┼────┼────────┼──────┼───────────┼────┼─────┤│13│B039│96.09.03│AA/96/4225/0266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 │ │ ││ │ │ │ │ │2枚 │ │ │├──┼──┼────┼────────┼──────┼───────────┼────┼─────┤│14│B040│96.09.03│AA/96/4225/0267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 │ │ ││ │ │ │ │ │2枚 │ │ │├──┼──┼────┼────────┼──────┼───────────┼────┼─────┤│15│B041│96.09.03│AA/96/4225/0292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 │ │ ││ │ │ │ │ │2枚 │ │ │├──┼──┼────┼────────┼──────┼───────────┼────┼─────┤│16│B049│96.09.17│AL/96/4375/0270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1│ │ ││ │ │ │ │ │枚 │ │ │├──┼──┼────┼────────┼──────┼───────────┼────┼─────┤│17│B051│96.09.17│AL/96/4453/1224 │GESU0000000 │①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 商簽名欄「AletH」 署│ │ ││ │ │ │ │ │ 押共2枚 │ │ ││ │ │ │ │ │②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 │ ││ │ │ │ │ │ 書上「BUREAU OF CUST│ │ ││ │ │ │ │ │ OMS DEPARTMENT OF FI│ │ ││ │ │ │ │ │ NANCE 」、「MANILA, │ │ ││ │ │ │ │ │ PHILIPPINES」、「AUT│ │ ││ │ │ │ │ │ HORITY TOLOAD-PON」 │ │ ││ │ │ │ │ │ 、「BUREAU OF CUSTOM│ │ ││ │ │ │ │ │ S PORT OF MANILA」、│ │ ││ │ │ │ │ │ 「CUSTOMSBR DOUCUM │ │ ││ │ │ │ │ │ ENTARY STAMP REPUBLI│ │ ││ │ │ │ │ │ C OF THE PHILIPPINES│ │ ││ │ │ │ │ │ 」印文共7枚 │ │ │├──┼──┼────┼────────┼──────┼───────────┼────┼─────┤│18│B052│96.09.17│AL/96/4453/1225 │GESU0000000 │①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 商簽名欄「AletH」 署│ │ ││ │ │ │ │ │ 押共2枚 │ │ ││ │ │ │ │ │②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 │ ││ │ │ │ │ │ 書上「BUREAU OF CUST│ │ ││ │ │ │ │ │ OMS DEPARTMENT OF FI│ │ ││ │ │ │ │ │ NANCE 」、「MANILA, │ │ ││ │ │ │ │ │ PHILIPPINES」、「AUT│ │ ││ │ │ │ │ │ HORITY TOLOAD-PON」 │ │ ││ │ │ │ │ │ 、「BUREAU OF CUSTOM│ │ ││ │ │ │ │ │ S PORT OF MANILA」、│ │ ││ │ │ │ │ │ 「CUSTOMSBR DOUCUM │ │ ││ │ │ │ │ │ ENTARY STAMP REPUBLI│ │ ││ │ │ │ │ │ C OF THE PHILIPPINES│ │ ││ │ │ │ │ │ 」印文共7枚 │ │ │├──┼──┼────┼────────┼──────┼───────────┼────┼─────┤│19│B054│96.09.26│AL/96/4615/0801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1│ │ ││ │ │ │ │ │枚 │ │ │├──┼──┼────┼────────┼──────┼───────────┼────┼─────┤│20│B055│96.09.26│AL/96/4708/0803 │GESU0000000 │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書│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上「BUREAU OF CUSTOMS │ │ ││ │ │ │ │ │DEPARTMENT OF FINANCE │ │ ││ │ │ │ │ │」、「MANILA,PHILIPPIN│ │ ││ │ │ │ │ │ES」、「AUTHORITY TOLO│ │ ││ │ │ │ │ │AD-PON」、「BUREAU OF │ │ ││ │ │ │ │ │CUSTOMS PORT OF MANILA│ │ ││ │ │ │ │ │」、「CUSTOMSBR DOUCUM│ │ ││ │ │ │ │ │ENTARY STAMP REPUBLIC │ │ ││ │ │ │ │ │OF THE PHILIPPINES」印│ │ ││ │ │ │ │ │文共7枚 │ │ │├──┼──┼────┼────────┼──────┼───────────┼────┼─────┤│21│B056│96.09.26│AL/96/4708/0804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1│ │ ││ │ │ │ │ │枚 │ │ │├──┼──┼────┼────────┼──────┼───────────┼────┼─────┤│22│B057│96.09.27│AL/96/4708/0802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 │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es」署押共│ │ ││ │ │ │ │ │1枚 │ │ │├──┼──┼────┼────────┼──────┼───────────┼────┼─────┤│23│B064│96.10.23│AL/96/5248/5301 │REG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1│ │ ││ │ │ │ │ │枚 │ │ │├──┼──┼────┼────────┼──────┼───────────┼────┼─────┤│24│B069│96.11.14│AL/96/5487/5301 │REG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1│ │ ││ │ │ │ │ │枚 │ │ │├──┼──┼────┼────────┼──────┼───────────┼────┼─────┤│25│B070│96.11.19│AL/96/5488/1002 │REG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1│ │ ││ │ │ │ │ │枚 │ │ │├──┼──┼────┼────────┼──────┼───────────┼────┼─────┤│26│B071│96.11.19│AL/96/5589/0293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署押共1│ │ ││ │ │ │ │ │枚 │ │ │├──┼──┼────┼────────┼──────┼───────────┼────┼─────┤│27│B075│96.11.21│AL/96/5681/1218 │C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GSTU0000000 │簽名欄「AletH」署押共1│ │ ││ │ │ │ │ │枚 │ │ │├──┼──┼────┼────────┼──────┼───────────┼────┼─────┤│28│B076│96.11.21│AA/96/5681/1244 │CL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AletH」 署押共│ │ ││ │ │ │ │ │1枚 │ │ │├──┼──┼────┼────────┼──────┼───────────┼────┼─────┤│29│B082│96.12.04│AA/96/5810/0235 │CFL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0│B083│96.12.04│AA/96/5810/0236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1│B084│96.12.04│AA/96/5810/0236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2│B087│96.12.27│AA/96/5894/1115 │GST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GSTU0000000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3│B088│96.12.27│AA/96/6056/1192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4│B090│96.12.28│AA/96/6056/1191 │CLH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HFHU0000000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35│B091│96.12.28│AA/96/6056/1200 │GESU0000000 │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商│詳如附件│ 同 上 ││ │ │ │ │ │簽名欄之署押共2枚 │ │ │├──┴──┴────┴────────┴──────┼───────────┴────┴─────┤│ 共 計 │署押: 56 枚 ││ │印文: 21 枚 │└──────────────────────────┴──────────────────────┘附表四:張嘉榮、盧佳琪、沈嘉昇共同偽造出口報單及原產地
證明部分┌──┬──┬────┬───────┬─────────┬────────────┬───────┐│編號│扣案│報關日期│進口報單號碼/ │貨櫃號碼/產地證明 │ 應沒收欄位 │ 備 註 ││ │編號│ │出口報單號碼 │號/出口商名稱 │ │ │├──┼──┼────┼───────┼─────────┼────────────┼───────┤│ 1 │B051│96.09.17│進:AL/96/4453│貨櫃:GESU0000000 │詳如附表三編號17「應沒收│出口報單及原產││ │ │ │ /1224 │產證:26157 │欄位-②」所示 │地證明等文書,││ │ │ │出:082536 │出口商:METRO │ │雖係偽造,惟業││ │ │ │ │ │ │經提出予財政部││ │ │ │ │ │ │基隆關稅局,已││ │ │ │ │ │ │非屬被告所有,││ │ │ │ │ │ │無從宣告沒收。│├──┼──┼────┼───────┼─────────┼────────────┼───────┤│ 2 │B052│96.09.17│進:AL/96/4453│貨櫃:GESU0000000 │詳如附表三編號18「應沒收│出口報單及原產││ │ │ │ /1225 │產證:26169 │欄位-②」所示 │地證明等文書,││ │ │ │出:082538 │出口商:METRO │ │雖係偽造,惟業││ │ │ │ │ │ │經提出予財政部││ │ │ │ │ │ │基隆關稅局,已││ │ │ │ │ │ │非屬被告所有,││ │ │ │ │ │ │無從宣告沒收。│├──┼──┼────┼───────┼─────────┼────────────┼───────┤│ 3 │B055│96.09.26│進:AL/96/4708│貨櫃:GESU0000000 │詳如附表三編號20「應沒收│出口報單及原產││ │ │ │ /0803 │產證:27836 │欄位-②」所示 │地證明等文書,││ │ │ │出:084105 │出口商:METRO │ │雖係偽造,惟業││ │ │ │ │ │ │經提出予財政部││ │ │ │ │ │ │基隆關稅局,已││ │ │ │ │ │ │非屬被告所有,││ │ │ │ │ │ │無從宣告沒收。│└──┴──┴────┴───────┴─────────┴────────────┴───────┘
附表五:柯元壬購買菲律賓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部分┌──┬──┬────┬────────┬─────────┬──────────────┐│編號│扣案│報關日期│進口報單號碼/出 │貨櫃號碼/原產地證 │ 備 註 ││ │編號│ │口報單編號 │明號/出口商名稱 │ │├──┼──┼────┼────────┼─────────┼──────────────┤│ 1 │B007│96.02.12│進口:AN/96/0649│貨櫃:CLHU0000000 │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等文書,││ │ │ │ /0701 │產證:3866 │雖係偽造,惟業經提出予財政部││ │ │ │出口:131106 │出口商:First Pick│基隆關稅局,已非屬被告所有,││ │ │ │ │ │無從宣告沒收。 │├──┼──┼────┼────────┼─────────┼──────────────┤│ 2 │B014│96.06.07│進口:AN/96/2661│貨櫃:GSTU0000000 │ 同 上 ││ │ │ │ /1701 │產證:16138 │ ││ │ │ │出口:131106 │出口商:First Pick│ │├──┼──┼────┼────────┼─────────┼──────────────┤│ 3 │B016│96.07.02│進口:AN/96/3071│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0703 │產證:18057 │ ││ │ │ │出口:062258 │出口商:First Pick│ │├──┼──┼────┼────────┼─────────┼──────────────┤│ 4 │B019│96.07.16│進口:AN/96/3344│貨櫃:CLHU0000000 │ 同 上 ││ │ │ │ /0702 │產證:20898 │ ││ │ │ │出口:070250 │出口商:First Pick│ │├──┼──┼────┼────────┼─────────┼──────────────┤│ 5 │B031│96.08.28│進口:AA/96/4082│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0167 │ GESU0000000 │ ││ │ │ │出口:081434 │產證:24606 │ ││ │ │ │ │出口商:METRO │ │├──┼──┼────┼────────┼─────────┼──────────────┤│ 6 │B032│96.08.28│進口:AA/96/4082│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0168 │產證:24605 │ ││ │ │ │出口:081433 │出口商:METRO │ │├──┼──┼────┼────────┼─────────┼──────────────┤│ 7 │B033│96.08.28│進口:AA/96/4082│貨櫃:HPEU0000000 │ 同 上 ││ │ │ │ /0169 │產證:24607 │ ││ │ │ │出口:081432 │出口商:METRO │ │├──┼──┼────┼────────┼─────────┼──────────────┤│ 8 │B034│96.08.31│進口:AA/96/4150│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1068 │產證:25161 │ ││ │ │ │出口:081626 │出口商:METRO │ │├──┼──┼────┼────────┼─────────┼──────────────┤│ 9 │B035│96.08.31│進口:AA/96/4150│貨櫃:HFHU0000000 │ 同 上 ││ │ │ │ /1070 │產證:25163 │ ││ │ │ │出口:281628 │出口商:METRO │ │├──┼──┼────┼────────┼─────────┼──────────────┤│10│B037│96.08.31│進口:AA/96/4150│貨櫃:GSTU0000000 │ 同 上 ││ │ │ │ /1701 │產證:25164 │ ││ │ │ │出口:081855 │出口商:METRO │ │├──┼──┼────┼────────┼─────────┼──────────────┤│11│B038│96.09.03│進口:AA/96/4225│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0265 │產證:25873 │ ││ │ │ │出口:081632 │出口商:METRO │ │├──┼──┼────┼────────┼─────────┼──────────────┤│12│B039│96.09.03│進口:AA/96/4225│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0266 │產證:25674 │ ││ │ │ │出口:281629 │出口商:METRO │ │├──┼──┼────┼────────┼─────────┼──────────────┤│13│B040│96.09.03│進口:AA/96/4225│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0267 │產證:25872 │ ││ │ │ │出口:081631 │出口商:METRO │ │├──┼──┼────┼────────┼─────────┼──────────────┤│14│B041│96.09.03│進口:AA/96/4225│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0292 │產證:25675 │ ││ │ │ │出口:081630 │出口商:METRO │ │├──┼──┼────┼────────┼─────────┼──────────────┤│15│B046│96.09.05│進口:AA/96/4304│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1703 │產證:25794 │ ││ │ │ │出口:081435 │出口商:METRO │ │├──┼──┼────┼────────┼─────────┼──────────────┤│16│B047│96.09.05│進口:AA/96/4304│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1705 │產證:25795 │ ││ │ │ │出口:081856 │出口商:METRO │ │├──┼──┼────┼────────┼─────────┼──────────────┤│17│B048│96.09.05│進口:AA/96/4304│貨櫃:GESU0000000 │ 同 上 ││ │ │ │ /1707 │產證:25796 │ ││ │ │ │出口:081857 │出口商:METRO │ │├──┼──┼────┼────────┼─────────┼──────────────┤│18│B076│96.11.21│進口:AA/96/5681│產證:35727 │ 同 上 ││ │ │ │ /1244 │出口商:METRO │ ││ │ │ │出口:112056 │ │ │├──┼──┼────┼────────┼─────────┼──────────────┤│19│B082│96.12.04│進口:AA/96/5810│產證:35726 │ 同 上 ││ │ │ │ /0235 │出口商:METRO │ ││ │ │ │出口:120111 │ │ │├──┼──┼────┼────────┼─────────┼──────────────┤│20│B092│96.12.28│進口:AL/96/6174│ │ 同 上 ││ │ │ │ /0712 │ │ │└──┴──┴────┴────────┴─────────┴──────────────┘附表六:
┌──┬────────────────────────────┬──────┐│編號│ 偽 造 之 印 章 │沒 收 依 據 │├──┼────────────────────────────┼──────┤│ 1 │「BUREAU OF CUSTOMS DEPARTMENT OF FINANCE」圓戳章1枚 │刑法第219條 │├──┼────────────────────────────┼──────┤│ 2 │「BUREAU OF CUSTOMS PORT OF MANILA」圓戳章1枚 │ 同 上 │├──┼────────────────────────────┼──────┤│ 3 │「CUSTOMSBR DOUCUMENTARY STAMP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 同 上 ││ │ NES」長方形章1枚 │ │├──┼────────────────────────────┼──────┤│ 4 │「JOEL M.MONTEALEGR. Acting Customs Oprtns.Officer」長形│ 同 上 ││ │ 章1枚 │ │├──┼────────────────────────────┼──────┤│ 5 │「MANILA,PHILIPPINES」長形章1枚 │ 同 上 │├──┼────────────────────────────┼──────┤│ 6 │「AUTHORITY TO LOAD-PON」長形章1枚 │ 同 上 │├──┼────────────────────────────┼──────┤│ 7 │「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文件專用章」1枚 │ 同 上 │├──┼────────────────────────────┼──────┤│ 8 │「基六第七課一股股長-徐永富」圓形章1枚 │ 同 上 │├──┼────────────────────────────┼──────┤│ 9 │「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簽證及規費證核銷用章-詹淑惠」方形章1│ 同 上 ││ │ 枚 │ │└──┴────────────────────────────┴──────┘附件:【備註:附件,自第1至339頁止,共計3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