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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基隆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建政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被 告 施學承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589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黃梅淑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妍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