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黎俊宗被 告 林士峰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被告涉嫌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
100 年度易字第42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