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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交訴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建宏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建宏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