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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交訴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國成

蕭英哲簡佩萱上列被告等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黃梅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