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兩淵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84號、101年度偵字第1004號),嗣被告於本院102 年10月21日合議庭審判時就上開案件就被訴犯罪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審判長告知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要旨,並經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之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判而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兩淵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第276 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案件,嗣被告於本院102年10月21日合議庭審判時就上開案件就被訴犯罪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審判長告知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要旨,並經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之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判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虹真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