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原 告 蕭淑慧
蕭健明蕭順興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蕭丞泰被 告 林昱豪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交易字第9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兩造並於100 年10月31日達成訴訟上之和解。茲因被告嗣雖以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為由而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然所涉刑案既已於100 年11月2日判決終結,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十二條之相同法理,本件即應移由民事庭審理方符法制,尤以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懿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