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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他調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他調字第2號被 告 陳振興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判之裁定撤銷,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理 由

一、停止審判經過經查:被告被訴涉嫌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07號案件審理中;惟被告因一氧化碳中毒而引起重度失智,自98年11月18日,住進基隆長庚醫院,嗣經復健而住進安養中心,經本院於99年6月11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嗣依規定報結該案,改分101年度他調字第385號案件調查中。

二、被告已經死亡茲經由戶役政連絡作業系統得知,被告已於108年12月31日死亡,依法應繼續審判並為不受理之判決。因此,應報告結本案,改分通常案件而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裁判案由:停止審判
裁判日期: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