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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王世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世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

2、3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世文於附表所列時日,因違反附表所列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至3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減刑後,與附表編號4所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世文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日期犯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各該徒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時間為84年6 月13日,既在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犯罪時間(即86年7 月18日)之前,揆諸前開規定,自無從與其餘3 罪併合處罰,是聲請人聲請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其餘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顯有未合,自應駁回此部分聲請。

五、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附表:受刑人王世文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懲治走私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犯 罪 日 期 │ 83年8月20日 │ 81年7 月間至86年7 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83年度偵字第7941號│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第3388號││ 年 度 案 號 │ │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84年度訴字第418 號 │ 86年度訴字第596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84年4 月25日 │ 87年2 月27日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84年度訴字第418 號 │ 86年度訴字第596 號 ││判 決├────┼─────────────┼─────────────┤│ │判 決│ 84年6 月13日 │ 87年7 月31日 ││ │確定日期│ │ (撤回上訴) │├───┴────┼─────────────┼─────────────┤│所犯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3 條第1 項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第10條第3 項、第11條第3 項│├────────┼─────────────┼─────────────┤│是否合於中華民國│ 是 │ 是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3 月 │ 3 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 │ │├────────┼─────────────┼─────────────┤│備 註│士林地檢84年度執他字第1176│臺灣高檢87年度執他字第759 ││ │號 │號 ││ │ │(編號2至4數罪併罰)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 恐嚇取財未遂罪 │ 懲治盜匪條例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6 月 │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犯 罪 日 期 │ 86年7 月18日 │ 86年7 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第3388號│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第3388號││ 年 度 案 號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596 號 │ 86年度訴字第596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87年2 月27日 │ 87年2 月27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596 號 │ 86年度訴字第596 號 ││判 決├────┼─────────────┼─────────────┤│ │判 決│ 87年7 月31日 │ 87年7 月31日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46條第3 項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 │ │1 款 │├────────┼─────────────┼─────────────┤│是否合於中華民國│ 是 │ 否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9 月 │ 3 年8 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 │ │├────────┼─────────────┼─────────────┤│備 註│臺灣高檢87年度執他字第759 │臺灣高檢87年度執他字第759 ││ │號 │號 ││ │(編號2至4數罪併罰) │(編號2至4數罪併罰) │└────────┴─────────────┴─────────────┘

裁判日期:2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