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6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岳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1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岳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以97年訴字第1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3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4 年,於97年11月17日判決確定。嗣因被告於緩刑期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撤緩字第55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於101年9 月3 日確定在案。因被告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係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之刑皆未逾有期徒刑6 月,惟並未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已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
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復經本院各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縱本院以上開判決所定之執行刑超過6 個月,參酌上開所述,仍得易科罰金,是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條例 │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1 月27日│97年1 月28日│97年1 月2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基隆地檢97年│基隆地檢97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560 │度偵字第560 │度偵字第560 ││ │號 │號 │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最 後├────┼──────┼──────┼──────┤│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 │ │1152號 │1152號 │1152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年10月22日│97年10月22日│97年10月22日│├───┼────┼──────┼──────┼──────┤│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確 定├────┼──────┼──────┼──────┤│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 決│ │1152號 │1152號 │1152號 ││ ├────┼──────┼──────┼──────┤│ │判 決│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 │確定日期│ │ │ │├───┴────┼──────┼──────┼──────┤│備 註│與編號2、3所│與編號1、3所│與編號1、2所││ │處之刑,定應│處之刑,定應│處之刑,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有期徒刑││ │10月 │10月 │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