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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創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00年度毒偵字第703號、第1100號、第1129號、第1236號、100年度偵字第2006號、第2187號),聲請就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101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壹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拾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創煌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第二分局員警分別查獲,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28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03號、第1100號、第1129號、第1236號及100 年度偵字第2006號、第2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共11包,分別經警以聯勤二零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及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毒品報告書或鑑定書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如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安非他命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施用,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亦分別明定,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邱創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於:①民國100年3 月29日下午9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巷○○○號3樓住處;②同年5 月2日上午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巷○○號4 樓;③同年5月10日上午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巷○○號4樓;④同年5月27日下午9時許,在上址深澳坑路住處之地下室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共4次。嗣為警於:①同年3月30日下午10時5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攔檢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共0.6公克,臺灣基隆地方法案檢察署100年度證字第487號編號1,同署100年度毒偵字第703號卷第39頁,本案附表編號一)、吸食器1 組及粉紅色小鐵盒1個;②同年5月2日下午5時1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巷○○號4樓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3000公克、淨重0.9 250公克、驗餘淨重0.9246公克,同署100年度證字第654號編號1,100年度偵字第2006號卷第71頁,本案附表編號二)、分裝勺2支、吸食器1組等物; ③同年5月12日下午6 時5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號前攔檢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6 包(含袋總重5.6140公克、淨重共4.0390公克、驗餘淨重總計4. 0388公克,同署100年度證字第769號編號1,100年度偵字第2187號卷第45頁,本案附表編號三);④同年5月29日下午7時4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巷○○○ 弄○○號前攔檢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共計0.91公克,同署100年度證字第786 號編號1,100 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卷第47頁,本案附表編號四)。嗣被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0年8 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03號、第1100號、第1129號、第1236號及100 年度偵字第2003號、第2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裁定、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訛。

㈡、前開扣案物品,其中①(本案附表編號一)之扣案物2 包,經警以聯勤二零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照片 (703號偵卷第20頁、第23-24頁, 該報告單將「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安非他命」)可考;②(本案附表編號二)之扣案物1 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6 月2日航藥鑑字第1003058號毒品鑑定書 (2006號偵卷第34頁、第38頁、第72頁,該報告單將「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安非他命」)可憑;③(本案附表編號三)之扣案物6 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6月17日航藥鑑字第1003414號毒品鑑定書 (2187號偵卷第19頁、第23頁、第50頁,該報告單將「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安非他命」)可參;④(本案附表編號四)之扣案物2 包,經警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煙毒品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分駐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照片(1100號毒偵卷第15頁、第16-17 頁,該報告單將「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安非他命」)等資料在卷可憑,足見本件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疑。故上開毒品及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附表┌──┬─────────────┬───────────┐│編號│沒 收 物 │備 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共│100年度毒偵字第703 號 ││ │計零點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卷39頁、100年度證字 ││ │析離之包裝袋貳只) │第487號編號1) │├──┼─────────────┼───────────┤│ 二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100 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 │零點玖貳肆陸公克,併同難以│100 年度偵字第2006號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 │(卷71 頁、100年度證字││ │ │第654號編號1) │├──┼─────────────┼───────────┤│ 三 │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100 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 │共計肆點零參捌捌公克,併同│100 年度偵字第2187號 ││ │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陸只)│(卷45頁、100年度證字 ││ │ │第769號編號1) │├──┼─────────────┼───────────┤│ 四 │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共│100年度毒偵字第1100 號││ │計零點玖壹公克,併同難以完│(卷47頁、100年度證字 ││ │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 │第786號編號1)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