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王建國法定代理人 李文娜被 告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被 告 夏漢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1
8 號違反引水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夏漢雄違反引水法等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法 官 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