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世豪
簡國上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世豪、簡國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一百零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號裁定,就被告游世豪所涉竊盜、頂替及被告簡國上所涉肇事逃逸案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簡國上嗣後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