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碧宗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85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案被告趙碧宗被告肇事逃逸部分,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2 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胡家宜業已調解成立,約定被告應於102 年11月30日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5萬元,此有本院102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為一併審酌被告履行調解內容之狀況,以妥適量刑,認有延後宣判之必要,爰將宣判期日延展至前開履行期限後一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