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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交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林鳳卿特別代理人 涂祝銘被 告 許芝妍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4號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