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5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進發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許世正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7號、102年度偵字第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進發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叁月、叁月、叁月、叁月、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進發自民國92年起,擔任位於基隆市○○區○○路○○○巷○○號B棟基隆市職業總工會(下稱基市職總)之常務理事,於95年間,改擔任副理事長,自98年3月25日起,擔任理事長迄今。游茗任(本院另行審結)自90年12月間起至98年11月間止,擔任基市職總之總幹事,綜理基市職總之會務,負責規畫、辦理及接洽活動等業務。曹延筱(本院另行審結)自95年間起至99年1月15日止,擔任基市職總之幹事,負責辦理會計、出納、收發文、文書處理等業務。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現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為提升勞工知識及技能,結合勞工團體提供實務導向的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激發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而訂定「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其中96年12月31日職企字第0000000000號令之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第8條規定:「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㈠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㈡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會訓練費用…」第13條第1項規定:「…訓練單位應審查學員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向符合資格者收取百分之五十或全部參訓費用…」第13條第4項規定:「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職訓中心核撥補助經費至實際辦訓單位,再由該單位轉撥予學員。」另98年4月9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修正發布之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第9條規定:「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標準如下,…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或非自願離職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第30條規定:「訓練單位得向報名學員收取全額或百分之五十訓練費用。」第37條規定:「職訓中心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通過後,應核撥補助經費經訓練單位轉撥學員。」基市職總乃通過決議,由曹延筱在基市職總,以電腦上網連結職訓局TIMS資訊管理系統,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度訓練班別計畫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度訓練經費明細表,填上「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講師)陳壁(應為「璧」之誤)雄、(鐘點費、單價新臺幣「下同」1,600元),及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班別計畫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經費明細表,分別填上「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講師)陳璧雄、(鐘點費、單價)1,600元」、「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1期、(講師)陳璧雄、(鐘點費、單價)1,600元」、「花藝設計班第1期、(講師)楊明麗、(鐘點費、單價)1,600元」、「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鐘點費75,200元、教材費20,000元、材料費92,750元、場地費52,500元、宣導費20,000元、行政管理費42,620元、工作人員費10,080元,合計338,750元」等資料後,再列印紙本,寄送至新北市○○區○○路○○號6樓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下稱北區職訓中心,現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經北區職訓中心初審通過後,送職訓局複審,嗣職訓局複審後核定公告通過上開訓練班次,基市職總即開始辦理上開訓練課程,訓練起迄期間為(97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自97年10月2日起至97年11月18日止(下稱A班)、(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自98年4月10日起至98年5月27日止(下稱B班)、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1期自98年8月11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下稱C班)、花藝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8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下稱D班)、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29日起至98年6月19日止(下稱E班)。
二、劉進發、游茗任、曹延筱均明知上開訓練課程結束後,就A、B、C等3個班課程,僅給付講師陳璧雄鐘點費每小時1,200元(A班講師原為陳壁雄,鐘點時數共60小時,後變更增加講師郭建伸,2人之鐘點時數均為30小時,)(共計72,000+75,600+75,600=223,200元),就D班課程僅給付講師楊明麗每小時800元(共計50,400元),就E班課程係委由基隆市私立愛三巨匠電腦短期補習班(下稱巨匠電腦)辦理,基市職總僅支付巨匠電腦共8萬5,000元(起訴書記載為8萬7,000元,業據蒞庭檢察官更正),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曹延筱在基市職總,以電腦上網連結職訓局TIMS資訊管理系統,將以「A班講師鐘點費單價1,600元」、「B班講師鐘點費單價1,600元」、「C班講師鐘點費單價1,600元」、「D班講師鐘點費單價1,600元」為基礎,計算出之鐘點費,及「E班合計311,650元」之不實內容,暨各該班級名稱、參訓學員姓名、年籍、每人訓練費、預估輔助費用、實際補助費用、學員實際自付金額等資料,逐一填寫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98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上,並由劉進發、游茗任授權曹延筱在上開97年度補助經費申請表之承辦人員、會計主管、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欄分別蓋上曹延筱、游茗任、不知情之張金村(張金村自90年12月5日起至98年3月25日止,擔任基市職總之理事長,因罪嫌不足,由檢察官另行簽結)之印章,及在上開98年度補助經費申請表之承辦人員、會計主管、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欄分別蓋上曹延筱、游茗任、劉進發之印章,再將上開內容不實之補助經費申請表等資料,送由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核銷,足以生損害於北區職訓中心對於辦理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補助經費審核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詐術,使北區職訓中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基市職總支付A班、B班、C班、D班講師陳璧雄、郭建伸、楊明麗鐘點費均為每小時1,600元、支E班付巨匠電腦訓練費為31萬1,650元,而依基市職總之申請即A班、B班、C班、D班講師鐘點費每小時1,600元,及E班第1期實際補助費用29萬5,390元(即311,650元-16,260元『學員實際自付金額』=295,390元);除A班由基市職總先向學員收取全額之訓練費11萬2,700元(8,050元×14人=112,700元),於97年10月17日入基市職總帳合庫基隆分行帳戶內,補助經費由北區職訓中心撥款予各學員外,其餘B班、C班、D班、E班各班則撥款至基市職總,因而具領詐得款項33萬5,190元(A班鐘點費編列96,000元-實際支出72,000元+B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75,600元+C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75,600元+D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50,400元+E班總經費實際核撥295,390元-支出憑證85,000元=335,190元)得逞(基市職總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A班、B班、C班、D班、E班等5個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即申請參訓學員補助費,北區職訓中心將參訓學員訓練補助費匯款予基市職總帳戶或各參訓學員之函文,及基市職總收到北區職訓中心匯款入帳之存摺明細,詳附表一所示)(基市職總支付講師費、電腦班之費用傳票、總分類帳,詳附表二所示)。
三、嗣於100年3月2日、100年3月24日,游茗任因另涉侵占案件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中供出上情,及於100年3月11日,游茗任主動至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下稱基隆市調查站)檢舉劉進發涉嫌上開犯行,經基隆市調查站前往基市職總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5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所謂證據能力,指證據得提出於法院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存在之用所具備之形式資格,而證據能力之有無,即證據是否適格,悉依相關法律定之,不許法院自由判斷。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應先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證據必先具備證據能力,始能進一步評斷其能否證明某種待證事實有無之實質證據價值(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於其條文如係規定應符合一定之要件,始例外取得證據能力者,於個案審判上如何認定其符合規定之要件,自應於判決理由內,依其調查所得為必要之說明。茲就本案所涉之證據能力部分說明如下: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
⒈被告劉進發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係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部分:
查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基隆市調查站詢問中所為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既爭執該等證人於基隆市調查站詢問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復查無該等基隆市調查站詢問陳述有何傳聞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自應認均無證據能力可言。
⒉被告劉進發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劉進發於100年10月2日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⑴被告劉進發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迭稱被告於100
年10月2日基隆市調查站詢問時之白白係基隆市調查站錯誤引導才承認犯行,被告劉進發之辯護人並辯稱:經檢閱錄音影光碟後,明顯可見,司法警察根本無視被告劉進發是否參與本件檢察官起訴犯行,是否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僅一再以被告劉進發身為基隆職業總工會理事長,即有觸法,使被告劉進發因未具法律專業知識,誤信司法警察錯誤之引導,而因其確任理事長職務,而為認罪,且筆錄記載內容顯然不實,依法應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七第32至46頁被告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㈠)。
⑵惟所謂以利誘之不正方法,使被告為非任意性之自白,
係取決於該利誘提示是否具有誘發虛假自白之可能性,倘其根本不可能誘發虛假自白,自無利誘之可言。而觀證人楊國彥即基隆市調查站調查官於本院103年5月28日審理時證稱:劉進發說我們詢問他有沒有從巨匠補習班涉嫌詐領高額政府補助,圖取私利,他答:「我承認…才會從事上述行為。」這段的行為我們也找到在筆錄製作的過程裡面,在當日16時52分38秒,我本人詢問他是否承認詐領補助款,後面的意思都相同,他一直陷入思考,沒有直接答覆;到了16時53分55秒,我本人再次詢問:「是否承認詐領政府高額補助款?」當事人就有一些行為,但是這個行為並沒有立刻表示是或不是;在16時54分30秒的時候,我本人再把我要問的問題朗讀告訴他說:「你是要承認有承認詐領?」有承認詐領什麼就是辯護人這邊所說的「我承認在擔任基隆市職總理事長期間,…,才會從事上述行為。」這是在經過第三次詢問之後,劉進發在16時56分35秒,劉進發具體的意思表示認可並且他還表示希望加一點點內容,我們當時告訴他可以,他要求要先把筆錄記明完成之後,他看了筆錄以後再來加,我們也同意;在16時57分33秒的時候,我們的電腦操作系統是要先完成文字的輸入,然後依照本局電腦檔要打一個勾才儲存,我們同仁因為工作時間很長,當時忘了打勾,所以前述所製作的內容,因為沒有儲存,轉換下一個頁面就不見了,所以我們又重新打一遍,這也是辯護人有提到為何會重打的原因;到了16時59分58秒完成如前述的筆錄繕打之後,我們就提供給劉進發閱覽,劉進發花了很長的時間閱覽,從16時59分一直到18時14分24秒,劉進發閱覽完全部的筆錄,這中間他當然也提了很多的問題,我們都據實來回應他,他開始簽名用印;也就是他看完了全部的筆錄,長達1個多小時的時間,在我們的錄影帶很清楚不斷地檢視跟不斷地詢問問題,我們都加以說明,最後沒有人逼迫他,他自己確認之後簽名用印;在18時14分48秒的時候,我本人還主動告知:「筆錄裡面所寫的內容通通是照你所說的寫,我指的是筆錄。」劉進發明確地回應:「謝謝。
」接著在18時21分27秒,三份筆錄還有相關的附件,所以他完成了全部筆錄的簽名跟用印;所以本站在接到劉進發所委任的律師所提的聲請狀之後,我們非常地重視,我們將全卷的資料跟全部的錄影及錄音內容詳加檢視,發覺可能是辯護人這方面的誤認,所以我們特別陳明相關筆錄的正確性跟真實性無庸置疑;第二點,針對劉進發委任律師所提的「有無補充意見」,因為我們打「我現在知道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導致國家利益受損,希望能夠改過自新的機會。」我想這部分更沒有爭議,因為連辯護人自己繕造的錄音逐字稿第78頁倒數第11行,詢問人(我本人)詢問他,他回答:「我現在知道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導致國家利益受損,我希望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們通常對於涉案的嫌疑人給予這樣的陳述,是嫌疑人接受調查期間表現良好,有悔意,我們才會註明這樣,希望將來能夠在檢、院做偵查、審理的過程對他做較有益的處理,一般來講如果涉嫌人訊問期間的態度不佳,或是對於犯罪嫌疑採取不合作的說明態度,我們不會做這樣的註記,由於劉進發當時對於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形,他最後是表達清楚明確,所以我們也徵詢他的同意,並且註明這樣的內容,希望將來在院檢給他自新的機會,這個時候我們問完之後,劉進發說:「好,這種行為我現在知道這種行為不對。」我想辯護人所做的逐字稿也很清楚;接著,我本人就把這些文字潤稿了一遍,然後也加以說明這樣的一個內容;最後我們也說明因為是你的關係,整個訊問態度良好,最後劉進發也表示對我們兩位承辦同仁的感謝,我們最後的結語就是問他:「以上所說是否實在」,他答:「實在」,我們之後結束,整個過程就是這樣,我們有提醒他,他擔任工會的理事長,是工會的代表人,如果在他任內擔任理事長期間是要負責任的,我們是提醒劉進發身為工會的理事長,對工會內部發生事務,劉進發是要負責的,我們沒有對當事人提起構成要件,因為當事人不見得懂法律,只有我們懂法律的人才知道構成要件跟該當性質的問題,所以我們沒有對他提起這麼詳細,但是有提醒他要注意是要負責任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3頁反面至第44頁反面);證人馬貴鳴即基隆市調查站調查專員兼組長於同日審理時亦證稱:基本上筆錄記載就跟院裡面的書記官角色是一樣的,基本上我主要的工作就是被詢問人怎麼回答、我們的詢問人怎麼問,我把它打載明在電腦上,整個結束之後,依照我們局裡面的規定,一定會給被詢問人逐字來確認,他用印或是按指紋之後簽名,完成整份筆錄的製作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6頁正反面);並有基隆市調查站詢問被告劉進發之錄影光碟(含錄音)在卷可佐,因之尚與所謂利誘之情形不合。復對照被告劉進發於本院同日審理時陳稱:因為那個時候我記得從早上開始,一直到下午,整個在偵查當中是第一次碰到這個事項,而且身體上我自己本身是高血壓,所以有時候進去的狀況不太好,一方面又擔心說進去在偵查當中,家裡的種種不曉得,所以說整個在面對這個事項來講,有一點驚恐,而且那時候也不懂什麼法律的這些事項,就像證人楊國彥所講的「你當理事長,所有的責任上你應該所負的」,我都瞭解,可是剛才證人楊國彥說我承認基隆市職業工會當理事長曾向勞委會的種種事項是在最後,長官也講說我陳述很久,那個時候我真的不知道之前所做出像我們之前所調查的,因為承襲以前所辦的訓都是這樣辦,也不曉得這個是對還是錯,也不清楚,而且這個流向是在總工會裡面,而且在97年的時候,前理事長也是這麼做,所做的行為也是這樣做,奇怪,這次因為人家來檢舉,變成這個是詐欺,所以那時候真的很莫名其妙怎麼會變成詐欺,我所做的核銷都在裡頭,也不曉得這樣陳報是不對的,所以我會講說我現在才知道這個是不對的,很驚恐地講說這樣才是不對的,因為以前所辦的96、97年也是這樣做,也沒有什麼事情,誰曉得這樣做,所報的補助給學員,無庸置疑也不是補助給工會的,所以我當時想得非常單純,而且剛接任的時候什麼都不知道,我就一直承襲,我一直講承襲之前所做的,不管是800元還是1,000元都是承襲以前的,因為根本不曉得怎麼做,剛接理事長什麼都不清楚;而且,要做這些事務很多要面對制式項下,也是在學習當中,而且被抓到這邊去了,也不曉得這樣情形是怎麼樣,我記得長官曾經跟我講,我也要看錄影帶才曉得,那麼久了,也被問得迷迷糊糊,頭都暈了,那真的是頭暈,為什麼一直沉思?也不敢跟他講我頭暈了,不敢講,那時候血壓高,進去沒有吃藥,一直緊張,我是有降血壓、降心跳的藥,也沒吃,也不敢跟他講我要吃藥,那時候一直難過也不敢跟他講,所以他那時候問我,我已經糊塗,他剛才講我一直沉思很久,我被問到暈了,一生一次,第一次被人家問,也不曉得,突然被抓去,一大早在家裡搜索,叫我到外面去,緊張得要命,不曉得發生什麼事情,這是我記得的,也要看錄影帶,也不能冤枉長官,他跟我陳述說這些字語是這樣寫,我不會講什麼「對國家不起」,我不會講這些,我怎麼會說這個,我不會講這些字,好像他們後來有陳述給我是要這樣寫的,後來經過我看、思考,好,就這樣寫的,他唸給我聽,說「對國家不利」什麼的,我不會說這些字眼,寫下去說這樣是不對的,要去陳述,看光碟就知道,我記得他講給我聽要怎麼寫,我就是照這樣來陳述,看了很久很久,我說這樣是不對的嗎?我現在才知道這樣不對,這是不對的,我也看了,不是沒有看,是有看這些字,他們唸給我聽說要陳述這些,回去再放光碟看看,那麼久了,可是記憶猶深,我記得好像他們講說「我承認擔任基隆市職總理事長曾向勞委會職訓局詐領高額政府補助款,但是那是因為我在80年接任理事長,對許多會務推動與作業流程不熟悉」,是陳述這些意見,「我現在知道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導致國家利益受損。
我希望能夠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是真的我很配合,當然他們也很好,說給我聽,不然會繼續偵訊到明天還是怎麼樣,因為你沒問完會繼續,保證還會,我想說要趕快出來就好,那時候心裡想這樣,所以那時候陳述是在這裡,當然我現在要回溯一下,因為100年這麼久了,當時是一大早要去參加公祭的時候就被搜索了,然後就到這裡了,是這樣的情形,謝謝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5頁正反面),益徵被告就承辦基隆市調查站調查官之詢問內容均有清楚認知,縱其對是否構成詐欺罪有所疑義,仍難認基隆市調查站調查官之訊問有何違背上開法定程序之利誘情形。參以,被告劉進發於檢察官101年8月10日偵訊時供稱:「(提示調查站100年12月2日筆錄,問:是否實在?)第10頁我承認有詐領補助款這段不實在,是調查員念給我聽,問我對不對,我就說對,因為當時從早上開始做筆錄做到晚上,那時候很累了。其他都實在。」乙情(見101年度偵字第287號卷㈠,下稱偵卷㈠,第97頁),足見被告劉進發僅對基隆市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第10頁我承認有詐領補助款這段有所爭執,對其他筆錄之內容並未爭執,自不得以此爭執而否定其餘筆錄之內容,又對於被告劉進發所爭執之「我承認有詐領補助款這段不實在,是調查員念給我聽,問我對不對,我就說對」,其對於筆錄之詢問,其坦承有說「對」,且被告劉進發對於基隆市調查站之整份筆錄有核對後再予簽名、用印,自不得認基隆市調查站調查官之訊問有何違背法定程序之利誘情形。
⑶又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而基隆市調查站詢問被告劉進發時並有全程錄影、錄音,有錄影光碟(含錄音)在卷可佐,復對照被告劉進發之選任辯護人林俊宏律師核對100年10月12日基隆市調查站詢問時之光碟內容,並製作詢問之詳細過程內容,該內容且經證人楊國彥複核;再者,該詢問筆錄製作完成後,亦供被告劉進發仔細詳閱後,始簽名確認無訛,實難認被告劉進發有何意思自由遭受強制之跡象,至被告劉進發是否坦承詐欺認罪乙節,乃係自白之真實性範疇,為關於證據價值之問題,與自白之任意性係關於證據能力之問題有別,綜上,被告劉進發之陳述既非出於不正方法所為,本院復斟酌基隆市調查站調查官詢問方式之過程細節、主觀意圖、侵害被告劉進發權益之輕重,對被告劉進發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等具體情節認定,認被告劉進發於基隆市調查站詢問時所為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則被告劉進發稱:
針對楊國彥他給我的感覺是他施壓的很重,他講話的語氣會讓我感覺很害怕云云,尚無可採。
⒊被告劉進發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偵訊時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部分:
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排除其得為證據外,原則上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使用;而被告以外之人,除共犯、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及證人等外,尚包括共同被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以外之共同被告,該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就屬於自己犯罪部分,乃被告之自白範疇;涉及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者,則屬傳聞供述。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檢察官自應依同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以擔保證言係據實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同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84號、97年度台上字第6665號、96年度台上字第3922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應予補充(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可參)。又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及證人之權限,徵諸實務運作現況,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多能恪遵法定程式之要求,尚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認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既涉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應指其陳述時外在環境是否存在顯然足以影響其意思自由之不當外力及陳述之人是否對於所言之法律效果顯然存有誤解而言,尚不包含對於證人證詞內容憑信性等證據證明力評價之判斷,否則即將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判斷混為一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均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可參)。
⑵承上所述,共同被告游茗任於100年4月7日、101年9月6
日、101年10月9日、102年1月3日、102年2月4日偵查時之供述(見偵卷㈠,第135至136頁、第117至121頁、第160至165頁;偵卷㈡,第60至63頁、第134至137頁背面);共同被告曹延筱於100年3月24日、101年9月6日、101年10月9日、102年1月17日、102年2月4日偵查時之供述(見偵卷㈠第131至133頁背面、第117至121頁、第160至165頁;偵卷㈡第78至86頁、第134至137頁背面),業均經具結,而其等供述內容之作成,本院尚未查有何「顯不可信」之違法取供之事由;至被告劉進發主張:
針對我們游茗任在這段時間所講的,他所描述的都不是正確的,針對曹延筱所做的筆錄,她陳述的我表示反對,她所陳述是不對的云云(見本院卷七第15頁、第17頁背面);乃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之供述內容可否採為論斷之依據,要屬證據證明力之範圍,與有否「顯不可信之情況」之證據能力之判斷無涉,難謂被告已釋明所爭執證據能力之上情。職是,揆諸上開判決、決議之意旨及說明,應認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上開於偵查時之供述內容均具有證據能力。
⑶又共同被告游茗任於100年3月2日、100年3月24日、102
年1月17日偵查時之供述雖均未經具結(見偵卷㈠第126至128頁、第131至133頁背面、偵卷㈡第78至86頁),然依通常情形,其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信用性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且其於上開偵查中之陳述均係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且陳述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具有相當之「必要性」,依上揭最法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之意旨及說明,本於「舉輕以明重」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再本院於審判程序時,業已傳喚其到庭作證,俾使被告劉進發及辯護人對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見本院卷三第19至41頁、第87至115頁),亦應認已保障被告劉進發防禦權之行使,參酌上開決議意旨,因認共同被告游茗任此部分之供述具有證明據能力。
⒋被告劉進發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張金村、陳璧雄、楊明麗於偵訊時之證述,無證據能力部分:
⑴承上⒊⑶所述,證人張金村於102年1月17日偵查時之陳
述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然因其於該次偵查中之陳述均係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且其陳述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具有相當之「必要性」,則參諸上揭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之意旨及說明,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⑵又承上揭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不致違法取供,且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從而,證人張金村於102年2月4日偵查時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見偵卷㈡第124至137頁)、證人陳璧雄、楊明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㈠第76至78頁背面),既均業經具結以擔保其等證詞之憑信性,本院依卷證資料,就該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予以綜合觀察審酌,尚無證據證明檢察官就偵查訊問上開證人之實施,有任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且查無證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證有何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之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職是,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證人張金村於102年2月4日偵查時之陳述,證人陳璧雄、楊明麗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上開證人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時,分別傳喚到庭作證,使被告及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見本院卷四第175至197頁、第202至231頁;卷五第35至47頁背面),亦認已予被告充分辯解之機會,並保障其防禦權之行使。至被告劉進發及辯護人主張:張金村當理事長當了7年多,就一句話不知道,我也可以說我不知道,所以他陳述的,我絕對反對他所陳述的那些,都不是事實,亂說的,張金村證述申請這部分補助費的事情是授權副理事長劉進發,這部分不實在;對楊明麗所講的一些事項,我接任的時候,當然我會依勞教小組所編列的,兩位會務人員游茗任及曹延筱所提供給我的資訊、所提供給我的講師費,依勞教小組800元到1,200元來跟老師講云云(見本院卷七第18至19頁),揆諸上開說明,仍屬證據證明力之範疇,與有否「顯不可信之情況」之證據能力之判斷無涉,難謂被告劉進發已釋明所爭執證據能力之上情。
⒌被告劉進發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審判中就其他證人證述所表示意見,無證據能力部分:
按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者,為確保被告之詰問權,於審判中,應依法定調查程序,令渠到場立於證人身分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著有解釋可參)。查,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所為之證述,均係依法踐行詰問之程序後,再令其等具結擔保證詞之憑信性,其等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依直接審理原則,乃法定審判程序取得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指摘,顯非可採。
㈡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
部分,檢察官、被告劉進發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七第2至26頁背面),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文書證據、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檢察官、被告劉進發及辯護人於本院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七第8至16頁及被告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㈠第8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劉進發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依前揭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㈠被告劉進發就其自95年間起擔任基市職總副理事長,自98年
3月25日起,擔任基市職總理事長職務迄今,而基市職總於97年、98年間,有依上揭96年12月31日職企字第0000000000號令之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第8條、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及98年4月9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修正發布之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第9條、第30條第37條等規定,申請辦理A班、B班、C班、D班、E班等5個班,有向北區職訓中心申請補助費用等事實並不爭執,有基市職總辦理「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執行情形一覽表(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295,390元)1紙、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9日報價單(商業插畫設計班,87,000元)1紙、基隆市私立愛三巨匠電腦短期補習班收費收據(87,000元)1紙、基隆市職業總工會第二屆第二次臨時常務理事會暨勞教小組議(97年12月23日)1份、基隆市職業總工會第二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暨勞教小組會議(97年12月23日)1份(見偵卷㈠第30頁、第31頁、第32頁、第97至99頁、第105至106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基市職總A班、B班、C班、D班、E班等5班次提案資料影本《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經費明細表》、訓練補助費申請資料影本各乙份)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10月27日(98)基職總發字第109號函暨附件(「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等乙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6月30日(98)基職總發字第69號函暨附件(「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花藝設計班」等乙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7月8日(98)基職總發字第72號函暨附件(「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等乙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6月9日(98)基職總發字第57號函暨附件(「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等乙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6年12月31日職企字第0000000000號令)1份、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4月9日職訓0000000000號修正發布)1份、97年度、98年度基隆職業總會辦理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之各訓練班次計畫經費編列明細表各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98年度訓練計畫專責人員名冊1份等證(見偵卷㈡第1-1至14頁背面、第15至18頁背面、第19至22頁、第23至26頁背面、第27至30頁、第40至43頁、第44至53頁、第54至55頁背面、第68至69頁)、北區職訓中心於102年10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基市職總辦理「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訓練班次相關資料(含附件即A班、B班、C班、D班、E班次會計核銷資料正本各乙份,影本附於本院卷二第4至336頁)、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3年7月8日以北分署廣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基市職總97、98年度提報訓練計畫書、由該署職業訓練資訊系統(TIMS)列印之97、98年度核定通過班次之訓練經費明細表及訓練班別計畫表(本院卷六第1至212頁)在卷可稽,復扣得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5所示等物可佐,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劉進發固不否認基市職總有如前揭所述向北區職訓中心
申請辦理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劃補助經費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有關於申請那些事項,所有的計算都是游茗任、曹延筱在處理,計劃是在97年我還沒有當理事長的時候就已經在執行,我當時是副理事長,申請經費我並沒有參與,講師費的部分是事後99年或100年的時候,而且申請的時候我只知道理監事決定講師費上限1,200元,下限是800元,我只知道這樣子,而且申請的內容我都不知情,職業總工會在98年提出所謂的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還有委託基隆巨匠電腦所辦理的班級,還有職業總工會在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所提出的一些議案,針對這些事項,我們在這幾個班級所提報是在98年1月的時候,我還沒有當理事長的時候就在做這個提案,提案裡面所謂的一些計畫書、場地費、材料費、講師費,那個是在我們張理事長、游茗任跟曹延筱那個時候他們規劃出來的一些事項,所以說在整個陳述對於我所做的一些什麼,了解說狀況,我完全就是依照他們所敘述的來做最後的執行,另外來講,勞教小組所規定的,工會裡面最重要的是要尊重我們會議的一些決議案,決議案裡面的勞教小組所規定的,我們一定要照勞教小組規定來做執行,勞教小組就是我當理事長的時候,我當然是要依整個會議的決議來做整個給予的方式,就像勞教小組所規定的講師費是800元至1,200元,那段時間我記得在97年的時候,98年3月25日我當理事長的時候,那段時間在97年因為一整年度在選舉,所以說會在98年3月25日當理事長以後都是要處理這些因為不同派的一些糾紛,所以說我在98年下半年度經絡班,那個提案好像是公文是98年5月5日,那段才一個多月,剛當理事長的時候,什麼都不清楚,而且對業務也不了解,所以說所執行的都一定會秉照我們剛剛所談的,97年那時候就辦了好多班了,在張金村理事長領導之下,還有游茗任、曹延筱,他們整個整理都沒有發生什麼事情,所有的規範都是合乎的,新當任理事長一定依循這個來做,因為沒有發生什麼事情,所以在那個時候,整個業務還沒有上手,一個理事長不可能上來就馬上知道很多業務的事情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劉進發辯護稱:本件起訴的部分實際上的行為人為游茗任、曹延筱,被告劉進發並沒有參與,講師費等被告劉進發都沒有參與,都是游茗任、曹延筱所為,本件為何要起訴被告劉進發,都是游茗任、曹延筱二人指稱被告劉進發,可是本件最早發生是因為游茗任檢舉被告劉進發,本件沒有證據被告劉進發參與本件犯罪行為;檢察官起訴97、98年度所謂計劃,均非被告劉進發在任理事長期間內所核定,被告劉進發是在98年3月28日實任理事長,針對起訴書97、98年度計劃,被告劉進發並沒有置喙的餘地,只能被動的核銷蓋章,共犯間與同案的被告劉進發也沒有犯意聯絡,檢察官起訴時認定原理事長是不知情,依照論理來判斷,97、98年計劃都是前理事長所核定,既然前理事長不起訴,此部分是游茗任、曹延筱二人挾怨報復,其證詞不足採信,而且針對核銷的部分,依照卷內關於TIMS表格所載的內容只有針對補助總額為記載,而沒有針對各別申請的明細或者是相關支出的部分為內容的載示,因此即便該申請書上有被告劉進發的用印,也不代表被告劉進發知道同案被告游茗任有不實登載向北區職訓中心申請補助之情形云云。
㈢經查,職訓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為提升勞工知識及技能,
結合勞工團體提供實務導向的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激發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而訂定「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等情,業經證人即北區職訓中心課員李麗英於檢察官102年1月3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劃」97、98年度訓練班別計畫表共五份)我們公告受理期間,約一個月,他們會在受理期間內,先在電腦TIMS資訊管理系統填表格,就是填上開訓練班別計劃表及訓練經費明細表,填好後會印出紙本,紙本要有TIMS的浮水印,紙本再寄到或直送北區職訓中心申請,我們審查後送職訓局報備,職訓局若審查通過,由職訓局公告,公告後,他們依開課期間開課,結束後他們要把學員的資料、收據送到北區職訓中心核銷等語明確(見偵卷㈡第33頁正背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曹延筱於檢察官101年9月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計畫是由申請單位就是基市職總,依據職訓局的規定在計算,他有固定的表格,基市職總依據表格的內容,內容舉凡講師費、材料費、場地費等填寫,送給職訓局審核,我們必須要通過他的審核,他才會核准班別,總幹事所提職訓中心會刪減部分,應該是指調整他的金額,調整完之後,他就依據調整的金額,職訓局再送勞委會,例如我們提六個班,不一定六個班全部核可,他們最後會公告每個申請單位核准的班別,我們就依據他核准的班別辦理,他也會上網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他調整後要撥給我們的金額,所有的招生都是必須要到職訓局的網頁上報名,所以學員要報名時,他們可以上網到職訓局的網頁上報名,可以看到他們要報名班別的費用及相關資料,比方師資、課程內容、上課地點及時數等;所以簡單的說職訓局的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是補助學員學習課程,基市職總只是代訓單位;課程結束完成後,基市職總檢附職訓局規定參訓學員的相關資料及表格,送職訓局審查,審查無誤即撥款,撥款是照職訓局上網公告的撥款金額,職訓局上網公告金額是個別學員的補助金額,不是撥款總數,他金額是補助給學員,學員有有身分的差別,若是中高齡、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弱勢,是全額補助,一般身分我記得是補助80%,20%必須學員自付等語(見偵卷㈠第117至120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曹延筱又於檢察官102年1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是曹延筱、會計主管及單位主管是游茗任、機關首長是張金村;我都有跟總幹事游茗任報告過,總幹事會先跟當時的劉進發副理事長講,總幹事說可以我才蓋章,這份資料游茗任跟張金村的章都是我蓋的,這三顆章平常都放我的座位,(提示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游茗任、會計承辦人員是曹延筱、會計主管是蓋曹延筱,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除了機關首長外,游茗任跟我的章跟上一份資料是同一顆章,可能是蓋錯,可能是時效的問題,應該是跟前面一份資料一樣,97年的承辦人員是我,會計主管、單位主管是游茗任、機關首長是不會變的,是理事長,承辦人跟會計主管職訓局不會管是誰,這份資料這些章也都是我蓋的,(提示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花藝設計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游茗任、會計主管是蓋曹延筱、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劉進發剛擔任理事長前半段,是由我來蓋他的章,但我有請示過游茗任,他說可以蓋我才蓋,劉進發擔任理事長的後半段,他就自己蓋章了,但我忘記這份是誰蓋的,我所謂的前半段、後半段,時間大約幾月,我不記得,(提示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蓋游茗任、會計主管是蓋曹延筱、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如我以上所言,劉進發的章我忘了是誰蓋的,游茗任的章是授權我蓋的,(提示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蓋游茗任、會計主管旁邊有一個長方形小章是曹延筱,這顆章現在我還有在用,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如我以上所言,劉進發的章我忘了是誰蓋的,游茗任的章是授權我蓋的;以上五份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是透過職訓局的TIMS系統,由我在電腦打字列印下來等語(見偵卷㈡第78至82頁);而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於檢察官101年9月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們按照職業訓練局的人事成本規定下去擬定時數,例如人事成本每人215元,時數60個小時,在經費範圍內,擬定講師鐘點費、材料費、教材費等,這些費用要怎麼支付,是理事長已經跟老師談妥了,我們只是奉命行事,我們先報個計畫給職訓中心,上面會寫訓練費用,職訓中心有時候會刪一些,他刪一些後會告訴我們他要撥給我們的金額是多少,我們檢附學員名冊、相關資料給職訓中心,他就按照他核定的款項撥經費到基隆市職業總工會的帳戶,依規定我們不會把收據送給職訓中心,收據是基隆市職業總工會自己留存等語(見偵卷㈠第117至119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於本院103年1月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們的申請流程就是說勞教小組就是形式上開會通過了,我們要辦理這幾大項的這個訓練,我們再檢具訓練計畫書,依照職訓局所規定的訓練計畫書我們送職訓局,計畫書上面會記載辦理課程的項目,還有經費,經費裡面就包含講師費、材料費、教材費、鐘點費、行政補助費、宣傳費還有場地費,基市職總內部就是勞教小組形式上會提出來,大家一定會無異議通過,我就根據劉進發的指示說話,我們就照通過的這個來辦理這樣子,因為它是要電腦KEYIN,從職訓局的網路上去KEY IN那些課程,還有剛剛講的那些教材費、鐘點費這些,這些費用事實上我都根據劉進他的,他擔任副理事長的時候他很關心基市職總的這個會務,我都會根據劉進發的意思再交待曹延筱去打,所以包括講師的部分其實都是劉進發跟講師談好了,譬如說這節課給你800元或1,200元,都是劉進發決定的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三第19至23頁);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基隆職總「97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98年花藝設計班第1期」、「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等5班次提案資料影本《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經費明細表》、訓練補助費申請資料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見偵卷㈡第1至14頁背面)。從而,證人即共同被告曹延筱依基市職總決議及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98年度流程,製作A班、B班、C班、D班、E班等5個訓練班之補助經費申請表,辦理會計核銷,確係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無訛。
㈣基市職總確係就A班、B班、C班課程,以每小時1,200元為基
礎,計算鐘點費予講師陳璧雄(A班另予講師郭建伸),就D班課程以每小時800元為基礎,計算鐘點費予講師楊明麗,就E班課程僅支付巨匠電腦共8萬5,000元:
⒈證人即講師陳璧雄於檢察官100年4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是從97年下半年度開始,97年下半年度,我有擔任A班的講師,98年上半年度,我有擔任B班的講師,98年下半年度,我有擔任C班的講師,我的鐘點費是1小時1,200元,我不記得是到工會領,還是入到我的帳戶,我大概從97年下半年度開始,才知道辦訓的鐘點費1小時是1,600元等語(見偵卷㈠第76至77頁);於本院103年4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基隆職總所開辦A班、B班、C班這3個班,我就是這3個班的講師,我領的講師鐘點費是1,200元,課程結束以後,總幹事就把講師費給我,每一期的課程是這樣,我從來不知道職訓局撥1,600元,是因為工會跟我講講師費是1,200元,看我能不能接受,我可以接受就去上課了,就這麼單純而已,我不知道基市職總的講師費有上限跟下限,一直以來我跟總幹事談講師費都是開班前,一直以來從第一期我知道是1,200元,我的認知都是1200元,每一次開班前沒有去約定,因為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小時1,200元的鐘點費,所以我從來也不會去問講師費是不是1,200元,是總幹事跟我講這個課程1,200元的講師費,97年跟98年總共3個班一開始是辦這個課程的時候,是總幹事跟我講這個課程1,200元的鐘點費,在97年第一期課程的時候就有跟我提到,因為我在那邊上課一直都是1,200元,都是一個慣例,我認為這都是1,200元,上課了7、8年都是這個金額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202至211頁背面)。參諸基市職總就A班、B班、C班所支付予證人陳璧雄(A班另支付予郭建伸)之鐘點費傳票、總分類帳詳如附表二㈠A班、㈡B班、㈢C班之明細所示,核與證人陳壁雄之上揭證述相符,是基市職總開辦A班、B班、C班3個班,所支付予講師陳壁雄、郭建伸每小時之鐘點費為1,200元乙節,應堪認定,⒉證人即講師楊明麗於檢察官100年4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我有擔任98年度上半年度花藝設計班第一期課程的講師,開課前是有聯絡,曹延筱小姐與我聯繫,確定開課了,才會碰到游茗任或劉進發,課程開辦前,確定要開課了,劉理事長會跟我碰面,整個上課的規則、時間,他會再跟我確認一次,有再提到教材費1堂課1個人是200元,劉理事長當時好像剛上任,我會提供收據給職總,因為那個材料其實很難算金額,我是找材料供應商拿收據及供應材料,但材料很雜,有鐵絲、膠帶、緞帶、花器、花材等等,其實也不是每次都剛好200元,有時候會多,有時候會少,所以我就請材料供應商在收據本上蓋章,然後將收據本交給職總,讓他們自己填上金額,這個課程總共有20堂課,我是課程開辦前就把收據交給他們,我是將收據本交給曹小姐,因為辦公廳只有她,講師鐘點費1小時800元,20堂課結束後一次領,我忘了是給現金,還是給支票,但確定不是入到我的帳戶,我直到最近才聽劉理事長說北區勞訓局核發的講師鐘點費1小時是1,600元,他給我講師800元,我覺得OK就好了,我最近聽劉理事長說他們的作法就是把它當作講師捐贈,但我們沒有做什麼捐贈的動作,所以我都不曉得,他們內部怎麼作帳我都不清楚等語(見偵卷㈠第76至78頁背面);又於本院103年5月2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98年4月8日開設的花藝時尚設計班的講師費是1個小時800元,一期的時間,1個小時800元,1堂課好像是3個小時,那時候要開課之前,理事長有跟我談過,所謂理事長就是劉進發,他就是跟我說1個小時給我800塊,OK嗎,我說OK,就這樣,由他們承辦單位找我,因為我跟他們之前都不認識好像都是領現金,我忘記有無簽領據,由會計曹延筱拿給我的,鐘點費是整學期結束後的某一天,他們請我去領,一期的課上完才去領,他們事先有跟我講一堂課的材料費是多少,我在那幾堂課自己斟酌加減,當時的收據是整本交給曹延筱,由她去斟酌,因為材料很複雜,我自己很難寫哪個東西多少錢,800元是我的講師費,一堂課3個小時,1個小時800元,3個小時是2400元,這個我應該沒記錯,98年4月份開始至6月份結束的那堂課都沒有捐贈過講師費,開班授課之前,我不知道總工會開這個班,職訓局有補助,沒有人跟我講過職訓局補助的講師鐘點費1小時1,600元,我是來法院才知道的,確定開課以後,才到工會的辦公室,劉進發理事長才剛上任,所以他有跟我面談,他們就說劉進發理事長是新上任,所以要當面跟我談,也就是開課之前,劉理事長就直接說「我們一個小時給老師800元」,我就說0K,我只知道要叫我去教插花,不知道這個課程是政府有補助的課程,電話中,我記得曹延筱有問我:「老師,你在外面平常一堂課是多少?」因為我曾經在台北喬治商職教過,當時學校給我的就是一個小時800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五第35至40頁背面)。且觀基市職總就D班所支付予證人楊明麗之鐘點費傳票、總分類帳詳如附表二㈣D班之明細所示,核與證人楊明麗之上揭證述相符,是基市職總開辦D班,所支付予講師楊明麗每小時之鐘點費為800元乙節,亦堪認定。
⒊證人即巨匠電腦職員李宜倩於基隆市調查站100年10月4日
詢問時證稱:97年10月起至99年3月20日止任職巨匠電腦班主任,我主要負責「巨匠電腦」的營運及人事管理,98年度「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1班,上課人數約為20餘人,上課時數為60小時,相關招生業務由「基市職總」辦,電腦班上課時,學員需要簽到退,相關簽到退資料由「基市職總」的「曹小姐」收走,「巨匠電腦」會提供講義1份給「基市職總」,由「基市職總」自行影印使用,並無材料費用之問題,師資由「巨匠電腦」提供,師資鐘點費或助教鐘點費由「基市職總」負擔,因為是以「包班」方式辦理,所以前述「訓練經費」8萬7,000元包括場地費、師資鐘點費及助教鐘點費、教材費,「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比較特別,我們有發給每位上課學員(約20餘人)1本電腦教材而非影印之講義,所以,有向「基市職總」收取教材費,學員領取講義教材均需簽收,但簽收表都由「基市職總」收回;講師或助教鐘點費由「巨匠電腦」先行墊付,再由「基市職總」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巨匠電腦」,「基市職總」出面人員為游茗任總幹事及「曹小姐」出面代表接洽並辦理相關辦班配合事宜,「巨匠電腦」則是由我負責配合辦理,「訓練經費」包括「場地費」、「講義、教材等材料費」及「講師鐘點費或助教鐘點費」,電腦班訓練時,上課學員不需繳交任何名義之費用予「巨匠電腦」,「基市職總」總計支付8萬7,000元,我不確定是以現金或電匯方式支付,是曹小姐負責與我們接洽,我不知道前述電腦班訓練之經費來自政府補助,沒有印象北區職訓中心有無派員督考學員上課,也沒有遇到詢問相關問題,前述電腦班訓練除招生事務及付費予「巨匠電腦」外,「基市職總」無需辦理其他事項,亦無其他需花費鉅資方能辦理事項,因為「基隆巨匠」已經準備好師資及良好之硬體學習環境,所以不需要再花費其他費用,我不知道基市職總收受「勞委會職訓局北訓中心」補助款後,尚有餘款等語(見偵卷㈠第20至22頁背面);證人李宜倩又於檢察官102年1月3日偵查時具結證稱:基市職總跟巨匠電腦長期配合,應該是由曹延筱跟我們聯繫,想要辦職訓專班,她大概會跟我們講說想開立什麼課程,我們會提適合她們的課程,我們會開報價單給她,我記得她們價格砍得非常兇,報價單如果可以,學員是向基市職總報名,跟我們說何時要開課,我們就在巨匠電腦的教室開課,整個課程結束之後,是用現金還是匯款我不記得,包班的定義是客戶已經找好學生,我們提供場地、師資、講義或書籍等,我們俗稱為包班,「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沒有額外特別計算鐘點費,包班的總金額是87,000元,應該是曹延筱跟我們洽談總費用,劉進發我對他印象幾乎沒有,游茗任有時候會來關心上課的狀況,98年的時候有,他來的次數不多,大約兩、三次,我們傳真報價單,我不知道曹延筱是問過劉進發或游茗任,曹延筱再打電話跟我們洽談,第一天開訓當日,基市職總會有人來致詞,之後他們不會來督課,學員請假是向基市職總請假等語(見偵卷㈡第34頁背面至35頁);證人即巨匠電腦班主任蔡麗玲於100年10月4日基隆市調查站詢問時證稱:94年1月起至97年9月底任職基隆巨匠班主住,我主要負責「巨匠電腦」的營運及人事管理等業務,目前在巨匠電腦總公司數位學習部門負責行政訓練工作,「基市職總」委託我們辦理98年度「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不是我擔任班主任時所辦的,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㈠第16至18頁背面);證人蔡麗玲又於檢察官102年1月3日偵查時具結證稱:98年我已不在巨匠的那個單位,已經交接給李宜倩,包班的定義是客戶已經找好學生,我們提供場地、師資、講義或書籍等,我們俗稱為包班,「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沒有額外特別計算鐘點費,包班的總金額是87,000元等語明確(見偵卷㈡第34至35頁)。
⒋證人李宜倩、蔡麗玲雖證述基市職總委託巨匠電腦辦理「
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包班總金額係87,000元,然觀諸證人即共同被告曹延筱於本院103年2月14日審判時具結證述: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實付巨匠電腦是85,000元,巨匠電腦的報價單為8萬7,000元,有另外扣掉2,000元,帳冊有找到實際支出的金額,為什麼要扣,憑單後面都有記載乙情(見本院卷三第101頁背面至104頁背面),且經本院於102年5月1日請證人即共同被告曹延筱就基隆市調查站扣押之會計憑證、帳簿找出上開班別支付講師費、支付巨匠電腦及由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撥付補助款項之傳票及帳簿予以勘驗,結果顯示:「㈡…E、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29日起至98年6月19日止)。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巨匠電腦85,000元,支出證明單記載班費為87,000元,減4位書籍費2,000元,實際支付85,000元。巨匠電腦的報價單是87,000元等節(見本院卷一第94至96頁、支出85,000元之轉帳傳票見本院卷一第105頁、支出85,000元之支出證明單見本院卷一第106頁、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8年8月3日憑證號數53,摘要98Painter,借方金額為8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10頁),又基市職總就E班所支付予巨匠電腦之費用傳票、總分類帳詳如附表二㈤E班之明細所示,故基市職總就E班實際支付巨匠電腦金額應為8萬5,000元,應堪認定;此部分亦業據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補充更正之(見本院卷七第2頁背面)。
㈤依上所述,本案再應探究者,係基市職總就上揭承辦之職業
訓練班之相關補助費用核銷,得否以少報多?⒈97年度提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6年12月31日職企字第
0000000000號令第15條第8款規定:訓練單位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職訓中心得視情節停止當年度已核定全部班次之補助或取消特定班次之補助,訓練單位須依契約退還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並自下年度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辦本計畫;若本局已核給經費補助者,除向訓練單位限期追繳已補助學員之經費外,如有涉及不法,職訓中心依法追究責任,訓練單位不得異議:⑻訓練單位若因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訓練計畫內容未函送職訓中心備查者,職訓中心得去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職訓中心得取消補助該班次…,(見偵卷㈡第40頁、第42頁背面);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12月5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發布、98年3月3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修正發布、98年4月9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修正發布)第42條規定: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撤銷原核定但尚未開訓之班次,且作出撤銷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㈠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㈡未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見偵卷㈡第44頁、52頁)等語甚明。
⒉證人李麗英於檢察官102年1月3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
示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劃」98年度訓練班別計畫表「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一期」及訓練經費明細表,問:訓練班別計畫表鐘點費寫75,200元,訓練經費明細表鐘點費寫100,800元,是否有誤載?)我們審的時候,是以訓練經費明細表為準,(提示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劃」97、98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金費申請表共五份,問:該流程為何?)以97年度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第一期為例,總共申請241,500元,是30個人,每人繳費8,050元,若職總有招收到30個人,他就可以向學員收取241,500元,我們審核後,若是一般身分,我們補助80%,特殊身分全額補助,是補助給學員。最後只有14個學員參訓,實際上職總是收了112,700元,我們實際是補助104,650元,因為編號1、7、10、11、14是一般身分,只補助80%,但關於鐘點費都是以職總申請補助的1,600元來計算核撥。這五個班我們鐘點費都是以1,600元來核撥,(提示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劃」98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金費申請表「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他來提案是338,750元,我們是核撥295,390元,我們的計畫是訓練單位要自己辦訓,不可以轉包其他單位辦訓,如果這部分是轉包給巨匠,就有違我們的規定;如招生是由巨所招生,問學員是向誰報告,若是向巨匠報名,有七成就是轉包;這裡每個人的單價是13,550元,有23個學員,共311,650元,如果他給巨匠八萬多元,未依訓練經費支付,就是有違反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規定(97年是違反第15條,98年是違反第42條),(問:補助給學員的經費是撥到誰的帳戶?)基市職總97年所辦的班,是由我們職訓中心直接撥款給學員,98年的班是撥給基市職總,再由基市職總轉交給學員;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會公告在職訓局網站,開說明會時我們會發一本計畫規定及作業手冊給訓練單位,裡面就有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規定,開說明會時,我們會強調要核實辦訓,要依照他給我們的計畫書,如老師、名字,如有任何更改要跟我們報備,會說不能轉包等語(見偵卷㈡第33至34頁背面);證人李麗英又於本院103年4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A班、B班、C班、D班、E班5個班的自主訓練計畫的審核及核銷,是北區職訓中心裡面人員負責,我們會有一批委外的派遣人員,審查都是由派遣人員在審的,他們審完之後就會送到我們這邊,我們可能再看一下,然後就往後送到會計跟首長核章,「97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開班時間是10月2日至11月18日」,所以應該是適用96年的法令,如果97年沒有再修的話,是適用96年12月31日職企字第0000000000號令、「98年傳統經絡推拿基礎班開訓時間是98年4月10日到98年5月27日」,如果法令沒有再修,而是適用97年12月5日職訓字0000000000號發布、「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開訓的時間是98年8月11日至98年10月18日」,這應該是適用下半年發布的,應該是第44頁98年4月9日訓字第0000000000號發布的計畫、「98年的花藝設計班開訓時間是98年4月8日到98年6月20日」,因為這裡有一個98年3月3日,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要去查證一下到底是適用97年12月5日還是98年3月3日,因為我們有一個提案的作業期程,這個部分我們再查證一下;「Painter時尚插花設計班,是自98年4月29日至98年6月19日」,我們要再查證一下;這兩個班我們還要再查證一下,因為我們提案的時間有作業期程,從98年度剛好有修正兩次,我們要查證提案的時間點在哪個時間;應該依會計原則本來就要實報實銷,應該說我們是補助學員,因為每個班編完之後的總費用除上訓練的人數,就是變成一個人的單價,(提示偵卷㈡第40頁以下)96年12月31日的0000000000號令要求開訓單位要報銷的規定是在第15條第8項,(提示同上卷第44頁以下)98年4月9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令,規定訓練單位要實報實銷是在第42條第2項,(提示同卷第126頁以下)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令,關於開訓單位的實報實銷規定一樣是第42條第2項;我們是依訓練單位跟學員收費的收據來跟我們報核銷,可是他們的單據要放在工會或其他訓練單位保留,97年12月5日的發布是寫保留10年,在第46條,我們可以隨時派人抽查,從檢舉之後,我們才開始去稽核抽查,抽查後發現,都沒有憑證,針對他們提示的這幾個班去查,我印象中應該是全部查,但是都沒有憑證,也就是針對97、98年那幾個年度查都沒有憑證,之後99年度就有,去查的時候,總工會的承辦人員就是理事長就是被告劉進發,還有劉瓊婷跟林淑貞,他們說人家沒有留資料給他們,(提示偵卷㈡第40頁、第44頁、第126頁以下)第15條寫會計核銷,解釋上應該是這樣,會計就是你申報多少的經費就要核銷多少,以我們公部門來核銷是這樣,今天比如我預算編了多少,我就執行多少,比如我編了100元,我執行80元,我就要實銷80元,我執行100元,我就要核銷100元,第15條第8項第8款「須被納入依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訓練計畫內容為函送職訓中心備查,職訓中心得去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職訓中心都取消補助該班次,訓練單位需依契約內容退還其以下學員的訓練費,若該班已結訓,訓練單位須退還學員80%,或特定對象全額之訓練費用」,就是必須要做一個實報實銷,公部門的做法是申請多少就要核銷多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222頁背面至227頁背面);證人李麗英續於於本院103年7月11日審理時證稱:(提示本院卷五第186至187頁)如果說他有來申請師資變更的話,我們有核定的話,那個師資是可以給的,我要再確認一下說我們當時是不是可以一次兩個師資,我要看一下計畫書﹙證人詳細閱覽計畫書﹚,我看一下我們的計畫,好像沒有特別規範老師可以請多少,應該是可以允許兩個,我們的文可能要再修正,(提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3年7月8日北分署廣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他附來這些資料就是說他提案的時候他要具備哪些資料,他呈報給我們讓我們檢核是不是符合我們規定等語(見本院卷七第5頁背面至第6頁)綦詳,併酌以證人即北區職訓中心計劃經理陳垠誠於本院103年4月7日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提示103年3月17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103年3月17日函)我們是依據當年他們送的學員之核銷資料來算的,97、98年我那時候是在北區職訓中心的在職訓練課,擔任業務輔導員,職務為輔導單位辦理提案中間的計畫執行、核銷作業,包含查核單位有無正常上課,
97、98年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的核銷作業是要訓練單位檢送學員的收據、結訓證書、補助申請書,還有一些相關的作證資料來辦理核銷,所以是只有學員的收據,沒有單位的支出憑證,如果單位他們的支出跟當時的計畫編列有所不同的時候,我們會用計畫第42點條文去做行政處分,支出與編列不實,限期改善未改善,就是要求他改善,補助申請書的申請人都是學員,單位是整筆學員的資料來協助學員申請補助,都是學員申請的,我們撥給學員,我們查核是不是有結訓證書,出席時數有無達到標準,我們就給學員補助,在工會的部分,因為會有工會要協助學員的行政作業,所以我們把錢是撥到工會的帳戶,請工會去轉撥,其實這個錢不是給工會的錢,而是請工會去轉撥的錢,不能說撥到他的戶頭去就是工會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0至231頁)。由此可知,相關補助經費之申請,依規定均應實報實銷,須經北區職訓中心應依規定審核,相關單據均應保留一定年限,且北區職訓中心可以隨時派人抽查,應堪認定。
㈥再者,被告劉進發就基市職總辦理上揭訓練班,向北區職訓
中心申請辦理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劃補助經費之事實,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其知情,或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就被告劉進發是否知情乙節,迭次
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綦詳,觀其於檢察官100年3月24日偵訊時證稱:(提示99交查211卷第66頁97年度產業人力投資方案經費明細表)這是曹延筱製作的,她做好後要經過總幹事,所以我有核章,也有看過,我們在將訓練經費報給北訓中心前,有經過詢價,但詢價後,我們有灌水,灌水情形比較嚴重的是鐘點費、教材費、材料費,以鐘點費來講,就是指講師費,北訓中心一名講師一小時核給的鐘點費是1,600元,但實際上我們都只會發給講師800元至1,200元不等,差額我們就美其名是以講師捐贈的名義捐給職總,我記得也有做帳記明是某某講師捐贈,但捐款這件事,講師實際上並不知道,教材費跟材料費可能一人是400元至500元不等,但我們實際上都只會花150元至250元不等,這部分我們會要求講師提供收據,但提供的收據都是空白收據,只有蓋商家的章而已,金額我們再自己填,場地費因為是使用我們職總的會議室,所以本來就應該歸我們所有,行政管理費也是依法核編的,以前是各項費用加總的百分之15,但去年跟今年只剩下百分之13左右,所以這2個部分沒有灌水,我們跟講師都合作滿久的,所以發講師費時,都沒有馬上簽收據,包括教材費跟材料費的收據,我也都還沒有跟講師要,因為我後來不能接受理事長的作風,所以我不願意幫他去製作這些單據,因為做下去責任都是我扛,曹延筱的心態應該是跟我一樣,吃人家的工作很無奈,不做就沒工作,前任的張理事權利比較會下放,他事情大都交給副理事長也就是現在的理事長劉進發,以及總幹事處理,這幾乎都是劉進發的意思,詢價也大多是劉進發去詢價的,決定要給講師多少,也都是劉進發決定的,講師費的部分,有讓講師來領款時,在簽收簿上簽收,教材費或材料費的部分,要看班別,有時候就是有實際金額的單據,有時候是空白的單據等語(見偵卷㈠第131至132頁背面)(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係本於親身實驗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且陳述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具有重要關係,具有相當之必要性,依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之意旨及說明,應認為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況本件係因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之上揭證述,始知基市職總申請訓練補助費鐘會費有灌水之情事。);續於檢察官101年9月6日偵查時具結證稱:(提示基隆市職業總工會辦理「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執行情形一覽表)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辦理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職訓中心實際撥款295,390元給基隆市職業總工會,這些錢都進基隆市職業總工會的帳戶,要辦什麼班、課程內容、經費多寡都是理事長,有時候先跟老師談好,有時候會找總幹事就是我,一起在辦公室談,談好之後,理事長認為OK,我們就根據談好的內容,依據流程做申請作業,我們按照職業訓練局的人事成本規定下去擬定時數,例如人事成本每人215元,時數60個小時,在經費範圍內,擬定講師鐘點費、材料費、教材費等,這些費用要怎麼支付,是理事長已經跟老師談妥了,我們只是奉命行事,我們先報個計畫給職訓中心,上面會寫訓練費用,職訓中心有時候會刪一些,他刪一些後會告訴我們他要撥給我們的金額是多少,我們檢附學員名冊、相關資料給職訓中心,他就按照他核定的款項撥經費到基隆市職業總工會的帳戶,依規定我們不會把收據送給職訓中心,收據是基隆市職業總工會自己留存,劉進發擔任理事前是副理事長,他擔任副理事長時,什麼事情包含勞工教育講師、聘請、經費多寡都是積極參與,我都是接受他的指示,他當了理事長怎麼可能完全不知道,交給我跟曹延筱處理,因為他是最清楚的,講師的部分可以傳講師作證也OK,教材費要怎麼支付,都是劉進發跟講師談的,總幹事跟秘書小姐權力沒那麼大,劉進發是實權的理事長,凡事都是親力親為的等語(見偵卷㈠第118至120頁);續於檢察官101年10月9日偵查時具結證稱:(提示101年8月10日劉進發庭呈之職總常務理事會議,該會議決議講師費上限1,200元下限800元)對,沒錯,因為勞委會給的講師經費上限是1,600元,有分外聘與內聘,如果內聘是800元,外聘就是1,600元,講師教學經驗比較好的,可能會給到1,200元,像經絡班我記得是1,200元,插花班好像是800元,外聘是聘請職總單位以外的老師,內聘是聘請職總自己的幹部,若聘請職總會員工會的人,就勞委會而言應該是外聘,經絡班跟插花班的老師不是職總會員工會的人,是屬於外聘,職業總工會在95年有成立勞教小組,有時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會請勞小組的人過來參與勞工教育小組的會議,越多人參與,公信力越夠,97年職總的經費不充裕,會想說以會養會,就是多辦一些勞工教育,從辦訓的結餘來當作職總的經費,才有這樣的決議,如果這是不合法,新上任的人也是可以把它否決,劉進發授權我跟曹延筱請巨匠電腦開立估價單,估價單傳真過來時,我們請理事長做定奪,他現在都把責任推到我身上,事實上劉進發都知道,剩餘下來的錢也只有劉進發可以動用,所以我為何要作假,就是承劉進發之命,沒辦法,吃人頭路,當時巨匠電腦估價單傳真過來金額好像是85,000元,我們將學員訓練名冊、相關受訓的簽到簿等,送給勞委會,發票、收據之類的都是職總留存,不用送勞委會,收據我們自己要保存10年,因為不用附發票、收據,我只要送上開資料,勞委會就會撥款,按照規定這個錢應該要繳回,因為沒有用那麼多錢,我們電腦班是給巨匠包班的,包含講師費、場地費、材料費,有結餘二十幾萬劉進發都是相當清楚,花藝班確實是劉進發找老師在辦公室討論,再告訴我跟曹小姐,我們依照指示去做等語(見偵卷㈠第160至164頁);續於檢察官102年1月3日偵查具結時證稱:(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是曹延筱、會計主管及單位主管是游茗任、機關首長是張金村,(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游茗任、會計承辦人員是曹延筱、會計主管是蓋曹延筱可能有錯誤,應該是蓋我、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單位主管應該是我,曹延筱不管事前、事後都會給劉進發看,尤其那麼重要的公文,那錢下來會進職業總工會,(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花藝設計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游茗任、會計主管是蓋曹延筱、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游茗任的章也是曹延筱蓋的,但這公文我有看到,(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蓋游茗任、會計主管是蓋曹延筱、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蓋游茗任、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會計主管旁邊有一個長方形小章,看不清楚,不敢確認,這五份補助經費申請表原則上我都有看過,單位主管都會相信小姐,我是曹延筱的單位主管,我是總幹事,她是秘書,這錢下來都在職總的戶頭,我幹嘛作假,一定是上面有指示,這章是我授權給曹延筱蓋的,這5份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是透過職訓局的TIMS系統,由曹延筱在電腦打字列印下來,(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98年訓練班別計畫班、訓練經費明細表各五份)只要是承辦單位都可以上職訓局網站去填寫,是曹延筱填寫的,(問:以上5個班的鐘點費原申請每小時1,600元,職訓中心也是依照你們申請的鐘點費補助,但你們實際上只給講師800至1,200元不等,你們在訓練課程結束後,向職訓局申請補助時,是否都知道上情?)知道,因為這都是理事長事先跟講師講過的,理事長都有跟講師講好的,包括花藝班、經絡推拿班,要開課前理事長都有跟講師講好鐘點費,我講的是98年度的部分,因為張金村是98年3月份卸任交接給劉進發,張金村在97年擔任理事長時,外面工作比較忙,他自己有事業在做,他都充分授權劉進發副理事長跟我處理,曹延筱一定知道的,張金村大方向知道會有結餘,但細目他會授權給劉進發跟我,(問:98年你們向職訓中心申請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訓練費共338,750元,訓練人數預計25人,後來上課人數是23人,你們申請311,650元,實際補助295,390元,但你們實際只支付巨匠電腦87,000元,在最後申請補助時,你們與曹延筱是否知道上情?)我知道,曹延筱也知道,都是理事長要我們做的,職訓中心補助的錢,事實上是補助學員,我記得是收學員50%的費用,例如一萬元,我們收他五千元,若是全額補助的人,我們申請一萬元,就會退五千元給學員,我們職業總工會的作法是這樣,因為景氣不好,我們都只先跟學員收50%,職訓中心的人說「把補助的經費撥給你們轉給學員或直接撥給學員」這句話是對的,職訓中心也知道我們先跟學員收50%,在公開說明會時,他們也都認同等語(見偵卷㈡第60頁背面至第62頁背面);續於檢察官102年1月17日偵查時證稱:張金村從90年擔任理事長,就授權劉進發常務理事,我們要辦什麼班,都會跟劉進發講,他同意了,我才跟張金村報告,張金村一年來辦公室不到十次,他真的很少來,有時候整個月都沒空來,勞委會會公布很多可以辦的課程很多,我們會找比較經驗、比較好招生的,事前事後理事會跟勞教小組都有通過,張金村跟劉進發都是勞教委員,通過不代表一定要違法,(提出傳真一張,附偵卷㈡第108頁)這是98年4月28日上午1時38分劉進發傳真到職業總工會,那是98年上半年度開辦家電維修班的課程表,維修班的老師跟課程都是劉進發請老師開出來,劉進發再把課程表傳給我們,叫我們照辦,我們KEY IN再送件,劉進發在該傳真紙右邊寫「游總幹事、曹小姐,晚上因工作加班,您們的辛苦我都有看到,會給您們獎勵,加油啊!除加班費外,誤餐費記得要加上去,提醒我」,代表劉進發對課程都有瞭解,所有的事情他比張金村更瞭解透徹,(問:你們明知支付講師鐘點費之800至1,200元,卻向職訓中心申請1,600元,及申請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實際補助295,390元,但你們實際只支付巨匠電腦87,000元,是否認罪?)講師鐘點費的部分,我承認鐘點費有申請不實,這部分是劉進發所指示的,電腦班也是劉進發指示的,我承認我事先都知道,我當然認罪,劉進發上任後,我有提醒他講師鐘點費不能違法給人扣錢,劉進發說這部分他負責,不然總工會的公關費、開銷要怎麼來,我看他態度這麼強硬,我也沒辦法,超支的收支憑證我就不敢製作,本案是我去基隆市調查站檢舉的,所以我算自首,經過常務理事會、勞教小組開過會,所有的會議紀錄都是我做的等語(見偵卷㈡第81至85頁);續於檢察官102年2月4日偵查時具結證稱:講師鐘點費是經過理事會、勞教會議通過,這會議是根據勞委會及基隆市政府的標準,內聘的上限為800元,外聘的上限為1,600元,因為我們整個提升自主勞工學習方案,有人時成本,會依據人時成本,我們去抓預算,如果講師費編的太高,就會影響材料費等的支出,當時決議是這樣,所以才訂一個800跟1,200元,上限是1,600元沒錯,這提案當然由理事會跟勞教小組大家開會時,我根據人時成本去計算,精算給大家聽的,讓大家知道,因為理事會與勞教小姐,有通過800到1,200元,這是內部會議,在跟職訓局申請時,就是要依內部會議申請800到1,200元,如果跟職訓局申請1,600元,我們就要支付1,600元,不能只支付800至1,200元,所以劉進發擔任理事長,經絡班、插花班都是支付1,200元或更少,其實劉進發他都很明瞭,97年劉進發沒擔任理事長時,他事實上是地下的理事長,我都是請示劉進發副理事長等語(見偵卷㈡第134頁背面至135頁背面)明確;又於本院103年1月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劉進發是90年開始是擔任常務理事,第一屆是91年開始,91年大概是12月,第二屆是95年1月間開始,劉進發是擔任副理事長,第三屆是98年3月16日改選,3月26日交接,劉進發擔任理事長,劉進發擔任副理事長的時候,理事長是張金村,我記得職業總公會應該是從96年還是97年開始辦理勞委會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職業總公會要先經過評核,職訓局認定你有這個辦訓能力,他才給你班次辦,它有分幾個等級,你是通過門檻,或是銀牌、或是金牌,通過門檻他就會通知你,然後還有一個證書,代表你這個單位已經通過門檻,再依據這個通過門檻的標準檢具我們需要辦理的課程,向職訓局來呈送案件,我們是通過門檻,依照在職業總公會當時我們有一個勞教小組,我記得勞教小組有7個人,張金村、劉進發、張萬和,其他的不怎麼記得,我不是成員,我算是以職務來講我是總幹事,也可以講說是執行秘書,我們的申請流程就是說勞教小組就是形式上開會通過了,我們要辦理這幾大項的這個訓練,我們再檢具訓練計畫書,依照職訓局所規定的訓練計畫書我們送職訓局,計畫書上面會記載辦理課程的項目,還有經費,經費裡面就包含講師費、材料費、教材費、鐘點費、行政補助費、宣傳費還有場地費,基市職總內部就是勞教小組形式上會提出來,大家一定會無異議通過,我就根據劉進發的指示說話,我們就照通過的這個來辦理這樣子,因為它是要電腦KEY IN,從職訓局的網路上去KEY IN那些課程,還有剛剛講的那些教材費、鐘點費這些,他擔任副理事長的時候他很關心職總的這個會務,我都會根據劉進發的意思再交待曹延筱去打,所以包括講師的部分其實都是劉進發先生跟講師談好了,譬如說這節課給你800元或是1,200元,都是劉進發決定的,譬如說它會有一個人事成本,就是這個人時成本你不能超過它的這個人時成本的數額,你人時成本裡面就去區分說你這個講師費怎麼編、材料費怎麼編、教材費怎麼編、場地費怎麼編,還有行政費怎麼編這樣子,因為我是擔任總幹事的職務,有時候我會跟劉進發理事長報告說,譬如說插花班,插花班的楊明麗楊老師是曹延筱從朋友口中知道說她教學品質很好,所以從曹延筱那邊介紹而來的,我就會跟劉進發講,劉進發當時擔任副理事長,我說曹延筱說這個楊老師不錯,有經過劉進發同意,就請她來面談,97年度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是陳璧雄自己打電話來,因為有一次當時的行政院長謝長廷在國軍英雄館款宴全國各總公會的理事長,他剛好跟我們張金村理事長坐在一起,我們之前有辦過這樣的一個經絡推拿班,我們張金村理事長覺得說這個陳老師教學品質應該很好,就請他打電話來,第一次應該是林淑貞小姐在任的時候,後來就一直聘任這個陳璧雄老師,可是重點就是說這個經費要給多少,完全是由劉進發去決定的,跟老師商量鐘點費這件事情是劉進發去跟陳璧雄商量的,雖然我們也在場,可是說實在,我們沒有講話的餘地,鐘點費多少錢我不大記得了,看筆錄怎麼寫,我記得好像是申請1,600元,只給800元吧,應該是這樣,「花藝設計班第1期」楊明麗講師,是曹延筱介紹的沒有錯,可是因為事實上劉進發真的是地下理事長,我什麼事都跟他報告,劉進發說好請她來談相關教學的內容,鐘點費怎麼給,教材費、講師費怎麼給,還有材料費怎麼給,我不記得劉進發跟楊明麗約定說講師費是給多少,這個可能曹延筱比較清楚,公會內部曾經有決議過講師費設在800元至1,200元之間,好像是第二屆吧,因為當時職業總公會,說實在蠻窮的,連薪水都發不出來,那個時候劉進發是副理事長,98年的時候我們也有委託巨匠電腦辦理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這件事情,如果從98年開始大概也將近3年多快4年,記得那個時候應該是95年,那個時候劉進發還是擔任副理事長,我曾經請他協同過去跟巨匠講,因為我剛講過,張金村理事長真的都是不管事的,我什麼事幾乎都是跟劉進發請示,有跟劉進發報告過,劉進發也去談過,後來因為大家辦理有一個默契,後來我記得是曹延筱也有打過電話,我有打過電話請他們傳真報價單過來,我記得是這樣,報名作業是我們在作業,實際教學都是交由巨匠來辦理,他們提供場地,提供電腦這樣子,我們就負責招生,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也是屬於剛才講那個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的一部分,我不怎麼記得學員有幾個,我記得一般職訓局規定好像都是20到25個人,職訓局是按照實際的報名人數補助,還有我剛講到的就是說,叫人時成本,你就是不能超過他的人時成本,譬如說他一個人是補助你8,000元,你這個費用就是不能超過8,000元,當時學費就是按照職訓局的這個人時成本去計算,就是計算說講師費可以編多少、材料費可以編多少、教材費可以編多少、場地費編多少、宣傳費編多少,這點通通有跟時任的理事長也好、副理事長也好,都很清楚,時任副理事長就是劉進發,職訓局補助有身分的區別,譬如說中低收入戶或是單親家庭,或是45歲以上全免的,職訓局是有所規定的,那個部分會有一點點不同,可是總金額都一樣的,只是說這個人是全部全免學費或是他要自付20%這樣子,(問:實際上核撥下來的經費是29萬5,390元,為什麼你們實際上付給巨匠電腦的是只有8萬7,000元,後來巨匠的承辦人有來講過,實際上是還有扣掉別的錢,所以實際上是付了8萬5千元,為什麼有這樣的落差?)所以這個就是A錢,所以我在99年5月份我就跟蔡檢察事務官報告過,因為劉進發也知道說職總真的會員人數很少,當時的時候好像才1萬多人,是入不敷出,我們在外面常常講說什麼以會養會,這個是沒有錯,可是取財要取之有道,就跟他講說不能差太多,他跟我講說「如果不這麼做,公關費怎麼來,講師費、教材費、材料費這個我來負責」,我在陳報狀裡面也有提到,劉進發執意要這麼做我也沒有辦法,所以那些資料我就是這樣子怕,所以我才不敢做那些講師費、教材費、材料費收據,所以他就告我侵占,那期來上課的人不是20就是25,大概就是這個中間的數,學員收的學費就是照職訓局所規定的,97、98年間的時候,我記得劉進發是有放一個職務便章在曹延筱那邊,包括我的都放在曹延筱那邊,都是經過劉進發同意才蓋的,(問:像這種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這種事情,你們要事先取得劉進發的同意才蓋嗎,還是說劉進發也是授權給你們就可以直接蓋下去?)就定一般來講都是取得他的同意才蓋,有時候他也會來總公會看,看過以後他才請小姐蓋,除非有急迫性,他說那趕快先送,這個也是有,可是事後都經過他的授權才蓋章的,起訴書所載的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花藝設計班第1期、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等計畫,就是經過劉進發的授權才蓋章的,都是劉進發知道內容以後才蓋章的,勞教小組的功能是決議說這些班要辦哪些班,不確定多久開一次會,看實際的任務需要,97、98年間理事會跟勞教小組會議,職總的出席率都算蠻不錯,大概都有90%、95%,理事長張金村出席率也很高,我記得他請假只有請過1次,經絡班的陳璧雄講師後面的接洽工作是劉進發副理事長,還有我,就是在那個辦公室裡面,(提示偵卷㈠第76頁背面第9至10行100年4月28日偵訊筆錄,問:陳璧雄表示都是總公會總幹事游茗任和曹秘書跟他聯繫,和你剛才所述不符,有何意見?)(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相符,沒有不符,因為我跟曹延筱不管是我打電話給陳璧雄老師,或是曹延筱打電話給陳璧雄老師,我們必須徵詢劉進發副理事長也好,都是經過他的授權、經過他的指示,這個絕對沒有不符的,(提示偵卷㈠第76頁背面第11至14行100年4月28日偵訊筆錄,問:當時檢察官問陳璧雄說「當時劉進發有沒有跟你聯絡」,他表示說「辦訓的事都是游茗任和曹秘書跟我接觸」,和你剛才所述不符,有何意見?)(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當然是有意見,因為我們任何事都是經過劉進發的指示來做,因為總幹事跟秘書權力沒有那麼大;講師楊明麗的部分,我記得好像是曹延筱從朋友那邊介紹過過來,得知說楊明麗教學品質很好,可是介紹也要劉進發點頭,因為事實上劉進發就是地下理事長,我們什麼事任何事都是經過劉進發同意,我們才去執行,就是為了這個會,我們才去執行的;關於巨匠電腦的部分,因為我們跟巨匠合作了也好幾年,第1次我記得是我去接洽,後來還有1次我記得我有找劉進發副理事長共同去接洽,事後都是不管是任何方式的接洽,都是先詢問過劉進發,不管他擔任副理事長或是理事長,都是經過劉進發的同意,他叫我去接洽我才去,有時候也是曹延筱我記得也有接洽,(提示偵卷㈠第17頁背面第2至5行100年10月4日蔡麗玲調查筆錄,問:根據證人蔡麗玲的筆錄,她表示基市職總的代表人去跟她洽談的人是一位叫做游總的人,並沒有談到劉進發,和你剛剛所述的內容不符,有何意見?)(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我出面洽談不代表我有犯罪的本意,我一切都是按照劉進發理事長的指示去洽談的,不管劉進發是擔任副理事長或是理事長,這個可以問職總所有的理監事,剛剛林律師有提到說是我出面去接洽的,可是事實上我們每次的開課,劉進發一定代表張金村理事長去做一個開課的儀式,這點絕對沒錯,(提示偵卷㈠第21頁倒數第1行至21頁背面第2行100年10月4日李宜倩調查筆錄,問:剛剛提示給你看的是巨匠電腦的另外一位班主任李宜倩小姐的證詞,她也是提到基隆市職總出面的人員都是叫游茗任總幹事及曹延筱,沒有提到劉進發,你有什麼意見?)(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我們當然都是劉進發理事長他有指示,我們才出去接洽,總幹事當然就是要執行這個職務;陳璧雄老師他的鐘點時薪是1,200元,申請的是時薪1,600元,好像是差400元,決定給陳璧雄講師1,200元的是劉進發,我們就是根據他的指示去做,照職訓局的規定是要實報實銷,楊明麗講師的時薪是800元,可是跟職訓局申請的是1,600元的鐘點費,決定楊明麗實際授課在花藝設計班第1期課程僅給付楊明麗800元的是劉進發,職訓局每個訓練的類別他有一個人時成本,我們不能超過他的人時成本,然後我們就檢具我們的計畫、經費概算,然後向職訓局來申請,他核備通過以後,我們就照他的核備內容去招生,裡面會出問題的就是講師費、教材費跟材料費,因為場地費那個場地是市政府租給職業總公會,收租金就是歸職總,這個是沒有問題的,(提示交查字第211號卷第66至68頁)鐘點費我剛剛講過,就是實際上付給講師的部分他有簽收,有做傳票,報職訓局實際上要付1,600元的部分沒有,報職訓局我們是不用給單據,那個我沒有給他簽,可是他實際上領的1,200元或是800元,那個職總的一個豬肝紅的簿子他們搞丟了,那個有,再來就是教材費、材料費、場地費通通沒有原始憑證,因為那個超出我不敢去做,宣導費我記得有,宣導費就是我們登報,登報那個有收據,這個我記得小姐都有做帳,行管費也應該沒有,因為行管費他就是說你按照你所有訓練的經費,我記得當時規定好像是15%,15%給的行管費,行政管理費也是職業總公會開立收據就可以了,應該是這樣,(提示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2年10月21日5個班請款資料正本)97年度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產業人才投資訓練補助費這個沒有領據,其他4個班都有領據,4份領據的章,因為劉進發先生上任的時候他有一個職務便章放在職業總公會,這個也是我的便章,我也放在小姐那邊,這個是小姐她去做的,可是小姐也是根據我跟劉進發理事長的指示去做的,劉進發理事長交待我,我交待曹延筱,或是有時候劉進發理事長也會親自跟曹延筱講,妳就趕快弄一弄就趕快送出去,章都是曹延筱蓋的,因為這幾個章都放在秘書那邊;(問:劉進發有沒有蓋章?)他會來看,事前、事後他一定都會來看,會知道,(問:怎麼樣事前看、事後看?)在我印象中他當選之初,一個禮拜大概會到職總2次到3次,他也沒有天天來,大概2到3次,有相關的這些領據資料的,關於錢的事一定都給他看。(問:剛剛講就是說章是放在曹延筱那邊,這幾個都是便章嗎?)對,這都是職務便章;(提示偵卷㈡第105至107頁基隆市職業總工會第二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暨勞教小組會議,裡面有討論講師費,決議是講師費上限1,200元、下限800元,二、視開班人數合計,問:97年12月23日勞教小組的決議講師費上限1,200元、下限800元,是當時有做出決議嗎?)對,所有出席的人員都有同意這個決議;因為勞教小組會議就是說要求從800元到1,200元,這個辦訓的經費你是可以去做調整的,譬如說講師費你給他1,200元,你材料費就可以增加一點點,只要不超過它的上限,是OK的,我有跟劉進發理事長強調說一定要按照這個規定來做,可是他回答我一句說「不這麼做公關費怎麼來」,材料費、講師費、教材費由他負責這樣子,所以有些事情劉進發硬要做,我當屬下的我也是沒輒,後來有沒有再開會,我真的是忘記了,可是我剛有講到,這個是可以去拿捏的,你理事會規定你800元到1,200元,我記得後來好像沒有再討論了,因為97年12月以後,劉進發再3個多月他就擔任理事長了,(提示99年度交查字第211號卷第96至98頁,問:你們要向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要申請說要成立這個班別,申請的這些需要的經費是怎麼討論出來的,怎麼向北區職業中心申請?)就是說職訓局已經通過我們,譬如說上半年度可以辦5個班,大概幾個班就是跟劉進發討論的,勞教小組也開會通過,就辦這5個班,細節就是跟劉進發,可以說他是主導者,劉進發就說我們材料費大概付多少、講師費付多少、教材費付多少是這樣子,我再拿捏那個預算,就交給曹延筱去打字,表出來之後要送給劉進發再過目,他都會來看過,不管事先或是事後,因為有一次我們晚上在那邊待到11點多,我陳報狀有給唐檢察官看過,我記得是晚上3點多還是1點多,劉進發還傳真給我們,陳報狀裡面有寫到,我有附他的傳真,他還讚美我們,說那麼晚了還加班,辛苦了,加油,記得要跟我講,要領加班費,可見他什麼事都知道,他不能說他什麼都不知道,我記得曹延筱不管事前事後都一定會傳真給劉進發看,要是他有來一定會遞給他看,只要時間允許,不急迫的話都會事先給劉進發看過,他說好,那就這樣子送;(問:本案的5件的這些付款憑單,你們要向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要請補助款的時候,這個事情劉進發都知道嗎?)劉進發知道,因為錢最後都是進職業總公會,他一定知道這個款項,他一定知道的,總幹事沒有那麼大,錢也不是我能花的,錢只有理事長可以用,總幹事沒有特支費的,沒有車馬費,(提示本院卷一第135頁被告劉進發答辯要旨)97年開始辦理沒有錯,劉進發當時是副理事長沒有錯,當時我們辦了一個什麼班,好像叫體雕班,那個體雕班,因為我們跟職訓局的承辦人有意識上的落差,結果那班辦的都賠錢,招生的人數又不足,為了這件事劉進發還帶我去找當時的職訓局的主任,好像是陳主任,所以劉進發說他什麼都不知道,真的都是推託之詞,可以傳訊陳璧雄老師,因為經絡班每次辦訓完畢以後都會有一個謝師宴,劉進發是副理事長也好、理事長也好他都會出席,張金村是從來不出席的,劉進發都出席,劉進發如果不知道,人家叫你去吃飯你會去吃飯,這個誤會未免也太大了,所以劉進發這個都是推託之詞,執行上劉進發當然是授權我跟曹延筱去執行,可是這個過程一定是經過劉進發的指示,劉進發要這樣做我才去做的,不管是劉進發擔任理事長或是副理事長,都是這樣子,劉進發還帶我去找職訓局的陳主任,說我們誤會了,這樣我們賠錢沒辦法辦怎樣的,看有沒有其他變通的辦法,可是職訓局說法令規定就是這樣,那就沒有辦法,所以那班根本所辦下來的錢都是給付講師費的,什麼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至41頁);續於本院103年2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陳璧雄講師96年第一次到職業總工會來,我記得是由我跟時任的副理事長劉進發跟他見面,張金村理事長我記得不在,楊明麗講師是一個學員介紹的,跟曹延筱講的,楊明麗講師應該也是96年的時候第一次到職業總工會來,那時候我跟曹延筱在,很多事我都會報告副理事劉進發,他有空他一定會到,他是蠻熱心的,楊明麗第一次來的時候劉進發在不在我真的忘記了,跟楊明麗、陳璧雄兩位講師去談鐘點費的時候,應該就是班次申請下來時,當時的作法就是我們內部勞教小組會先開會,通過說要開這幾個班,我會跟劉進發研究說這個班怎麼來辦、怎麼來處理,他會指示我,說好請講師過來談,陳璧雄跟楊明麗這兩講師過來講鐘點費的時候,也是找劉進發,幾乎都是劉進發代表張理事長出面談的,包括我們開課、謝師宴,都是副理事長代表,講鐘點費也是劉進發,報職訓局申請訓練班的時候,要KEY一些資料在電腦上面,鐘點費多少、教材費多少錢,那些數字,就是按照職訓局規定的人時成本,職訓局他有規定一個人時成本,是經過副理事長的指示,這個時候我們會跟老師談,電話中談也不一定,見面談也不一定,就是會先談說講師費、材料費怎麼樣去做,申請補助經費的時候,應該是曹延筱蓋的,可是就是事前、事後劉進發都有看過,都經過他的指示以後,才發文出去,有些文比較急迫,他會跟曹延筱說文就先出去,他剛上任的時候一個禮拜大概會來職總,比較多的大概有3到4次,不管事前、事後他都知道這些事,他都看過,收據因為是給老師,幾乎是包給老師去處理,講師費的部分可以算的出來,場地費職總自己可以開出來,可是材料費跟教材費就要問老師了,比如說像花卉,多少錢給老師去處理,這個要問老師,那個我倒是有看過,老師部分要補的話應該沒有問題,因為教材費都是老師處理的,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要來查帳的話,場地費他們自己可以開出來,講師費講師有拿到這些錢,事實上是拿不足,要開也可以,材料費跟教材費事實上老師也收到這些錢,應該他們願意開的話是可以,我有跟劉理事長報告說講師費是要照職訓局的申請標準來做,可是他說不這麼做公關費怎麼來,講師費、教材費、材料費由他負責,憑良心講,這些錢也是放在職總,也不是放在他口袋,只是說他就是理事長,他用錢方便,他應該就是圖個方便,他要人事費,他一個月收入以2、3萬元,一個月支出大概要6萬元以上,所以就是靠辦訓這些班來支應,他個人可能就是有一些公關費從這邊支出,圖個方便,其他你說他都放到他的口袋,我們憑良心講,也不至於全部,應該是幾乎百分之九十還是用在職業總工會的這些花費上面,其他的就是說他圖個方便弄個公關費這樣子,場地費就是給職總的,職總就是馬上可以開,他要做馬上可以開,就是說有出入的,比如說巨匠跟人家要了29萬多元,只支付了8萬5千元,就是差那麼多,其他的我就是要去找收據來補,超出的我不敢做,我跟曹小姐一樣,需要我配合的我都願意配合,可是超出的部分我絕對不敢製作(見本院卷三第88頁背面至114頁背面);續於本院103年4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不管是曹小姐聯絡或是我聯絡的,申請的班次內容都是經過被告劉進發的同意,我再請曹小姐KEYIN,然後再傳到相關的單位,比如說是職訓局或者是市政府,絕無個人的意思而有所不法的作業,再來,剛剛一直提到的場地費,正規來講,這個是行管費跟場地費就是我們承辦單位的正常收入,正常辦訓的話,材料費、講師費、教材費是不能A的,就只有行管費跟場地費是承辦單位的正常收入,場地費之前開庭有說過,我們依據學員相關的資料,我們到職訓局以後,職訓局就把錢撥下來,場地的收據是只供留存備查,所以這個收據雖然沒有開,但是事實上錢是有下來的,98年初的時候,因為我為了忙著為劉進發輔選,他當時是有提到:「兄弟,那些單據要趕快處理」,我說等你順利就任之後,我再來處理核銷的單據,不過被告上任之後,整個形式風格都變了,他當時的做法很強硬,因為看到他的不和諧,工會一家家踢走,所以這些單據我就不敢做,我再來強調一下豬肝色廠商的簽收簿,確實是曹小姐建議的,因為在來職業總工會之前,她是在大的營造公司擔任會計,所以我認為她的提議也不錯,我記得這本簿子是在安一路現代書局買的,差不多跟A4紙這麼大,爾後包括那些廠商去領款都有簽收,所簽收的內容支出應該就是傳票收據裡面都有編載,重點是這些錢要出去,一定要理事長蓋章以後才到銀行去領款,不是電匯,是由廠商親自來領,被告劉進發剛剛一直講說他剛上任什麼都不知道,真的都是推托之詞,因為理事長是有權力去執行,如果有不法他也可以不執行,這在一般人民團體裡面絕對是無庸置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7頁背面至188頁),……我記得當時剛辦經絡推拿班是94年的時候,94年的時候,雖然是張理事長拿名片給我說叫我跟陳老師聯絡,我記得第一次,因為劉進發是常務理事,我請被告劉進發跟陳老師當面談,之後的碰面不管是97年、98年的班,也不全然是由我一個人跟他談,一定會有被告劉進發,如果是我單獨跟證人陳璧雄談的,我還是聲明都是經過劉理事長的授權,鐘點費的部分剛剛陳老師有談到1,200元,這個部分也都是被告劉進發所指示的,且陳老師在100年4月份在地檢署時,也主動表示是被告劉進發跟他主動表示差額400元當差額,材料費與其他講師費的支付金額,確實都是劉進發先生所指示,或是當面跟老師談了以後,然後才作成一個執行方案去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6頁正背面)。
⒉併參酌證人即基市職總前理事長張金村於檢察官102年1月
17日偵查時具結證稱:(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問:承辦單位承辦人、會計主管、單位主管、機關首長各是誰?)我在任時都授權劉進發副理事長跟總幹事游茗任全權處理,比較不清楚,上面的章是便章,(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按摩保健班第一期97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問:承辦單位承辦人、會計主管、單位主管、機關首長各是誰?)97年申請這些班,都是劉進發副理長跟總幹事去申請的,申請幾班及申請的項目我都不知道,他們比較熱心,就他們去申請,我自己有營造業、建築業工地要跑,(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98年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經費明細表各5份,問:以上五個班的鐘點費原申請每小時1,600元,職訓中心也是依照你們申請的鐘點費補助,但你們實際上只給講師800至1,200元不等,你們在訓練課程結束後,向職訓局申請補助時,是否都知道上情?)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他們在辦,申請多少,辦多少我都不知道,(問:有授權給劉進發做職訓工作,有無書面授權或證據可證明?)沒有書面,是口頭,所有理監事、總幹事都知道等語(見偵卷㈡第79至85頁);於檢察官102年2月4日偵查時具結證稱:(問:你說你很少在基市職總,你有授權誰來執行何業務?)我任內權力下放,授權各組組長,讓他們全權處理,有福利委員會、法規會各有主委,總務有總務組長,組訓有組訓組長,(問:游茗任說你都授權給劉進發處理,是處理何事?)因為我那時要卸任,我覺得劉進發是肯跑基層的人,熱心服務的人,我就培養他起來,我應在第二屆95年1月開始就授權劉進發副理事長處理會務的事,就讓副理事長跟總幹事去處理,如到基層工會開會,跑勞委會、職訓局、招生這些業務等語(見偵卷㈡第136頁背面);於本院103年4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是否知道職業總工會在97、98年間有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辦理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這件事?)那時候我快卸任,我工作也比較忙,大部分的事情都授權由總幹事游茗任及副理事長劉進發處理。(問:總工會發文出去都會知會你嗎?)應該不需要,由副理事長劉進發跟總幹事游茗任處理就可以了。(問:你在90年到98年間是理事長,為何把事務都交給副理事長劉進發及總幹事游茗任處理?)因為理事長是無給職,一般工作都是給總幹事跟副理事長處理,理事長沒有在辦這些事情。(問:你剛剛有提到你都授權給副理事長劉進發、總幹事游茗任,你剛剛提到在本案中涉及到97年、98年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這些事情你有無參與討論內容的製作?)內容的部分應該是不會參與,討論應該是由副理事長、總幹事在管,我知道有這個事情,但是沒有注意裡面的情形。(問:97、98年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這件事是由誰在執行的?)因為我98年就要卸任,所以這些事情是副理事長劉進發跟總幹事游茗任在處理的。(問:他們都有跟你報告嗎?)處理完了以後應該多多少少知道,他們會講一下,其實我也沒管這麼多。(問:誰跟你報告的?)應該是總幹事還是副理事長劉進發,兩個應該都會。(問:大概跟你講的內容是什麼可以告訴我們嗎?)不曉得,忘記了,真的是忘記了,都已經6、7年了。(問:他們向職訓局以少報多的這個事情,你何時知道?)是起訴後我才知道,不然我也不知道。(問:你完全授權,副理事長跟你一樣也是理監事的成員,你是怎樣授權,你有具體授權說這些班別都是由劉進發在辦,何謂「完全授權」?)副理事長劉進發那時候熱心也很打拼,剛好跟總幹事兩個一對,就由副理事長跟總幹事處理就好,理事長比較沒有處理這個事情,也即將卸任,說難聽一點就是出錢而已,沒有什麼好處。其他的理監事加減都要補貼,不是只有我出而已,基市職總收了政府補助勞工訓練的經費之後,辦訓練、辦教育,比如請電腦班款就辦電腦班、請烘焙班款就辦烘焙班、請講習款就請講師講課,我知道的是這樣,至於錢夠不夠我就比較不清楚了,一般來說錢是都不夠,我任內的時候是都不夠,薪水的支出、水電費、房租幾乎都不夠,這些經費一般都是總幹事在管,我從來沒有跟老師講過講師費的事情,講師費應該是副理事長劉進發或總幹事他們兩個在談的,在英雄館的時候,勞委會辦尾牙還是什麼,我剛好跟陳璧雄坐同桌,他說他是推拿的,坐同桌,大家交換名片,知道我是職業總工會的理事長,我知道陳璧雄是推拿的師傅,我有介紹這個人,然後怎麼接洽我就不知道了,我沒有在管講師費到底多少錢,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在管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90至第195頁),足認被告劉進發於擔任副理事長時期,即積極參與基市職總之會務,並經證人即前理事長張金村之充分授權,與共同被告游茗任一同負責基市職總之會務工作及辦理相關訓練課程,被告劉進發對基市職總「以少報多」,顯然違反相關規定,知之甚詳,並有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⒊參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曹延筱於檢察官100年3月24日偵訊時
具結證稱:95年5月22日至99年2月10日止在基市職總服務,我的職稱是幹事,文書跟會計都是我處理,(提示99交查211卷第66頁97年度產業人力投資方案經費明細表)表格是北訓中心的表格,金額是理事長跟總幹事商討後決定,再由總幹事將金額告訴我,由我填上去的,97、98年的理事長是張金村,總幹事是游茗任,但是張理事長私務比較忙,所以他很多事情都是交給總幹事處理,但總幹事都會找副理事長劉進發商量,這些訓練經費項目有灌水的情形,做表格時我不知道,我因為有負責會計業務,所以知道實際支出並沒有那麼多,向北訓中心申請辦理這些訓練核定後,劉進發會跟講師在辦公室敲定實際的講師費跟材料費或教材費,我有時候有聽到,所以知道實際上敲定的講師費跟教材費或材料費沒有報給北訓中心的費用那麼高,而且有時候在跟講師敲定前,劉進發會跟我再確認一下當初報給北訓中心的金額是多少,費用敲定後,劉進發也會將敲定的金額告訴總幹事或是我,跟講師敲定費用的人都是劉進發,我跟總幹事都沒有這個權利,我都是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製作帳,付給講師多少或付多少材料費我就照記,我不敢負這個責任,而且我們職總每3個月要開一次會,帳都要給理監事看,也要報給基隆市政府,我不敢造假,講師費跟材料費都是照實際領款金額開,實際付的都有單據,像講師來領800元,我會請講師在領款簿上簽名,如果是匯款的話,也會有匯款單據,請領1,000元的教材費,老師也都會提出收據或發票,游茗任所稱沒有的是指與實際申報相符的單據沒有,插花班的部分,講師來辦公室的時候,我有聽到劉進發請講師配合提出空白的收據,以便核銷等語(見偵卷㈠第132至133頁);於檢察官101年9月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基市職總辦理「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執行一覽表,問:基市職總98年辦理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勞委會職訓中心是否實際撥款295,390元給基市職總?)以職訓局的數字為準,(問:職訓局撥給你們的款項,扣除你們實際支付給巨匠電腦後的208,390元,這錢跑哪去了?)前置作業雖然是我跟游茗任處理,但最後銀行提款必須要經過理事長蓋章,理事長的章是他本人蓋的,我們沒辦法蓋這個章,包括傳票、取款條,他看過支付憑證後,他才會蓋銀行取款條,我才能到銀行匯款、領現金,看當時的理事長是誰,就是誰蓋的章,…所以簡單的說職訓局的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是補助學員學習課程,基市職總只是代訓單位,課程結束完成後,基市職總檢附職訓局規定參訓學員的相關資料及表格,送職訓局審查,審查無誤即撥款,撥款是照職訓局上網公告的撥款金額,職訓局上網公告金額是個別學員的補助金額,不是撥款總數,他金額是補助給學員,學員又有身分的差別,若是中高齡、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弱勢,是全額補助,一般身分我記得是補助80%,20%必須學員自付,工會的會務人員只有兩人,一個是總幹事游茗任、一個就是我,我的工作說好聽劉進發會說是秘書,有時候會說是會計,我的說法我是打雜的,任何事情我都做,包括洗廁所我也洗,所以我的重點是,聽指示辦事,理事長怎麼說,他交辦下來,我就執行等語(見偵卷㈠第118至121頁);於檢察官101年10月9日偵查時具結證稱:(問:向勞委會申請補助295,390元時,你們知道巨匠電腦僅收費87,000元?)我記得估價單都在傳票後面,金額多少真的要查一下,那麼久了都忘記,上一次回去,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應該估價單是包括書本、原子筆等費用,但有經過學員反應,他們去上課都沒有拿到書本、文具,我記得有跟劉進發報告過,所以才扣巨匠電腦2,000元的文具、書本費用,應該是這樣子,報價單是87,000元沒錯,但報價說明的第四點寫的是以上均含課程教材、筆、筆記本1本所以我剛所說就是這部分,這收據是因為他要請款,所以才有這收據,實付多少要看帳本跟銀行存摺,這些請款的動作都必須要經過我整理完,先給總幹事游茗任過目簽名,再請理事長過目簽名,才行支付給巨匠電腦,巨匠領款時有一本廠商簽名簿,我們跟勞委會申請的是,總工會是代訓單位,結訓後我們只要檢附學員的相關資料影本,或是職訓局規定的相關表件,就可以申請款項,我記得以楊明麗老師的花藝班來講,當初這個班職訓局核准後的第一時間,劉進發就打電話跟我講,請我跟老師約時間,到辦公室討論開班細節,所以約了時間後楊老師就到辦公室來,跟劉進發商討開班的時間、教材及講師等費用,他們在談之前,劉進發會問我職訓局所核定的如教材、材料、講師等費用為何,我當然會把當初申請的明細給劉進發看,所以所有的過程都是劉進發跟老師討論過後的決議,告訴總幹事跟我知道,我們是依據理事長的決議去執行等語(見偵卷㈠第161至164頁);於檢察官102年1月17日偵查時具結證稱:(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98年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經費明細表、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各五份)這是基市職總向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提出的計畫及申請表,(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是曹延筱、會計主管及單位主管是游茗任、機關首長是張金村,我都有跟總幹事游茗任報告過,總幹事會先跟當時的劉進發副理事長講,總幹事說可以我才蓋章,這份資料游茗任跟張金村的章都是我蓋的,這三顆章平常都放我的座位,(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一期98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游茗任、會計主管是曹延筱、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除了機關首長外,游茗任跟我的章跟上一份資料是同一顆章,可能是蓋錯,可能是時效的問題,應該是跟前面一份資料一樣,97年的承辦人員是我,會計主管、單位主管是游茗任、機關首長是不會變的,是理事長,承辦人跟會計主管職訓局不會管是誰,這份資料這些章也都是我蓋的,(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花藝設計班第一期98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游茗任、會計主管是蓋曹延筱、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劉進發剛擔任理事長前半段,是由來蓋他的章,但我有請示過游茗任,他說可以蓋我才蓋,劉進發擔任理事長的後半段,他就自己蓋章了,但我忘記這份是誰蓋的,我所謂的前半段、後半段,時間大約幾月,我不記得,(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98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蓋游茗任、會計主管是蓋曹延筱、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如我以上所言,劉進發的章我忘了是誰蓋的,游茗任的章是授權我蓋的,(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一期98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承辦人員是蓋游茗任、會計主管旁邊有一個長方形小章是曹延筱,這顆章現在我還有在用,單位主管是劉進發、機關首長是劉進發,如我以上所言,劉進發的章我忘了是誰蓋的,游茗任的章是授權我蓋的,…這五份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是我透過職訓局的TIMS系統,由我在電腦打字印下來,這也是我去電腦填寫的,上面開完會,把所有資料都給我,我才打上去,(問:以上5個班的鐘點費原申請每小時1,600元,職訓中心也是依照你們申請的鐘點費補助,但你們實際上只給講師800至1,200元不等,你們訓練課程結束後,向職訓局申請補助時,是否都知道上情?)那時候知道,(問:98年你們向職訓中心申請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訓練費用共338,750元,訓練人數預計25人,後來上課人數是23人,你們申請311,650元,實際補助295,390元,但你們實際只支付巨匠電腦87,000元,在最後申請補助時,你是否知道上情?)因為申請的數字,是上面開完會給我的數字,結訓後申請的數字,也是上面給我的數字,那時候知道這些情形,(問:妳既然知道實際補助295,390元,但你們實際只支付巨匠電腦87,000元,在最後申請補助時,為何不據實申請?)上面叫我做,我就做,總幹事會跟理事長溝通,溝通完就叫我這樣處理,……職訓中心的款是補助給學員參訓費用,錢是撥到職總,學員在受訓時,會先繳參訓的保證金,職訓中心款項撥付後,我們就會依不同身分退還給學員,所有的事都是上面指示,兩位理事長交接時,張理事長的章當天就拿回去,劉理事長同一天就放這顆章在我的座位,這顆章嚴格講不是由我保管,而是放在辦公室使用,那個抽屜從來沒有鎖,任何人都可以拿,雖然劉進發章是98年12月拿回去,但不代表他拿回去後,在這之前所有的章不是他自己蓋,如張理事長當時放便章在辦公室是一樣作用,劉理事長也有自己的事要處理,若碰到緊急事情要用章,就可以做用,他就會授權使用,申請報這些錢,要看送出的時間點,如果是最後一天截止日,那就是緊急事件,但一定會先跟總幹事報告,無誤之後總幹事也會跟劉理事長報告,才用印,而且印象中,有一兩次非常緊急,總幹事還自己開車送去五股北區職訓中心等語(見偵卷㈡第79至86頁);於檢察官102年2月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北區職訓中心函附97年傳統經絡推拿抒壓基礎班第一期、98年傳統經絡推拿抒壓基礎班第一期、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一期、花藝設計班第一期、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之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經費明細表)這是提案的時候製作,是我在基市職總辦公室製作,如果訓練期間是1到6月,算上半年,7到12月算下半年,我印象中若是上半年應該是在上一年的年底提出申請,下半年應該是何時我忘記了,所有申請開班的作業都是在職訓局TIMS系統填寫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經費明細表,課程結束後也是在TIMS系統填寫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可是所有的費用、明細,都是由總幹事游茗任與劉進發討論之後,游茗任給我的數字,交由我登打,因為張金村他自己有工作,他很少打電話或到辦公室,大小事游茗任都找劉進發討論,97年傳統經絡推拿抒壓基礎班第一期,只給講師陳璧雄1,200元,而提出申請寫1,600元,張金村應該是不清楚,因為提班都是游茗任總幹事與劉進發討論後,給我的數字,提班的細節張金村理事長是不知道的,上次開庭有問我是否知道1,600元講師費,講師費像我方才說的,所有明細都是游茗任跟劉進發討論後,由游茗任交辦我寫、登打,因為電腦只有我會,所以就是我做(見偵卷㈡第135頁至第137頁背面);續於本院103年2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記得是95年間開始任職於基隆市職業總工會到100年那年的過年前好像1月止,當時劉進發是副理事長,我離開那屆,99年改選,改選的時候才擔任理事長,我是看報紙去應徵的,那時候好像是寫會計,劉進發跟我講的是秘書,所有的事情都做,因為會務人員沒有很明確,除了總幹事之外,沒有很明確的一個職掌,當時總工會的職員就一個總幹事游茗任,還有我,兩個人而已,當時我去的時候,因為他們以前已經有班別在做了,那時候上的課是市政府補助的,還不是職訓局,反正都是承襲以往,他們開什麼班,他們就開什麼班,我聽到的、看到的都是總幹事游茗任打電話跟副理事長劉進發報告,跟他講說今年市政府給我們什麼班別,我們還是開哪些、哪些班,這些班都是跟以往一樣的,所有聯繫過程都是游茗任去聯繫,私底下他都會再跟劉進發研究、討論,討論完之後會跟我們理事長報告,游茗任進辦公室的時候會跟我講說他有跟劉進發討論要怎麼辦,而且開班的時候,比方講說在巨匠電腦開訓的時候,或者是烘培班開訓的時候,他都會去,有一個儀式,市政府的人員會到,結訓的時候,他也都會邀劉進發過去,(提示偵卷㈡第1頁背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區北區職訓中心的101年10月11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基隆市總工會申請辦理97年度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1期、98年花藝設計班第1期、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的5個班次電子檔是職訓局網路上面KEYIN的,是我K
EY IN的,所以這個表也是從職訓局的網路上面KEY IN完之後列印下來的,所以它有一個職訓局的浮水印在,至於你問數字給我的,不是我個人的意願,是游茗任他用手寫的,工會裡面兩個成員,只有我會,所以他們就叫我做,游茗任跟劉進發討論過後,我是下載空白表格給游茗任,游茗任填完、算完之後,我按照游茗任給我表格上面的數字逐字KEY上去,上班的時間游茗任有跟劉進發電話聯繫過,有聽到過,(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87號卷二第1頁背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區北區職訓中心的101年10月11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那時候是由總幹事游茗任先跟他們聯繫,因為從我去之前,他們市政府的所有電腦課程都是在巨匠辦理的,不管是哪一個年度,只要是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的這個班別,我去之前,市政府的勞教就有開過這個班,一直都是也都這個老師上,所以也是游茗任去跟他聯繫的,所謂這個班就是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跟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都是同一個,所有的班別都是手稿,表格的手稿都是游茗任他算完之後給我KEYIN的,當然他們給我的資料KEY上去之後就是1,600元,那時候所有班別好像都是寫1,600元,提案過了之後,勞委會公文給我們說提案的班別是哪些,網路上一公告的時候,我有跟游茗任講說我們提的班有哪些班核准了,同時呢,應該是游茗任打給劉進發說我們拿到哪一班了,所以第一時間,我記得楊明麗的事情是我聯絡的,是劉進發打電話給我說「曹小姐,妳快一點,妳現在聯絡老師來辦公室,我要跟她講」,要準備開班的那些程序了,所以你剛所提到的花藝設計班楊明麗老師是我打電話聯絡她,請她什麼時候到辦公室來,所以楊明麗老師我是先跟她聯繫說她的意願之後,要談課程到辦公室來,是劉進發請我聯繫她,那時候我才第一次碰到楊明麗她本人,至於鐘點費劉進發會問我「我們這班講師費是多少、材料費是多少、教材費用是多少」,種種的費用劉進發會再問我一次,我就把表格攤開來給他看,就是剛剛講的這個核准的表格,我跟他講怎樣怎樣,所以師資1,600元他也知道,材料費申請多少,我們上網申請核准的是多少,他也清楚,所以後來他們就到辦公室之後,就坐在沙發上面談,是由劉進發跟老師談的,劉進發講完之後有跟我講,在帳簿上面都有,因為現在時間很久了,如果我沒有記錯是800元,詳細的數字必須要看帳簿,材料費多少錢我忘了,有給楊明麗老師,但是都不是跟職訓局核准的金額一樣,比職訓局核准的金額低,除了花藝設計班是這樣的情形以外,其他三個所謂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的情形也是一樣,也都是劉進發跟老師談,因為傳統班這個是以前市政府補助給職業總工會,也就是我來之前他們就已經在上課了,他們就是比照市政府給他們的經費給他,當時我記得好像是1,200元,材料費是實支實付,說實在,就是老師請多少我們就給他多少,老師會跟我們講說大概一個人多少錢,劉進發他看了之後就同意老師的說法就給他,給老師的這個金額,比報給職訓局低,98年度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是總幹事上班的時候電話先跟巨匠的主任,當時那個主任姓什麼我忘記了,個子很高,比我還高,他們講完之後,她有傳真一個報價單,報價單經過職總確認蓋章回傳過之後,就是用那個費用來請,這個多少錢總幹事第一時間也都有先跟劉進發通過電話,他確認之後才蓋章回傳給巨匠電腦,他們就這樣處理,同樣的,巨匠電腦跟傳統經絡的那個老師,他們都是從市政府開勞教課程的時候一直跟的,總幹事跟巨匠那邊聯絡的時候,是在勞委會職訓中心已經核准開這個班之前,因為你要提案的時候就必須要有很多資料,這些資料除了他們的硬體設備資料、核准資料,比方說消防檢查、建築安全檢查之外,還必須要有老師的資料,還必須要有課程表,所以這一定是由巨匠提供的,(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87號卷一第31頁)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實際支付給巨匠電腦的錢要看帳冊,所有的東西都必須要看帳冊,以帳冊的依據為主,因為帳冊的部分支出證明都在傳票的後面,傳票蓋章是我簽了之後,我完成之後,為什麼會完成這張傳票上面的金額,也是經過劉進發跟老師討論,或是他最後決定的金額,確認了之後我才開,開完之後總幹事蓋完章,蓋完章才經過理事長蓋章,才支出的,上面那個報價日期是2009年3月9日,這個日期確實就是巨匠電腦當初報價的日期,101年度偵字第287號卷一第10頁這個,98年度的訓練班別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的下一欄,課程班別課程編號、訓練人數、起迄日期,這個起迄日期上面寫的是2009年4月29日到2009年6月19日,這個起迄日期是上課跟結訓的時間,如果說由這個4月29日開課的話,我們往前推算是3月9日,所以應該就是職訓局核准之後他們才確認這個金額,因為確認到招訓會有一段時間,不可能那麼近的時間他們就核准了,我是由這個來推算,一定是核准我們,我們才去著手進行招訓的事情,才會有確認這個,因為3月9日到4月29日才幾天,1個多月不到2個月的時間,傳報價單的時候,是職訓局已經核准開設這個班別,如果以我剛剛所講的這2張來推算時間,應該是已經把相關的訓練計畫陳報給職訓局,並且經過職訓局的核准,巨匠電腦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金額跟其他的班別一樣,都是由游茗任用手稿的部分給我填的,我知道實際上支付給巨匠電腦的金額與報給職訓局的金額是不符的,如果以巨匠電腦來講,報價單來的時候就知道不符了,(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87號卷二第23至26頁)這張表就是結訓,它上面寫的很清楚,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的一個申請書,這個有實際參訓是23人,錢都有撥給學員,而且這個東西都必須要回傳給職訓局,說他們已經簽了,已經還給他們了,他們有蓋章或是簽名,應該都是蓋章,學員都有拿到這些款項,依照他們的身分別,看是全額補助或者是他們要支付百分之二十,都有列冊,所以講到這個容我再插一下話,所以說以這班來講,我們雖然一個人是補助2,710元加上10,840元,就是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一個人的經費職訓局全額補助的話是13,550元,13,550元這裡面就是包括鐘點費、教材費、材料費、場地費、宣導費、行政費用跟工作人員這種種的費用,後來支付給巨匠是8萬5千元來講,雖然這中間的差額我知道,事後我知道他是要這樣子做,所謂這樣做包括他材料費給不足、講師費給不足,我雖然知道,但是在結訓申請費用的時候,這些費用的金額我沒有辦法去更改它,依照實際支付的金額來申請,這個我是沒有辦法動的,即使我知道,因為這個是職訓局他們的系統,當初申請核准的時候,應該是說他們要求訓練單位按實際支付核准的金額來辦訓,系統都是職訓局的網路系統,他要有一個帳號、密碼,當初要申請的時候,職總是用我的個人名義,包括我的身分證字號我必須要填,我的總總他們要求的資料我填,要用我的自然人憑證上去才可以,外人是不行的,他們核准之後,我們就必須要按照他,比方講,他的鐘點費一個小時就是要給1,600元,我就必須要給1,600元,假設我用800元實際支付,理事長他後來跟老師談的是800元,我雖然知道,但是最後結訓的時候,他系統上面是不能去更改的職訓局一旦核准了我就不能改,這個你可以請教職訓局的人員,我剛剛又回過頭來講,像理事長請那些老師到辦公室談的時候,理事長也知道,他知道申請職訓局核准的是1,600元,但是他為了考量工會的總總原因,這我不知道也不便參與,最後指示我的是說「曹小姐,這一班我跟老師講好了,1,200元還是800元,到時候我們就是這樣付給他」,所以這個系統我是不能去動它,我一直覺得我很無辜的就是在這裡,會務人員我要求的只是一個工作,我雖然是基本工資,但是我做那麼多,我也默默承受,學員得到他們想要學的東西,老師跟學員相處也很愉快,大家都很好,但是我無奈的是說這個章我必須要去蓋它,我不蓋的話會怎麼樣,學員、老師都損失拿不到,最後情況大家都可以想像得到,職訓局最後補助給我們29萬5,390元,我必須要退還給學員依照他們的身分別、他們所繳的費用,他們所繳的費用職訓局也給我們了,學員來報名我們就收一半的錢,這個錢也放在職總,結訓的時候再還,等於還是補助這麼多,再扣掉該給老師的,比方講說巨匠的8萬5千元,再扣掉8萬5千元,全額還是在職總,任何一個班別都是這樣子,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全部的成本就是8萬7千元,實付是8萬5千元,他的報價單是8萬7千元,就是這個班實際上的成本,(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87號卷一第32頁)因為市調站有一次是通知我到他們那邊跟他會合,也沒有跟我講會合要做什麼,我到了才知道,他們請專人帶我到職總去,因為我一直跟他講說所有實際支付的東西,實際支出多少都在職總,帳冊上面有實際支出的金額,所以他叫我去找在哪裡,包括說總幹事一直講說有一個老師,所有不管是老師或是什麼,只要是職總支付的時候,我都會有給廠商、老師的一個簽收簿,這本簽收簿他們一直找不到,所以他會同我要去找,當時市調人員會同我去找,就是找不到這本所謂的廠商簽收簿,但是帳冊有找到實際支出的金額,所以才確認是這個8萬5千元,為什麼要扣,憑單後面都有記載,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花藝設計班兩位講師陳璧雄跟楊明麗講師,支付講師費的時候有請他們簽收,單次結算總額給付的時候給他簽收,我記得楊明麗老師,因為職總沒有支票,他們是在合庫申請,我到的時候他們都已經做好了,以前的小姐也是這樣做,他們是在市區的合庫銀行,帳號是開在那裡,職訓局核准之後,款項下來了,我就申請該支付的各項款項,每一個項目我都有一個支出憑證,包括傳票還有它的憑單在上面,我蓋完章,因為那個支票當初申請的時候是一個會務人員跟總幹事還有理事長的3個章,還有一個是工會的小章,除了我、會務人員、總幹事的章都固定放在工會之外,理事長是親自蓋章的,不是工會的那顆便章,他看完都蓋完章之後,再拿到合庫去領款,給該支付款項的人,因為我記得我第一次還第二次支付給楊明麗的時候,我都會考慮到對方的交通的方便性,因為工會在山上,合庫在市區,所以我有打電話跟楊老師講說「楊老師我現在到合庫去領款,要支付妳這次的款項,妳要不要會同我到合庫,我幾點會到合庫,我領了錢妳直接在合庫領就好了,妳蓋完章給我就好了」,但是她跟我講說「曹小姐要不然這樣子好不好」,因為楊老師好像也是住在東信路附近,她就跟我講說「曹小姐要不然這樣子,妳拿到彰化銀行請我老公代收」,所以那次楊老師的款項我是領了之後,我拿到彰化銀行的二樓,她先生是在二樓那邊任主管,所以那次是她老公在那個廠商簽收簿簽章的,至於陳璧雄老師是用匯款的,所以會有一個匯款單在傳票後面,每次的動作都是這樣子,不是他本人簽名,其他公司的話會有會務人員或是工作人員他會帶公司章來,同樣都在那本簽收簿上面蓋章,就是跟陳璧雄老師、楊明麗老師約定好一堂課多少錢,然後等課程結束後一次總額給付的方式這樣子,開課的部分是由勞教小組來決定的,勞教小組的召集人都是理事長,工會在決定要去申請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的時候,一定就是要有一個可以上網作業的一個代表人,一個作業人員,這個就必須要有一個申請表,申請表要回傳,回傳之後他們開了我們的權限之後,這個代表人才可以用自然人憑證上職訓局的網站去做所有的相關作業,包括剛剛我所講的提案,提案就是有一個訓練經費的一個計算表,當然職訓局會先開一個說明會,說明會說明完之後,做剛剛我所講的這些動作之後,在期限內我們提班,職訓局再核准公告,公告之後我們才可以做下面的招訓動作,班別那時候都是總幹事跟劉進發討論完之後,他們才告訴我說我們準備要開哪些班,相關的作業所需要的那些包括師資的資料,還有剛剛所講的師資的鐘點費、教材費這些,再由總幹事填寫給我,我KEY IN,KEY IN的目的是要申請,在申請的時候就已經有完整的開課的資料,材料費跟講師費,核准以後談更細節的部分,應該講說所有剛剛所講的這些材料費、老師的鐘點費、行政費用,行政費用當然就是有一個比例,就是材料費、場地費這些東西都是總幹事跟劉進發討論完之後告訴我,那時候老師還不知道,因為當初要提案的時候,應該是講說他們兩位討論完之後,我們假設預計我們提案成功了,我們就必須要按照當初所申請的這些費用去執行,實際申請下來之後,為了結餘或者為了種種原因我不清楚,他們會考量到很多事情,比方講說我們1,600元的師資費用他用800元支付,剩下的就有所謂結餘的問題,可以支用,開課的講師費跟材料費這些,是核准班別之後開訓前,工會理事長跟老師所談的,當然怎麼談我不清楚,他會講到說我們這堂課是多少人,我們一堂課準備多少的費用給你,這樣可不可以做,老師會算,老師就會計算說可不可以接這個案子,如果不可以就是談的人他們自己再討論,我們現在所看的核准的這些班,當然就是比當初所提案的班別還要多,比方講這次核准5班,我們不可能只有提5班,一定還要多,我們現在核准的是哪些班別,老師是誰是誰是誰,我們的費用是有哪些哪些哪些,會跟理事長報告,理事長約了老師過來還會再問我一次,我就把這些資料一樣給理事長看,電話中劉進發會講講師費、材料費,也會問,講電話大概的內容就是我們這班總共幾個人,職訓局現在核的一共多少錢,這些錢是包括老師的鐘點費、材料費、教材費這些,各是多少錢,沒有很具體數字也會講一個大概、依據,我聽到的是游茗任跟劉進發報告申請的狀況,以經絡這班來講,他們有提到1,200元,為什麼1,200元,因為以前這個老師跟職總跟了很久,都是給他這個錢,所有的課程每一班,印象裡面是除了經絡班的陳老師是舊有的老師,從市政府的時候,勞教課程都是給1,200元之外,其他都是新老師,都用800元來支付,所以我會這麼的認定,職訓局沒有規定多久向職訓局申請補助,但會很快,像給老師的這些鐘點費是向職訓局申請經費補助發下來以後才給老師的,包括該退給學員的錢也是同時都一起處理的,向職訓局申請的補助經費的申請表上面有所謂的承辦人員、會計主管、單位主管、機關首長,理事長如果有空他會來蓋章,如果沒有空的話他會跟我們講,我出去之前我一定會跟他報告,他如果有空他會來蓋章,我們要出去就是剛剛講的要有3個章,我一定會跟理事長報告,95年到辦公室來上班的時候,總幹事就跟我講說「曹小姐妳也要留一個印章在這邊」,我就說「為什麼要留一個印章」,他說「以前的小姐走了她也是有留一個印章有這邊」,因為他們開合庫的帳號就是有3顆章,1個會務人員,就是他們所謂的會計人員,還有1顆總幹事的章,還有1個理事長的章,再1顆工會的大章在那邊,理事長是1顆便章,這個不是他的印鑑章,所以所有的支付、提款單是理事長的章,理事長必須要來蓋,除此之外理事長會留一顆便章在工會,所以這顆章就是所謂的便章,我要蓋之前,要送提案出去之前,一定是總幹事看過之後,我會跟理事長報告,理事長如果有空他會上來蓋親自蓋,如果沒有的話他會說「妳蓋一蓋趕快送出去」,我記得那2、3年有幾次非常非常的趕,在截止日之前的時候,你如果要當天送出去絕對是來不及,掛號寄出去絕對來不及,所以都是由總幹事親自開車送了兩次,就是這麼趕,理事長如果沒看的話他就是問一班多少錢,他通常問的話都會問一個總金額,(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87號卷二第85頁)這個就是我剛剛所提的,這個章是一個便章,常常有需要的時候就會蓋,以我們這個職訓班別來講,我剛剛講了,提班常常會很趕,因為會有個時間截止日,聯絡理事長,理事長如果有時間他會來看,如果沒時間的話,因為有時效性,就會趕快蓋出去送件提案,就是我剛剛講的意思,如果是他親自來看,他也是用那顆章來蓋,沒有來看,來不及,也是用那顆章來蓋,很趕的要送出去的那些提案,劉進發來不及看提案上面那些,就是像職訓局剛剛那些計算的金額那些數字,就是由總幹事手稿給我填上去的,總幹事是跟劉進發討論過之後,在辦公室他們也有討論我聽到,私下在外面有沒有討論或怎麼樣一個情形我不知道,最後的結果是游茗任給我的,(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87號卷一第15頁)游茗任、劉進發他們兩個討論完之後,因為總幹事也常常不在辦公室,劉進發又常常來關心,他很熱心常常會打電話來關心進度是怎麼樣,他有跟我談到這個部分,會聊到這個部分,本案起訴書相關的資料都有影印在法院102年5月1日勘驗筆錄後面,結訓之後,要跟職訓局申請補助款的時候,那個時候沒有憑證,一直要釐清的地方在這裡,可能會有所誤解的地方就是說,你們一直所謂的憑證,就是要留存、保留若干年,他們隨時會來查的這些憑證,這個憑證沒有做,但是有所謂的實際的憑證就是都在帳冊裡面,就是劉進發要的,剛剛你們給我看的,這些東西不是本人處理的,要留存,就像市政府他們也是一樣,要聚結成冊,比方講說我開這個a班,我花了多少錢,我這個a班的要留一本,就是我這班所有的費用的憑證都在這邊,b班的憑證都在這邊,除了帳冊之外另外要留那本,容我這樣講,因為吵太久了,我還沒離開的時候就在吵了,劉進發一直在跟總幹事要這些東西,因為這些東西不是我做的,我從95年到工會來,不管是市政府的班,或者是98年以後才申請的職訓班,這些費用都不是我做的,也不是我申請的,所以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做,因為職訓局核銷的時候不需要送這些實際支出費用的憑證,因為他們是補助給學員,所以只需要學員的個人資料,他們要求的個人資料,比方講他的身分證、勞保單,這些東西而已,另外你們所謂的支出的憑證,只是留存他們備查,這些備查總幹事沒有做,但是每一個班別有實際支出的憑證,都在我們帳冊的後面,只是沒有另外列冊,我現在可以配合就是扣案的證物裡面都是傳票,傳票後面有憑證,憑證也就是說實際支付的憑證等語甚明(見本院卷三第93頁背面至114頁背面);續於本院103年4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巨匠電腦報價是8萬7,000元這個部分,都是用電話聯繫,我不記得是我跟劉進發報告還是總幹事跟被告報告,(提示本院卷第3宗第98頁背面102年2月14日審判筆錄第24頁)這邊所講的「確認蓋章」是巨匠要求的,我記得好像是一個圓戳章而已,只是一個圓戳章,上面有電話、有住址、有公司名稱的圓戳章,一般公司行號都會蓋,比方郵局掛號信來也是用圓戳章來蓋章,所以就是確認章在回傳的,我忘記誰蓋的,第一時間一定是總幹事跟劉進發先報告的,確認無誤之後才做回傳的動作,一定是這樣,一定是做過確認,我們才會回傳,楊明麗老師是透過學員介紹來的,楊明麗老師在核班之前都沒有來,職訓局公告核准班別之後,第一時間才請她來,劉進發請我打電話給楊老師到基隆市職總,講師費就是在那個時候談的,之前沒有談過,陳璧雄老師是因為我95年到職總工作之前,在市政府的勞工教育已經有合作過了,忘記有無特別再講一次講師費,陳璧雄老師跟楊明麗老師這幾個班別鐘點費的差額我沒有收到,有支出的都會記載在帳上,……勞教小組的會議我沒有參加,因為據我所知,我到那邊還不到四年,他們所有開的班別都是經過勞教小組同意,如果沒有另外開的話,講師費用部分就是沿用以前的慣例,像我知道的是,勞教小組以職訓局這個班別來講的話,他們當初要開的時候有特別開了一個勞教小組,今年我們計畫跟職訓局提的班別是哪些班別,有講到哪一些班別,就這樣子;至於要給老師多少錢,當初我們提案的時候,就誠如幾次庭上都是問同樣的問題,我也講過很多次,所有我們提案的費用及明細,都是總幹事跟劉進發先生討論完之後,總幹事用手稿給我keyin上去的,這些費用都會跟劉進發先生討論過,至於有沒有找其他的理監事討論,這個我就不清楚,但是至少都有跟理事長討論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8頁背面至181頁背面);綜觀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之證述內容以觀,證人即共同被告曹延筱製作上開向北區職訓中心申請支付參訓學員補助款等文書,均需經被告劉進發、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茗任覆核,並確認講師鐘點費等金額無誤後始予以蓋章(或授權其蓋章)後,最後才將上開文件送識訓局完成會計核銷工作,嗣北區職訓中心核撥補助款予基市職總合庫帳戶,要領出支付講師費予陳璧雄、郭建伸、楊明麗或支付訓練款項予巨匠電腦時,仍須被告劉進發蓋合庫之領款章,從而,被告劉進發身為親自核章之主管單位、機關首長,就共同被告曹延筱製作之內容係屬不實仍持以申領講師鐘點費、基隆巨匠訓練費等印章蓋用之情,自難諉為不知。⒊再查,被告劉進發於檢察官101年8月10日偵訊時供稱:(
問:調查站移送你98年辦理電腦訓練1班,獲得補助費29萬5,390元,但巨匠電腦僅收費8萬7,000元,你詐領20萬8,390元,有何意見?)電腦班是97年我還沒當理事長時所做的計畫,我是98年3月25日理事長交接,98年4月1日我們跟前理事長做點交,98年1月7日前總幹事游茗任去申請電腦班,行政工作都是總幹事跟幹事在處理,我負責核章,96年、97年電腦班就有了,如果前任有做,我就比照之前方式處理,(提示巨匠電腦報價單及收據,問巨匠電腦是98年3月9日報價,98年8月7日收費,有何意見?)這核銷的單子,都是我充分授權給總幹事游茗任跟幹事曹延筱去處理,這都是游茗任以前經手的班,然後他來告我,(問:調查站移送你,外聘講師可申請每小時1,600元鐘點費,但實際上僅發給外聘講師800元到1,200元不等之鐘點費,有何意見?)我還沒當理事長前一屆,理監事他們就有這個慣例,我當時也是常務理事,(庭呈理監事會議兩張),第二頁有決議,講師費上限1,200元,下限800元,我是98年剛接任理事長,上一屆的慣例,我不能違反,我也不知道是違法,錢放在總工會裡面,也不是我侵占的,計畫我也不會寫,所以我只能照慣例來處理等語(見偵卷㈠第97至98頁背面);又於檢察官101年9月6日偵訊時供稱:(提示巨匠電腦98年3月9日報價單及98年8月7日收費收據)基市職總98年辦理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支付巨匠電腦多少錢,上面寫8萬7千元,實際上多少我不清楚,(提示基隆市職業總工會辦理「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執行情形一覽表)基市職總98年度辦理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看報表勞委會職訓中心實際撥款29萬5,390元給基市職總,(問:職訓局撥給你們的款項,扣除你們實際支付給巨匠電腦後的20萬8,390元,這錢跑哪去了?)如游茗任所言,這些錢都進基市職總的帳戶,都是游茗任跟曹延筱在處理的,我剛接任理事長時,內部行政作業我不清楚,而且申請所有訓練班都是電腦作業,我不懂電腦,行政作業我都是照慣例處理,巨匠的班上屆也有處理過,我剛接任時,整個付款流程我不清楚,所以游茗任、曹延筱寫多少金額憑證,我就支付給他們,詳細我不清楚,照慣例做,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補助的流程,我跟上一屆理事長一樣,都充分授權給游茗任、曹延筱申請,……游茗任剛說計畫要給理事長跟老師談講師費、材料費等,那些都是游茗任、曹延筱要去擬定的,要怎麼來算這些東西,這些我都不清楚,他們把計畫告訴我,我根據上一屆的班級我就照這個來行事,跟老師談的材料費、講師費等,我都允許他們來代辦,我是接新的,以前有辦過,當然依循以前的,親力親為是真的,當了理事以後,一直跟游茗任、曹延筱說去開班,我當副理事長時,我們都是勞教小組跟我們講,關於怎麼聘請,老師跟誰接洽,都可以問老師,是不是跟我接洽,老師最後會跟我接洽,其餘都是委任游茗任、曹延筱處理的等語(見偵卷㈠第118至121頁);又於檢察官101年10月9日偵查時供稱:(問:向勞委會申請補助295,390元時,你們知道巨匠電腦僅收費87,000元?)整個核銷金額我都是授權游茗任跟曹延筱去處理,事隔那麼久,班次也那麼多,我也剛接任,不記得那麼多,(提示巨匠電腦98年3月9日報價單及98年8月7日收費收據,問:都是寫87,000元,沒有扣掉2,000元的記載,有何意見?)我剛接任都會秉持著之前的程序來做,巨匠是在97年就開始辦,我98年接任理事長後,最後金額會給我看,我會核章,我都是依照總幹事給我的來核,(問:陳璧雄於100年4月28日偵訊時說,100年4月份你跟他說講師費的差額400元當作捐贈給職總,有何意見?)從95或96年陳璧雄就開始教經絡班,我知道他是1,200元,他問我為什麼拿1,200元,我說我們開會最高就是給1,200元,下限800元,我沒有跟他說差額400元當作捐贈,我說慣例以前你們領多少錢就領多少,差額都在職總,我知道最高只能1200元,(問:楊明麗於100年4月28日偵訊時說,100年4月份你跟他說教材費一堂課200元、鐘點費一小時1,600元,你們的作法差額800元,就當作講師捐贈,但他沒有做捐贈的動作,有何意見?)材料費200元是游茗任跟曹延筱跟我講的,講師費是以前慣例,我真的忘記我當時怎麼跟楊明麗講的,我還沒當理事長時,這花藝老師就在就了,以前也是這個金額,也不是我改的,我照慣例處理,捐贈什麼的都是他們之前就談好的,可以問前理事長等語(見偵卷㈠第162至164頁);續於檢察官102年1月3日偵查時供稱:(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98年訓練班別計畫班、訓練經費明細表、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各五份)我沒看這東西,都是委託總幹事游茗任跟曹延筱處理的,(提示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一期98年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所有的章是授權他們去蓋,這五份補助經費申請表我都沒有看過,我的章是放在曹延筱那邊,授權給他蓋,曹延筱應該會告訴我金額下來了,就授權他們去申請,那個我也看不懂,都授權他們,(問:以上提示的5份補助經費申請表都是曹延筱在填寫的?)我沒看到,所以我不知道,我不知道TIMS是什麼,我授權他們去處理,他們會告訴我是什麼,可是我充分授權他們去處理,(問:以上5個班的鐘點費原申請每小時1,600元,職訓中心也是依照你們申請的鐘點費補助,但你們實際上只給講師800至1,200元不等,你們在訓練課程結束後,向職訓局申請補助時,是否都知道上情?)所有的經費都是依循前任理事長跟總幹事游茗任他們所制訂的辦法,我來做裁定,游茗任告訴我以前就定這樣子,說講師費給800或1,200元,但實際上向職訓局申請是1,600元,我也不知道這樣對不對,(問:98年你們向職訓中心申請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訓練費共338,750元,訓練人數預計25人,後來上課人數是23人,你們申請311,650元,實際補助295,390元,但你們實際只支付巨匠電腦87,000元,在最後申請補助時,你們與曹延筱是否知道上情?)這都是充分授權曹延筱、游茗任去處理,我只知道要付多少錢給巨匠,也知道向職訓中心申請大概金額,所以我當時知道補助的金額多於實際支付給巨匠的金額,我以為應該是這樣處理,因為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㈡第60頁背面至第62頁背面);續於檢察官102年1月17日偵訊時供稱:(問:你們明知支付講師鐘點費之800至1,200元,卻向職訓中心申請1,600元,及申請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實際補助295,390元,但你們實際只支付巨匠電腦87,000元,是否認罪?)我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做了這個裁定,所有的會務都是他們在處理,當時處理時為何不說這是不對的,執行的人應該最清楚,(問: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開訓其間為98年4月29日到98年6月19日,此時你已經擔任理事長,有何意見?)這計畫是97年就開始計畫,我後面才做核銷等語(見偵卷㈡第84至85頁);被告劉進發雖辯稱係「所有的經費都是依循前任理事長跟總幹事游茗任他們所制訂的辦法,我來做裁定,游茗任告訴我以前就定這樣子,說講師費給800或1,200元,但實際上向職訓局申請是1,600元,我也不知道這樣對不對,……我只知道要付多少錢給巨匠,也知道向職訓中心申請大概金額,所以我當時知道補助的金額多於實際支付給巨匠的金額,我以為應該是這樣處理,因為我不清楚等語」云云;然參照證人即基市職總前理事長張金村上揭證詞,有關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98年度之辦理,其在任時都授權劉進發副理事長跟總幹事游茗任全權處理,97年申請這些班,都是劉進發副理長跟總幹事去申請的,其在95年1月開始就授權劉進發副理事長處理會務的事,就讓副理事長跟總幹事去處理,如到基層工會開會,跑勞委會,職訓局、招生這些業務乙節,參以,被告劉進發於本院103年9月19日審判時供稱:本院卷七第114至117頁,包括銀行存款、領款紀錄表、所有來往公文、傳票,只要有其簽名表示其有看過,其習慣是有看過就會簽名,98年1至6月會計憑證、98年4月8日後面所附之支出證明單,有其蓋章,其有時候蓋章、有時候簽名,不一定,(問:簽名的話,表示你一定有看過你才會簽名,有時候會蓋章是不是?)對,因為這邊有的做的很細,像有些是轉帳傳票,有時候還要蓋,另外還有一個支出,又很多很細,像支出證明,支出證明多久,今天買什麼,就把它蓋上去,我會看總數多少,我不會拿計算機慢慢來算,不會,沒有那個時間,因為有時候很匆忙過去的時候,會說理事長已經做好了,拿進來給我趕快蓋章要支出出去,錢那邊要去請,要去領錢,所以會趕快蓋一蓋,今天做多少,什麼東西要出去,我會看它的總數,看多少金額,我蓋一蓋趕快來支出出去這樣子,看總金額多少,因為這個牽涉到現金付款乙情(見本院103年9月19日審判筆錄第39頁正背面),且有附表三所示被告劉進發親自簽名之文件,足徵被告劉進發於擔任基市職總之副理事長時,就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流程及內容已多有所悉,其辯稱完全不知情云云,要屬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㈦承上,證人即講師陳璧雄、楊明麗雖對鐘點費差額部分如何
使用,雖無意見,然其等於開課前,對職訓局補助鐘點費1,600元部分,均一無所悉,且參諸證人陳垠誠於本院103年4月7日審理時證稱:補助申請書的申請人都是學員,單位是整筆學員的資料來協助學員申請補助,都是學員申請的,我們撥給學員,我們查核是不是有結訓證書,出席時數有無達到標準,我們就給學員補助,在工會的部分,因為會有工會要協助學員的行政作業,所以我們把錢是撥到工會的帳戶,請工會去轉撥,其實這個錢不是給工會的錢,而是請工會去轉撥的錢,不能說撥到他的戶頭去就是工會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1頁),益徵職訓局所撥款項係用以補助受訓學員,基市職總僅係代轉付之性質,並不表示允許「基市職總」得以將講師鐘點費等款項擅自挪為他用,則被告劉進發明知上開訓練班之講師陳璧雄之鐘點費係1小時1,200元、講師楊明麗係1小時800元,巨匠電腦之訓練費用為85,000元,仍授意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上開訓練班之補助申請表上登載不實內容,據以向職訓局申請補助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而撥款至基市職總等情,已具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主觀犯意甚明,亦堪認定。
㈧再查,本院於102年5月1日請共同被告曹延筱就調查站扣押
之會計憑證、帳簿找出上開班別支付講師費、支付巨匠電腦及由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撥付補助款項之傳票及帳簿勘驗結果顯示:「㈡A、(97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自97年10月2日起至97年11月18日止。傳票日期為97年12月24日共支付72,000元,其中36,000元匯款講師陳璧雄,另36,000元匯款講師郭建伸。支出證明單上記載共60小時。97年總分類帳第31頁付款支出97年12月24日、傳票號碼70,摘要經筋班費借方金額72000元。97年總分類帳第50頁補助款收入,97年9月26日傳票號碼35,摘要北訓OFFICI13名乘以8,050元貸方金額為104,650元。B、(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自98年4月10日起至98年5月27日止。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講師費75,600元。支出證明單上記載師資費63小時乘以1,200元,合計為75,600元。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8年8月3日、憑證號數51,摘要98上經絡班講師費,借方金額75,600元。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7年6月25日憑證號碼35,摘要職訓經絡25名補助款,貸方金額為203,490元。C、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1期自98年8月11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傳票日期為98年11月16日支付講師費75,600元。支出證明單講師費63小時乘以1,200元,合計為75,600元,加上另有5名自費生要支付給講師費8,550元,扣除捐款10,000元,實際支付講師費是74,150元,匯款給陳璧雄。98年總帳第42頁補助款支出98年11月16日、憑證號數97,摘要98下經絡班講師費,借方金額75,600元。98年總帳第66頁補助款收入,97年11月16日憑證號數96,摘要98下經絡16乘以8,550,9乘以6,840,貸方金額為198,360元。D、花藝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8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講師費是50,400元。支出證明單師資費63小時乘以800元,合計為50,400元。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8年8月3日、憑證號數52,摘要98花藝班講師費,借方金額50,400元。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8年7月23日憑證號數44,摘要職訓局花藝班25名補助款,貸方金額為327910元。E、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29日起至98年6月19日止)。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巨匠電腦85,000元,支出證明單記載班費為87,000元,減4位書籍費2,000元,實際支付85,000元。巨匠電腦的報價單是87,000元。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7年8月3日憑證號數53,摘要98PAINTER,借方金額為85,000元。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7年7月23日憑證號數45,摘要職訓局PAINTER23名,貸方金額為295,390元」(見本院卷一第94至96頁);又於103年6月17日勘驗被告劉進發依照本院103年4月11日基院義刑廉102易157字第2877號函所示要求提出之資料,勘驗結果顯示:(三)經證人曹延筱、游茗任從上開資料找出基隆市職業總工會向北區職業訓練中心申報核銷資料:A、(97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是在被告劉進發提出的資料編號第19第116頁。B、(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是在被告劉進發提出資料編號第20第200頁。C、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1期,是在被告劉進發提出資料編號第21第25頁。D、花藝設計班第1期,是在被告劉進發提出資料編號第20第225頁。E、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是在被告劉進發提出資料編號第20第228頁等內容(見本院卷五第195至197頁),對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3年6月3日北分署廣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依來函所附證物、起訴書及勘驗筆錄影本檢視5訓練班次訓練經費編列與支出情形說明如下:㈠97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鐘點費編列9萬6,000元,實際支出7萬2,000元;㈡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鐘點費編列10萬800元,實際支出7萬5,600元;㈢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鐘點費編列10萬800元,實際支出7萬5,600元;㈣98年花藝設計班:鐘點費編列10萬800元,實際支出5萬400元;㈤98年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總經費編列33萬8,750元,僅有巨匠(誤載為所)電腦班費支出憑證金額計8萬5,000元,編列較支出多25萬3,750元之內容,有本院102年5月1日刑事勘驗筆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3年4月18日合金基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基市職總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3年6月3日北分署廣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97年8月7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職業總公會銀行存款領款紀錄表1份、103年7月28日北分署廣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等證(見本院卷一第94至96頁;卷五第1-1至21頁、第186至187頁、第234至254頁;卷七第47至70頁)在卷可稽,並參酌證人李麗英於102年1月3日偵查時證稱:(提示北區職訓中心101年10月11日函附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劃」98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金費申請表「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一期」)他來提案是338,750元,我們是核撥295,390元等語(見偵卷㈡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證人陳垠誠於本院103年7月11日審理時證稱:郭建伸的部分後來是找到資料變更了,那就是允許申請講師鐘點費的,這部分我們回去再更正,法院調的資料都齊全了,場地費租賃的部分,他是有付租金的,沒有問題,以我們上次6月4日這個函為準,可是郭建伸的部分應該是可以支付講師費,其他的部分都沒有變更等語(見本院卷七第7頁背面);證人即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目前承辦人侯培坤於本院103年7月11日審理時證稱:第一個部分有關講師郭建伸的部分沒有意見,他已經來提報變更,我們已經有同意了,所以這個部分是可以給的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至26頁背面),足認被告劉進發與共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共同詐得33萬5,190元(A班鐘點費編列96,000元-實際支出72,000元+B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75,600元+C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75,600元+D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50,400元+E班總經費實際核撥295,390元-支出憑證85,000元=335,190元)無訛。
㈨復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2年1
0月21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98年11月10日所編製編號551815號之付款憑單影本、98年11月11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10月27日(98)基職總發字第109號函文影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98年8月12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97年12月10日所編製編號551912號之付款憑單影本、97年12月10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98年7月21日所編製編號550749號之付款憑單影本、98年7月21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6月30日(98)基職總發字第069號函文影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98年3月13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98年4月29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98年07月21日所編製編號550748號之付款憑單影本、98年7月21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7月8日(98)基職總發字第072號函文影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98年4月2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98年5月7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98年06月23日所編製編號550515號之付款憑單影本、98年6月23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年6月9日(98)基職總發字第057號函文影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98年3月13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各1紙(見本院卷㈡第2頁、第4頁、第5頁、52頁、第54頁背面、第56頁、第58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94頁背面、第197頁正背面、第199頁、第200頁、第241頁、第243頁背面、第244頁、第246頁、第248頁、第333頁背面、第336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103年3月17日北分署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正本1紙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訴願駁回決定書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100年4月25日北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1紙、100年9月15日北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1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7年7月11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B號函文影本1紙暨97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彙整總表(北區職訓中心)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98年3月3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1紙暨98上半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上半年審查彙整總表(北區職訓中心)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98年7月23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1紙暨98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下半年核定訓練單位、班次、人次及補助費彙整表(北區職訓中心)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7年12月29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影本1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經費明細表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班別《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計畫表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班別《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計畫表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班別《花藝設計班》計畫表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計畫《課程名稱: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場地資料表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計畫《課程名稱: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場地資料表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計畫《課程名稱:花藝設計班第1期》場地資料表影本1份、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7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97年提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送件檢核表影本1紙、97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提報訓練計畫單位統計名單、經費明細表(附表六之一)、計畫總表(附表六)影本各1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度訓練班別《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計畫表影本1份、基隆市職業總工會98下半年度提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送件檢核表影本1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暨訓練經費明細表影本各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班別《課程名稱: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計畫表影本1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計畫《課程名稱: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場地資料表影本1份等證(見本院卷㈣第1至4頁、第5至6頁、第6頁背面至第7頁、第9至11頁、第12至16頁、第17至22頁、第24頁、第28頁背面至第29頁、第33至34頁、第36至37頁、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第63頁背面至第64頁、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第66頁背面至第67頁、第96頁、第102至103頁、第110頁背面至111頁、第117頁背面、第123頁、第125頁背面至第126頁、第142頁背面至第143頁)在卷可按,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5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㈩綜上所述,被告劉進發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尚無可採
,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劉進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進發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劉進發與被告游茗任、曹延筱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劉進發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劉進發所犯5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進發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新法規定對被告劉進發並無有利不利之處,自毋庸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又按被告劉進發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已修正,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同條項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上限,是本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劉進發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劉進發較為有利。因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另新法同時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規定,而本案被告劉進發與同案被告游茗任、曹延筱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已如上述,有3人以上之共同正犯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過程,而該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劉進發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劉進發較為有利。因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㈢爰審酌被告劉進發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身為
基市職總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不思以合法正當之方式增加工會收入,而妄以詐欺之方式快速獲得不法收入,使北區職訓中心誤為補助學員訓練費,使公家財物遭受損失,迄今未將詐欺取得之款項繳還被害機關,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本案所詐得之金額,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所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所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同案被告游茗任、曹延筱部分,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基市職總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A班、B班、C班、D班、E
班等5個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即申請參訓學員補助費,北區職訓中心將參訓學員訓練補助費匯款予基市職總帳戶或各參訓學員之函文,及基隆職總收到北區職訓中心匯款入帳之存摺明細。
㈠A班:
⒈基市○○於00000000000000000村○○000號函北區職
訓中心檢送A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款明細表、支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見偵卷㈡第12頁)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7年12月10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14人之訓練補助費10萬4,650元,近日匯入各參訓學員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8,050元×80%×5人+8,050元×100%×9人=10萬4,650元)(見本院卷二第58頁)⒊基市職總於97年10月17日收入參訓學員費用計11萬2,700元,
於同日存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額11萬2,220元(註:11萬2,700元扣除另筆支出獎狀紙480元,實際存入11萬2,22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存摺)㈡B班:
⒈基市職總於98年6月9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57號函北區職訓
中心檢送B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據、領款明細表、支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見偵卷㈡第27頁)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6月23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20萬3,49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二第248頁)⒊基市職總於97年6月25日收到補助參訓學員費用計20萬3,490元
,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匯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額20萬3,49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存摺)㈢C班:
⒈基市職總於98年10月27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109號函北區職
訓中心檢送C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據、領款明細表、支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見偵卷㈡第15頁)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11月1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19萬8,36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二第5頁)⒊基市職總於98年11月12日收到補助參訓學員費用計19萬8,360
元,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匯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額19萬8,36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存摺)㈣D班⒈基市職總於98年6月30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69號函北區職訓
中心檢送D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據、領款明細表、支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見偵卷㈡第19頁)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7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32萬7,91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二第109頁)⒊基市職總於98年7月23日收到補助參訓學員費用計32萬7,7910
元,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匯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額32萬7,91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存摺)㈤E班⒈基市職總於98年7月8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72號函北區職訓
中心檢送E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據、領款明細表、支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見偵卷㈡第23頁)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7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3人之訓練補助費29萬5,39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二第200頁)⒊基市職總於98年7月23日收到補助參訓學員費用計29萬5,390元
,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匯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額29萬5,39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存摺)附表二:基市職總支付講師費、電腦班之費用傳票、總分類帳㈠A班、⒈傳票日期為97年12月24日共支付72,000元,其中36,000元匯款
講師陳璧雄,另36000元匯款講師郭建伸。支出證明單上記載共60小時。(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本院卷一第97頁)⒉97年總分類帳第31頁付款支出97年12月24日、傳票號碼70,摘
要經筋班費借方金額72,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8頁)⒊97年總分類帳第50頁補助款收入,97年10月17日傳票號碼47,
摘要北訓經絡班8050元乘以14貸方金額為112,7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9頁)㈡B班、⒈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講師費75600元。支出證明單上記
載師資費63小時乘以1,200元,合計為75,600元。(見本院卷一第98、99頁)⒉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8年8月3日、憑證號數51,摘要98
上經絡班講師費,借方金額75,600元。(見本院卷一第110頁)⒊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7年6月25日憑證號碼35,摘要
職訓經絡25名補助款,貸方金額為203,490元。(見本院卷一第112頁)㈢C班、⒈傳票日期為98年11月16日支付講師費75,600元。支出證明單講
師費63小時乘以1,200元,合計為75,600元,加上另有5名自費生要支付給講師費8,550元,扣除捐款10,000元,實際支付講師費是74,150元,匯款給陳璧雄。(見本院卷一第100、10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本院卷一第102頁)⒉98年總帳第42頁補助款支出98年11月16日、憑證號數97,摘要
98下經絡班講師費,借方金額75,600元。(見本院卷一第111頁)⒊98年總帳第66頁補助款收入,97年11月16日憑證號數96,摘要98下經絡16乘以8,550,9乘以6,840,貸方金額為198,360元。
(見本院卷一第113頁)㈣D班、⒈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講師費是50,400元。支出證明單師
資費63小時乘以800元,合計為50,4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3、104頁)⒉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8年8月3日、憑證號數52,摘要98
花藝班講師費,借方金額50,4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8頁)⒊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8年7月23日憑證號數44,摘要
職訓局花藝班25名補助款,貸方金額為327,910元。(見本院卷一第112頁)㈤E班、⒈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巨匠電腦85,000元,支出證明單記
載班費為87,000元,減4位書籍費2,000元,實際支付85,000元。巨匠電腦的報價單是87,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5、106頁;巨匠電腦報價單,本院卷一第107頁)⒉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7年8月3日憑證號數53,摘要98
PAINTER,借方金額為8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8頁)⒊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7年7月23日憑證號數45,摘要
職訓局PAINTER23名,貸方金額為295,390元。(見本院卷一第112頁)附表三:被告劉進發簽名之文件㈠基市職總銀行存款領款記錄表:帳號568591號
⒈98年5月5日:職訓經絡班書本20本,金額2,400元
花藝班材料、教材費,金額47,425元(見本院卷五第145頁)⒉98年6月3日:花藝班花材費,金額37,800元(見本院卷五第
146頁)⒊98年6月30日:退還職訓經絡班學員費,金額96,615元(見
本院卷五第148頁)⒋98年8月3日:北訓經絡師資費,金額75,600元
北訓花藝班師資費,金額50,400元退還花藝班學員預繳款,金額158,535元退還Painten班學員預繳款,金額116,6250元北訓巨匠電腦班費,金額85,000元(見本院卷五第149頁)⒌98年9月3日:經絡班班老師班費,金額42,000元(備註:理
事長指示與陳老師協議後再行付款)(見本院卷五第152頁)⒍98年10月9日:經絡班結餘,金額28,000元(備註:陳壁雄
捐款)(見本院卷五第153頁)⒎98年11月16日:98下經絡絡班講師費,金額74,150元
退回經絡班學員保證金,金額91,485元(見本院卷五第156頁)㈡基市職總向北區職訓中心申請核銷文件
⒈98年6月9日(98)基職總發字第057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B班
結訓核銷相關資料。(見偵卷㈡第27頁)(見本院卷五第204頁)⒉98年10月27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109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
送C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見偵卷㈡第15頁)(見本院卷五第205頁)⒊98年6月30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69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
D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見偵卷㈡第19頁)(見本院卷五第206頁)⒋98年7月8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72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E
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見偵卷㈡第23頁)(見本院卷五第207頁)㈢基市職總向北區職訓中心提報訓練計畫文件
⒈98年5月5日(98)基職總發字第030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本
單位辦理「98下半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提報訓練計畫相關資料。(見本院卷五第214頁)㈣基市職總98年會計憑證568591帳號(基隆市調查站扣押物編號
13號)「轉帳傳票」自98年4月2日起至98年12月25日轉帳號數自20號起至115號)㈤北區職訓中心將訓練補助費匯款予基市職總之公文⒈B班:
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6月23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20萬3,49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七第114頁)⒉C班:
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11月1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19萬8,36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七第115頁)⒊D班
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7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32萬7,91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七第117頁)⒋E班
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7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參訓學員23人之訓練補助費29萬5,39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七第116頁)附表四:扣案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 備 註 │├──┼──────────────────┼─────────┤│ 1 │97年總分類帳1本。 │102年度證字第659號│├──┼──────────────────┼─────────┤│ 2 │97年會計憑證#568591乙本。 │ 同 上 │├──┼──────────────────┼─────────┤│ 3 │98年1-6月會計憑證1本。 │ 同 上 │├──┼──────────────────┼─────────┤│ 4 │98年度7-12月會計憑證1本。 │ 同 上 │├──┼──────────────────┼─────────┤│ 5 │98年會計憑證#568591乙本。 │ 同 上 │├──┼──────────────────┼─────────┤│ 6 │97年銀行存款領款紀錄表21張。 │ 同 上 │├──┼──────────────────┼─────────┤│ 7 │97.98職總工會電腦帳證資料光碟1片。 │ 同 上 │├──┼──────────────────┼─────────┤│ 8 │97年總分類帳#568591乙本。 │ 同 上 │├──┼──────────────────┼─────────┤│ 9 │97年現金簿1本。 │ 同 上 │├──┼──────────────────┼─────────┤│ │98年總分類帳1本。 │ 同 上 │├──┼──────────────────┼─────────┤│ │98年現金帳1本。 │ 同 上 │├──┼──────────────────┼─────────┤│ │98年總帳1本。 │ 同 上 │├──┼──────────────────┼─────────┤│ │銀行存摺1本。 │ 同 上 │├──┼──────────────────┼─────────┤│ │97年1-8月會計憑證1本。 │ 同 上 │├──┼──────────────────┼─────────┤│ │97年9-12月會計憑證1本。 │ 同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