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3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贐耀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36、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壹點肆肆肆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贐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26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90、436、473、552、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共計 1.4446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贐耀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時、地,先後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 包(驗餘淨重共計1.4446公克),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觀字第1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聲請人於民國 102年5 月7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26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90、436、473、552、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於102年2月28日警詢及偵訊筆錄、102年3月5日警詢筆錄、102年3月25日偵訊筆錄各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13日及4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證物照片9張(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436號卷第7至12頁、第14至15頁、第41頁、第44頁;102年度毒偵字第586號卷第 6至20頁、第65頁)及各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袋,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包裝之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實稱毛重0.4840公克、驗餘淨重0.2838公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小包(含包裝袋,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包裝之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實稱毛重1.6210公克,驗餘淨重1.1608公克),分別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一分局以鑑驗試劑及聯勤二零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含有安非他命反應,有各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紙在卷供參(見102年度毒偵字第436號卷第13頁、102年度毒偵字第586 號卷第22頁),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2年3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2年4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436 號卷第42頁、102年度毒偵字第586號卷第62頁)。是上開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4 小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至於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鴻均附表:
┌─┬─────┬─────┬──┬──────┬──────┬─────┬──────┐│編│ 案 號 │ 施用時間 │施用│ 查獲時間 │ 查獲地點 │ 扣案物 │扣案毒品鑑定││號│ │ │地點│ │ │ │報告 │├─┼─────┼─────┼──┼──────┼──────┼─────┼──────┤│1│臺灣基隆地│102年2月28│不詳│102年2月28日│基隆市七堵區│甲基安非他│交通部民用航││ │方法院檢察│日下午2 時│ │下午2時5分許│明德一路142 │命1 包(實│空局航空醫務││ │署102 年度│50分為警採│ │ │號查獲 │稱毛重0.48│中心102年3月││ │毒偵字第43│尿往前回溯│ │ │ │40公克、驗│1 日航藥鑑字││ │6號 │96小時內之│ │ │ │餘淨重0.28│第0000000 號││ │ │某時許 │ │ │ │38公克) │毒品鑑定書 │├─┼─────┼─────┼──┼──────┼──────┼─────┼──────┤│2│臺灣基隆地│102年3月25│不詳│102年3月25日│基隆市仁愛區│甲基安非他│交通部民用航││ │方法院檢察│日凌晨1 時│ │1時20分許 │仁一路與愛四│命3 包(實│空局航空醫務││ │署102 年度│45分為警採│ │ │路口查獲 │稱毛重共計│中心102年4月││ │毒偵字第58│尿往前回溯│ │ │ │1.6210公克│3 日航藥鑑字││ │6號 │96小時內之│ │ │ │,驗餘淨重│第0000000 號││ │ │某時許 │ │ │ │共計1.1608│毒品鑑定書 ││ │ │ │ │ │ │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