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海昇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五行「警詢代號0000甲甲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警詢代號0000甲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小潔」之警詢代號記載「0000甲000000」,係「0000甲000000」之誤寫,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