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安處分人 湯傑米上列聲請人因受保安處分人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3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傑米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保安處分人湯傑米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保字第41 號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0 年3月4日以100年度侵聲字第1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惟受保安處分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4月15日以100 年度侵抗字第6駁回抗告而確定,並自100年5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執行迄今。茲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3年3月18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保安處分人在執行期間,經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而認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爰依刑法第91條之1 及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作業要點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保安處分人即受刑人湯傑米因犯刑法第221 條強制性交未遂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7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將於100年4月11日屆滿,因受刑人於接受性侵害身心輔導治療後,經臺灣臺北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未來再犯風險仍高,仍有繼續治療必要之事實,亦經聲請人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0年2月15日北監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篩選會議紀錄、新收評估會議紀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治療成效報告書、治療評估會議紀錄、入監評估報告書、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各1 份為證之函陳報受刑人未來仍有再犯風險,有繼續治療之必要,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91條之1、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對受刑人宣告強制治療,嗣經本院於100 年3月4日以100年度侵聲字第1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惟受保安處分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4月15日以100年度侵抗字第6駁回抗告而確定,並自100 年5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執行迄今,亦有本院100 年度侵聲字第1 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受保安處分人湯傑米前案紀錄各1 件在卷可徵。茲受保安處分人湯傑米接受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3年度第2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保安處分人湯傑米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而認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等情,有上開本院100年度侵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抗字第6號抗告駁回之刑事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3年3月18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及其檢附相關資料、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及其檢附相關資料、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強制治療執行指揮書、本院98年度訴字第780 號刑事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3 年度第
2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之節本各1 件附卷可稽。是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