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豪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建毅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