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金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函詢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解釋,迄今未獲函覆,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