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哲緯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沈哲緯被訴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哲緯被訴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