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諺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交通肇事等案件,前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3 年12月26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調查之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1 月15下午3 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