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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智簡上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麗竹

張小停楊寶珠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一百零三年度基智簡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本院第一審簡易庭以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量處被告各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均緩刑二年,並分別於各被告主文項下依法諭知沒收,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第一審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記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等語,應補充、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餘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如附件)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據告訴人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約翰威立公司)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就約翰威立公司如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2、10、11之著作整本掃瞄販售,侵害著作權情節嚴重,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後態度不佳,量刑尚屬過輕等語。惟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此觀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意旨闡釋甚明。經查,原審業已針對科刑時所審酌注意之情狀,及予以被告緩刑之原因,詳細列載於判決書內(原審判決第十頁,原審判決理由欄第三、㈣、㈤點),其量刑及宣告緩刑,業已考量各項情狀詳為審酌,並無違法或不當。且檢察官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況被告陳麗竹、楊寶珠分別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與約翰威立公司、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智勝文化公司)達成和解,有約翰威立公司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檢附約翰威立公司與被告陳麗竹之和解協議書)附於本院卷可稽,及智勝文化公司與被告楊寶珠之和解筆錄附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二號卷宗可憑,綜上,本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智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小停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號13樓陳麗竹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居基隆市○○區○○街○○○○○號3樓楊寶珠 女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號上列被告等因違法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8號)及提出補充理由書(103年度蒞字第420號),嗣全體被告於本院103年2月18日準備程序(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均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全體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並經全體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小停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麗竹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及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之電子檔重製物、編號3至編號9及編號12所示之版權頁電子檔均沒收之。

楊寶珠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3至編號14所示之版權頁電子檔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麗竹為實際營業址設基隆市○○區○○街○○○ 號「北海影印社」(登記營業地址為基隆市○○區○○街○○○○○號3 樓,對外以北海專業影印輸出中心為名)之負責人,在店內設置兼具掃描功能之影印機,專以收費代客掃描、影印或列印文件、書籍資料為主要營業項目,並僱請店員張小停在店內操作上開影印機,從事代客掃描、影印或列印文件、書籍資料之工作。楊寶珠為址設基隆市○○區○○街○○○號1樓「益文影印社」(對外以益文影印文具電腦為名)之負責人,在店內設置兼具掃描功能之影印機,專以收費代客掃描、影印或列印文件、書籍資料為主要營業項目,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張小停明知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語文著作「Public Finance

(Sixth Edition)」為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Inc.,下稱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係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未經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明知上開書籍之版權聲明頁,載有著作人、發行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等內容,係屬私文書,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翻印,竟於民國101 年10月6、7日間某時,在上址北海影印社內,與持該書籍前往影印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共同基於擅自重製他人語文著作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接受上開顧客委請,以每頁新臺幣(下同)1 元之價格,並以操作店內擺設影印機從事文件影印之方式,擅自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所提供內含版權聲明頁之該書籍,予以整本翻印重製,並裝訂成如附表編號2所示「Public Finance(Sixth Ed ition)Ⅰ」、「Public- Finance(Sixth Edition)Ⅱ」兩冊,足以生損害於該書籍之著作人、發行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㈡陳麗竹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10、編號11所示之

語文著作「COMMUNICATION SYSTEMS(4TH EDITION)」、「Automatic Control Systems(Ninth Edition)」、「Mastering Autodesk Navis works 2012」、「Mastering Autod

esk Revit MEP 2012」,均為美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JOHN WILEY & SONS,INC.,下稱美商約翰威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係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未經美商約翰威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明知上開書籍之版權聲明頁,及如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9、編號12所示語文著作「Field and Wave Electromagnetics(Second edition)」、「漁具漁法(II)」、「交通政策白皮書:運輸」、「水產養殖概論」、「淡水捕撈學(第二版)」、「水產品加工與儲藏」、「GREEN BUILDING DESIGN AND CONSTRUCITCON」、「漁業管理」之版權聲明頁,載有著作人、發行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等內容,係屬私文書,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翻印,竟於不詳時間,在上址北海影印社內,與持上開書籍前往掃描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共同基於擅自重製他人語文著作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接受上開顧客委請,以每頁1 元之價格,以操作店內擺設影印機從事影印掃描之方式,擅自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所提供內含版權聲明頁之書籍,予以整本掃描重製,並儲存於店內之電腦主機硬碟內,藉此侵害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10、編號11所示書籍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所涉侵害如附表二編號3 至編號9 、編號12所示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均未據告訴),且藉由開啟上開所有書籍之電子檔案時,在電腦螢幕顯示器上即會顯示出書籍內版權聲明頁屬準私文書之電磁紀錄,足以生損害於該書籍之著作人、發行人及著作財產權人。㈢楊寶珠明知如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語文著作

「資訊管理(四版)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創意思考(Creative Thinking)」,分別為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智勝文化事業公司)及新文京開發出版有限公司(下稱新文京開發出版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智勝文化事業公司、新文京開發出版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於不詳時間,在上址益文影印社內,與持該書籍前往影印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共同基於擅自重製他人語文著作之犯意聯絡,接受上開顧客委請,以每頁0.7 元之價格,並分別以操作店內擺設影印機從事文件影印之方式,擅自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所提供之書籍「資訊管理(四版)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予以整本翻印重製,並裝訂成冊(未含版權聲明頁),及以操作店內擺設影印機從事影印掃描之方式,擅自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所提供之附書籍「創意思考(Creative Thinking)」,予以整本掃描重製,並儲存於店內之電腦主機硬碟內;又明知上開書籍「創意思考(Creati ve Thinking)」,及附表二編號14所示語文著作「環境工程( Environmental

En gineering Third Edition第三版)」之版權聲明頁,載有著作人、發行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等內容,均係屬私文書,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翻印,竟於不詳時間,在上址益文影印社內,與持上開書籍前往掃描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接受上開顧客委請,以不詳之代價,以操作店內擺設影印機從事影印掃描之方式,擅自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顧客所提供內含版權聲明頁之書籍,予以整本掃描重製,並儲存店內於電腦主機硬碟內,且藉由開啟上開所有書籍之電子檔案時,在電腦螢幕顯示器上即會顯示出書籍內版權聲明頁屬準私文書之電磁紀錄,足以生損害於該書籍之著作人、發行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嗣於101 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北海影印社、益文影印社處,先後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重案組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並在北海影印社店內扣得書籍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原版書籍1本、附表一編號2所示該書籍之影印裝訂本2 本、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電腦主機3臺,另在益文影印社店內扣得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書籍之影印裝訂本1本、附表三編號4所示電腦主機1臺,而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麥格羅希爾公司、美商約翰威立公司共同委由張珮琦律師、陳明良律師暨智勝文化事業公司委由代理人李瑋琦暨新文京開發出版公司委由吳鈺森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嗣全體被告於本院103年2月18日準備程序(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均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全體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並經全體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小停、陳麗竹、楊寶珠等人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案件),惟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自白犯罪,本院認其等此部分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就此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上揭以掃描、影印等方式重製他人著作物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小停、陳麗竹、楊寶珠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4至51頁),核與證人李瑋琦、楊定宗、吳鈺森、周育德、郭申宗、張珮琦於偵查時之證述情節(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交查字第408號卷第9至11頁、第52至53頁反面、第60至61頁;102 年度交查字第67號卷第39至40頁反面、第14至15頁反面、第14至15頁反面、第47至48頁),均大致相符,並有「資訊管理-E化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第四版及其續版)」出版契約影本1份、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01年10月17日「資訊管理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書籍盜版品鑑定證明書1紙、(楊定宗)影印機張數、金額計算表5紙、「創意思考」出版合約書影本1份、Public Finance(Sixthedition)Ⅰ、Ⅱ著作版權聲明影本、COMMUNICATION SYSTEMS( 4TH EDITION)著作版權聲明影本、Automatic ContrlSystems(Ninth Edition )著作版權聲明影本、Field andWave Electromagnetics (Second Edition)著作版權聲明影本、漁具漁法Ⅱ著作版權聲明影本、交通政策白皮書:運輸著作版權聲明影本、水產品加工與儲藏著作版權聲明影本、水產養殖概論著作版權聲明影本、淡水捕撈學著作版權聲明影本、GREEN BULD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著作版權聲明影本、Mastering Autodesk Navisworks 2012、Mastering Autodesk Navisworks MEP 2012著作版權聲明影本、漁業管理著作版權聲明影本、資訊管理(四版)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封面影本著作版權聲明影本、創意思考(Creative Thinking)著作版權聲明影本、環境工程(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Third Editon)著作版權聲明影本(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交查字第408號卷第14至15頁、第16頁、第54至59頁、第63至65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1頁、第112至114頁、第115至116頁、第118至119頁、第121至122頁、第131至132頁、第133至134頁、第135至136頁、第142至144頁、第145至147頁、第158至159頁、第160頁、第161至163頁、第164至165 頁);益文影印社公司登記資訊1份、影印交涉對話內容譯文1份、現場查扣證物照片6張、現場門牌照片4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寶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陳麗竹)(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9號卷第11至12頁、第19至20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3頁、第38至40頁、第41至43頁);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鑑書(Public Finance《Sixth edition》)1紙(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第18頁);茂昌圖書有限公司合約書(環境工程第三版)影本1紙、北海影印社租賃契約書1份、機器維修單(北海)、GREEN BULD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網頁資料、廣華律事務所(張珮琦)鑑定意見書(COMMUNICATION SYSTEMS書籍之電子檔、Automatic Contrl Systems 書籍之電子檔、Mastering Autodesk Navis works 2012書籍之電子檔、Mastering Autodesk Navisworks MEP 2012書籍之電子檔)1份、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鑑書(COMMUNICATI

ON SYSTEMS書籍之電子檔、Automatic Contrl Systems書籍之電子檔、Mastering Autodesk Navis works 2012 書籍之電子檔、Mastering Autodesk Naviswork s MEP 2012 書籍之電子檔)1份、北海影印社商業登記資料1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交查字第67號卷第11頁、第16至17頁反面、第18至36頁、第49至53頁、第88頁正反面、第93至94頁、第103至108頁反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紙(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8號卷第16頁)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書籍原本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影印裝訂本、附表三編號 1至4號之電腦主機4 台扣案可證。是被告張小停、陳麗竹、楊寶珠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應認為真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

名義而不法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365號判例、100年度臺上字第5766號刑事判決參照)。又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僅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並已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名,應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最高法院49年臺非字第2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核被告張小停以影印機影印方式擅自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內含版權聲明頁之整本書籍,被告陳麗竹以影印機掃描方式擅自重製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語文著作(整本書籍重製,均內含版權聲明頁,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9、編號12重製著作物內容部分均未據告訴),被告楊寶珠以影印機影印及掃描方式擅自重製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未含版權聲明頁之整本書籍、附表二編號13至編號14所示之語文著作(整本書籍重製,均內含版權聲明頁,附表二編號14重製著作物內容物部分未據告訴),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則被告陳麗竹係北海影印社之負責人,該社專以收費代客掃描、影印或列印文件、書籍資料為主要營業項目,其以影印機掃描之方式,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2號所示之語文著作掃描成圖檔,將檔案暫存於扣案電腦之硬碟中,於開啟檔案後直接整本書列印輸出至連線之影印設備;被告楊寶珠係益文影印社負責人,在店內設置兼具掃描功能之影印機,專以收費代客掃描、影印或列印文件、書籍資料為主要營業項目,其以影印機影印,或以影印機掃描方式,將附表一編號3 號、附表二編號13、編號14所示之語文著作掃描成圖檔,將檔案暫存於扣案電腦之硬碟中,於開啟檔案後直接整本書列印輸出至連線之影印設備,其等工作時間、及性質均具有同質性及反覆實施性,於行為概念上,均應認包括的一罪。被告張小停、陳麗竹、楊寶珠均係以一重製行為分別侵犯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及新文京開發出版公司,同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書籍的版權頁,記載著作人、發行人等資訊,從形式上觀察,足以知悉該版權頁係表示附表所示之書籍的相關著作人、發行人等資訊,係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至被告等人究將版權頁影印成紙本、或掃瞄成電磁紀錄,乃偽造方式之差異,均不影響該版權頁為私文書之性質,是被告張小停、陳麗竹、楊寶珠3 人不論以影印紙本或掃描圖檔之方式偽造版權頁部分,均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原認被告陳麗竹、楊寶珠將附表二編1 至編號14所示書籍之版權聲明頁掃瞄成電磁紀錄部分係構成偽造準私文書,且認被告3 人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220條第2 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2 罪間,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容有未合,惟此部分業據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時,於本院103年2月18日準備程序時當庭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更正之,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本院自應就更正後之論罪科刑法條予以審究,無庸為起訴法條之變更。又所謂行使偽造私文書,乃使文書內容具體化而提示於人,故必本於該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為相當,本件被告3 人僅以影印機影印或以掃描影印方式重製整本書籍,並未就該重製後之書籍,依版權聲明頁而有所主張,自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可言,附此敘明。

㈢被告張小停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顧客間,就附表一編號

1 所示之語文著作(含版權聲明頁);被告陳麗竹與不同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顧客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之語文著作(均含版權聲明頁),及就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9、編號12所示語文著作之版權聲明頁部分(著作權部分尚均未據告訴);被告楊寶珠與不同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顧客間,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語文著作(未含版權聲明頁)、附表二編號13所示語文著作(含版權聲明頁)、附表二編號14所示語文著作之版權聲明頁部分(著作權部分未據告訴),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茲審酌被告張小停、陳麗竹、楊寶珠等人重製他人書籍之行

為,損害著作財權人之正當權益,並影響我國致力保護著作財產權之國際名聲,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等犯後均有悔改之意,且均已坦承全體犯行,且被告張小停僅係北海影印社之受雇員工、被告陳麗竹、楊寶珠均係開設影印店,為人影印書籍賺取影印之工資費,獲利均非鉅,兼衡本件查獲翻印之書籍數量不多,暨考量被告等人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啟自新。

㈤又被告張小停、楊寶珠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而被告陳麗竹前雖曾因故意犯賭博罪受有期徒刑

3 月之宣告,然被告陳麗竹已於80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迄今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三人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等三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素行均尚稱良好,本院認被告三人經此警偵審程序,應知警惕並信其三人均無再犯之虞,爰上開所宣告之刑,各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㈥沒收部分:

①張小停部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

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原版書籍1本,係共犯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顧客所有並供本件被告張小停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項之罪所用之物,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重製著作內容物2本,則係被告張小停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所生之物,尚未移轉交付予委託影印之顧客,仍為被告張小停所有,基於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原則,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②陳麗竹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之電子檔重製物,均係被告陳麗竹所有且為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所生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又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9、編號12所示偽造非著作內容物之版權頁部分之電子檔,係被告陳麗竹所有且供犯偽造私文書之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9 、編號12之著作物內容部分(不含版權頁部分),因均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尚難成立犯罪,本院無從宣告沒收。

③楊寶珠部分: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重製著作內容物(此部分未有偽造版權頁)及附表二編號13所示重製物之電子檔(含版權頁),均係被告楊寶珠所有並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所得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又附表二編號14所示偽造非著作內容物之版權頁部分之電子檔,係被告楊寶珠所有且供犯偽造私文書之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其主刑下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著作物內容物電磁紀錄部分(不含版權頁),因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尚難成立犯罪,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④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之電腦主機共計4 台,雖分

別係被告陳麗竹及楊寶珠所有,且供其等違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係規定「得沒收」,故是否沒收,即屬法院得依職權酌定之事項,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42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電腦主機分別係被告陳麗竹、楊寶珠經營影印店所需之生財機具,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乃在處罰行為人對於著作權之侵害,並非欲使業者因之無法經營,且被告在不違反著作權法情形下,仍可藉由上開生財機具謀生,本院衡酌上情後,認如除前開主刑、從刑之諭知外,若再對該等電腦主機併為沒收之處罰,相較被告2 人之犯罪情節本身而言容屬過苛,且亦有妨礙其影印行日後正常營運之虞,而有違比例原則,是本院認扣案之電腦主機4 台尚無併為諭知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 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鴻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 書 名 │ 數量 │作者/出版商│ 備 註 ││號│ │ │ │ │├─┼────────┼───┼──────┼────────────┤│1│Public Finance(│ 1本 │Harvey S .Ro│書籍原本。 ││ │Six Edition) │ │sen/McGraw-│ ││ │ │ │Hill Irwin │ │├─┼────────┼───┼──────┼────────────┤│2│Public Finance(│ 1本 │Harvey S .Ro│①影印裝訂紙本。 ││ │Six Edition)Ⅰ │ │sen/McGraw-│②以影印機影印方式,重製││ │ │ │Hill Irwin │ 整本書籍,分訂成2冊( ││ ├────────┼───┤ │ 含版權聲明頁)。 ││ │Public Finance(│ 1本 │ │ ││ │Six Edition)Ⅱ │ │ │ ││ │ │ │ │ │├─┼────────┼───┼──────┼────────────┤│3│資訊管理(四版)│ 1本 │林東清/智勝│①影印裝訂紙本。 ││ │MANAGEMENT INFOR│ │文化事業有限│②以影印機掃描輸出之列印││ │MATION SYSTEM) │ │公司 │ 方式,重製整本書籍(未││ │」 │ │ │ 含版權聲明頁)。 │└─┴────────┴───┴──────┴────────────┘附表二:

┌─┬────────┬──────┬──────┬─────────┐│編│ 書 名 │作者/出版商│存放檔案路徑│ 備 註 ││號│ │ │ │ │├─┼────────┼──────┼──────┼─────────┤│1│COMMUNICATION SY│Simon Haykin│C:\Documen│①電磁紀錄。 ││ │STEMS(4TH EDIT│/JOHN WILEY│ts and Setti│②含版權聲明頁。 ││ │ION) │&SONS,INC. │ngs\Administ│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rator\桌面\ │ 標示Delux) ││ │ │ │彭博煜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74頁。 │├─┼────────┼──────┼──────┼─────────┤│2│Automatic Contro│Simon Haykin│C:\Documen│①電磁紀錄。 ││ │l Systems(Ninth│/JOHN WILEY│ts and Setti│②含版權聲明頁。 ││ │Edition) │&SONS,INC. │ngs\Administ│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rator\桌面\ │ 標示Delux) ││ │ │ │彭博煜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74頁。 │├─┼────────┼──────┼──────┼─────────┤│3│Field and Wave E│David K.Chen│C:\Documen│①電磁紀錄。 ││ │lectromagnetics │/大陸清華大│ts and Setti│②含版權聲明頁。 ││ │(Second edition│學出版社 │ngs\Administ│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rator\桌面\ │ 標示Delux) ││ │ │ │彭博煜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76頁。 │├─┼────────┼──────┼──────┼─────────┤│4│漁具漁法(II) │何權浤、謝寬│D:\黃燦星 │①電磁紀錄。 ││ │ │永/儒林圖書│ │②含版權聲明頁。 ││ │ │有限公司 │ │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 │ 標示Delux) ││ │ │ │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74頁。 │├─┼────────┼──────┼──────┼─────────┤│5│交通政策白皮書: │交通部/交通│C:\Documen│①電磁紀錄。 ││ │運輸 │部 │ts and Setti│②含版權聲明頁。 ││ │ │ │ngs\Administ│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rator\桌面\ │ 標示Delux) ││ │ │ │北海1號桌面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75頁。 │├─┼────────┼──────┼──────┼─────────┤│6│水產養殖概論 │張欣、蔣艾青│C:\Documen│①電磁紀錄。 ││ │ │/化學工業出│ts and Setti│②含版權聲明頁。 ││ │ │版社 │ngs\Administ│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rator\桌面\ │ 標示Delux) ││ │ │ │0601\海事黃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老師\水產養 │ 號卷第79頁。 ││ │ │ │殖0601海事黃│ ││ │ │ │老師 │ │├─┼────────┼──────┼──────┼─────────┤│7│淡水捕撈學(第二│鞏世元/中國│C:\Documen│①電磁紀錄。 ││ │版) │農業出版社 │ts and Setti│②含版權聲明頁。 ││ │ │ │ngs\Administ│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rator\桌面\ │ 標示Delux) ││ │ │ │0601海事黃老│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師\淡水捕撈 │ 號卷第79頁。 ││ │ │ │學 │ │├─┼────────┼──────┼──────┼─────────┤│8│水產品加工與儲藏│劉紅英/化學│C:\Documen│①電磁紀錄。 ││ │ │工業出版社 │ts and Setti│②含版權聲明頁。 ││ │ │ │ngs\Administ│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rator\桌面\ │ 標示Delux) ││ │ │ │0601海事黃老│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師\黃老師水 │ 號卷第79頁。 ││ │ │ │產品加工 │ │├─┼────────┼──────┼──────┼─────────┤│9│GREEN BUILDING │ │D:\日昇 │①電磁紀錄。 ││ │DESIGN AND CONST│ │ │②含版權聲明頁。 ││ │RUCITCON │ │ │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 │ 標示coobeeo) │├─┼────────┼──────┼──────┼─────────┤││Mastering Autode│/JOHN WILEY│D:\日昇 │①電磁紀錄。 ││ │sk Navis works │& SONS,INC. │ │②含版權聲明頁。 ││ │2012 │ │ │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 │ 標示coobeeo) ││ │ │ │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81頁。 │├─┼────────┼──────┼──────┼─────────┤││Mastering Autode│/JOHN WILEY│D:\日昇 │①電磁紀錄。 ││ │sk Revit MEP 201│& SONS,INC. │ │②含版權聲明頁。 ││ │2 │ │ │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 │ 標示coobeeo) ││ │ │ │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81頁。 │├─┼────────┼──────┼──────┼─────────┤││漁業管理 │夏章英、顏云│D:\日昇 │①電磁紀錄。 ││ │ │榕/海洋出版│ │②含版權聲明頁。 ││ │ │社 │ │③儲存於電腦主機(││ │ │ │ │ 標示coobeeo) ││ │ │ │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81頁。 │├─┼────────┼──────┼──────┼─────────┤││創意思考(Creati│李分明、莊耀│D:\backup\S│①電磁紀錄。 ││ │ve Thinking) │輝/新文京開│CAN │②含版權聲明頁。 ││ │ │發出版有限公│ │③儲存於Genuine 電││ │ │司 │ │ 腦主機 ││ │ │ │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 │ │ 號卷第101頁。 │├─┼────────┼──────┼──────┼─────────┤││環境工程(Enviro│P.Aarne Vesi│D:\backup\S│①電磁紀錄。 ││ │nmental Engineer│lind │CAN │②含版權聲明頁。 ││ │ing Third Editio│J.Jeffrey Pe│ │③儲存於Genuine 電││ │n第三版) │irce │ │ 腦主機 ││ │ │Ruth F.Weine│ │④101年交查字第408││ │ │r/茂昌圖書 │ │ 號卷第101頁。 ││ │ │有限公司 │ │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扣押地點 │├──┼──────┼──┼─────┤│ 1 │電腦主機(標│ 1台│北海影印社││ │示v12) │ │(陳麗竹)││ │ │ │ ││ │ │ │ │├──┼──────┼──┼─────┤│ 2 │電腦主機(標│ 1台│北海影印社││ │示Delux) │ │(陳麗竹)││ │ │ │ ││ │ │ │ │├──┼──────┼──┼─────┤│ 3 │電腦主機(標│ 1台│北海影印社││ │示coobeeo) │ │(陳麗竹)││ │ │ │ ││ │ │ │ │├──┼──────┼──┼─────┤│ 4 │Genuine電腦 │ 1台│益文影印社││ │主機1台 │ │(楊寶珠)││ │ │ │ ││ │ │ │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