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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志錢選任辯護人 文鍾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案犯罪是否成立,以另案賴茂鴻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為斷,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

5 條規定裁定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而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判決確定,而被告聲請本院繼續審判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影本、本院電話紀錄、案外人賴茂鴻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案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