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瑞典被 告 盧學亮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學亮、顏瑞典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前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4 年4 月30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