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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交訴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友剛具 保 人 蘇炳偉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炳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劉友剛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蘇炳偉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具保人蘇炳偉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被告屆時到庭,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附卷足憑,而被告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