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朱郭椪頭特別代理人 朱國偉被 告 陳俊生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8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之特別代理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之特別代理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