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祥林選任辯護人 王彥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39號、104年度偵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祥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法 官 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