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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3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美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美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黃美雲與劉聰明係同財共居之夫妻關係,渠二人明知其家庭收入無多,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支付能力,然因需款應用,乃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間至100 年間許,由劉聰明先自任民間互助會之會首,並以劉聰明綽號「鐵俥」為名義,在基隆市○○街○○○○ 號住處,先後招募籌組如附表一所示A、B、C、D會之4 個民間互助會(俗稱合會,以下分別簡稱A、B、C、D會,會期、會款金額、會員人數、開標日期、時間、高標、低標、每會金額及止會日期,均詳如後附表一A、B、C、D四會所示),並約定會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5千元、3千 元者,會員每人自願繳交2 千5百元至7千元不等之走路工費用予會首,會員得標時,僅需由會員繳納會款金額(以下簡稱會金),會首毋需繳納任何費用,附表一A、B、C、D 4個合會均固定在基隆市○○街○○○○ 號渠等二人住處開標,並推由黃美雲實際參與主持開標,再由黃美雲或劉聰明向上開互助會員收取上開會金。詎黃美雲、劉聰明於上開互助會有效期間,利用各會員彼此未聯繫之情況,且渠等二人財務週轉困難、金錢調度失靈,以會養會方式已不足應付其支出,推由黃美雲利用合會會員間彼此不熟識,又多未到場參與競、開標及自己主持開標之機會,於附表一A、B、C、D 4個合會有效期間進行內,與劉聰明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各個合會會期之不詳時間內,先後向附表一A、B、C、D 4個合會之活會會員虛偽陳報當次之開標結果,佯稱該期合會已有他人得標,惟未明確告知得標者之姓名,或於便條紙上書寫高於當期投標者之標金(未書寫標會者之姓名或代號,致無從辨別或表示係某一會員參與標會,而不具文書之形式,各次詳細金額不詳)以標得當期會款,致上開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誤信係合法競標之結果而陷於錯誤,並先後如數給付會款予黃美雲、劉聰明夫妻,因而致黃美雲、劉聰明旋將上開收取之會款挪為私用,致生損害於附表一A、B、C、D 4個合會之活會會員,因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詐得金額」欄所示之合會金。嗣於100年9月10日當日,在基隆市○○街○○○○ 號住處,因劉聰明藉口黃美雲有事南下處理私務,由劉聰明親自主持該次開標,並由在場之活會會員潘彥臻(房東)即綽號「阿琴」、洪良居即綽號「阿居」、洪春芳即綽號「春風」等三人得標,劉聰明並收受會員繳交之合會會金,且分別將得標之合會會金支付得標之會員潘彥臻即綽號「阿琴」、洪良居即綽號「阿居」、洪春芳即綽號「春風」,之後,旋即無預警宣告停會,上開各活會會員乃發覺各會活會人數與剩餘尚未開標之會數有所出入,而察覺有異,且上開各活會會員復聽聞其他合會之會員表示此會已遭倒會,遂於翌日即100年9月11日要求劉聰明出面處理,並經劉聰明復持黃美雲製作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並確認各活會會員之會款總金額後,由在場之活會會員潘彥臻(房東)、活會會員張輝德協助書寫完畢,再交由劉聰明親自再核對無訛,並由劉聰明親於該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之文書上親自簽名以示負責,且將該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親自交付予各活會會員收執,以為憑據供日後清償之用,之後,劉聰明夥同黃美雲共同於100年9月30日簽立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並委請真實姓名不詳之綽號「旺仔」之成年男子,陸續向各上開合會之死會會員收取會款金額,迨於數日後,劉聰明、黃美雲旋即逃逸無蹤,經上開活會會員遍尋無找,聯絡無著,而上開互助會活會會員始知受騙,總計詐得會款總計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金額。

二、案經如附表一A、B、C、D 4個合會所示活會會員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亦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黃美雲、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共四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四第82至97頁),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均俱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黃美雲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先後召集上開ABCD四個合會乙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都寫在簿子裡,活會、死會都是他們自己寫的,我不承認,我要看簿子才會知道,我不知道該本簿子現在在何處,當時我沒有在現場我不知道,我簿子也都放在店裡,我不是準備要跑路,我東西都放在那裡,三天就不見了我也都不知道,我沒有冒標他人的會,因為他們都不要標,我沒有冒標,我要看那個簿子才會知道,會簿現在在哪裡我不知道,我沒有準備要跑,我都放在店裡,被何人拿走我也不知道,證人劉聰明說三天就被人翹開門拿走了,會單都是他們自己寫的,我都不知道,我全部不認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就於附表一ABCD四會所示時間內,以劉聰明綽號「鐵俥

」為名義,在基隆市○○街○○○○ 號住處,先後招募籌組如附表一所示A、B、C、D會之4 個民間互助會,並由被告實際主持開標實際自任會首,招募如附表一ABCD四會各編號「會員」欄所示之人,成立A、B、C、D合會,並因無力負擔會款,且於100年9月10日無預警宣告停會等情,被告亦不爭執,並有會單影本、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共二卷,下稱偵續69號卷,卷㈠第42至58頁、第135至136頁、第212 頁】;會員、會單資料【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下稱他字1065號卷,第7至12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下稱他字1082號卷,第11至111 頁】;會單、本票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下稱交查字466號卷,第18至37頁】;不繳會款會員名單、倒會會員名單、會單資料等在卷可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4號卷,下稱偵緝134 號卷,第11頁、12頁、第13頁、第14至24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5號卷,下稱偵緝135 號卷,第11頁、12頁、第13頁、第14至25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卷,下稱偵緝136號卷,第16頁、17頁、第18頁、第19頁至29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7號卷,下稱偵緝137 號卷,第30至33頁、第34至35頁、第42至58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次查,被告召集如附表一A、B、C、D 4個合會,而上開4 個

合會嗣遭停會、倒會,或至尾會仍有多數活會會員存在等事實,業據附表一A、B、C、D 4個合會之活會會員均證述明確綦詳,復參諸其等就會期、標金、開標時間、地點、方式等細節之證述內容亦互核比對大致相符,足認如下附表一A、B、C、D 4個合會之活會會員證人等所證述情節之事實,均堪以採信。茲就附表一A、B、C、D四個合會之活會會員證述內容,玆分述如下:

⒈證人劉麗雪於104 年10月21日警詢時證述:我有參加合會

,我是以海雪、海雲及李淑芳(淑芳)等名字參加該互助會,A 會我有二會,已經標了35會,我也都還沒有標就倒會了,有一次我要前往標會,我要向林秀美借會來標,結果會首黃美雲說林秀美已經標過了,但事後我問林秀美,林秀美親口說他根本沒標過,合會都是黃美雲親自主持開標的,每一會都有高、低標,要標的人,自已寫標單,有沒有標到當場開完標單後就馬上可以知道了,互助會成員都是用綽號,很多人我都不認識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49至151頁】;證人劉麗雪續於105 年3月4日警詢時證述:100年9月12日到基隆市○○街○○○○ 號,我有到場與劉聰明核對互助會所欠的會款,核對現場有2、30人 ,有的人我也不認識,當時是由劉聰明提供互助會帳簿供我們會員核對,我們當時是一個一個人輪流對帳,是由劉聰明看帳簿核對金額後,邊說數字叫張輝德書寫在白紙上,張輝德再計算每一會所欠總金額多少後,交由劉聰明核對後再簽名交給我們會員,劉聰明當時也有跟我們說他們處理,不會積欠我們的會錢,直到現在也沒有看見他們來找我處理,我有看見一下子記帳簿內容,但沒有實際看得很清楚,也沒有向劉聰明表示要影印記帳簿內容,黃美雲不在時,我都把會錢交給劉聰明,大約有4至5次,我大約10次開標我到場次數是7次,我不知道記帳簿在何處,因為100年

9 月12日核對互助會的時候,會員互相詢問才知道互助會單上未開標數與實際活會會員不符合,我有提供當時劉聰明所簽名的金額帳單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04至205頁】;證人劉麗雪復於105 年4月8日、105年5月14日警詢時證述:A會我是參加2 會,1會死會1會活會,D會我沒參加,A 會我參加編號是27、28號,編號27已經死會,剩28會,互助會單上編號1,日期9/30,標金1,700,姓名文英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跟我說標金多少後,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上,A會未開標會單顯示6會,實際上是11會活會,應該是黃美雲冒標,實際參加開標次數我忘記了,應該有25次,C會互助會單上編號1日期1/15,標金800 ,姓名文英,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跟我說標金多少後,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C 會已開標會數35會,未開標為6會實際上剩9會,我不知道開標日期,因為還沒有結束就被黃美雲倒會,我參加開標次數約15次以上,我有交互助會錢給劉聰明,大約10次左右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65至267頁、卷三第30-1至30-2頁】。證人劉麗雪又於100年10月11日偵查時證述:被告2人為會首的會1 萬元的部分我有參加每月3、13、23、10、20(其中1活會、1 死會)、30日,5,000元部分每星期二、三、五、六(3會,其中2會活會,1會死會)(庭呈會單7 份),被告總共欠我1,751,300元這是被告100 年9月12日簽給我的,劉聰明在100年9月15日給我5萬元等語明確【見他字1082號卷第5頁】;證人劉麗雪續於100 年10月24日偵查時證述:黃美雲和劉聰明都是會員,他們是夫妻,會頭「鐵俥」是劉聰明的外號,會錢他們夫妻2 人都有收,會單上姓名順序沒有意義,只按照順序排,不是代表得標順序,我不知道誰得標,黃美雲每次都隨便告訴我一個名字,有一次我要去標,有一會腳問我名字,我告訴他,他說你不是已經得標過,開標地點在基隆市○○街○○號之5 ,每天開標,會單上寫投標金及名字,排成圓圈,由會腳猜拳決定由哪個方向開始開標,以開標金最高者得標,開標時我有到場,是採內標制,若5,000元標500,只要繳4,500 元即可,但我們每一會都有繳會頭錢,1 萬的會繳6,000元,5,000元的收2,500 元或3,000元,3,000元的收2,500元或3,000元,這是給會頭之錢,不用還,每參加1會就要繳1次錢,開標當天最晚晚上8 點就要繳清,有時是他們夫妻倆,誰來收就給誰,或是拿到他們家,誰在就交給誰,有時他們兒子女兒也有代收,都是現金,有得標是黃美雲給我,會單上的各會員,大部分都不認識,且很多是偏名,劉聰明自95年開始招互助會,天天開標,以前參加的互助會有結束,我共參加12會,A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27、28的海雲,我得標是27,C會我參加3會,是編號19、20、21號的海雪、海雲、淑芳,我有標到1會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號卷第38至42頁】;證人劉麗雪續於102 年3月8日偵查時證述:

是黃美雲找我參加互助會,我參加3 年左右,之前會都有結束,黃美雲是賺會頭錢,替我們會員收取會款,並將會款交給得標會員,也要負責向死會會員收會會款,交給其他會員,我如果有去現場投標,黃美雲如果在,就給黃美雲,不在就交給劉聰明或他們小孩,我大部分都有去投標,開標方式是有到現場的人,要自己寫標單,標單上會寫名字及利息,美雲有時候會幫人家標,有幾次我去的時候,大家都寫好了,黃美雲最後三秒才丟下去,就被黃美雲標到,但是這是黃美雲幫人家標的,我從未攬尾會,參加期間,劉聰明有負責處理開標,因為標的時候很多人,黃美雲若沒法收,劉聰明會代收,我共繳了1,751,300 元本金,不含利息,我只有寫得標金額,但是誰標的我不清楚,因為我們都不認識,也只有外號,有人會丟利息錢是零的標單,但黃美雲會說,她會負責處理,把錢交給活會中其中一個會員等語明確【見偵緝134 號卷第30至34頁】;證人劉麗雪於103年1月13日偵查時證述:每次我要去標會,他就丟一張去標,之後有標到過會,後來就全部倒會,被告一直起新會來付舊會的錢,後來大家都不想再跟新會,他就轉不過去就全倒會了,被告全家人都沒有在工作,劉聰明後來都說他沒有收錢,但我錢拿到店面,黃美雲不在,都是劉聰明收的等語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下稱交查257 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證人劉麗雪於103年3月25日偵查時證述:一開始會單上的會頭是劉聰明,投標大部分都是黃美雲,會款大部分也是黃美雲收,有時候劉聰明會幫忙收,交會款給得標的人是黃美雲,最後一次標會是劉聰明主持的,至於他有無將會款交給得標人我不知道,應該是交給得標人,因為洪春芳、洪良居以及被告的房東都有收到,隔天劉聰明有拿5 萬元給我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25頁反面】;證人劉麗雪續於103年11月20日偵查時證述:5千元的會,底標都是8百元,3千元的會底標都是4百元,1萬元的會底標是1千元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130頁】;證人劉麗雪於104年5月12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12會,這些會都要繳手續費給黃美雲,一個會的手續費是3千到1萬不等,黃美雲及劉聰明他們並沒參加這些會,他們只是幫忙主持這些會,幫忙收會款,付會款,A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27跟28,編號27我得標,是100年6月20日得標,得標金額是1,200 元,編號28我沒得標,C會我參加3會,是編號19、20、21,我有標到一會,在100年8月27日得標,標息是600元,另2會沒得標,我會費都有按時繳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46至52頁】。證人劉麗雪再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30、3

1 頁)第30頁應該要有二張才對,第31頁是會單,第31頁是A 會會單,第41頁是C會會單,A會編號27及編號28,寫「海雪」、「海雲」是我,一個活會、一個死會,死會是100年6月20日標的,從99年開始標,被告跑走的時候,我還要繳6萬元,但是被告已經欠我100多萬,所以我就是扣掉,標到會後被告有把標到的錢給我,但又放進去標,我標1200元,之後還在繼續標會,會是標到100年9月10日才出問題,C 會我是編號19、20及21,名字是「海雲」、「海雪」及「李淑芳」,因為我姐在賣海產,一開始是我姐先跟會的,後來我才跟會,所以變成很好認,因為叫什麼「雲」的很多,所以說「海雲」、「海雪」就是我們跟會的,我是用我朋友名字「李淑芬」跟會的,三會中我有標一會,我在第33會標的,8 月27日標的,標到的錢有給我,但又放進去標,標到之後,有繼續繳死會跟另二個活會的錢,我後面的會很多,怎麼可能沒有繳,證人都說他們夫妻二人沒有工作,他們拿我們的走路工費生活了幾年,被告整家人都靠這維生,但他們卻說什麼都沒有,被告兒子都沒有工作,卻可以買車,可以叫警察去調查,他們真的很惡質,講到就很火,劉聰明都沒在上班,都是拿這一些錢在過生活,當天劉聰明真的很可惡,劉聰明他老婆走了之後還標會,我還繳4、5萬元給劉聰明,我還叫我姪子去找劉聰明他,劉聰明他隔天就拿5 萬元給我,都倒會了還跟我們收4、5萬元,真的很可惡,計算單是劉聰明簽給我的,(提示二張由劉聰明簽名之計算單)②是A 會,被告要給我24萬2,500 元,記載「35×8500」是我標到三十五會的時候被告才倒會,5,000元是走路工費,再減6萬元是死會,扣除後是我要繳的,C 會我跟三會,標了一會,三十五次乘以二,等於是七十次,一會是4,200 元,我總共繳了29萬4,000元,加上走路工費5,000元,等於是29萬9,000 元,扣除要繳的死會3萬元,等於是26萬9,000元,這是被告要付給我的,走路工一會2,500 元,因為走路工費,有的人拿3,000元、有的人拿2,500元,不一定,像王藝澐拿4,000元,我們拿5,000元,這個是大家心甘情願給被告的,被告不能倒債倒得這麼恐怖,當初劉聰明說他老婆黃美雲因她哥哥過世,即被告黃美雲去送葬,所以就由劉聰明來主持,就由「阿枝」跟「春芳」標,後來比較晚就說會頭跑走了,隔天就亂七八糟,一群人去那裡,大家都要寫單子,然後就叫他算多少錢,劉聰明就說倒多少他會負責到底,之前自來街有人倒會,劉聰明就說「這個人沒天理,拿人家的走路工費,還倒會,垃圾人」,把那個人罵到沒一處好,今天他自己卻做這件事,大家都在那裡寫,對著合會的簿子,看我是幾號、有幾會,然後看幾會活會扣除幾會死會,劉聰明也會核對,然後叫張輝德寫,我也不認識張輝德,我以為張輝德是被告的人,我都不認識其他這一些證人,劉聰明就是拿那本大本的合會對帳簿核對,標走的就用紅色的打叉叉,如果沒有標走的,就用籃筆打勾,我就跟給劉聰明對,很多人都在核對說自己幾號,然後拿會單給劉聰明看,並且說是幾號沒有標到、幾號有標到,所以才會記載扣除6萬元及3萬元,現在劉聰明卻說都沒有參與,這有天理嗎?倒會就要受法律的制裁,被告夫妻二人我不知道是誰先去找我姐姐,「鐵俥」都去收會錢,然後我去幫我姐的忙,後來我去跟別人的會,「米粉」就講說「你怎麼不跟我們的會」,因為我老公去跟別人的會,我們還有跟別人的會,很多人約跟會,所以我去那裡跟會的時候,被告就說「你怎麼不跟我們的會」,然後就跟被告的會了,我的錢也是交給劉聰明即綽號「鐵俥」,綽號「鐵俥」即劉聰明現在卻說沒有,合會一開始是被告黃美雲及劉聰明夫妻二人找的,但到現在劉聰明卻說都沒有參加,會單上會頭寫「鐵俥」,像這種會單,實際上被告找大家跟會這麼久了,很少人會注意是這張會單上的主持人是誰,都是被告黃美雲及劉聰明夫妻二人在主持,就算寫一個名字也一樣,因為會單都是被告黃美雲家拿來的,一開始會單是他們家在發送的,大家忽略會首是什麼重要性,就是黃美雲及劉聰明夫妻二個人都有,老婆做或者是老公做都一樣,因為會單都是黃美雲及劉聰明夫妻二人拿來的,我一開始跟的時候就是跟被告,因為都是被告來找會員,劉聰明沒有找會員,但都是他收會錢,然後他們夫妻二人都是一組的,大家都說他們二個人都在找跟會的會員,會跑去跟人家說「你來跟我們的會」,我有常常去開標,被告主持比較多次,是被告不在時,才把會錢交給劉聰明,以及最後那一次主持,劉聰明只有主持那一次,那一天就不得了了,因為都倒會了,卻還主持開標,之前被告主持開標比較多次,女生(指被告)黃美雲不在就準備給男生(指劉聰明)開標,但女生黃美雲處理比較多次,男生劉聰明處理得機率比較少,如果被告有事,劉聰明就會偶爾來收,女生黃美雲比較多次,男生劉聰明是參與,(提示二張由劉聰明簽名之計算單)都是劉聰明自己寫自己簽名的,100年9月11日寫的,張輝德寫數字,然後我們都是拿被告大本的對帳簿核對我們的會單,對好之後,再由劉聰明簽名,因為當初我們不知道張輝德是誰,後來才知道,我本來要拿本票,但有人叫我不要拿,我才拿還給劉聰明,,一開始是我拿到,像我標會的時候,如果我丟出去,被告就在旁邊丟一張1,000 元的,所以會怎麼標都標不到,被告的會,一個禮拜八、九天的會,被告也不會跟你講實際標到的人是誰。你如果要標的話,被告就會丟一張1,000 元的把它標走,會單上的名字都不知道是誰,現在被告都說不知道、忘記了,倒會倒這麼多,怎麼可能會忘記,現在劉聰明也都說忘記了,這幾年被告所吃、所用都是這一些會員的錢,被告說她的本子不見了,為什麼江林秀美跟幾個會都記得,為什麼我們其他人跟幾會被告都說不知道,所以被告根本就說謊,被告說要收錢給我們,要怎麼收錢,沒有本子要如何收會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證人劉麗雪於105年6月2日審判程序時證述:100年9月10日八、九個人去那裡標會,大家都說「米粉怎麼不在」,劉聰明說被告的哥哥死了,回去辦被告哥哥的喪事,然後就開始標會了,標好後就開始收錢,收完錢隔天就說被告出事了、不見了,那時劉聰明還跟人家收會錢,當天還標1萬元、3,000元、5,000元的合會,都是劉聰明主持的,劉聰明卻說都不知道,這個合會已經起會十幾年了,期間劉聰明都在旁扶持,怎麼會不知道,劉聰明都沒有在工作,都是拿這些走路工費在生活,被告的孩子、孫子都靠這些錢吃飯,法官可以去自來街問,被告他們這一家人都是靠走路工錢過日子,劉聰明都說不知道,良心過得去嗎?大家的辛苦錢給你們當走路工費是心甘情願,但是要主持公道,結果互助會做到一半就跑走了,這麼多人的錢共好幾千萬被倒會,真的會氣死,劉聰明現在都說不知道,吃飯錢都是我們這些人給的走路工費來的,如同劉聰明的生活費,甚至劉聰明當天還主持,劉聰明卻說不知道,被告也都說劉聰明不知道,且沒有叫劉聰明開標,可以叫「阿居」來,「阿居」有去標,當天也是被「阿居」標走的,「春風(台語,音譯,下同)」標一會,「阿琴」也標一會,當天是這三個人標走,那天開三會,錢都已經收走,結果隔天說被告跑走了,A會會單編號3、編號4「阿居」在9月10日標,編號35是標會的日期,「阿居」標2,300元,9月10日那一天是劉聰明主持的,C 會是「春風」標走,但單子沒有寫她的名字,但那一天的確是「春風」標的,我們沒有在看這張會單,我們都是看自己的會單,有合會的人去標,那一天我的會還讓她標,她買會,所以她也可以標,她標第35會,我跟三會,我標一會,二會借「春風」標,「春風」標到,早知道被告要倒會,我也要標,「春風」以600 元標到,我的標會號碼借給「春風」標,「春風」姓什麼我不知道,比如今天有十個人要標會,但因為她標不到,我也是活會的會員,我可以借給她標,因為當天我不想標,想標的有十個人,所以我借名義給她標,中獎率比較高,我去的時候不知道被告跑掉了,結果「春風」叫我合會的名義借她標,我說好,結果標下去後才知道出問題。我跟「春風」二個自己講好的,我借給她,如果抽到是算她的,這個可以借,只是借名而已,我不知道為什麼會單上沒有她的名字,現在才知道,但會錢是劉聰明拿給「春風」的,她那一天的確跟我借名去標,他們這些跟會的人我都沒有看過,因為我姐姐在那邊做生意,我常常去那邊,十會中有跟

七、八會,可是從來沒有見過這一些人,等到快要結束出問題,是後來才知道楊美女跟王藝澐,因為從標1,500 元來看,知道這個會都沒有人要標,他們買1,800元、1,700元,我們每次去標會的時候,被告都說沒有人要標,底標1,500 元,所以哪有可能有人要賣會,都是會頭自己在搞的,會單上面寫全部都寫1,500元左右,5,000元的合會也是標底標800元左右,只有第一會高一點,其他都是800元,根本沒有人要標,如果我們要標的時候,被告就丟1,000元下去,我們根本就標不到,不然被告就說是誰要的,跟這個會是要賺錢,我們不可能去標十會或二十會,我們都是放到最後面,被告上次來跟我說我的會都標了,如果我的會都標的話,我不會被人家倒這麼多錢,不是只有被告的會,我還有跟其他的會,我的合會差不多都剩下十會以內,不然就是不小心標到,我才去標會,所以我才會被人家倒這麼多錢,被告的會錢還是小錢,還有更大筆的金額。被告說我都標走,我跟被告會的這幾年當中,我有沒有標被告心裡有數,我們並不是一跟會就標,如果一跟會就標的人,被告不會倒這麼多錢,在庭的這一些證人都是不標的人,都是很少標的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證人劉麗雪於105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單子就是看大簿寫的,事實就是如此,事實就是欠這麼多,反正就是還錢,不還錢就是判決,判重一點,因為他們真的很可惡,他們還有其他的合會,像有會員賣茶桌的,被告都叫人去收錢,結果錢都收完了,我們這一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被告叫「旺仔(台語)」去收完了,被告說被對方押去收錢,錢被收走了,那我們這一些人該怎麼辦,這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有權利的人有去拿,但我們這一些人就什麼都沒有拿到,結果被告逍遙法外,換我們這一些人受苦,活會比死會還多,是要收什麼,能收的都被收光了,被告又偷標走,像賣會的那些錢是要找誰拿,最後那一天被告說合會沒有人要標,你說是人家押你去標,你才開標,但6月2日開庭時,劉聰明說是那三個人押他開標,說是潘彥臻、陳其明跟陳媽媽三個人標,說這三個人要標,被告說那天是大家要押他們開標,沒開標會被打死,說合會沒有人要標,然後就被你拿去,你竟然把合會都賣給楊美女,這樣都不合理。還有那一些活會要怎麼辦,賣的活會比死會還多,又說你的合會都沒有人要標,所以你都只好標起來,事實上如果人家要標800 元,你就丟1,000元,人家1,000元,你就丟1,100 元,所以怎麼標都標不到,因為一開始大家都拿合會的錢,當然合會跟到後來如果一次爆的話,就什麼都拿不到,被告說在過程中都有拿錢給我們,當然在會期的過程中,大家都有拿到錢,但當時會期還在進行,現在是要倒會那幾天,因為我們都有活會的跟死會的,活會的比死會的還多,所以當然拿不到半毛錢,但是你卻把活會都賣光,買活會的人都在這裡,法官可以問他們,要標都標不到,但被告卻說都沒有人要標,而且還把活會賣掉,這樣對嗎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至29頁】;證人劉麗雪續於本院105 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證人劉聰明說他都沒有主持標會完全不實在,那天我也有去,那天沒人標,洪良居標2,300 元,底標是1,800元,25會以後標1,200元,洪春芳叫我借她標,我說好,洪春芳還叫陳其明借她標,陳其明也說好,因為我們不知道會頭會倒,如果知道大家也都要標,劉聰明說他都沒有主持標會,都沒有插手合會的事情,全部都說他不知道,這樣為何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是劉聰明寫的?被告說她簿子不見,為何死會她都知道,為什麼要去收死會的錢?我們這些人跟她那麼久的會,我們都是15會以後才會標,相信她自己也知道,我一個互助會都跟三會,今天被告倒我們的會,還說會我們已經標走,被告說要賺錢還我們,但這五年都沒有賠我們錢,當時劉聰明說絕對不會倒會,這條錢絕對會處理好,結果他現在說他都沒有插手等語明確【見本院四第82至95頁正反面】,並有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偵緝137 號卷第73頁、第74至75頁】;劉聰明所簽名的金額帳單及會單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53至154頁;本院卷二第206至207頁、第268至279頁;本院卷三第30-3、30-4頁】、被告及劉聰明均簽名之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見同上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35至136頁、第212 頁】、曾美鈴提供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張輝德提供之其他合會會單、計算會費資料1 紙、蘇美珠提供之會單1紙、計算會費資料2紙在卷可稽【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一,第72至75頁、第84至97頁、第110至114頁】,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且被告及劉聰明均簽名之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所示【見同上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35至136頁、第212 頁】,亦證明證人劉麗雪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及劉聰明真的很可惡,他們還有其他的合會,像有會員賣茶桌的,被告都叫人去收錢,結果錢都收完了,我們這一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被告叫「旺仔(台語)」去收完了,錢被收走了,那我們這一些人該怎麼辦,這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有權利的人有去拿,但我們這一些人就什麼都沒有拿到,結果被告逍遙法外等證述情節亦吻合,是證人劉麗雪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⒉證人洪春芳於104年10月21日警詢時證述:我參加A會2 會

,甲會2會,乙會1會,我是以春芳名義加入互助會,共參加5 會,我都沒有得標,互助都是由黃美雲他們夫妻輪流主持開標,開標方式由會員下標單,由下標金額高的會員得標,每次都有標單,開標後都是由黃美雲他們夫妻說是那一位會員得標,我不知道有人冒標的事,我只知道我參加黃美雲互助會共損失1,300,000 元,因為還有其他的會,不包含在本件互助會裡面,我沒有辦法去分別計算,我有聽說黃美雲倒會後還有向死會收錢,但我不知道是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6至148頁】;又於100 年10月11日偵查時證述:會1萬元的部分我有參加每月3、13、23、5、10(2會,其中一死會)、15、25日,5000元部分每星期一、二、三、五、六(1會已死會),3000元的部分有7、9日還有2、7(2會已死會)日還有4、9 日(庭呈會單11份),被告總共欠我1,337,220元,這是劉聰明100年9月12日簽給我的等語【見他字1082號卷第5頁】;續於100年10月24日偵查時證述:如果有得標,是劉聰明拿給我會錢,我總共參加17會,A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第7、8號春芳,得標1會,B會我參加1會,是編號1 的春芳,我有得標,C會我參加1會,我有得標,於100年9月10日拿到錢,D會我參加2會,編號6、7號的,2會都有得標,都拿到會錢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 號卷第38至42頁】;證人洪春芳續於103年1月13日偵查時證述:我有時沒有過去標會的地方,是黃美雲跟我說是誰標到的,我會錢都交給劉聰明,有時是黃美雲收的,我好幾次都標不到會,他說的人我都不認識,我跟他的會已經一、二年,我認為他們是惡性倒閉,一般會會頭要交出會錢,我們參加的的會,會頭不要繳錢,一萬元的會每個人要繳7,000或6,000元的錢,5,000 元的是繳2,500元至3,000元,3,000元的要給2,500元,標到會的時候,只有會員要繳會錢,會首不要繳錢,每個會都有四十個人,被告都淨賺這些會頭錢,民間的會首還是要拿錢出來,被告二人每天都有會,每一次都有人標,都是黃美雲講的,每次問他是誰標的,黃美雲都說你們又不認識等語明確【見交查字257 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證人洪春芳續於103年3月25日偵查時證述:合會是黃美雲主持的,但是有時候黃美雲不在的話,會將會款交給劉聰明,開標都是黃美雲負責,黃美雲也會交付會款,最後一次的會是劉聰明主持的,當時他有將會款交給我,但有無交給其他人我不知道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24至27頁】;證人洪春芳於104年5月12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17會,這些會都要繳手續費給黃美雲,一個會的手續費是3 千元到1 萬元不等,黃美雲及劉聰明他們並沒有跟會,他們只是幫忙主持這些會,幫忙收會款,付會款,A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7、8,我得標一會,得標日期、金額我都忘記了,另一會沒得標,B會我參加1會,有得標,C會我參加1會,是編號41,這會我有得標,我在100年9月10日有拿到18萬元左右,D會我參加2 會,是編號6、7,這2會我都得標且拿到錢了,我會費都有按時繳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47至53頁】;證人洪春芳於104年5月19日偵查時證述:黃美雲不在的時候,劉聰明會幫忙收款,後來黃美雲跑掉之後,是他幫忙開標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125至126頁】;證人洪春芳另於本院105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開始倒會那天,被告那天跑路了,我有標5000元的合會,當天劉聰明開標,因為劉聰明說被告去南部,我忘記幾個人標,但後來那一天劉聰明沒有說被告跑路,而是說被告的哥哥死掉,她去屏東處理,那天會錢是劉聰明給我,10幾萬,就是照單寫的,A會C會開標時,我有在場,

C 會是潘彥臻標走,我有在場,一樣是劉聰明主持開標的,A 會是洪良居標走的,一樣是劉聰明開標的,字條是劉聰明翻那本大簿子,裡面就寫好多少錢,我的之前就寫好了,是後來又寫一次,但是誰寫的我忘記了,(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64至69頁)這個內帳已經寫好,劉聰明也有簽,這個合會的會單之前沒有我的名字,是劉聰明寫給我的,他也有簽他的名字,我有一張是劉聰明簽名的,5,000元的會單這張裡面沒有我的名字是因為之前被告說「阿良」不知道跟了幾會不跟了,被告叫我來接,我自己的單子都丟掉了,過年整理房子,我都丟了,(提示起訴書)B會名單的編號1「洪春芳」是我,C會編號41「阿良」就是我買的,那天被告下去南部,劉聰明開標,我就是標這一會,這是被告還沒有去南部的時候,我們就已經講好,被告說這個要合會要給我用800 元標,所以我標好之後,內簿裡就寫還欠我多少錢,都寫好了,那天寫好這一些單,是劉聰明拿給我的,D會我有參加,是編號6「洪春芳」,這一個死會,(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5 頁,並告以要旨)這是劉聰明簽給我的,我才知道多少錢,(提示偵續69號卷㈡第47至49頁,並告以要旨)我當時說的屬實,這是當時剛開始製作筆錄,我有記得,現在我都忘記了,如果再看這個我才又想起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並有洪春芳提出之會單【見本院卷四,第34頁】、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及會單影本【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37號卷,第30至33頁、第34至35頁、第42至58頁】、會單資料及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1紙【見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78至85頁,第188 頁】、會員、會單資料【見100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7至12頁】、會員、會單資料【見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11至111頁】、不繳會款會員名單、倒會會員名單、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見10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卷,第16頁、

17 頁、第18頁、第19頁至29頁、第51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4號卷,第11頁、12頁、第14頁至24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5 號卷,第11頁、12頁、第13頁、第14頁至25頁】、證人王藝澐提供之會單及計算會費帳單、劉麗雪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2紙、林麗秋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2紙、張輝德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3 紙、江林秀美提供之會單、計算會費資料、劉麗雪提供之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帳單、王藝澐提供之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帳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二,第26頁、第31至32頁、第202至203頁、第210至211頁、第216至218頁、第237至259 頁、第262至264頁、第268至279頁、第283至290頁】,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是證人洪春芳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⒊證人江林秀美於104 年10月17日警詢時證述:我是以秀美

名義參加互助會,A、甲、乙、丙等會我都各參加2會,我都沒有得標,A 會繳35期會款,甲會繳24期會款,乙會繳19期會款,D會繳6 期會款,A會第35期、甲會第24期、乙會第19期會款,丙會繳第6 期後就未再繳會款,因為黃美雲倒會就沒再繳,我都是活會,開標我有時候有去,因為那時候做事沒有空去,互助會都是在下午2 點半在自來街26號卡拉OK店門口走廊開標,開標都是黃美雲及她老公劉聰明輪流主持開標,A會是底標1,500元,最高3,500 元方式競標,甲會底標800,最高2,000元方式競標,乙會底標800最高2,000元方式競標,丙會底標400最高1,000元方式競標,每次會員有到場都自己下標單,沒有去的都是由會首黃美雲代放標單,都是由會首黃美雲告訴我們會員有無得標,我不知道有沒有冒標的情形,99年年9 月10日時因黃美雲不在由他老公劉聰明主持A、丙會開標,A會員那時由洪良居得標,劉聰明還有向我們收會款拿給洪良居,過

3 天後他們夫妻都失蹤了,活會會員就是跟上面的說的停標日期後就沒有再繳交會款,A會被詐295,000元,甲會被詐201,600元,乙會被詐159,600元,丙會被詐36,400元,總數是692,600 元,我有聽過楊美女遭冒標,我不知道遭冒標之日期,冒標標金,黃美雲有跟我們說他要去收死會的錢給活會會員分攤,結果還是沒有,我不知道他沒有沒有真正去收死會的錢,我另外還有10張的會單,每張參加

2 會,共20會還沒算進去,我提供釐清,我跟他的會總共損失2 百多萬元,希望法官替互助會會員主持公道,如果他們沒還錢,希望法官判重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58至160頁】;證人江林秀美續於105 年3月4日警詢時證述:我是以秀美名義參加互助會,100年9月12日我有到場核對互助會的欠款,當時是由劉聰明提供互助會帳簿供我們會員核對,我們當時是一個一個人輪流對帳,是由劉聰明看帳簿核對金額後,劉聰明再叫張輝德計算總金額多少後,張輝德再書寫在白紙由劉聰明核對後再簽名交給我們會員,我有提供當時劉聰明所簽名的金額帳單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60至261頁】;證人江林秀美於105年4月18日、5 月14日警詢時證述:A會參加2會,1活會1死會(我標1,200元),B會是參加2會,2會都是死會,C會參加2會都活會,D會我參加2會都活會,A會會單上編號1,日期9/30,標金1700,姓名文英,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到我家跟我說標金多少,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上,有時候我會拿到店裡面給他,A會未開標會單顯示6會實際上還有幾會活會我不清楚,我都是照開標日期填寫,我當時都在上班,很少去參與開標,實際參加開標次數我忘記了,B會我參加2 會死會,會單上編號1,日期12/6,標金800,姓名春芳,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到我家跟我說標金多少,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上,B 會已開標會單顯示是40會,活會還有1 會,實際剩幾會我不知道,因為我已經死會,我只參加第2次開標,後來都沒去參加,我標2會會款約70幾萬元,我沒有拿都是放在黃美雲那邊,繳其他的互助會,C 會會單上編號1,日期1/15,標金800,姓名文英,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到我家跟我說標金多少,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上,C 會已開標會數35會未開標為6 會,實際上剩幾會活會我不知道,因為還沒有結束就被黃美雲倒會,我只參加第2次開標而已,C會我標800元,會款是195,200 元,也是放在黃美雲那邊繳其他的互助會款,D會我參加2會,都是死會,D會會單上編號1,日期3/12,標金600 ,姓名小松,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到我家跟我說標金多少,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上,D會已開標會數36會未開標為5會,實際上剩幾會我不知道,我只參加第2次開標而已,D會2會1會標400元會117,200元,1會標400元拿117,600元,總共是234,800元,我也是放在黃美雲那邊繳其他的互助會款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33至236頁;本院卷三第30-5至30-7頁】。證人江林秀美又於100年10月11日偵查時證述:會1萬元的部分我有參加每月3、13、23、5、15、25日,5,000 元部分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六,3,000元的部分有1、6、11、16、21、26日還有3、8、13、18、23、28日還有4、9、14、

19、24、29日還有5、10、15、20、25、30 日(庭呈會單13份,被告總共欠我2,078,600元,這是劉聰明100 年9月12日簽給我的等語【見他字1082號卷第5頁】;續於100年10月24日偵查時證述:我共參加26會,A會我參加2會,每月10、20、30日各開標1次,是編號5、6的秀美,得標1會,C 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6、7的秀美,有得標1會,得標部分有拿到錢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 號卷第38至42頁】;證人江林秀美於102 年3月8日偵查時證述:我有參加合會,黃美雲有收會頭錢,但我繳給黃美雲的會頭錢,黃美雲不用像一般的民間互助會每個月無息還回來,我們會員之間互相賺利息錢,黃美雲等於替我們服務,她提供她的店給我們投標,並負責向各會員收取會款,並將會款交給得標會員,她也要負責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交給其他會員,我參加好幾年了,一開始我都有去投標,但後來因為我工作比較忙,都委託黃美雲標會,我每一星期到十天左右,和黃美雲結算一次會款,我沒有都要攬尾會,但我都是標最後幾會沒錯,一直到黃美雲離開前幾個月,我有問過黃美雲為什麼大家都在標會,黃美雲告訴我,人家要標就給他們標沒關係,黃美雲要離開前一天(九月九日)晚上打電話給我,跟我說有一會五千的要留給我,但我隔天打電話給洪春芳,問洪春芳會標的怎麼樣,洪春芳就跟我說是她標走的,我一知道馬上從南部趕上來,到現場後劉聰明告訴我,黃美雲沒有交代,當天是洪春芳標走的,我後來連續去三天,但都只有劉聰明在,劉聰明有說他會處理,他會負責去收錢給我們,但第四天我再去時,連劉聰明都不見了,我們才來提告,參加合會一開始是劉聰明負責處理開標,後來才寫「鐵俥」,但合會都是黃美雲處理的,我共繳了276萬元本金,不含利息,都沒有拿來,A會是100年8月10日標到的,標1,200 元,我都是請黃美雲幫我標的,C會是100年8月27日得標,標800元,我都是請黃美雲幫我標的,我都只有寫得標金額,但是誰標的我不知道等語明確【見偵緝134 號卷第30至34頁】;證人江林秀美續於103年1月13日偵查時證述:劉聰明有來向我收會錢,他們有預謀要倒會,因為本來我不要跟會,我想大家是好朋友,我每天的會我都有跟,因為我想要賺利息,他有騙我又侵占我的錢,所以我認為他有詐欺及侵占,我們標會方式跟一般合會不同,因為被告不用繳會金,還可以收會頭錢,他說收會頭錢,必須負責收會錢,每一次都有人標,都是黃美雲講的,每次問他是誰標的,黃美雲都說你們又不認識,劉聰明總帳如果沒有核對,他不會簽名給我們,又答應我們說三天內要收錢給我們活會的人分,但是三天後劉聰明收了死會的錢就跑了等語【見交查字257 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證人江林秀美於103年3月25日偵查時證述:一開始是黃美雲叫我參加的,但是黃美雲跟劉聰明都有收錢,開標是黃美雲主持的,是黃美雲交付會款給得標的人,劉聰明只有幫忙收錢,黃美雲跑掉時,劉聰明當天還在開標,當天是劉聰明主持開標的,劉聰明說會款有給得標的人,但我不知道到底有沒有給,另外他說要收死會的錢給我們,但沒有給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25頁正反面】;證人江林秀美於104年5月12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26會,我參加這些都要繳手續費給黃美雲,一個會的手續費是2,000元到5,000元不等,黃美雲及劉聰明他們並沒有跟會這些會,他們只是幫忙主持這些會,幫忙收會款、付會款,A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5、6,100年8月10日我得標一會,我標1,200元,另一會我沒得標,C會我參加2 會,是編號6、7,其中一會我在100年8月27日有得標,我標600 元,另一會我沒得標,我得標都有拿到錢,被告跟我收會錢都說有人標到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115至116頁】。證人江林秀美再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85頁、第110至111頁)劉聰明寫給我的計算單共有二十幾張,因為我全部都有跟。(後稱)一張單,我有三張,5,000元、3,000元及1萬元的,但劉聰明把三種加起來,寫1 萬元,在這裡簽名,寫100年9月20日簽名,等於他們一起算出來的。(庭呈計算單),A會因為我有一會是死會,一會是活會,編號5-6,三十五乘以一是活會,等於是開三十五次,用8,500元計算,5,000 元是走路工費,「6乘1萬」因為還剩六會死會,30萬2,500元扣6萬,等於還欠我24萬2,500元,「5-6 」是我的編號,上面有寫「秀美」,「每月每星期六」的合會,我的編號是「6-7」,寫「秀美」,活會是三十五會,會款是4,200元,等於是14萬7,000元,2,500 元是一個合會的走路工費,我有一個死會,等於剩下六會,因此扣除3萬元,所以用14萬9,500元扣3 萬元的死會,等於剩11萬9,500 元,100年9月10日「米粉」逃走,我人在大甲,本來被告答應我5,000 元的要讓我標,我當初很信任她,因為我標的錢全部都放在被告那裡,被告答應我9月10日時要給我9,500 元,我很放心,所以就去大甲拜拜,原本我的同事「春芳」要去,後來她突然說她要去標會,她就沒有去,她去標的時候打電話給我跟我說「秀美,秀美,『米粉』走了耶」,我說「她有答應10日要給我會錢」,「春芳」說「我來標,我有標,聽說『米粉』的哥哥昏倒,所以她要回去,外面的風聲是說她逃走了」,但她老公劉聰明當時還在開標,開1萬、5,000元跟3,000 元,而且全部都有開標,我跟「春芳」說我的錢都寄放在被告那裡,我就放心去大甲拜拜了,當時「春芳」跟我說完後,我心裡就很難過,所以我就衝回來,回來後因人很多,所以整個亂糟糟,當時心情獄卒、難過,也無法追問,隔天11日我又去,人還是很多,大家在算,但因為很多人在算,所以我沒有機會,我當天都有看到張輝德在算,當時我不認識張輝德,然後劉聰明在對帳,還有一個屋主,那個屋主也在幫忙算,我在算的時候,他就叫我慢一點,我就在排隊,100年9月12日我又去,我就算好去,我要去算的時候,劉聰明就跟我說「你是秀美嗎?你是200 多萬」,我說「我還沒有算,你怎麼知道我200 多萬」,當時輝德也在,輝德也有聽到,而且說算起來真的是200 多萬,這只是我實際拿200 多萬出來繳的本錢,之後劉聰明就簽名,當時我本來要叫劉聰明簽本票,但劉聰明就一直推卻,因為劉聰明要簽名,我們叫他用印章,但他說他沒辦法,我們當時也沒有辦法,我們就說「不然你在這張上面簽名」,被告一開始是以劉聰明的名字在找會員,我都有去看,後來我想說被告做得很實在我第一次開標的時候都有去,都是被告開標,因為一開始被告跟我說她老公有在那邊,被告跟她老公都有找會員,當時一開始找我的時候,我不想跟,後來我看一看他們人也很實在,我就相信了,當時是劉聰明跟被告都有找會員,但都是被告來,因為劉聰明對這個比較不清楚,所以都是被告在算、被告在收,一開始找會員的時候,我有時要拿錢給被告,然後就會寄放在劉聰明那裡,那時我們去天后宮拜拜,也會把錢給劉聰明請他轉交,劉聰明總共有三次收會款,其他的都是被告跟我算的,因為有時我本人會拿去被告的店裡給被告,但我有時跑來跑去時間不穩定,後來我嫌麻煩,我乾脆把錢放在被告那裡,讓被告處理,看多少錢我們再來算,差不多一個禮拜或是我沒空,差不多十幾天結算一次,當時算完,單子就都丟掉,開標時我們都不知道是誰標的,被告都只跟我說這次標幾百元,比如就說這一次標800 元,都沒有說誰標,問起來幾乎都沒有人知道,因為他們有的人幾乎常常在那裡,我們丟會單時會單上有寫名字,被告都寫800 元,當時我對這個也不懂,當時我只想說要賺錢,(提示今日證人江林秀美庭呈的計算單)這二張是100年9月12日劉聰明在開標現場所寫的單子,劉聰明寫的時候,劉聰明在現場,這個數字是張輝德寫的,數字是劉聰明核對的。劉聰明有拿一本大帳簿,我有看到死會都是用紅筆寫的。因為當時我看到本子上有用紅筆跟藍筆寫,有交錢都用藍筆打勾,若死會的,我看到都是用紅筆寫,那時我三天都有去,我們有看到自己的部分,死會跟活會都有對,劉聰明有對過,張輝德負責算,劉聰明負責對總帳看對不對,劉聰明就是拿本子起來對,屋主好像叫阿琴,因為我跟她不熟,我當場看到他們三個人在算。房東就住在自來街上,過好幾年,一毛都沒有拿到。被告都口頭上說「我再來做工,看幾千元慢慢還你」,說了就要實際操作,要做得到,當時那三天,劉聰明又答應說要收死會,收完之後要給我們,讓我們在那邊空等。我當時有看到一個跛腳的,他不知道跟了多少錢,被告叫那個人去收錢,當會頭的人應該要出來處理,答應說收來的這些錢應該要給我們活會的人分才對,像我們比較老實的都拿不到錢,如果比較會講話、比較兇的,或者是有叫人的人都拿得錢,當時我也知道「阿枝」跟他去收錢,還有一個跟跛腳的收一收錢後都去卡拉OK,我跟跛腳的說他們不能這樣做,他說被告跟劉聰明親自簽名,叫他去跟死會的收錢,結果劉聰明收一收錢都拿給那個賣咖啡的,他們那些親戚都有拿到錢,只有我們沒有。我的意思是人要將心比心,你今天不來出來處理,要面對現實,遇到了你來講,大家可以商量,多少要分擔,不能害一個家庭破離,被告的良心怎麼可以過得過去,被告說的話都只是安慰我而已,但錢在哪裡也看不到,別人也至少有拿幾萬元,但我都沒有,我當然會很傷心,(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A會)我是一個活會,(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C會)我也是一個活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證人江林秀美續於本院105年6月2日審判程序時證述:C會被告有答應說要留給我,因為我的錢都寄存在被告那裡,我每次叫被告幫我標,標完後我的錢就寄存在被告那裡繳會費,當時我跟被告說我急用錢,會錢快要繳不出來,被告答應我要給我標,答應後我就放心,我就跑去大甲,本來「春風」要跟我去大甲拜拜,但她每次都在那裡看開標,後來「春風」打電話跟我說「秀美,明天要開標,我要去看會,我不跟你們去了」,當時被告跑走的時候,我人在大甲,「春風」打電話跟我說「黃美雲好像跑走了,她本人沒有來開標,只有劉聰明來開標」,我說「黃美雲5000元的合會要留給我」,結果「春風」跟我說被她標走,我那一天就趕回來看會單,然後我就打電話給「春風」說「這一張會單上就沒有你的名字,黃美雲答應要給我,怎麼會是你拿走,應該是要留給我才對,怎麼變成你拿走,我回去查會單就沒有你的名字,怎麼變成被你標走」,結果「春風」跟我說她那會是會頭叫「春風」去跟的,但我沒有證實,所以我也不知道,我是問她說「這一會本來是我的,怎麼會變成你的,而且會單上明明就沒有你的名字,怎麼會被你拿走」,我就很生氣要找被告,但打電話給被告,要問被告說「本來答應5,000 元的會要給我,怎麼變成是被『春風』拿走」,但怎麼打都打不通。我就趕快打給「春風」說「我剛剛回去查這個會的會單,裡面就沒有你的名字,為什麼劉聰明給你標走,當時黃美雲答應要讓我標,所以我才放心去大甲」,我當時就是太過信任被告,因為我跟被告的會已經跟了好幾年,所以我才沒有親自去開標,當時我聽到就很著急,我就想說這個合會有問題,因為「春風」也是在電話中跟我說劉聰明說被告的哥哥去世,被告要趕回去,所以才沒有來開標,才由劉聰明本人開標,我說「確實是這樣嗎?如果這樣也不對,黃美雲本人應該要親自打電話給我才對」,因為被告答應這一筆錢是要給我,也就是因為被告答應我,我才下南部,但我後來聽到卻是被「春風」標走,我還跟「春風」說「會單上確實沒有你的名字,而且我還問很多人說確實沒有你的名字,怎麼會被你標走」,「春風」說當時被告叫他跟這一個會,我說「黃美雲叫你跟會的話,應該也會(在會單上)增加名字,像要改誰的名字,黃美雲要跟我算帳的時候,也會跟我說這個合會是誰的名字要改誰的名字,但明明這一張為什麼沒有跟我說改『春風』的名字」。後來因為找不到被告,就沒有辦法,我問劉聰明,但劉聰明都一問三不知,因為(知道)第一天(即10日)的晚上回來,我就跑去了,當時人就很多了,但雖然很多人,也沒什麼結果,11日、12日我也都在現場,我才叫劉聰明要幫我簽名,我說「我會單很多,但都沒有標到,我有的會快要結束了,我跟了二十幾個合會,有二十幾張會單」,總共200 多萬元,但當時我還沒有說到錢,劉聰明要叫輝德幫我算,而劉聰明本來沒有要簽名,我說「不行,你要簽名」,劉聰明說「你的差不多200 多萬」,我說你還沒有算到我的,怎麼知道我的200 多萬元,你應該要叫你老婆出面跟我們講,如果有什麼問題,出來解決,大家分批解決,也不會有今天的結果」,結果變成有的人有拿到,像我們老實人就拿不到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證人江林秀美於本院105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一開始3月的時候,我有看潘彥臻在算帳,因為在算的時候,那裡有好幾個人,有好幾十萬,潘彥臻想說幾十萬就不告了,我從頭看到尾,一直都是張輝德跟潘彥臻在算,然後由張輝德在寫。我有看到潘彥臻用計算機幫忙算,輪到我的時候我已排好幾天,當時還沒有算到我的時候,劉聰明看到我就說我光本錢就200 多萬,我心裡想說都還沒有算到我,怎麼會知道我200 多萬,結果張輝德算一算還告訴我真的本錢就200 多萬,好幾十萬的利息、走路工錢都扣掉,光本錢就200 多萬,我很難過的是,我被被告害到我去吊點滴,當時我說我退勞保100 多萬去處理,被告是會頭這麼沒有責任,被告一走了知,當初我有跟被告說要出來跟人家解決,在還沒有發生事情的時候,我就有預感,我就跟被告講了,但被告不聽我的話。當時我也有去什麼卡拉OK、咖啡的跛腳旺(音譯),人家跟我說,我到現場去堵人,他卻拿被告簽的單子給我們看,說我們沒有權利去收錢,我說「我們也有被倒會錢,為何沒有權利拿錢」,他說被告跟劉聰明跟他說好了,結果我說「不然讓我跟被告見面」,結果他都不要,被告他們都避不見面,電話也都停起來,我現場看到跛腳旺(音譯)在卡拉OK跟那一些小姐收錢,我當時也有跟他講說「我也是受害者,為何你拿得到,我們都拿不到」,而且劉聰明都把話說得很好聽,還到我的宮裡來安慰我跟我說「秀美,我會幫你處理」,結果一角五毛都沒有拿到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證人江林秀美於本院105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當時劉聰明有拿讓渡書給他人收死會錢,我當時有質疑我是活會,我為何沒有拿死會錢,我們現在告的只是告本金而已,我們所賺的錢都被他們拿去,被告只說簿子不見了,就一推了事,被告拿走路工的錢,利息都拿走,就是因為被告及證人劉聰明太惡劣,都說謊話,我們才會對他們提告,我當時還有替他們兩個人還其他跟會的人的錢,我不知道為何其他人可以收會錢,我們卻無法收,被告他們吃我們這些會錢,還不承認自己有錯,還要推卸責任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95頁反面】,並有會單、計算會費資料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1至164頁;本院卷二第237至259頁、第262至264頁;本院卷三第30-8至30-11頁】。復酌,證人劉聰明於本院105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這些互助會之前是我召集的,我的綽號是「鐵俥」沒有錯,這裡面只有江林秀美、洪良居從頭至尾有跟我的互助會,一直跟到我太太召集互助會他們還有跟,屋主阿琴即潘彥臻是後來才跟我太太的,不是跟我召集的互助會,我跟阿琴租屋後才認識阿琴,陳其明也是從頭跟到尾,... ..,那天洪良居、洪春芳、阿琴即潘彥臻有來,他們說時間到了,我說我也沒辦法,我太太不在,他們叫我主持標會,我說我都不知道,他們說沒有沒關係,因為這些人我有熟,我知道洪良居以往都是標1 萬元,洪春芳我也認識,阿琴是因我們租屋在那裡,她後來才跟我太太召集的互助會,阿琴我沒有很熟,阿琴就說我3000元,洪春芳說我5000元,洪良居說我1 萬元,這個合會都有底標,沒有人來就一直是底標,他們說就照底標,沒關係,你錢算給我們,你太太回來我們再跟她算,我說好,3、5千元這個錢比較少,先算給他們,洪良居1 萬的我不夠錢,洪良居說你太太回來我再跟她算,我說好,這個會從頭到尾就是這樣等語之情節大致符合,與被告於本院105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供述:上開活會、死會,我都寫在簿子裡,我要看簿子才會知道,我不知道該本簿子現在在何處,當時我沒有在現場我不知道,我簿子也都放在店裡,我要看那個簿子才會知道,會簿現在在哪裡我不知道,證人劉聰明說三天就被人翹開門拿走了等語之情節亦大致符合,並有江林秀美提供之會單、曾美鈴提供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張輝德提供之其他合會會單、計算會費資料蘇美珠提供之會單各1紙、計算會費資料2紙、林麗秋提供之會單、劉麗雪提供之會單【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一,第72至75頁、第84至97頁、第110至114頁、第126至131頁、第153至154 頁、第161至164頁】,及江林秀美提供之會單、計算會費資料、王藝澐提供之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帳單各1件、張輝德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3 紙、林麗秋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2紙、劉麗雪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2紙、劉麗雪提供之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帳單、王藝澐提供之標金明細2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二,第237至259頁、第268至279頁、第262至264頁、第283至290頁、第216至218頁、第210至211頁、第206至207頁、第202至203頁、第26頁、第31至32頁】,亦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是證人江林秀美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共同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⒋證人潘美珠於100年10月11日偵查時證述:A會我有參加,

被告總共欠我340100元,這是被告100年9月12日簽給我的等語明確【見他字1082號卷第4至6頁】;證人潘美珠續於100年10月24日偵查時證述:我共參加2會,A會我參加1會,是編號13的美珠,另一會是5千元,時間是100年7月21日至101年4 月26日,固定每星期四開標,我參加1會,是編號18號的美珠,我都沒有得標,我們有很多會都被劉聰明,黃美雲夫妻偷標,但無法確定人數,因很多互助會上的人都不認識,也沒有聯方式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 號卷第38至42頁】;證人潘美珠於102年3月28日偵查時證述:走路工我們1萬的會收6千、5千的會收3千,我們沒有跟

3 千的會,我們去都標不到,假設一會只有2、3人去標,標單放下去後,黃美雲又會突然放好張標單下去,最後都是黃美雲標到的,我們問說是誰標,黃美雲都隨口講一個活會的名字,但事後問,那個人都說他沒標,沒有遇過有會員利息是寫「零」的,但只有丟白紙,沒有寫金額,因為要攬尾會,賺利息錢,我們不可能因為要攬尾會不收會款,我們都沒有將每一會開標的得標金額及得標姓名寫下來,我們都是把在會單上的日期填金額,不知道是誰標的,我們會員間彼此都不認識,也不知道正名,被告總共欠我340,100元等語明確【見偵緝134號卷第43至45頁】;證人潘美珠於103年4月21日偵查時證述:合會二人都有主持,他們二人都有跟我收錢,會單上的名字是用劉聰明的名字的綽號鐵俥,大部分都是黃美雲來收錢,他們沒有參與合會,是跟我們收手續費,最後一次開標我沒去,我聽說最後一會是標2,300元,我當時剩5會就滿了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45至48頁】;證人潘美珠續於104年5月12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2 會,我參加這些會都要繳手續費給黃美雲,一個會的手續費是3,000元或6,000元,我不知道黃美雲及劉聰明他們有沒有參加這些會,這2 會我參加的情形如下,第1會是1萬元,共41會,會期是99年9月30日到100年11月10日,每月10日、20日及30日各開標1次,我參加1會,是編號13,我沒得標,第2會是5000元,共41會,會期是100 年7月21日到100年12月29日,每個月的每星四各開標1次,我參加1會,是編號18號,我都沒有得標,我都有準時繳會款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82至83頁】,並有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78至85頁、第135至136頁、第212頁、第188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7號卷,第30至33頁、第34至35頁、第42至58頁、第73頁、第74至75頁;100 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7 至12頁;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11至111頁;100年度他字第1157號卷,第5至11頁;100年度他字第466號卷,第18至37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7號卷,第48第56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卷,第16頁、17頁、第18頁至29頁、第51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4號卷,第11至24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5號卷,第11至25頁】,亦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是證人潘美珠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共同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⒌證人林麗秋於104年10月23日警詢時證述:我有參加A會1

會,是以林麗秋或麗秋名義參加,我都是活會,沒有標,

A 會繳納35期會款,因為倒會我就沒有再繳錢了,我沒有去過現場,都是黃美雲她來向我收會錢,誰的標都是他跟我說的,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正確,A 會100年9月10日開標後就沒有再開標,A會損失302,500元,我從來沒有參加過開標,都是會首跟我說標多少誰標到,我就將錢拿給黃美雲,到現在都沒有跟我說解決方法,我有聽說黃美雲有叫一名男子叫旺仔的人向死會收取會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23至125頁】;證人林麗秋續於105 年3月4日警詢時證述:我是以麗秋或林麗秋名義參加互助會,100年9月12日到基隆市○○街○○○○ 號,我有到場與劉聰明核對互助會所欠的會款,當時到達自來街時,帳簿已經放在桌上了,我們當時是一個一個人輪流對帳,是由劉聰明看帳簿核對金額後,邊說數字叫張輝德書寫在白紙上,張輝德再計算每一會所欠總金額多少後,交由劉聰明核對後再簽名交給我們會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08至209頁】;證人林麗秋於105年4月13日警詢時證述:A會我是參加1會,活會,A會會單上編號1,日期9/30,標金1700,姓名文英,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到我家跟我說標金多少,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上,A會未開標會單顯示6會實際上是11會活會,應該是黃美雲冒標,實際參加開標次數我忘記了,應該有3-4次左右,D會我沒有參加,我提供之互助會對帳單之簽名是劉聰明自己親自簽名,對帳單寫5,000、10,000是代表1萬元,5千元的互助會,會單我都有提供警方,我有交互助會錢繳給劉聰明,大約1 次左右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19至221頁】。證人林麗秋又於100 年11月17日偵查時證述:我跟了共十會,我今天有帶會單來(閱後影本附件正本發還),我參加以星期一(2 會)、星期二(2會)、星期三(2會)、星期五(2 會)及三、

十三、二十三及十、二十、三十,我都是我本人林麗秋名義參加,我都沒有得標,我都是活會,星期一到星期五是5,000元,其餘是10,000元,我到目前為止共繳了1,085,000元給劉聰明(庭呈單據),我有參加投標,但我都沒有標到,標單上有寫我的名字及多少錢,但每次都是由劉聰明的人標走的,我都沒有登記每次得標人的字,劉聰明也沒有告訴我們是由何人得標,會錢都是由他太太黃美雲收取的,我最後一次繳會款是100年9月10日,之後會就倒了,以前開標都是黃美雲出面主持,但100年9月10日是由劉聰明主持,劉聰明說是因黃美雲哥哥過世才沒有來,但是在收完錢後,劉聰明人就跑了,我朋友曾美鈴及陳碧蓮有委託我參加劉聰明的會,也被倒會了,陳碧蓮參加有星期

二、三各二會,三號、十三號、二十三號及十號、二十號及三十號各一會,陳碧蓮十號、三十號是死會其餘是活會,他是以碧蓮或陳碧蓮等名義參加,他們會錢都是委託我交給劉聰明的,他的得標也是由我去標的,死會的會款陳碧蓮有拿到,曾美鈴有參加星期二、三各二會,三號、十三號及二十三號一會,曾美鈴全部都是活會,他是以美鈴及曾美鈴的名義參加的,他們會錢都是委託我交給劉聰明的,我們都是同事所以通訊處所可以寄同地址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號卷第15至16頁】;證人林麗秋續於102年3月28日偵查時證述:黃美雲有向我們收走路工,一般互助會收的會頭錢是要無息繳回來,但黃美雲收的錢,是不用繳回來的,她的責任是如果被會員倒了,我們不用承擔,黃美雲要承擔被倒的責任(1萬元的會收5千元,5千元的1會收3 千、2會5千,3千元的會,收2,500元),我知道宋春英有參加1萬元,10、20、30開標的,她是100年8月30日,標1800元,其他是誰標的我不知道,因為我和宋春英是好朋友,那天我剛好有去才知道,我有去投標過,但都標不到,開標是黃美雲主持,被告總共欠我1,085,000 元,欠曾美鈴503,700 元,曾美鈴都是活會,沒有死會,欠陳碧蓮383,700元(參加1萬元,10、20、30開標的,她是100年7月30日,標1,500、100年8月10日,標1,600元,共有標2會,這2會的會錢都有拿到,其他都是活會)等語明確【見偵緝134號卷第43至45頁】;證人林麗秋復於103年

3 月25日偵查時證述:黃美雲走掉那天,劉聰明還在標會,當天我們參與他們的合會,每個人參與一個會就要給五千元代價,合會黃美雲跟劉聰明都有主持,會錢大部分都是黃美雲去我家收,有時候會交給劉聰明,開標都黃美雲主持,但最後一次開標是劉聰明主持的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25至27頁】;證人林麗秋於103年4月21日偵查時證述:黃美雲自己偷標的比較多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47頁】;證人林麗秋於103年6月23日偵查時證述:

我曾經問過黃美雲,為何會頭是鐵俥,他說他是被鐵俥請的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76頁反面】;證人林麗秋續於103 年10月14日偵查時證述:會員都是被告自己寫的,有沒有這個人我不清楚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93頁】;證人林麗秋續於104年5月12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

6 會,參加這些會都要繳手續費給黃美雲,一個會的手續費是25元到5,000 元不等,黃美雲及劉聰明他們並沒有跟這些會,只是幫忙主持這些會,收會款,付會款,A 會我參加1 會,是編號22,我沒得標,我是用林麗秋的名字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64至69頁】。證人林麗秋再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A會、交查字466 號卷第24頁)我是編號22,我沒有標,還是活會,會款我都有繳,因為被告本人會去我在孝二路的服裝店收款,因為當天(9 月是10日)有標會,所以我有去,其實我都很忙,所以很少去,但我之前有聽到風聲說被告以前爛爛的,我想說去看一下,結果我那一天去,劉聰明就說被告的哥哥過世,所以由他替代被告開標,那天我也還有繳會錢給他,那一天是證人劉聰明主持的,被告人已經不在了,他說被告回南部,說她的哥哥死掉,我並沒有懷疑,因為我從99年才開始跟會,所以我很相信被告。被告本人去我店裡收錢,一個禮拜去四、五次,我有問她說「為什麼會單寫『鐵俥』,她說她被鐵俥聘請,所以我都沒有懷疑被告,我一點都沒有懷疑,我甚至還叫我客人也要跟被告的合會,我朋友是陳碧連及陳碧霞,這二個是死會,已經標走了,我當天還繳會款給劉聰明,還繳了2萬8,000多元,劉聰明也收走,照理說被告已經倒會了,怎麼還可以標會,我都不知道已倒會,他收會錢到底是收什麼意思,劉聰明事後有寫單子給我,當下第二天(11日)的時候,介紹我跟被告的會是文英,第1 號就是她,就是她介紹我跟被告的會,(提示交查字466 號卷第18頁)「每月10、20、30日」的會款1 萬元這個會我跟一會(即A 會),那時已經標了三十五遍,每一次都繳8,500元,等於是29萬7,500 元,再加上5,000元的走路工費,等於是30萬2,500元;「每月星期一」的會款是5,000元這個會我跟二會(即B 會),當時已經標四會了,等於是八會,每一次繳4,200 元,等於是3萬3,600元,再加上走路工費5,000 元,一會是2,500元,二會是5,000元,所以這一筆是3萬8,600元;「每月星期二」的會款5,000 元這個會我跟二會,已經標了十九次,等於標了三十八次,每一次都繳4,000元,就是15萬9,600元,再加上5,000 元的走路工費,所以是16萬4,600 元;「每月星期三」的會款5000元這個會我跟二會,已經開標二十四次,等於是四十八次,每一次都繳4,200元,等於是20萬1,600元,再加上走路工費5,000元,等於是20萬6,600元,「每月3、13、23日」的會款1 萬元這個會我跟一會,已經標了十五次,每一次繳8,500元,等於是12萬7,500元,再加上5,000元的走路工費,等於是13萬2,500 元,「每月星期五」的會款5000元這個會我跟二會,已經標了二十八次,所以有五十六次,每一次繳4,200元,等於是23萬5,200元,再加上走路工費5,000元,等於是24萬200元,包括走路工費總共是108萬5,000元,劉聰明在100年9月13日處有簽名(右下角),我都是活會,數字會說話,過幾天後才知道被告走了,我甚至10日那天還不知道,還去繳會款,由劉聰明主持。因為會單上寫「鐵俥」,我不知道「鐵俥」叫什麼名字,我還問被告,而被告說她被「鐵俥」聘僱,是幫劉聰明收錢。因為被告都去我店裡收錢,我跟會後沒去過幾次,只有一次去標會,我寫800元,被告寫1,000元,所以我也沒有標到,我都是當面給被告錢,我就回來了,因為我做生意,很忙,且我很信任被告,被告說多少我就給她多少錢,她去店裡收會款時,我曾問被告這個問題,我說「為什麼單子寫『鐵俥』,卻由你來收錢」,她說她被「鐵俥」聘僱的,是之後我才知道「鐵俥」叫劉聰明,我之前都不知道「鐵俥」叫劉聰明,因為是文英介紹我跟被告的會的,我很少出去,雖然有人跟我說過,但我還是相信被告,我都沒有去標過會,我在賣衣服,我自己一個人顧店,所以我很少出去,我都關在店裡,我很少去開標,算一算去不到五次,之前我有去都是「米粉」開標的,最後那一次9 月10日是「鐵俥」本人主持的,「鐵俥」我事後才知道是劉聰明,跟會是,被告沒說她是會頭,會單上寫「鐵俥」,我有問她,她說她是幫「鐵俥」收錢,她是這樣跟我講,我也沒有懷疑,這一件事我就不再問起,我只問過一次,因為我看會單的時候,我想說大家都會寫自己,問她為什麼要寫「鐵俥」,所以我有問她,而她這樣回答,她說她替「鐵俥」收錢,所以劉聰明說他什麼都不知道,這實在說不過去,主要我沒有去過被告的店裡,都是被告來我家收錢,是到後來我有聽到人家偷偷跟我說被告很危險就對了,叫我去看一下,我才去過一、二次,我很少去,因為我也是沒有質疑,想說正常就好了,所以沒有懷疑,因此我都沒有去標過會。我就是笨笨的,不然不會被被告倒這麼多錢,錢很辛苦賺來的,陳碧連、陳碧霞都死會,因為我想說她們是拿錢叫我幫她們繳會錢,所以我就有責任,當下我想說朋友好就好,我沒有關係,所以當初「米粉」已經跑走的時候,就是那一天9 月12日的時候,就是宋文英打電話給我說「米粉」跑走了,我才知道,不然我也不知道,因為文英也是會員之一,就是文英介紹我跟會,她打電話跟我說「你還不快一點來」,我說要做什麼,她說「『米粉』跑走了,你不知道」,我說「我不知道,我10日還去繳會費而已,她怎麼會跑走」,我還很不相信,我還在拍桌想說怎麼可能,108 萬多的這張計算單就是100年9月13日大家都去,很多人去,真的不是誇大其詞,人數上如果坐遊覽車要坐二台,我去的時候,「鐵俥」那邊有本子,核對我剛剛給法官看的會單,我活會跟死會怎麼會寫得那麼清楚,因為「米粉」死會用紅筆寫,活會好像是用綠筆,反正就是一藍、一綠,所以這樣看很清楚,當時他的對帳簿還在,我們就拿我們的會單給他看,證實、確定我們是活會,他才寫這張紙給我們看我們繳幾次給他,這個是張輝德寫的,簽名是劉聰明,劉聰明也有看,我們也有跟他說他那時有那本本子在,活會、死會他都很清楚,所以寫這張單他有責任,他不能說他都不清楚,他當下很清楚,因為他有拿對帳簿跟我們核對我們的會單,確定我們有跟這個會,就是這樣子,我實話實說,當下有的我們都不認識,真的不認識,因為通常都沒在過問彼此,如果有過問的話,今天就不會發生這件大事,我真的很少出門,大家也不知道我有跟會,那時去的時候,認識我的人看到我說原來我也有,大家才知道我也有跟會,不然都沒有人知道,我又不曾標會,別人也不一定有去標會,被告來我家收錢,我也不曾問過她說當天是誰標走,被告說當天標1,500元,我就繳8,500元給她,就是這樣而已,很簡單,我們都很乾脆,把錢收好,等被告來收錢,不曾讓被告未收到錢而來二次,我有去標過一次星期五的5,000元那個合會,標800元,結果被告標1,000 元,是「米粉」放一支牌子上去,我去的時候,因為我跟二會,所以我有權利放二支牌子,我寫800元,但是被告寫1,000元,所以我沒有中,我繳了8,000 元後才回來,被告沒有說那支1,000 元是誰的,而且我也沒有問被告。我問被告也沒有用,因為她隨便跟我講一個名字我也不知道,你看會單以此類推寫,看是誰標的、何時標的,本票是劉聰明開的,因為這是我朋友跟他的會,我朋友委託我跟被告的會,是用我朋友的名字,曾美鈴(音譯,下同)、陳碧連都是,曾美鈴是跟每個禮拜二的合會,曾美鈴沒有跟30日的那個合會,星期二是5月3日,曾美鈴的編號是34、35,因為我有跟「鐵俥」講,我說「我朋友的部分你要給我一個交代,不然她以為錢放在我這裡,我要是跟她說會錢倒了,這樣很不客氣,所以要給我朋友一張收據,表示我真的有繳會款」,我只是這樣的意思,即使有那張本票,我們也知道錢沒得拿,但要給我朋友一個交代,那時這位也有在那裡,他還阻擋我,叫「鐵俥」不要寫給我,我說「這不是我的,我的部分都沒有叫他寫,我只要他寫給我朋友,對我朋友有個交代」,結果事後文英去我店裡說跟我說抱歉,說被告已經跑走了,她的意思說那一天比較亂,我都私底下說的,我說我收店後人比較少才去的,我並不是趁很多人去興風作浪,我都沒有,我都是沉默的,因為我想說吵也沒有用,看有沒有機會加減拿一些回來。我10日去繳錢的時候,「鐵俥」還多收我1,000元,我還給他1萬多元,因為我有二個死會2萬元,那一天是標2,300元,那天我也想去標,所以我寫1,800元,不然之前都寫1,500元跟1,600元而已,那個人去標寫2,300元,我沒有標中,我還要繳會錢給他,就是二個死會等於是陳碧連及陳碧霞的,活會是我自己本身的,等於1萬元減掉2,300元,我還要再給他2萬7,700元,結果他不是,我給他2萬8,700元,他還多收1,000 元,我去跟他說,但他沒有還我,過二天後警察就去案發處,把劉聰明的皮包拿出來,劉聰明的皮包裡面有3,000 元二疊,照理說他不能再收錢了,我們的部分也不能再對我們收了,所以劉聰明現在說什麼都不知道,真的交代不過去,因為當天不是只有我一個人在座,也有別人去標會,我沒有拿到本票,那是為了要向我朋友交代的。(庭呈資料),曾美鈴是跟「每月星期二」、「每月星期三」、「3 、13及23日」,因為曾美鈴曾經來開過偵查庭來,這張單子拿回去後就不見了,這張是我幫她寫的(庭呈曾美鈴單子),我們之前是一起來開偵查庭的,去年曾美鈴曾經來開過一次,曾美鈴是活會,完全都是活會,曾美鈴都沒有跟過本件的ABCD會,A 會會頭鐵俥就是劉聰明,「鐵俥」是他的偏名,我是事後才知道劉聰明,被告去跟我收會款,我有看到這張會單,因為我跟被告跟了很多會了,我跟了「每月星期二」、「每月星期三」、「每月星期五」、「每月10、20及30日」及「每月3 、13及23日」,當時我跟了很多會,我從小就開始跟會跟到現在,所以我就很清楚,當時我有懷疑,我就問被告說「你會單怎麼會寫『鐵俥』」,被告說她被「鐵俥」聘請來向我們收錢,所以我就沒有疑問,也沒有再問她了,只有問過她一次而已,他們二個怎麼講的我不知道,是被告本身跟我講的,他們二個怎麼樣講我不清楚,因為我沒有去他家住,所以我不清楚,我們都簡稱被告為「米粉」,大家都這樣叫她,我也不知道,就跟著人家叫她,合會中,都是劉聰明,裡面每一張,全部寫「鐵俥」,(提示今日證人林麗秋庭呈之六張會單)他們二個怎麼說我不清楚,收錢是由被告收的,我們繳會錢的遊戲規則是假設她標1,500元,我就給她8,500元,只有這樣而已,我就給她錢,也沒有跟她聊天,被告本人去我們店收,她一個禮拜去好幾次,因為標「每月星期二」、「每月星期三」、「每月星期五」、「每月10、20及30日」及「每月3、13及23日」的會,有時當天會收二筆錢,金額為58萬多元、46萬元及46萬元的本票都沒有在起訴當中,只有A 會跟我有關,我都沒有跟3,000元的會,A會已開三十五會,要給我30萬2,500元,等於已跟我們收了三十五會,然後乘以8,500元,我交給被告的部分是30萬扣2,500 元的本錢,等於29萬7,500 元,被告還有算走路工費,走路工費是第一會的時候就給她了,到今天為止都沒有還我錢,如果被告有良心就還我們錢,如果沒有的話,就由法律制裁,不能無緣無故倒會,然後被告卻很好過、享受,我們在那邊作苦工,這不合理,這一定有公理,怎麼來怎麼去,我希望這樣,最好是被告還我錢,因為我比較想拿現金,事實被告就是有收我這一些會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證人林麗秋續於本院105 年6月2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劉聰明不應該算證人,應該算是被告,因為我們的錢確實都有拿過給他,最後一次100年9月10日的合會也是他主持開標,因為被告已經跑走了、避不見面,劉聰明主持標會,那一天我有去,我當場就交錢給劉聰明,因為是由劉聰明主持的,這一幕是確定很清楚的,當天是劉聰明主持開標,劉聰明說被告的哥哥死掉了,回南部奔喪,所以還主持標會,被告人已經跑走了,結果我們當天錢繳完後過幾天就宣布說被告倒會,劉聰明跟被告應該都有聯繫,應該是被告委託劉聰明主持的,不然劉聰明有什麼權利,所以我覺得劉聰明應該是同謀,劉聰明不應該是證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證人林麗秋於本院105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我的單子也是張輝德幫我寫的,我是晚上去的,我白天在做生意,因為後來那一些錢都是被告本人拿走,所以她應該有錢,我覺得是這樣,因為被告要走之前還約一個5,000 元的合會,才標四會而已,那本簿子還在的時候,我有翻開看到那四次都是被告自己標走的,是真的,不然可以問被告,現在說不見的那本簿子裡面都有寫,因為有分活會跟死會,我都是活會,所以有標的人跟我的記號不一樣,因此我可以肯定那四會也都是被告標走,那本當下我有看到,很多人都有看到,只是到後來不見而已,我有看到我的合會部分,我都是活會,死會或活會紀錄都正確,劉聰明也肯定,所以才會簽名,因為我們有拿會單去,還有我朋友委託我跟二個會,像陳碧蓮(音譯)跟曾美鈴(音譯)也有告訴,但因為怕被她老公知道,所以不敢來,當下也是由我來負責任,真的,是這樣子沒有錯,我當時也有標過會,我寫800元,被告寫1,000元,被告就自己丟1,000 元下去,我是很少是去開標,剛好那一次我很想去標,我寫800元,就是禮拜五的5,000元,被告說她9 日開標,但是10日劉聰明也有開標,10日是劉聰明主持的,劉聰明說被告的哥哥死掉,所以被告下去南部,而劉聰明也向我們收合會錢,那一次1 萬元是被「阿居」標走,標2,300 元,那一幕現在我還很清楚,就是最後一次,確實是劉聰明向我收會錢,因為那一天我也有去繳合會,也有去標會,就是9 月10日,被告已經跑路了,劉聰明本身還開標,當下就標三個合會,三個合會都是由劉聰明主持的,劉聰明也有向我們收會錢,確定1 萬元(A會)是洪良居標走的,5,000元(C 會)是洪春芳標走的,3,000元(D會)是潘彥臻標走的,那一天還有好幾個人在現場,劉聰明向我們收會錢,不然照理說會頭已經跑路了,那一天不能跟我們收合會的錢,結果變成收我們大家的錢讓那一些分,這怎麼對,因為都已經跑路了,當時確實劉聰明有開標,我也有把會錢拿給劉聰明,對被告稱:你收到哪裡?你為什麼要跑路?如果有得收的話,你為什麼還要跑路?你很大膽,一年賺一百多萬,不要臉,真的,走路工費一個合會十個月就結束了,5,000 元的合會,一個合會就賺2,500元,十個合會就2萬5,000 元,四十個合會就10萬元了,總經理也沒有賺這麼多,而且禮拜一到禮拜六都有合會,真的,我沒有亂說,被告倒人家的會,都沒有不好意思,我跟被告的合會,自頭至尾都沒有標過會,被告這種講法真的很不合理,當下我也覺得懷疑,為何合會單寫「鐵俥」,我問被告,被告說她讓「鐵俥」聘僱,我上次也有講過,被告講話都不負責任。好比如被告說真的有死會可以收,被告就不用跑路了,被告留著就好,而且還有錢賺,跑路很難看,為何要選擇跑路,就是因為被告吃虧,如果被告沒有跑路的話,她那天要拿500萬出來給大家,說會期已經結束,結果還有六個活會,那六個活會就是被告,不然還會被誰標走,1 萬元的10日、20日、30日還剩下六會,結果有九個活會,後面的就是被被告拿走,這是很清楚的東西,現在被告真的是強詞奪理,都說沒有人標會,怎麼會沒有人要去標,我也標但標不到,我寫800元,被告寫1,000元,問被誰標走,被告隨便說一個人,我們也沒有辦法,因為我們都不認識,是那天倒會我們去才知道這一些人,不然我們根本不認識這一些人了,可以問他們其他人,我們根本都不認識,對被告真的很好,我不曾對被告講一句難聽的話,被告真的亂講,如果有死會可以收的話,那就不用跑路,為何要跑路,跟大家講說的錢不夠,欠10萬元也讓你欠,我敢說就敢做,但從那天到現在都沒有看過被告,是來法院才看到被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證人林麗秋續於本院105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前二次開庭時,劉聰明說那天很多人押他,所以必須標會,他今天說在場的人只有三個,那天不只三個人,還有我還有陳其明,而且那天的1萬元,本來是底標1,000元,洪良居標2,300 元,那天我也想標,我標1,800 元,結果洪良居標走,當初證人劉聰明有說被告是因為她哥哥死亡,回去南部奔喪,我是當天有在現場標會,我沒標到,因我身上有帶錢且陳碧蓮有委託我,所以我除了繳自己的會錢外,還有繳其他死會的錢給他,我還多給他壹仟元,後來被告跑掉之後,還有在收死會錢,被我看到才將壹千元還我,現在被告所說的話都不能相信,被告每次說的話都不一樣,足見被告所言不實在,我們從警詢至審判所說的都相同,足見我們所述是實在,證據可以說話,不能說沒有簿子,好像我們被倒會是應該的,哪有這種道理?保管會簿本來就是被告的責任,還說標會沒有人要,我們也曾去標過五仟元,那會沒有告,因為只剩下沒有幾會,我寫八百人家標壹仟元,我沒去人家標六百,要怎麼標,根本標不到,哪有人不要標?被告還要人家買會,被告睜眼說瞎話,到現在都沒有後悔,還說什麼要賺錢來還,被告現在身上有錢的話我希望她拿出來還。被告最後要跑的時候還開一會,標四次,我當時有看會簿,當時都沒有人標,都是被告自己用紅筆勾的,我希望庭上能給我們一個公道,被告所言的都不實在,而且被告之前還有買房子給她的兒子或女兒,他們全家都沒有在賺錢,哪來的錢可以買房子,就是拿我們的錢去買的,今天我們不是要被告一次還我們,而是要被告說出一個時間還我們,但已經五年了,被告連一佰塊都沒有還我們,還說要賺錢還我們,根本是在騙我們,我們只嫌沒有還錢,沒有嫌少,被告到現在也沒有交代死會的名單,被告還說沒有本子所以不知道會款的來龍去脈,但被告要說沒有本子,不知道要如何去收死會的錢,被告都說謊,她說的話真的不能相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96頁正反面】,並有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在卷可佐,亦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是證人潘美珠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共同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⒍證人蘇麗華於100 年11月17日偵查時證述:我現在只有剩

餘1 會活會,其他三個會都已經結束了,那些會沒有被倒會,我現在這一會是A會,我是活會,剩餘5會就結束了,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是活會,因為我都不認識他們,但是9月10日要去標時,這一會竟然還有20多人要來標會,顯然是有冒標的行為,我是用阿華名義參加的,劉聰明也簽寫單據給我,我共繳了302,500 元的會款,而且他跑路後才去找人去向死會的會員收取會款,我要告劉聰明跟黃美雲,因為黃美雲是負責收錢的,而且開標都是黃美雲在主持的,我參加他們的會大概有6、7年之久,但我只有去標過三次,通常都是我欠錢時向黃美雲說,黃美雲就會幫我將會標起來再將錢拿來給我,我都不用自己出面,也是因為這樣我才會那麼相信他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號卷第17頁】;證人蘇麗華續於103年4月21日偵查時證述:被告和劉聰明都有收會錢,但是大部分都是黃美雲,最後一次開標我有到場,那一次我沒有繳會錢,當天只有劉聰明在,標到的錢有無交給被告我不知道,因為我聽到黃美雲跑了,所以我沒有繳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46頁正反面】,並有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在卷可佐,亦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是證人潘美珠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共同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⒎證人王藝澐於104年12月10日警詢時證述:我有參加A會,

是以我本名及高光輝名義參加2會,2會都沒有標到,共繳34期會款605,000 元,第35期後就沒有再繳會款,因為倒會跑路,都是黃美雲主持開標,第35期是由劉聰明主持開標,當時標2 千元但我覺得可疑沒有繳會費,每次開標都有會員投標單競標,有無得標黃美雲告知的,A 會35期後停標,我也找不到他所以沒辦法處理,我不知道有收受死會會錢的情事,我沒有請人幫我收死會會錢,只有委託表弟去跟黃美雲拿被倒會錢,但是黃美雲也沒有拿錢給我表弟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3至25頁】;證人王藝澐續於105年4月20日警詢時證述:A會是參加2會,編號20、21,都是活會,互助會單上編號1,日期9/30,標金1,700,姓名文英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跟我說標金多少後,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上,有時候我拿到黃美雲店裡面給他,會單未開標顯示6會,實際上還有11會活會,5會應該黃美雲盜標,我大約都有到場參與開標,未參加開標次數是2次左右,對帳單是劉聰明自己親自簽名的,真寫10,00

0、5,000數字代表1萬元、5千元的互助會,第一列10、20、30,10,000代表每個月10、20、30日開標,10,000元代表1萬元的互助會款,我有交會錢1次繳給劉聰明,因為黃美雲他不在,這次我親自去店裡拿給劉聰明,A 會因為黃美雲不在,劉聰明在100年9月10日主持開標的,會錢也是他收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80至282頁】。證人王藝澐又於100 年10月5日偵查時證述:我跟8會,分別以「王小姐」跟3會,「王藝澐」跟5會,全部都是活會,未曾得標過,但劉聰明100年9月10日停止標會,也找不到人,他說他太太黃美雲把會款全部拿走,所以他無法繼續開標,劉聰明只有口頭講說收死會錢分攤給活會,但沒有說實際金額,我們都沒有拿到錢等語明確【見他字1065號卷第3至4頁】;證人王藝澐續於100年10月24日偵查時證述:A會我參加2 會,是編號20、21的高光輝,王藝澐,我都沒有得標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 號卷第7至8頁】;證人王藝澐續於102 年3月8日偵查時證述:我有參加黃美雲的互助會,是楊美女介紹我參加的,我是98、99年參加的,之後的會都有結束,一般民間互助會是有人當會首,收了會頭錢,收會頭錢後以後每個月要付出來,但黃美雲收的會頭錢是不用繳出來的,她就是替我們會員收取會錢,我沒有去開標的話,都是黃美雲來向我收,我有去就交給黃美雲,黃美雲不在就交給劉聰明,我大部分都有去投標,開標方式就是當天有到現場的人,看是五千、三千或一萬,黃美雲有準備三個盤子,會員要自己寫標單,標單上會寫名字及金額(利息),寫好就自己丟到盤子裡,之後怎麼弄我忘了,我很少去,我沒有說要攬尾會,九月十日那天,我就來就要去標,後來楊美女跟我說她急著要用錢,她要標,但楊美女沒有去,隔天去的時候,發現未開標的會只剩6 會,但沒標的人已經超過了,才發現有冒標的事,我們不可能黃美雲拿錢給我們我們不要,哪有可能錢到手了,還不要的道理,如果黃美雲不在,劉聰明會代收,我共繳了1,324,800 萬元本金,不含利息,我沒有死會,都是活會,因為人都不認識,都是外號,根本不知道是誰,我只有寫得標金額,沒寫誰得標,劉聰明向我收過一次會錢等語明確【見偵緝134 號卷第30至34頁】;證人王藝澐續於102年3月28日偵查時證述:高光輝是我朋友,他繳一半繳不出來,所以他的會是我吃下來的,高光輝都沒有去標過,黃美雲說別人有欠死會會款及欠錢的部分,經我們去查詢,實際上也沒有欠那麼多,都是很小的款項,劉聰明實際上都有參與,而且我們手上有一張總欠款金額,都是劉聰明簽給我們的等語明確【見偵緝134 號卷第42頁正反面】;證人王藝澐於103年3月25日偵查時證述:黃美雲跑掉時,劉聰明有將金額寫出來,一開始會單是寫劉聰明的名字,會款大部分都是黃美雲收的,有時候劉聰明收,開標時,兩人都會在場,但都是黃美雲主持,最後一會投標時,是劉聰明主持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25至27頁】;證人王藝澐於103年6月23日偵查時證述:我共參加11個會,A會我參加2會,高光輝本來也有參加,後來他把會讓給我,我不知道哪些人得標,是楊美女介紹我去的,我沒有得標過,我讓楊美女先標了,劉聰明有幫忙收會款,如果我拿錢過去,黃美雲不在,我就放在劉聰明那邊,但是哪幾次我忘記了,如果這個會跟劉聰明沒關係,為何他要寫單據給我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證人王藝澐於103 年10月14日偵查時證述:我覺得劉聰明夫婦是蓄意偷標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93至94頁】。證人王藝澐再於本院105 年3月3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偵緝137號卷第36頁)我有參加A會,編號20及編號21。編號20高光輝剛開始是我朋友說要跟,後來他寫名字下去,但後來說好像有一點複雜,他就要求退掉,然後叫我吃下來,所以高光輝的部分是我把它吃下來,會錢都是我在繳,99年9月30日開始,本來到100年9月20日招標時出問題了,因為會前剩六期,楊美女有四次,她有四會,我有二會,所以等於是六會,楊美女就強調說剩我們二個,但那一次楊美女說她要標,我說我要標,她說不然先讓她標,結果當下我那一天就說有沒有標到,她說沒有,我說怎麼會沒有,覺得有異狀,第二天去的時候,當下知道馬上去時,被告已經逃走了,說什麼她的誰怎麼了,所以逃走了,由被告先生收錢、開標,那次我有到,但我沒有繳錢,我覺得很奇怪,應該是十一個人,結果剩下六會就結束,怎麼還有那麼多人沒有標,所以當下也有很多人把錢都交給被告老公,我當下覺得不妥,所以那次很多人受害,但那次我沒有繳會錢,那一次是100年9月10日,第二天傳聞就傳出來了,然後就開始找人了,那一次的合會是要繳三次,10日、20日、30日繳,那次很明顯剩六會,但明明是有十一個人,那十一個人名都可以叫得出來,而且也可以找得出來,我都是活會,許素蘭是跟3,000元的,許素蘭是沒有跟5,000元的,(提示本院卷二第26頁)這張互助會單是A會,其上記載「99年9/30 開始」,及記載至34號,是我所記載,這記載的意思是99年9月30日那一次標1,700元,所以我就寫1700元,第一次為99年9月30日,文英標1,700元(1號);第二次為99年10月10日,小松標1,500元(2號);第三次為99年10月20日,阿居標1,600元(3號);第四次為99年10月30日,阿居標1,700元(4號);第五次為99年11月10日,秀美標1,900元(5號);第六次為99年11月20日,秀美標1,500元(6號);第七次為99年11月30日,春芳標1,600元(7號);第八次為99年12月10日,春芳標1,600元(8號);第九次為99年12月20日,美雲標1,500元(9號);第十次為99年12月30日,美雲標1,600元(10號);第十一次100 年1月10日,美雲標1,600 元(11號);第十二次100年1月20日,明倫標1,500 元(12號);第十三次為100年1月30日,潘美珠標1,700 元(13號);第十四次為100年2月10日,陳其明標1,500 元(14號);第十五次為100年2月20日,陳其明標1,500 元(15號);第十六次為100年2月28日,華松標1,500元(16號);第十七次為100年2月28日,馬沙標1,500元(17號);第十八次為100年3月10日,阿惠標多少錢看不清楚(18號);第十九次為100年3月30日,如意標1,500元(19號);第二十次為100年4月10日,王藝澐標1,500元(20號);第二十一次為100年4月20日,高光輝標1,

500 元(21號);第二十二次為100年4月30日,林麗秋標1,600 元(22號);第二十三次為100年5月10日,陳碧連標1,500 元(23號);第二十四次為100年5月20日,陳碧霞標1,600 元(24號);第二十五次為100年5月30日,阿華標1,500 元(25號);第二十六次為100年6月10日,美貴標1,500 元(26號);第二十七次為100年6月20日,海雪標1,200 元(27號);第二十八次為100年6月30日,海雲標1,300 元(28號);第二十九次為100年7月10日,黃詩嫻標1,200 元(29號);第三十次為100年7月20日,黃鈺庭標2,100 元(30號);第三十一次為100年7月30日,雅君標1,500 元(31號);第三十二次為100年8月10日,千惠標1,200 元(32號);第三十三次為100年8月20日,小雯標1,500 元(33號);第三十四次為100年8月30日,陳小姐標1,800元(34號),100 年9月10日那一次就發生事情了,應該「1200」這張是我的,因為左側的「1萬99年9/30開始」那行字是我的筆跡,筆記是我寫的,偵緝13

7 號卷第36頁這張就不是我寫的。因為我們很多人送去,不一定這一張是我送去的,我幾乎每一次都會去,如果偶爾沒有去的時候會拜託朋友去,我已經不確定哪一次我有去,但我有紀錄的習慣,比如有會單,我自己會作筆記,以確認哪一次有繳錢、哪一次沒有繳,我都有作明細,可能一、二次沒有去,因為標會的方式是太信任他,只要去標就帶錢去,馬上標到就馬上算錢給對方,只有一、二次被告才到我們家去收錢,這個會是不是可以傳喚楊美女來對質,我們每一次都有去現場,有的人我們不認識,但楊美女知道這一個會剩六次,我也知道,結果差不多是十一次,所以這就是要對質,我還有二個活會,想說要一個會起來,楊美女有四個會,先讓她標,不然那一次我本來想標起來,(提示本院卷二第27至30頁)第27頁也是活會,這張不在起訴書範圍內,第28頁也是活會,第29頁也是活會,第30頁也是活會,我的說明是,被告的記憶中我在A會之前有標一個30幾萬,被告有拿去我家給我,確實有這一件事,因為我跟了二、三年,不過那一會不是本案A 會,而是別的會。我下次可以拿我的記事本當證據,只要如果有標到會,我就會註明,比如10日標,我會打勾,每一個月繳1 萬,我都會做筆記,因為我自己最清楚多少錢,為什麼只告「A 會」的原因是因為那個會比較多證據,我可以叫十一個人出來作證,A會是內標,編號19是100年3月30日標1,500元,編號20是100年4月10日標1,500元,編號21是100年4月20日標1,500元,編號22是100 年4月30日標1,600元,編號23是100年5月10日標1,500元,編號24是100年5月20日標1,600元,編號25是100年5月30日標1,500元,編號26是100年6月10日標1,500元,編號27是100年6月20日標1,200元,編號28是100年6月30日標1,300元,編號29是100年7月10日標1,200元,編號30是100 年7月20日標2,100元,編號31是100年7月30日標1,500元,編號32是100年8月10日標1,200元,編號33是100年8月20日標1,500元,編號34是100 年8月30日是標1,800元,是我記載的,金額與日期是正確的,但名字是依照被告印來的會單上去記載,所以到底是不是文英標走,我們不得而知,會首沒有準備標單,他隨便拿一張廢紙寫名字,比如我是王藝澐就寫王藝澐標多少,然後就丟下去,放在桌上的一個疊子,比如十五張單子,就由電腦排,比如假設15日,就從第十五張單子開始拿,看第十五張是誰,被告一再說先標的人先贏,比如十五個人中有三個人是競標1,500 元,但第一個先標的人就最優先,我們都不知道是誰,因為被告不可能跟我們說是誰,像我們這十五個人當中不一定都認識,像美雲就有出現三次名字在A 會上,後來發生這一件事事後之後才知道是楊美女,所以只有會首被告知道而已,我們這一些會員都不知道是誰,大家都很信任被告,甚至有人還沒有標,就先放20萬元在被告那裡,然後再慢慢扣款,信任被告到這種程度,後來找不到被告很多天,大家就逼被告老公叫被告出面,比如我有到場,我知道有幾個活會、幾個死會,就當下寫被告欠我多少,結果當下很多人去幫忙統計跟登記,因此才寫一張欠我100 萬元的收據給我,然後才說要慢慢處理,劉聰明當下都有做這一些動作,如果被告沒有欠我錢這回事,比如法官沒有欠我錢,我怎麼可能叫法官寫一張收據給我,法官不可能寫的,就是因為有收據在知道,「A會」欠王藝澐多少、「B會」欠王藝澐多少、「C 會」欠王藝澐多少,被告當下有一本簿子,比如有紀錄3 日、13日還欠王藝澐多少錢,所以才寫一張收據給我們,我們之前每一個人都有提出收據,因為被告已經跑走了,早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COPY一張劉聰明欠我多少錢、欠誰多少錢,並寫出總TOTAL給我們,A會中的編號9 、編號10及編號11的「美雲」就是楊美女,而且比如誰缺錢,被告還作買賣,還把那個人當中的其中一會賣給楊美女,所以楊美女在A 會當中有四會,比如我缺錢,但我標不到,他就會說他是活會,已經繳了30萬元下去,但因為那個人缺錢,就拿30萬元買那個會下來,還會作買賣,所以美雲及楊美女的當事人最清楚,雖然上面是記載三會,但其實總共是四會。我們之前都有呈上一些我們做的筆錄,(提示102 年度偵續字第72號卷第36、37頁)這都是他寫給我們的,我把它影印起來,走路工沒有勾是因為每跟一次會就說1萬元,說手續費給他5,000元,還要看行情,如果跟他比較好,就不用繳到5,000 元,所以竟然還要繳手續費給他們,因此所謂的走路工就是每一個會員都還要付手續費給他們,別人信任被告到這種程度,那時加起來是1、2千萬元,我本來提議要叫人來法院申訴,不過那時候沒有起訴,所以我們才花錢,每一個人又花2、3,000 元請律師幫我們重寫,然後才起訴,不然第一次是沒有起訴,二、三十個人去調解委員會,到處去跑,所以所謂的走路工就是這個,1萬元的付5,000元,5 萬元的付2,000元,依此類推,3,000元的不知道繳多少的手續費,這二張是當下劉聰明寫給我的,圍觀的人也幫忙統計,比如1 萬元的有幾會,乘以幾次,等於是多少錢,這都是當下幾十個人在現場,劉聰明寫出來的東西,當下發生事的時候,他們有一本記事本,他們還算專業的,活會的就打叉,一個人死會就打勾,第26頁是1萬元,A會就是10日、20日、30日各標一次。第27頁的是1萬元,3日、13日、23日各標一次,第28頁的是1萬元,5日、15日、25日各標一次,1萬元的有三個會,等於一個月要標三次,是3萬元,我有看到,我們當下要去拿那本來對的時候,被告鎖住不讓我們看,甚至於我們還叫警察去,警察還說那是私人的東西不讓我們拿,被告現在死不承認倒那麼多錢,其實很多人知道那本簿子,但被告現在說那本不見了,誰活會、誰死會,根本都沒有人知道,這一件事確實1 萬元的會員有十幾個知道,被告在外面找了很多會員,大家當下就逼劉聰明要寫出來對大家交代,如果沒有這件事是不確實的話,劉聰明會寫嗎?如果我老公在外面作頹類的事,我如果沒有看到,我寫不出來,劉聰明當時一條一條對,他說1 萬元標33次,所以是多少錢,很多人都在現場看到的事情,這怎麼可能是假的,不可能是假的,所以被告夫妻二人真的很厲害,我那一天剛好是休息日,馬上開標完之後我就馬上打電話給楊美女說「你怎麼不去標,要給你標,你怎麼不去標」,她說「就人家標走了」,我說「這樣不對」,所以當下我就覺得不對,後來到現場後,大家就要去繳錢,到現場後才知道被告已經逃走了,說什麼她家什麼人死掉,回南部不在家,後來大家就覺得不對勁了,一問下去,那1萬元的A會竟然有十一個人是活會,但卻只剩下六次,所以大家就知道被被告偷標,有時被告沒有來收錢,我如果要出去,我會拿去被告家,如果被告不在的話,是拿給劉聰明,要繳1 萬元的會費時,被告不常不在,劉聰明差不多收過二次左右而已,(提示102 年度偵續字第72號卷第36至37頁)這二張紙是被告先生劉聰明記載所欠的會費總數,A會是10日、20日、30日開標,金額是1萬元,總共已經三十四次了,我有二會,所以乘以三十四,等於是六十八,當下大家都講好,以8,500 元算一算,都不管1,700 元那一些,當下的結論就是那個會是繳去的錢,不算利息錢,所以這完全只是算本錢,好比1 萬元標1,500元,所以要繳8,500元,先不管標1,700元或者是1,800元,所以當下是以每一次都是標1,500 元計算,六十八乘以8,500元,等於是57萬8,000元,這個數字是這樣來的,我也有標5日、15日、25日的1萬元二個會,有二十三次競標,所以等於是四十八次,因此再乘以8,500 元,我也有標3日、13日、23日的1萬元二個會,有十五次競標,所以等於是三十次,因此等於是25萬5,000元,禮拜四的5,000元有二會,有八次,等於是3萬3,600元,還有一個禮拜一的二會,有四次,所以等於是八次,5,000元減800元等於是4,200元乘以十六,所以3萬3,600 元的數字從此而來的。數字是我們講好,劉聰明寫給我們的收據,不能到法院來說什麼都不知道,好比我老公做什麼,我應該也要知道。所以總共起來是129萬1,200元,3萬3,600元那個加起來是因為這個會是三會,並不是二會,所以當時計算的時候太亂,因此有寫錯,所以我有更正,因此再加上3萬3,600元,這邊總額才會是132萬4,800元,劉聰明有簽名且寫上日期,日期是9月12日,這邊有註明是100年9 月12日,是在他們標會的會場寫的,標會的現場就是基隆市○○街○○○○號,因為這一個會是9月10日被告就沒有在現場了,所以這張是12日寫的,後來我叫警察去,但警察也無法幫忙我們,所以劉聰明無可奈何才按照那本簿子把名單列出來,然後寫給每一個人,最重要的是一個關鍵人物是駱文臨,她認識被告他們,自己也是被害者,駱文臨幫忙統計金額,那本簿子應該是還在,在被告那裡,所有死會的人大家都很後悔沒有把那一張拿出來,後來發生事情就去找那一本簿子,那一本簿子就在被告那裡,我叫警察去,因為我們不可能整天待在那裡,警察後來有去那裡維持秩序,到後來那本簿子就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提示102 年度偵續字第72號卷第36至37頁)這二張可以證明我A 會都是活會,劉聰明老公也是算二會,所以是三十四,等於才是六十八次,我就不知道為何被告一直強調是死會,而且我家裡也有作筆記,我下次會把筆記拿過來,不知道算不算證據,總共欠我總數就是132萬4,800元,都沒有算利息錢,只有算本金而已,我介紹朋友去,有一個叫林素卿,她才30幾萬元而已,她不敢讓她老公知道,所以想說就算了,不過她不是跟A 會之互助會,別人有給我一張收據,我上次有拿去一分局,被告是比較惡勢力的人,理當被告要收錢給會員,結果被告還寫委任書給別人,叫別人去哪裡收錢,叫收到錢的那個人拿錢給被告,我還有這個收據,我如果要拜託他,他要拿到我的委任書,比如我要委任誰幫我收錢,所以他要拿出委任書,不然一個陌生人平白無故說要來跟我收錢,沒有什麼出具委任書,我怎麼會給對方,會覺得對方憑什麼來收錢,是要有證據的,結果反而被被告告,還出庭,告我恐嚇她,真的是惡人,被告已經倒人家這麼多錢,人家很生氣去跟她講說如果這樣的話,要叫人處理,我也在考慮,如果我寫委任書出去,我就要擔,但我又沒有寫委任書給別人,結果反被被告告恐嚇,我出庭還跟法官說這是什麼社會,法官對我說「這是有法治的國家,你不要激動,慢慢處理」,我當時在那個法庭的時候我也有陳述,我被人家倒錢結果還被告,楊美女更可憐,拿到電話跟被告要錢,被告女兒多聰明,還反告楊美女,楊美女還被第四分局處罰因恐嚇而罰款,現在真的是壞人當道,太可惡了,這簡直是沒有法治的國家,我很生氣,我的錢被倒了,卻不能講一句生氣的話,我會跟被告的會是因為楊美女介紹的,結果楊美女被被告反告且被罰款,這都是事實,我憑空是捏造不出來的,(提示10

2 年度偵續字第72號卷第36至37頁、本院卷二第26至30頁)第29頁是二個王藝澐、一個王小姐,「王小姐」也是我的,100年7月21日開始的,是禮拜四的,每一個禮拜開一次標,一個月開四次標,起點是100年7月21日開始,繳到9月8日就已經倒會了。內標7月21日900元、7月28日800元、8月4日800 元,這張我登記三次而已,這個會競標三次而已就倒了,所以「33600 」就是從本院卷二第29頁來的。因為我想說一個是妹妹的,不要都用我的名字,比如用一個名字可以寫「王小姐」,不要寫同一個名字,所以才會用三個名字,所以「33600 」是從這裡來的,當下跟劉聰明核對寫下來的,根據他們自己的本子而記載的,那本簿子是他們的,他們每一次要拿,都是用那本簿子當作證據。我那麼相信被告是因為楊美女說當下她去現場時,那本簿子是從抽屜裡拿出來的,因此取得信任,當下假設1萬元的標8,500 元,標中的人不用跟人家收會錢,被告當下就會算一算錢拿給標中的人,他們的作業做到這種程度,比如10日標會,一般我們標會是標到後去跟人家收錢,收三天的錢後再拿給標中的人,但被告他們不用,當下1萬元的標8,500 元,如果三十四次,當下算一算就拿一疊錢給對方,被告他們已經做到PRO 級的程度,因此被告一直強調他們被倒會,沒有人會相信,被告他們一家人包括小孩都是靠互助會在生存,被告小孩都還可以買跑車跟買房子,這難道不是蓄意的嗎,被告說她被人家倒會,結果一問之後才發現是被告倒人家的會,比如2,000 萬元,被告被倒100 多萬元,被告就拿那個來框,但成本是可以拿出證據的,而且如果被誰倒會,也要叫那個人拿出證據,不過那也是被告個人的事,所以被告應該要針對我們,不能說因為被告被人家倒會,所以叫我們去倒被告會的人,我們跟那個人又不認識,而且我們跟那個人又沒關係,我們當下是想說一個會收5,000 元,還有走路工什麼的,我甚至都跟被告講過好好做,我的朋友楊美女很信任被告,不然怎麼可能放十幾萬在那裡,比如今天10日標8,500 元,所以如果四會的8,500 元就多少錢,楊美女的錢就放在那裡讓被告扣,我講的話句句屬實,可以叫楊美女來作證,要說出事實,不能說被別人欠多少錢所以被拖累,如果被告欠大家2,000多萬元,就算被告被別人倒200萬元,她也要自己吸收,我盡量把那一些十幾個確實是活會的人找來,劉聰明說房東「阿琴」跟「阿德」有對過,當場那麼多人,比如王藝澐算好了,再換下一個,劉聰明說「這個是不是你的」,我說「是,禮拜幾,然後1萬的、5,000的」,我都有在現場那裡,當初內帳的簿子都不給我們看,怎麼可能願意拿給我們看,他都鎖在抽屜裡,沒有放在桌子上給我們看,自己的東西怎麼可能拿給別人看,這樣講不通,要叫大家來對質才比較好,真的不必要浪費你們太多的時間,劉家豪是我認識一個朋友,我不是直接認識,我朋友介紹我認識,然後以前我開的麵攤,來我們店裡吃東西而認識的,因為我很獄卒被人家倒了那麼多錢,剛開始的時候我有這個衝動想說寫一個委託書,因為開店作生意,哪有辦法,有想說要寫委託書拜託,可是楊美女因為比較懂法律,她一直跟我講說我不能這麼做,我如果這麼做我會觸犯法律,她一直跟我講不可以,可是我跟被告說的家豪有談一下,家豪有一次開庭,他說是誰,就找他來,他說他認識證人劉聰明,我說「那你跟我來,看認不認識這個人,如果認識這個人,看能不能比較好講話」,他要幫我處理看看。第一次來的時候有遇到,家豪有說如果我要他幫忙要有形式上的作業,要委託書給他,他才有辦法辦事情,我說「喔,我們再見面談談看」,家豪跟我來開開過二次庭,被告就是這樣子,家豪有跟他說「人家是辛苦人,辛苦成這樣子,不然她(指證人王藝澐)要交代我處理」,是有這一件事情,家豪不知道怎麼跟她講,後來被告就用這一些證據,她很知道法律,然後就用這一些證據告我恐嚇,劉家豪也有開庭,法官叫我們不要走在法律邊緣,照程序走,劉家豪也上法庭,法官也說沒事了,不要再生事,也叫我不要生事,就這樣子而已,結果被告跟證人劉聰明這二個人就把這一件事咬住,我覺得這二個人真的超不要臉的。劉家豪沒有收過錢,一毛錢都沒有,因為我沒有寫委任書給他,他沒有辦法做我就不認識簡武郎,我是認識劉家豪,因為自來街當初倒一片人,所以他們都知道這個人是誰,然後就知道誰,他們亂攪成一團我就不知道了,這個是事實,如果可以的話,我盡量去找劉家豪出來對質也可以,不可以憑被告跟證人劉聰明一面之詞咬著我說叫人家拿槍什麼的,他們倒2000多萬元,我只是帶劉家豪過來跟你們講二句話,你們就一直咬住這個理由說人家要開槍打死你們什麼的,我覺得這二個人真的太不要臉,我真的很生氣,他們從頭到尾就是咬住劉家豪這個人,我變被告,我有出庭,也有開庭,法官也叫我不要做觸犯到法律的事情,所以我從頭到尾沒有寫委託書給劉家豪,所以真的不可以浪費法官時間在這一件事上,最重要的是欠人家的錢是事實,這麼大的金額,很多人辛苦成這樣子,也要看要如何補償人家,倒人家這麼多會,倒了2,000多萬,有的為了賺利息錢,被倒2、30萬元,想說算了,但是你們也要想到比較辛苦的人,不要讓人家損失那麼多,結果三、四年沒有還到半毛錢,還在那邊要耀武揚威,不要當作沒有法律,浪費法官這麼多的資源在這邊,事實上你們就是欠人家這兒多錢,法官我有一個建議,其實被告、證人劉聰明二個腦筋很好,叫被告再弄出一個內帳,她搞不好還做得出來,現在我們這幾個去告她的,很多人都放棄了,我們這幾個人告她的真的是不服氣,如果叫她做出來,法官你會嚇死人,真的是一堆人,被告還拿手續費,一個人收5,000元,比較好的收3,500元,我們就是傻,拿錢去給她,我們就是太貪心,我們自食惡果,是我們倒楣,難道沒有法律規範他們嗎?就算倒1,000 萬元,也要拿500 萬元出來先安撫一下那一些辛苦過日子的人,結果他們現在都說什麼都不知道,如果按照他們二個再針對這個問題打轉,再二年還沒有辦法把被告跟證人劉聰明搞定。不然法官可以硬性規定做出內帳,看欠人家多少錢,他們是專業的,一定做得出來,但做出來有什麼意義嗎?做出來會知道有非常多人受騙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2至86頁反面】;證人王藝澐續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A 會我是編號20跟21,我用朋友的名字,高光輝,因為我想說用二個人的名字,不要用同一個人的名字,在標的時候比較不會說因同一個名字在短時間內而不讓我標,所以我才會用高光輝的名字,會費都是我繳的,都是活會,被告一直說我有一會是死會,所有的會我都有做筆記,因此我要附帶一本筆記要庭呈給庭上,以代表是活會,並不是死會,(庭呈會錢紀錄資料)這是99年就寫的,並不是現在才寫的,筆跡的顏色不一樣,上面有記載標多少會、繳多少、二會,走路工費是4,000 元,我有的有記事本,這個合會9 月10日我沒有繳到會錢是因為楊美女有四會,我有二會,因此我的認知是六會,但9月10日楊美女說她要標,我說先讓她標,結果我當下問楊美女,楊美女說她沒有標到,我當下就知道出現問題了,楊美女是五會,這一些人(指活會會員及會數)加起來是八人、共十三會,但未開標的會數只剩下六次,因此冒標的證據這麼充足,我就不知道為何會告不了被告跟劉聰明,事實就是這樣子,被告的大本子裡面也有記說標二會,標三十四次,這個金額在這裡,這個是我寫的,所以我知道,我有做筆記,就是這樣。我之前跟被告會的時候,我會註記。8500元繳的錢就是活會的錢,這個是標金,當初我有二個紀錄,高光輝就是紀錄這個人的名字,王素英是我妹妹,高光輝是她朋友,我用我妹妹朋友的名字,繳多少會錢、利息多少錢,我記的很詳細,因為我要對高光輝交代,事實上我有繳二會,被告硬凹我一個活會、一個死會,所以我拿出我的證據,共有二會,總共標三十四次,等於二會乘以三十四次,所以等於是六十八,再乘以8,500 元,等於是57萬8,000 元,我當初在寫這個單子的時候,我的意思是說我的本錢拿回來就好,走路工費沒有寫下去沒有關係,走路工費給被告,我只要這個金額就好了,1 萬元的二個合會,我繳了8,000 元,被告有給我打折,像起訴書這一些總共有八個活會,楊美女有五個活會,這樣加起來就有十三個活會,但未開標數只剩下六次,所以被告冒標七次,這個很明顯被告冒標,只是不知道被告是用什麼人去冒標,我們開標的時候都有到,但被告不告訴我們是誰,而且我們也不認識,所以沒有辦法知道被告冒標是冒標誰,「鐵俥」就是被告的老公劉聰明,因為他們是夫妻,在標會的時候「鐵俥」跟被告都在,他們是夫妻,9月10日的時候,被告不在,是劉聰明主持開標,所以當然他們二夫妻是一起的,為什麼只對被告提告,而沒有對劉聰明提告,我的認知是二夫妻都是,我拿去店裡,若被告不在,劉聰明也會收會款,會頭是寫「鐵俥」,但收錢人是被告,劉聰明有主持開標劉聰明不曾去過我店裡收會款,如果我很忙才沒拿會款去,不然我都是拿去自來街給被告,有一次被告不家,我交給劉聰明,被告也說「你先拿給我老公,裡面有人」,劉聰明主持開標就是在被告不在的100年9月10日那天開標,應該是57萬8,000 元,我有二會,但我與其他證人不一樣的是,因為他們當下是寫三十五會,我是寫三十四會,這個合會在9 月10日被告不在,劉聰明來開標時,我要標會之前有跟楊美女聯絡,楊美女說她有四會,我有二會,等於與未開標會數相同,結果我們二個沒有去的情況下,竟然這個會可以開標,這個合會就有問題了,我問楊美女怎麼沒有去標會,她說她忘記了,所以這一個合會我後來就沒有再繳會費了,劉聰明在被告逃走之後用內帳統計時,我就統計三十四會,一般大家都統計三十五會,而統計三十五會是劉聰明統計的,因為劉聰明有看到內帳,知道收了幾會,他才會知道,所以他們二個現在都說「我都不知道」,是二會乘以三十四,等於是變成六十八,再乘以8,500元,等於是57萬8,000元,我沒有加走路工費,我想說已經被倒會了,我不要算走路工費,我算本錢就好了,一會4,000元,二會共8,000元,我一毛都沒有拿到,當初會一倒的時候,我去的時候,有的人寫11號,很多人,寫得一大堆,我因為做生意很忙,所以我排到12號才寫,因此我是寫12號,然後我想說算了,走路工費不要算,我想說能夠拿回本金就好了,人真的很多,我跟這一個會,導致對政府沒有了信心,因為倒會的人不負責任,倒會的他們還覺得沒事,我甚至片面聽到有人教他們說會倒一倒,就走人,不要繳就沒事,當初我們一大堆歐巴桑,因為我很憤慨,我下午即使要做生意,我就約她們一起去地檢署提告,本來還不起訴,後來還請律師,我原本氣到既然法院不理我們,我可以去找記者,那時候我很極端,一個女人離婚後帶三、四個小孩,很辛苦賺錢,就是貪那一些利息錢,這一些一天做十幾個小時的辛苦錢被倒掉,那時很難過、很難過,那時去問說什麼報紙可以來採訪這則新聞,那麼多人受害,而被告卻置之不理,且也不起訴。後來是花錢請律師起訴,所以我有去問過,須繳百分之一的保證金才可以起訴,我跑了很多趟,我想說被告跟劉聰明太可惡了,那麼多人受害,一個阿嬤7、80 歲的棺材本拿去跟會,這都是辛苦錢,重點是連一塊錢可以坐公車的錢都不還我們,我們這一些辛苦賺來幾百萬的錢被倒會,居然拿他們沒有辦法。像楊美女說她有五會,但事實上這個合會有十三次未開標,卻只剩下六次,被冒標七次,幸好一些人都活會,不相信有這些證據卻告不贏被告,當初是楊美女介紹我去跟會,楊美女說他們是夫妻二個,老婆會來收錢,我不疑有他,劉聰明幾乎都在家裡拜關公什麼的,拜得還很虔誠,劉聰明都在顧店,我想說他們是夫妻,老婆出來收錢,劉聰明在家。所以我去自來街他們的店時,若被告不在,我也拿給劉聰明,因為劉聰明是被告的老公,他們是一家人,幾乎標會的時候,劉聰明也都在現場,劉聰明竟然還說都不知道,說「不知道」也太好用了吧,(提示偵緝137 號卷第35頁)這是很早的,像江林秀美很早就跟會了,所以「鐵俥」在自來街,隨便問一下就知道「鐵俥」就是劉聰明,當時楊美女介紹,我很信任他們就是是夫妻,被告來收會款,「鐵俥」顧店,如果人家要來拿會錢,劉聰明可以給,怎麼會知道只告被告而沒有告劉聰明,被告煮飯,劉聰明也有吃飯,劉聰明也有在現場,所以怎麼只告被告,我會抗議到底,我也曾拿錢給劉聰明過,我也有檢舉劉聰明在9月10日有主持開標,他們現在二個人全部都只有對給一個人,這說不過去,楊美女我的,她說看我做得這麼辛苦,來賺一些利息錢,好朋友互相約,但倒了歸自己,如果要開標的時候,我記得印象中被告說「這一期的結束了,你還要不要再跟會」,所以是被告拿給我的。楊美女只是介紹我去跟會而已,A 會這張會單是被告拿的。因為楊美女介紹的合會,四次都有拿到錢,都已經結束了,被告才又再約,楊美女再介紹的時候,我就知道被告的店在哪裡,我就自己去被告的店裡,(提示證人王藝澐提出的單子與起訴書)最上面的那一個,「每月10、20、30日」開標的合會,二會乘以三十四等於六十八,乘以8,500元,所以是57萬8,000 元(編號20、編號21),別人的是三十五次,我是三十四次,所以少損失一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證人王藝澐於本院105 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因為我從一開始就有去,現場很多人,所以過程有點亂,張輝德有寫,而潘彥臻有幫忙計算,我有看到這一幕,一開始是潘彥臻幫忙寫這一段我沒有看到,因為我比較晚到,所以我看到的是張輝德在寫,潘彥臻幫忙算,記在單子上,寫完之後交給劉聰明簽名,因為劉聰明有那本大簿子,劉聰明有看那本大簿子,我們活會的人就拿合會單跟他核對,若1萬元的合會扣1,500元,以8,500 元來計算,看有幾個合會,就以8,500 元乘以標幾會,再算出那個數字,大家都想說本錢拿回來就好,利息不要算,甚至於這麼多人包括我都說不算走路工錢,只要把繳過的錢算還給我們就好,但也是一樣,我剛剛還有聽到潘彥臻講,當初被告跑走不知道第幾天的時候,被告的孩子來敲門拿那本大簿子,是被被告拿走,並不是別人拿走,所以庭上可以再問一下潘彥臻,所有的東西是被被告的孩子拿走,並不是像被告所說的什麼都不知道,怎麼可以以一句什麼都不知道就沒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並有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在卷可佐,亦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且被告及劉聰明均簽名之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所示【見同上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35至136頁、第212頁】,亦證明證人王藝澐上開證述內容,互核與上開證人劉麗雪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及劉聰明真的很可惡,他們還有其他的合會,像有會員賣茶桌的,被告都叫人去收錢,結果錢都收完了,我們這一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被告叫「旺仔(台語)」去收完了,錢被收走了,那我們這一些人該怎麼辦,這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有權利的人有去拿,但我們這一些人就什麼都沒有拿到,結果被告逍遙法外等證述情節亦吻合,是證人王藝澐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⒏證人楊美女於104 年10月23日警詢時證述:我是以文英、

小松名義參加,A會我參加2會,黃美雲、劉聰明他們會都有開標,時間都是2 點半在自來街店門口開標,開標都是他們2 人主持,競標方式就是會員丟標單,高標的得標,每次都有投標單,開標現場有人去標的知道,沒有去的都是黃美雲,劉聰明告訴的標的,互助會都是由黃美雲、劉聰明他們說誰標,我們就是繳錢而已,黃美雲、劉聰明2人到現在都沒有說要怎麼處理,我不知道有沒有去收死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01至103頁】;證人楊美女續於

105 年3月9日警詢時證述:我是以美雲名義參加互助會,

100 年9月12日到基隆市○○街○○○○號,我有去,但劉聰明說我會錢欠比較多,會私下跟我處理,所以當天我沒有核對帳目,我下午5點左右到,現場有4、50人,有的人我也不認識,我不知道是誰拿帳簿出來給會員核對,我去那本帳簿就在桌上了,我們當時是一個一個人輪流對帳,是由劉聰明看帳簿核對金額,誰寫單據我不知道,因為劉聰明說要跟我個別處理,所以我就走了,也沒有核對帳簿金額及簽立帳單,我有看見記帳簿內容,但看不懂,我沒有向劉聰明表示要影印記帳簿內容,黃美雲不在時,我在自來街26之5號把會錢交給劉聰明2 次,另外1次劉聰明出來自來街那邊向我收會錢,我很少去開標現場,只去10次左右,我不知道記帳簿在何處,因為100年9月12日核對互助會的時候,會員互相詢問才知道互助會單上未開標數與實際活會會員不符合,當時劉聰明說要個別處理所以他沒有寫欠會單金額帳單給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12至213頁】。證人楊美女又於100年12月1日偵查時證述:我共參加一萬,五千元等會,五千有六會,是星期一、二、三、

四、六開標,每會各三會,一萬元有三會是三、十三、二十三日及五、十五、二十五日及十、二十、三十日開標,每會各三會,全部都是用美雲名字參加,美雲是我姊姊,星期一的會單一張是舊的,已經有二會的錢有拿到了,另外有一會尚有十九萬元未拿到,其他全部是活會,參加劉聰明的會我都是拿最後一會的,我都有去但都沒有標,共計欠4,625,300 元,因為劉聰明每天都有會,我不方便每天去繳交會錢,所以就先把錢寄劉聰明那邊方便繳納會錢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 號卷第46頁反面至第48頁】;證人楊美女於102年3月28日偵查時證述:黃美雲有收走路工,要參加會的人,每個人頭期,要看當期會款是多少,如果會款是5千元,我要先繳5千給黃美雲,黃美雲說那是走路工,第1期開標後,如果利息600元,當期還要繳4,400元給得標人,所以給黃美雲的5 千是拿不回來了,她就是負責提供場所,主持開標,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給死會會員,直到會期結束為止,目前尚未結束的會期,1萬元及5千元的我各參加3會,其中只有B會我有收到2 會死會的會款,我只有去看過開標,自己沒有標過會,因為我到場時,常常都超過時間,所以我都是攬尾會,我有跟黃美雲說我要攬尾會,所以得標的這2會也是我攬尾會,最後3會都是我的,因為我參加的會很多,我會先放一筆錢在黃美雲裡,由黃美雲按期扣款,直到尾會的時候,黃美雲會和我計算,我應該拿到多少尾會會款,之後黃美雲就直接從我應該拿到的尾會會款裡,再延續扣其他會的會錢,而我應拿到的會款也不多,扣完後,我就要再拿現金去給黃美雲,所以雖然是攬尾會,但都沒有從黃美雲那裡拿到現金,黃美雲會來收錢,而鐵俥也有跟我收過3 次錢,我有去投標過,黃美雲主持,劉聰明在場跟其他人聊天,我都有看到他,假設當天開標的會有3會(3千、5千、1萬),黃美雲就會放3 個盤子在桌上,盤子上會貼是哪一會,要投標的人自己寫標單丟到盤子裡,等持間到,如果是開3 千的,黃美雲就會把盤子裡的標單倒出來,排成一個圓圈,然後翻日歷或猜拳看單數或雙數再開標單,若利息是3百、4百、5百,最高6百,就由6 百的人得標,我若問她今天是幾號的人得標,黃美雲都很兇說,不用問那麼多,你管是誰得標,有錢拿就好了,她都不讓人家問是誰標的,標單上寫金額,我沒有寫多字,但自己會認得自己的名字,因為我很少標,其他人寫什麼我不清楚,我沒遇到利息寫「零」,最少都要寫底標,沒有其他人要攬尾會,只有我,我是公認的攬尾會的人,每次去都一疊錢寄放在他那裡就走了,黃美雲沒跟我說過有其他人要攬尾會,她都沒有跟我說過是誰得標,問也不講,我是經陳淑惠介紹參加的會,總共參加2、3年,這2、3年間我的尾款都沒有拿到錢,都直接貼到其他會,我想是因為我有3會1萬元要到期,3會都繳了35期,總共1 百多萬,我要拿這筆錢,我要求黃美雲先給我一會會款,但劉聰明還說不要標啦,放著賺利息啦,黃美雲可能是拿不出這筆錢才倒的等語明確【見偵緝134號卷第40至41頁反面】;證人楊美女續於103年4月9日偵查時證述:會單是寫劉聰明的名字,但是收錢大部分都是黃美雲在收,不過劉聰明也有跟我收過三次的錢,最後一會是100年9月10日,我沒有到場,我是聽人家說才知道他們跑掉了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39頁正反面】;證人楊美女於103年4月21日偵查時證述:劉聰明在最後一次標會之前,有告訴洪良居他太太要走了,叫他來標,第二天洪良居得標,有拿到30幾萬,我覺得他們把會款交給洪良居不公平等語【見偵續69號卷㈠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證人楊美女續於104年5月12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

9 會,我是用美雲的名義參加,我參加這些會都要繳手續費給黃美雲,一個會的手續費是2,500元到5,000元不等,黃美雲及劉聰明他們並沒有跟會,他們只是幫忙主持這些會,幫忙收會款、付會款,A會我參加3會,是編號9、10、11,這3會我都沒得標,C會我參加3會,是編號16、17、18號,這3會我都沒得標,B會我參加3會,是編號9、10、11號,這3 會我都沒得標,我會款都有按時繳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64至69頁】。證人楊美女再於本院105年3月3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交查字467號卷第46、47頁100年12月1日詢問筆錄、48至56頁計算書及會單影本)是我提出的,B會我是編號9、10、11,寫「美雲」,我參加被告所召集的互助會,全部都是活會,每個會單我有參加三會,C 會我是編號16、17、18,也是寫「美雲」,我參加被告所召集的互助會,全部都是活會,沒有死會,(提示交查字467號卷第48頁計算單)禮拜一的我寫4,就是指那個標4 次了,禮拜二的標19次,禮拜三的標24次,那是指已經標幾次會了,(提示同上卷第46頁倒數第二個問答)星期一她有1會舊的,還有1會新的,舊的我有跟,新的我沒跟到,被告的合會除了1 會我沒跟到以外,其餘我都有跟會,那會是結束之後再重新招募新會,新的合會我沒跟到,舊的那會我是攬尾會(台語),尾會那一會我可以拿到20萬,被告有說要把錢給我,但是我沒跟她拿,我想說我寄放在她那裡,我就不用每天在她那裡出入,因為我也怕我先生知道,等於說我沒拿到那筆錢,我20萬寄放在被告那裡,那天繳一個4,700元,我還有現金195,300元寄放在被告那裡,(提示起訴書)B 會我沒有拿到錢,被告有跟我說今天這會到了,有多少錢在我這裡,我說沒關係,先放在你那裡繳其他會錢。被告嘴巴上有說要給我,但是我沒拿到錢,之前我有標過,我都是跟三會,但是最尾會禮拜一那個20萬我沒拿到,之前的合會是19萬多,扣掉我自己的,三個會我標一個,要扣兩個活會,之前兩會我都有拿到錢,第三會我沒有拿到錢,我跟被告說我20萬放在她那裡繳其他的會錢,我記得我都很後面才標,我記得我標一個1,200、一個800 ,我沒有跟3,000的,我都跟5,000的,我1 萬元的跟比較多,5,000元的跟比較少,會款5,000元的合會標金1,200元,利息很好賺,我很少去開標,因為我先生在家,我離開太久,我先生會問我去哪裡,初十那天,王藝澐說她急著要用錢,叫我去標會,我那天去才知道他們的合會倒了,被告剛才都說謊,初十的那會我活會三會,被告剛才講的話讓人很憤慨,她說會都沒有人要標,但是被告卻打電話跟我說人家沒標到,急著要用錢,叫我去買會,我買兩會,等於初十那會我有五會,6、7月的時候,就是倒會差不多3 個月前買的,倒會那一天,最少有50個人在被告家,擠得水洩不通,劉聰明把我叫到旁邊,跟我說「阿姐,你數量最多,你不要跟人家擠著寫,我會另外簽本票給你」,但也沒有寫,在庭上還一派胡言,初十那會我有五會,三會是用跟的,兩會是用買的,我拿70幾萬去買,可以看我的存摺是哪一天領錢,被告還說我們灌水,我們本金就拿不到了,灌水有用嗎?,被告沒有跟我說是買誰的,她只說很急,有人標不到,被告現在在這裡,可以問她有無這回事,我記得有1 會是買35萬7,600 元,另一會買多少錢我忘記了,被告還說沒有人要標,她拿起來放。劉聰明也曾經去跟我收會錢,他還說合會跟他沒關係,我拿會錢去被告家裡時,被告不在,劉聰明代收好幾次,還有一次,我不知道被告他們搬到新的店,我一樣去舊的店,鄰居說他們搬走了,我是照看板打電話,劉聰明過來跟我收錢的,劉聰明還說合會跟他沒關係,一派胡言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08至127頁】;證人楊美女續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

(提示交查字467 號卷第55至56頁)星期六的對;星期一這個是新的,還有一個舊的,8 月15日這個是舊的,舊的是結束了,但尾會19萬還沒有給我,我這邊寫得很清楚,「週一舊的尚欠19萬」,那時候很亂,有的資料沒有齊全,受害者提供我資料,被告的會我都有跟,除了星期五的會我沒有跟,為什麼我沒有跟會,因為被告說她介紹我買會,我給她2,000 元的介紹費,她說太少,不願意跟我這種人在一起,所以禮拜五的會不讓我跟,第55頁這一張是星期六的(即C 會),星期六我這裡有寫,這一個會快要結會了,我有寫編號,編號是16、17及18,我每一張都有寫編號,我每一個會都跟三會,編號16、17及18的名字是「美雲」,都是活會,我在她那裡的沒有死會,99年12月6日開始的這個會(即B會)編號9 、10及11,這是每一個禮拜一的會,這個對被告來說是結束了,但她尾款19萬沒有給我,這個會我是活會,但因為我跟三會,5,000 元若二會等於1 萬元,我要去要19萬,但被告19萬並沒有給我,被告說「放著,反正你會還很多,還要再繳錢」,所以就沒有給我,二會的錢也是都放在她那裡繼續繳往後的會錢,實際上沒有拿到現金,最後那一會費還沒有扣到,我之前不知道我的合會要結束了,我還有寄放20萬元的現金,20萬元的現金扣一扣,不知道扣一次還是多少,被告就逃跑了,我的合會大概都倒數第五或第六才有標,我不敢記日子,我不敢留單在我家,所以都是從被告那裡問什麼時候、哪個合會結束,我記得我標700 元,因為那時候比較後面了,所以沒有人標了,一個標800 元,其中一個比較急須用錢,另外一個比較後來,那一天沒有什麼人去,我寫700 元,這個單子是我去跟其他合會會員印的,我很少跟被告拿合會單子,因為我不敢拿回去,我老公的身體真的不堪一擊,所以不曾拿回去過,是倒會的時候,我才請求我的朋友蒐集我有跟會的會單,我有去過被告家,人很多,劉聰明就把我叫到旁邊去說「阿姐,你的數量最大,我會個別處理,我會另外寫給你,你回去,不要跟人家參加」,我就回去了,過二天我去,門都鎖住了,旁邊一個歐巴桑跟我說「沒有人來開門,已經逃走了」,有人問說「你老婆去哪裡」,倒會那一天我沒有去,但是我知道倒會的隔天人很多,我問那些人說現在是怎麼樣,去標會的時候就說被告的哥哥死掉,被告回去奔喪,換「鐵俥」(指劉聰明,下同)主持,換「鐵俥」在開標,當天我沒有去,我是11日才去,因此才有人打電話跟我說「鐵俥跑走了,你知道嗎」,我才去的,劉聰明叫我不要寫金額的總數,他們都是寫本票,但我沒有,劉聰明說我的數量很大,他要另外寫給我,對我說「阿姐,我會另外寫給你」,他還在神明面前對我發誓,他說他會處理,結果二、三天後就跑掉了,如果我有跟,我就會問他說「我有個跟哪一個會,你們有沒有跟」,他提供我會單,我再自己算,我那天才寫出總結,包括利息差不多490 幾萬,不過那天我從這裡離開的時候,我很努力回想,我有去郵局請領當初我哥哥的支票,我哥哥因有死亡證明,保險公司有開支票,我用那張跟被告買合會,被告叫我買的。所以那天為什麼我講得很激動,被告說那些合會都沒有人要,她幫我們保管那些錢,其實真的一派胡言,真的。那天在這裡開完庭要出去時,劉聰明說每次他來開庭,這些證人都堵在外面,我們只有開庭才見得到被告他們,我如果不在開庭當天問他們,我們要如何是好。那天我出去的時候,可以調監視器來看,劉聰明作勢要打我,他說我怎麼可以拖他下水說他也有參加合會,但他事實上就是有參加,他卻撇得一乾二淨,A 會我以每會4,200元來算,應該說4,200元繳了三十次,合會剩4,200元繳二會,一個要繳5,000元,要這樣算,C會全部活會,已經繳42萬8,400元,一會標三十四個,我跟三會,就是102乘以4,200元,所以是428,40

0 元,跟會的時候,有繳走路工費給被告,每一個人都有給,我記得5,000元的合會收3,000元,1萬元的合會收5,000元,我沒有跟3,000 元的合會,我不知道收多少,三份要繳9,000元,只要是錢的,她不會錯過,一定會拿錢,1萬元的合會一個就要5,000元,三個會要繳1萬5,000元,A會我有五個會,編號9 、編號10及編號11,我都是寫「美雲」,是活會,我還買二個,我算的是已經繳了三十四次了,我跟三會,繳的部分是86萬7,000 元,後來他要二會,一會差不多37萬多、38萬,禮拜五的前一個月,被告說我給她的2,000 元的走路工費太少,所以她不願讓我跟,現在看禮拜五是幾月幾日開的,我是前一個月買會的,禮拜五的5,000 元,我差不多是開始起會的前一個月買的,我印象最清楚的是被告說「我每一次出來都不只2,000 元,你拿2,000 元,我不願讓你跟會」,我拿現金給被告,因為我哥哥死亡有郵局保險金,他的受益人是我媽媽,我媽媽把支票寄存在我這邊,我拿我媽媽的身分證去解約,然後就直接拿錢去被告的家買合會,,我今天寫這些資料是有寫跟了5,000 元的會、跟會的日期、金額及總數是多少,及有寫1 萬元的金額及總數。我要讓庭上知道我被被告倒多少錢,這是我今天來的主要用意,11日那天傍晚,他是10日倒會,11日那一天有人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你知不知道,『米粉』(台語,指被告,下同)她跑走了」,我去的時候,劉聰明剛好在桌子那邊,有四、五個人跟他坐在一起,其他的人都站著,我一直看,我知道我先生站在後面,因為有人偷偷來跟我講說我先生站在後面,我看一看想說既然要單獨處理,不要讓我老公看到,兩全齊美,所以我想說就先回去,回去之後,劉聰明就不見了,每個人拿被倒會的錢給劉聰明看,我聽到的是這樣,有一本月曆的簿子,就是他們的內帳,是月曆做的,是他們自己畫的,是被告跟劉聰明,我不知道他們夫妻二個人哪一個人做的,但是被告都帶著那一本簿子,如果要開標,被告就會拿出那本簿子,她從裡面的櫃台拿出來,11日那天我還有看到那本簿子在桌上,因為有人跟我說我先生站在後面,結果我回頭看,我先生真的站在後面,劉聰明也坐在那裡,他有看到他自己的本子,確定,有好幾個人跟他核對,我不知道是誰,因為憑良心講,他們的會員,我沒認識幾個,A會我有三個活會,B會都已經都結束了,被告沒有給我尾款19萬,尾款因四十個會員,所以是20萬元,但要扣除二個死會的1 萬元,所以剩19萬元沒有給我,那一會算是「攬尾會(台語)」,我不曾標會,所以被告機會很好,她各個擊破,我是因為被倒會才看過張輝德,不然平常都沒有看過,我是沒有拿到錢,C 會我的單子編號是

16、17、18,都活會,且沒有拿到錢,也沒有私底下拿錢,我沒有跟D會,解定存的錢拿去買A會,我跟王藝澐一起跟這個合會跟了三個合會,再買二個合會,被告沒有給我編號,她說有人標不到,她急著用錢,說利息很好賺,叫我趕快去標,而被告沒有給我編號,我買何信民(音譯)的會,被告都沒有給我號碼,我只對被告,都買活會,把當天的同等金額交給被告,看誰標不到拿去給她,我想應該被被告放在口袋裡了,她還嫌我2,000 元的金額太少,真的貪得無厭,收會錢跟編號幾我是不知道,但是我知道的是,他們本來在舊的地方跟人家承租,後來搬去新的,我找不到新的地方,因為我是路癡,我照著單子上的電話打給劉聰明,他來收過一次。另外是我拿去被告家,但被告不在,錢請劉聰明轉交已經N 次了,我記不得(幾次),但劉聰明有來跟我收過一次錢,我跟劉聰明約在隧道那裡,繳會錢時找不到被告,有請劉聰明轉交十次以上,因為我去的時候是2、3點,剛好開標完,被告去收會錢,我趁著我老公還沒有回來,趕快拿錢給被告,很多次,劉聰明有時候在清神桌,有時候看他好像在那裡跟人家在下棋,很多次,劉聰明對我說「阿姐,你金額最多,不要跟他們一起說」,他怕我讓其他會員知道我被倒多少,他可能要各個擊破,他就叫我到旁邊說「阿姐,你的金額最多,我有內帳,我會寫給你」,他一直在那邊搖頭說他老婆回去奔喪,第二次說不知道他老婆在哪裡,他說「會啦,會啦,我都會跟你處理,我不會走,我會跟你處理」,大家都有聽到,是11日那一天說的。我10日沒有去,是11日去的,10日那一天我不曉得被告跑掉,劉聰明還在主持開標,我是9月11日才去的,剛好100年吧。是被告倒會之後,我才去標會的地方,自來街26之5號,我記得2點多,那一天天氣很好,我記得下午2點多我就去了,沒有超過下午4點,劉聰明有在那,大概五十個人以上在那裡,因為人很多,大約看就知道差不多多少,不確定人數,大約差不多有五十個人,好像二個男生、三個女生跟劉聰明坐在桌子上,讓人拿單子給劉聰明看,站在旁邊圍觀的人滿多的,有的還被擠到門外,我那天擔心自己擔心得要死了,怎麼可能注意張輝德,我是後來開庭時才看到他的,是陸陸續續開庭才認識他,被告總共欠我390幾萬,A會如果不被倒會,一會是四十個會員,我有五個會,所以是200萬,B會如果不被倒會,被告應該要給19萬元,C 會如果不被倒會,被告應該要給42萬8,400 元,會款已經繳三十四次,我有三個會,一會是4,200 元,像我們這種人最好騙,我只會寫楊美女三個字,其他都不會寫,這種人最好騙,(提示今日證人楊美女庭呈自算金額之單子)每週一,新的,標四次,我跟三會,這個合會被倒5萬400元,我的編號是編號14、編號15及編號16;每週一,舊的,被告沒有給我19萬元,我的編號是編號9 、編號10及編號11;每週二,已經標十九次,我跟三會,這個合會我被倒23萬9, 400元,一個合會差不多都被標800元,所以每一合會是4,200元,每週一的5,000元合會,所以是乘4,200元,金額是5 萬400元;尾會20萬元扣除1萬元,剩下19萬元;第三個會標十九次,我跟三個合會,一個合會繳4,200 元,我繳23萬

400 元,編號是17、編號18及編號19;接著三個會繳二十四次了,我每一個合會跟三會,三再乘以4,200 元,所以被告欠我30萬2,400 元;每週四的會,標了八次,我跟了三會,乘以4,200元,所以被被告倒了10萬800元;每週六的會,已經繳了三十四次,我跟了三會,一會是繳4,200元,所以被被告倒了42萬8,400元,以上被告總共倒了131萬1,400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A會),每月10、20及30日,會款1 萬元,我已經繳三十四次,我跟三會,每一次繳8,500元,被告倒這個會的錢是86萬7,000元,編號是9 至11,但被告要我另買二個活會,有一個繳37萬多,一個繳38萬多,所以這個會我有五會;接下來3 日、13日及23日這個會,已標了十五次會,我跟了三會,一個會繳8,500元,被告倒這個會的錢38萬2,500元,編號是9至11;接下來5 日、15日及25日這個會,已經開標二十二次,我跟三會,每一次繳8,500元,所以被被告倒了56萬1,000元,買會的程序是,如果1萬元的合會,人家標1,500元,我有三個合會,就是8,500 元乘以三,我另買二個會,再扣除3,000 元,規則是這樣,比如被告拿甲、乙賣給我,我用甲的名義去標,我如果標到,是買第一個,另外一個標到,我買第二個,那是規則。不用繳,平常也都不用繳,可以拿利息,當天標1,500元,被告就給我二個1,5 00元,十幾會才倒會。我記得是星期五不讓我跟的前一個月買的,那時我想說我如果拿多一點給被告,不要拿2,00 0元的佣金給她,她一定會讓我跟,我那時還在想,所以日期我才會記得那麼清楚,否則我忘記了,羅美華有陪我去解約,也有跟我去找被告,但沒有聽到我跟被告在講話,但她有看到我拿錢進去,她有問我「美女姐,你在做什麼,怎麼拿那麼多錢」,我說「我要去那裡跟人家買會」這樣而已,但她沒有跟我進去,B 會剩一會,二個死會的錢都放著延續繳接下來的會款,所以她沒有匯過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證人楊美女續於本院105年6月2日審判程序時證述:上次開庭我有說跟被告買會,日期是什麼時候我須到郵局去拿證明,但郵局的局長說客戶資料僅保存五年,已經第六年了,所以不能給我,我從我媽媽的存褶裡面去找資料,我有找到,98年3 月10日就是我跟被告買會的日期,而我是98年3月2月解約,因為我買被告的會都是買「每月10、20及30日」的合會,被告就跟我說有人要賣,叫我趕快買,我就去解約,所以我買二會,應該是我已跟被告買了,結束後又買新的會,我記得我是解約買被告的合會,我之前買的合會已經結束了,又把錢放在被告那裡再買,是這樣沒有錯,因為我在被告那邊買會買很多次,我在那邊根本沒有標過會,可以問大家,我根本沒有標過會,9 月30日找的這個合會,結束的時候說還有六個未開標會數,其實我就有五個會了,但被告都各個擊破,被告因9 月30日這個合會而倒會,而這個合會我有五個合會,跟三會,買二會,被告倒會的隔天我有去那裡,劉聰明說要寫單子給我,結果再過二天去,就人去樓空了,搬光了,我去哪裡找人,過了很久在法院遇到他問他,他就說我們擋著他,我在那邊現在還存19萬5,300元,我就已經有19萬5,300元了,被告怎麼可能會存錢給我,我的書狀有寫我不只被被告倒會,我還開一張20萬元的支票給被告,繳一次而已,現在現金還有19萬5,300 元在被告身上,除了活會以外,她還欠我現金,被告怎麼可能會匯錢給我,我的錢還在被告那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證人楊美女於本院105 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證人楊美女提出之明細予證人楊美女勾選被告匯進入的資料)沒有匯給我,我怎麼勾,那是我戶頭的明細,被告也承認我有跟她買活會,而且她說她也有匯給我。我們現在是針對A 會,我有跟三個合會,買二個活會,被告說有匯款給我,但我拿一年來的明細,但被告卻沒有匯給我,開庭開到現在為止,我發現被告沒有誠意要跟我們解決,被告講話前後有出入,自開庭到現在她就一派胡言,講的沒有一句話屬實,我現在已經六十歲,我記憶沒有很好,被告一派胡言,他剛剛跟上子開庭都說合會沒有人標,審判長回被告一句話說「你幫人家保管,保管到不見」,被告說都沒有人要標,並稱被告只是幫人家保管,既然沒有標的話,為何要叫我買,這第一個矛盾點,第二,劉聰明說被告跑路那天留40萬元給他,這40萬元就提供給那三個人標,被告的床上放40萬元,怎麼會不知道她跑路,被告還問劉聰明說為什麼要開標,並說劉聰明說如果不開標,會被七、八十個人打,麻煩審判長請上一次的錄音帶,劉聰明坐在這裡是說那天標會總共有三人,有洪良居、阿琴及春芳,我聽人家說被告派「跛腳旺」去收錢,我去華泰(音譯)的茶桌行說「你們不要再繳給阿旺了,因為這是我們活會大家辛苦賺的錢,你要繳給我們才對」,那晚阿旺馬上就打電話給我說「你小心一點」,意思是叫我小心一點,說要讓我在地球上消失,我地址要不要隱藏,我真的被被告欺負成這樣,被告不但沒有一句道歉還咄咄逼人,被告說要做工,說真的我們一個月是拿

300 元嗎?我開到這裡,請審判長幫我們伸張正義,這一件事如果讓被告逍遙法外,以後我們每個人都不相信法律,被告無視於法律的存在,數字都很龐大,隨便一個人都損失上百萬元,全部要告被告的人是要坐文化中心,法庭坐不下,已經被被告倒會了,她沒有跟我說買哪二個合會,我就是太相信她,我拿2,000 元給被告,被告還嫌少,她說「在我們這邊買會多好賺」,我印象中記得是我拿我哥哥死保險金來買,現在全部推不知道,推得相當乾淨,真的不能這樣,你把倒我們的那些拿出來還我們比較快,我認了,但希望被告以後不要叫黑道來恐嚇我,如果被告沒有誠意跟我們處理,或者像被告說她去做工來還錢,我們一個月拿30元或50元的,與其這樣,我寧願被告受法律制裁,這樣我才有辦法心服口服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至29頁】;證人楊美女續於本院105 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黃美雲承認說我有跟她買二個會,但是她不記得我有沒有標,被告說她有匯錢給我,我有提出二信的明細證明99年9 月30日開始至被告倒會為止,她沒有匯給我半毛錢,倒會的第二天我去的時候,證人劉聰明還當著神明面前信誓旦旦的說我男子漢敢作敢當,我絕對不會去吃你們這條錢,如果倒會的話會沒好下場,結果三天之後人就不見了。證人劉聰明說他沒插手合會的事情,沒插手的話有什麼權利寫讓渡書給他人,被告及她先生劉聰明還叫「跛腳旺」對我們施以恐嚇,我們出入還要看有沒有人跟蹤,我跟被告的會還有493 萬元,我怕我先生知道,還有寄存20萬元現金在被告那裡預扣,才扣一次就倒了,還剩下19萬3 千多元結果也是被被告拿走了,被告應該不可能會還給我們錢,希望法院對被告處以重判,讓被告不要出來再加害別人,被告不只在我們這裡騙我們的會款,之前在南部也有倒人的會,被告吃人夠夠,被告及證人劉聰明應該都被法律予以重判,被告、證人劉聰明在法庭上所說的話都是亂講的,希望法院能重判,我為了阻止那些人不要再給被告他們錢,我有印被告及劉聰明的大頭照,拿到茶室說這兩個夫妻來收錢不要給他們,他們就說「跛腳旺」已經收好了,楊美女你不要想了,他委託「跛腳旺」收錢的任務完成的時候,身上還有300 萬,這是「跛腳旺」打電話跟我說的,他就是不還我們錢,能拿他怎麼辦,不然找跛腳旺出來對質,還有要倒會的前一晚,劉聰明去洪良居家,我在路上遇到洪良居,洪良居說劉聰明前一晚就到他家說他老婆跑掉了,趕快來標,不然洪良居怎麼會標到2,300 元,可以調洪良居來問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反面】明確,並有會單資料【見他字467 號卷第48第56頁】、江楊鴛鴦儲金存簿、楊美女基隆二信活期存款簿及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基隆二信合作社105年6月23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550 號函及其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57、58頁、第61至74頁、第75至161 頁】,亦互核與證人王藝澐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符合,與證人劉麗雪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及劉聰明真的很可惡,他們還有其他的合會,像有會員賣茶桌的,被告都叫人去收錢,結果錢都收完了,我們這一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被告叫「旺仔(台語)」去收完了,錢被收走了,那我們這一些人該怎麼辦,這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有權利的人有去拿,但我們這一些人就什麼都沒有拿到,結果被告逍遙法外等證述情節亦吻合,且被告及劉聰明均簽名之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所示【見同上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35至136頁、第212 頁】,亦證明證人楊美女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⒐證人張輝德於104 年10月23日警詢時證述:我有參加黃美

雲的互助會,都沒有得標,5,000 元的會其中有一會到期,我有收到會款20萬元,其他的都沒有拿到,我有填入標金的,就是有繳納會款,沒有繳納的原因是因為黃美雲惡性倒閉,捲款跑路了,都是黃美雲或她先生劉聰明主持開標,以高、低標之金額各人填寫標金競標,標單是用便條紙,想要競標的人會親自到場,黃美雲倒會之後,還叫地下錢莊黑道人士去收取死會的會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81至83頁】。證人張輝德又於100 年10月11日偵查時證述:會1 萬的部分我有參加每月3、13、23、5、15、25日,5,000元部分每星期一、四、六,3,000元的部分有1、6、11、16、21、26日還有3、8、13、18、23、28日還有2、7 、12、17、22、27日還有4、9、14、19、24、29日還有5 、10、15、20、25、30日(庭呈會單10份),被告總共欠我1,678,800元,這是被告100 年9月12日簽給我的等語【見他字1082號卷第5頁】;證人張輝德續於100年10月24日偵查時證述:開標地點在基隆市○○街○○號之5 ,每天開標,會單上寫投標金及名字,排成圓圈,由會腳猜拳決定由哪個方向開始開標,以開標金最高者得標,開標時我有到場,是採內標制,若5,000元標500,只要繳4,500元即可,但我們每一會都有繳會頭錢,1萬的會繳6,000元,5,000元的收2,500元或3,000元,3,000元的收2,500 元或3,000元,這是給會頭之錢,不用還,每參加1會就要繳1次錢,開標當天最晚晚上8點就要繳清,有時是他們夫妻倆,誰來收就給誰,或是拿到他們家,誰在就交給誰,有時他們兒子女兒也有代收,都是現金,我還沒得標,會單上的各會員,大部分都不認識,且很多是偏名,劉聰明自95年開始招互助會,天天開標,9 月10日劉聰明說黃美雲去玩,由他開標,因以前都是黃美雲開標,我們覺得奇怪問劉聰明,他當天有收會錢,9 月11日劉聰明說停標,因劉聰明說黃美雲跑掉了,劉聰明要我們來商量,並承諾收死會的錢給我們,但劉聰明收到的錢都沒有給我們,我們當天有算清楚,有多少錢,但是劉聰沒有寫任何本票,只有寫1張單據,我總共參加11會,B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

21、22的輝德,C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28、29的輝德,D會我參加3 會,是編號22、23、24號的輝德,我全部沒有得標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 號卷第38至42頁】;證人張輝德續於102年3月28日偵查時證述:走路工1萬的會收5千,5千的會收2,500,3千的會也是2,500,主要是看跟的會數多少來決定,會單上是劉聰明當會頭,鐵俥就是劉聰明的外號,黃美雲要提供場所開標,主持開標,並負責收會錢,黃美雲若沒空就劉聰明來收,另外如果會員有倒錢的話,黃美雲他們要負責處理,我有標到1會,是100 年1月25日到101年3月5日,每月5 、15、25開標,是1萬元的,我是100年8月15日那天標1,600元,其他都是活會,B會我沒有去標,我是攬尾會,我有拿到1會會款,100年9月5日拿到1會尾款的錢,最後1會100年9月12日要給我,但是黃美雲100年9月9日就跑了,她跑掉後,100 年9月12日是最後1會,但100年9 月10日開標那天,還有10幾個活會的會員,要來領100年9月12日那一期會款的尾會,我們彼此間都不認識,會款是黃美雲和劉聰明誰在就誰收,開標是黃美雲主持的,開標方式看當天開什麼,1 萬、5千、3千各放1個盤子,要標的人,把標單放在盤子裡,從1點開始標,標單放一個圓圈,猜拳看單、雙數,利息最高得標,標單上要寫利息金額及姓名,但請黃美雲代標的,都只有寫金額,沒有寫名字,我們問說誰標,黃美雲都隨口講一個活會的名字,但事後問,那個人都說他沒標,江林秀美就是這種情形,但我忘了是哪一會,如果同時有好幾個會員要攬尾會,都就抽籤,我有抽過,但那是好幾年前的事了,這1、2年都沒有這種情形,這幾年連要標都標不到了,怎麼可能用抽籤的,我不可能因為要攬尾會而不收黃美雲的會款,我們都沒有將每一會開標的得標金額及得標姓名寫下來,我們都是把在會單上的日期填金額,不知道是誰標的,我們會員間彼此都不認識,也不知道正名,他們總共欠我大約是1,678,800元等語明確【見偵緝134號卷第43至45頁】;證人張輝德於103年3月25日偵查時證述:黃美雲和劉聰明都有主持合會,如果不是黃美雲來收會款,就是劉聰明來收會款,開標時是黃美雲主持比較多,最後一會是劉聰明主持的,黃美雲跑掉時,劉聰明本來要處理,後來又避不見面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26至27頁】;證人張輝德續於104年5月12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11會,我參加這些會都要繳手續費給黃美雲,一個會的手續費是2,500元到5,000元不等,黃美雲及劉聰明他們並沒有參加這些會,他們只是幫忙主持這些會,幫忙收會款,付會款,A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28、29號,我都沒有得標,C會我參加3會,是編號22、23、24號,我都沒有得標,100年9月5日我有收到一筆會款,這是99年12月6日到100年9月12日這會的會款,其他的會我沒收到,我會款都有按時繳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64至69頁、第83頁】。證人張輝德再於本院105年3月3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我有帶會單來(證人張輝德庭呈會單資料共16張),(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8、9頁)這是我的,(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14頁)B會會單是我提出的,(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18頁)C會會單是我提出的,(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24頁)D 會會單是我提出的,我的名字都是輝德,D 會我有三個號碼,三個都是活會,C會28、29都是我,都是活會,B會21、22號是我,1會死會,1會活會,我這2 會都是攬尾會(台語),就是拿最後一會,我有拿到一會,即我打勾的這會有拿到,這是最後的兩個會,就是這禮拜拿到,下禮拜就都結束了,但人就跑了。倒數第2個會我有拿到錢,最後1個會沒有拿到錢,人就跑了,我剩下1 個活會,(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8、9 頁)「10000」是指1會1萬元,15會是我已經繳出去的錢,我的本錢即繳出去的算8,500 ,走路工5,000,我1萬的有2會,1 會是繳15次,另1會是繳23次,寫「3000」,3,000的有6會,5,000元的有跟三會,5,000的第一個是40,就是B會這張,我繳40次,每次用4,200下去算,2,500是走路工,扣5,000,是我的尾二會,一會死會,要再扣5,000 起來,我沒有欠死會的錢,(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10頁)C會這張,「35X2」 是指繳35次,每次有2會,所以算起來是繳70份,1份算4,200 元,再加一個5,000元的走路工,第一個是165,500,另外這個是299,000,(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9頁)D會這個,有一個「36X3」,指繳36次,每次都是有3份,這樣是108 ,用2,600下去算本錢,算起來是28萬800元,「7,500」是走路工,1會2,500,3會7,500,總共算起來是288,300,(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14頁)上面寫的標金800、900、700、600就是每一會標的,譬如這一會標800,後面標900這樣,我按第一會開始標的標金照順序寫下來,何人標的我不知道,我沒有去開標,美雲或鐵支(台語)來收會錢就知道了,有時候他們夫妻兩個來拿的,大部分都是美雲來收比較多,他們來收時就跟我說這會標多少,譬如900 、800、700,我就拿多少給她並照她說的記下來,她只有講800 而已,何人標的沒講,即便她說的話我也不認識,會單都是偏名,有的偏名我也不認識,(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18頁)C會800、600、700 ,這些標金的一樣是黃美雲跟我說這會標幾百,我就寫幾百,那是我自己在計算的,(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24頁)D會600、500、400,這些標金是黃美雲來跟我收會錢時跟我講的,我不知道誰標走的,最早我跟這些會時,這些會腳我都不認識,是倒會之後我才認識,我只認識秀美、春芳兩個,我總共參加14會,上面1 個就是1張,即27X2、36X3、19X3、14X3、14X1、7X3各1張,1萬元那張,黑色部分是劉聰明寫的,綠色部分是我寫的,3,000的就是1 號、6號、11號、16號、21號、26號開標的,(提示偵緝137號卷第50頁)3,000 的這張,「1-6」就是1號、6號、11號、16號、21號、26號開標的,這張會單我總共有參加2 會,我的編號13、14,這張會單我已經繳納27次了,就是寫「27X2」,50頁有標600的、有標400的,每次不一定,折中算底標的錢是400,所以寫「54X2600」,就是140,400元,加上走路工5,000元,我參加這個會,美雲先跟我收2,500 元,算給她的走路工,就是跟人家收會錢,走路工1會是2,500元,2會就是5,000元,這樣加起來就是145,400元,(提示偵緝字第137號卷第50頁、他字1082號卷第24頁)就是他字1082號卷第24頁這張,這張會單是2 號、7號、12號、17號、22號、27號標的(即D會),裡面我有跟3 會,我是編號17、18、19號,他總共已經標36會了,36會乘以3是108,再乘以2,600是280,800元,再加走路工3會7,500元,加起來的總數是288,300 元,「19X3」是4月26日這張是在偵緝137號卷第50頁,即他字1082號卷第20頁,100年6月8日那一會,他字1082號卷第2

2 頁,我是編號22、23、24號,我有參加三會,3號、8號、13號、18號、23號、28號,這張會單我標19會了,我都是活會,乘以3是57,以底標2,600元下去算,總數是148,

200 ,走路工7,500,加起來是155,700,「14X3」是他字第1082號卷第26頁。7月4日那會,我的編號是29、30、31號,這是4號、9號、14號、19號開標,總共有標14會了,我有3會,都是活會,總共42會,乘以2,600就是109,200元,再加上走路工7,500元共116,700元,「7X3」是102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28頁,我的編號是14、15、16號,這是5號、10號、15號開標的,總共標7會,我裡面有3 會,乘以3是21會,再乘以2,600是54,600,加走路工3會7,500元是62,100,是2,600才對,我寫錯寫成260 ,5,000的是他字1082號卷第50頁,我的編號是21、22號,這會是禮拜一開標的,總共有41會,我有1個活會、1個死會,活會這會是攬尾會(台語),要拿那天被告就跑了,拿不到,總數是40X1,40X4200(4200就是底標800,所以扣800 )是168,000,加2,500走路工,170,500 ,減一個死會的錢(死會我最後一會要繳),所以減5,000就是165,500,「8X2」是他字1082號卷第16頁,我的編號是15、16,是7月21日開始的,這會是每個禮拜四標的,已經標了8 會,我裡面有2會,都是活會,16X4200等於67,200,加上走路工5000就是72,200,「35X2」是他字1082號卷第18頁,我的編號是28、29,總共標35會,我裡面有2會,乘起來是70X4200,總數是294,000,加走路工5,000,共2,909,000,「15X1」即4月13日是102 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33頁,我的編號是33號,是每個月3 號、13號、23號開標的,總共標15會了,1會乘以8,500(標金是算1,500),數目是127,500,加走路工6000是133,500 元,1月25日,1,500元,第一個是小松,是在102 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47頁,這張是5 號、15號、25號開標的,我的編號是30號,這會總共已經開標23會,以底標來算23X8500是195,500,加走路工6,000是201,500,「14X1」就是他字1082號卷第26頁,7月4日那張的第4會,我寫到忘記了,我的編號是29、30、

31、32號,原先駱文臨這筆也是算我的,這會我有4 會,我先算3會,後來漏掉的1 會再加上去,所以是4會,我從來沒去過開標,就是信任,誰得標是美雲跟我講的,美雲如果沒有空收錢的話,劉聰明偶爾會去收,但很少,黃美雲有一本大本的總帳簿,那本第一天、第二天還有在,第三天劉聰明就說不見了,那是黃美雲寫的,是她做的,(提示起訴書)我還有1 會活會,這會以我知道的,那天不知道還有幾個活會,就是為了這會錢拿不出來,被告才跑的,攬尾會(台語)是剩下一會而已,裡面不知道還有幾會都活會,攬尾會(台語)大家要去拿錢,會款都要結清,因為這會才戳破。好像還十幾會活會,(提示100 年度他字1082號卷第18頁)5,000的這會是「8X2」,40會這個是他字1082號卷第50頁,附表一編號4(即D會)是1082號卷第18頁,我是活會,剩下6 會,劉麗雪、江林秀美、陳其明、楊美女組共9 個活會跳出來,(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24頁)我是3會活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4(即B、C、D會)我都有參加,都是活會,我這些都是活會,別人還有4、5百萬元,有的活會、有的死會,那還要算,我的損失就是照剛剛計算的那些數目,被告說要收死會來還我們,但死會都被收光了,被告就避不見面不處理,如果沒有拿到錢,就是讓被告去關,請法院依法處理,我要繼續對被告提告,,我說你這些總帳簿我們是不是可以拿去影印,他說不行,這不能拿出去。第一天要對帳時總帳簿還在,第二天也在,第三天會腳說要拿來對帳,劉聰明就說總帳簿不見了,不知道第幾天他就跑了,黃美雲不在,在標會的前一天就沒看見黃美雲了,這是我是聽人講的,,最後標會那天會要倒之前,劉聰明還去跟我收2 萬多元,就是我攬尾會(台語)那天,那天去標會,我要去拿錢,劉聰明那天說有標會,來跟我收2 萬多元,不知道是哪幾會,我知道總共跟我收2 萬多元,劉聰明曾經跟我收過會錢,但幾次我不記得了,我差不多每一會都有跟,是不是這三會我不知道,他曾去店裡跟我收會錢,他收的次數比較少,沒有很多次,大多是他太太來跟我收的比較多,收會錢時就這會標多少,你要繳多少,譬如這會5,000 的標800,你就要繳4,200,這是劉聰明跟我說的,因為我都是活會,如果標800元,我就要繳4,200元。黃美雲沒時間來收會錢的話,就是由劉聰明來收,劉聰明應該知道我哪幾會是活會,不然他怎麼不說我是死會,劉聰明有答應要讓裡面有參加合會的活會的人去收錢,所有死會的錢都被一個跛腳的收走,我不知道姓名,是男生,收去的錢到哪去我不知道,後來去問認識的死會的人,錢早就被收走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08至127頁】;證人張輝德續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死會會單的會頭寫「鐵俥」,是劉聰明的外號,如果去自來街說劉聰明沒有人認識,但說「鐵俥」大家都知道,會單才會印這樣,因為被告拿找我們時拿的單子就都寫這樣,我們也不知道,也沒有注意看,被告所說的話都是說謊,她一開始說要收死會分給我們活會,過了三年才說要收來分給我們,我們問死會的人家都收完了,收完的會是要怎麼收來分給我們,而且還告人家,告那一些死會的人,還站著簽本票,我也不知道你要收什麼錢分給我們,每一個都說不要,哪一個說要,因為都已經收完了,是要從哪裡收錢,應該是沒有記錄說誰得標,通常是像我的會單一樣,只有寫第一會標多少而已,第二會標多少,被告一來就說這一會標多少錢,我們就給她錢了,這就是太過信任,我們就是不懂才會這樣,(提示本院卷卷一第93頁)這張就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的會單(即B會),我跟編號21及編號22,我有二會,二會是時間到,編號40有拿給我,我二會都是活會,就只剩下編號40及編號41,這二個都是我的,編號40的那個會有拿給我,編號41的會就倒會了,合會還沒倒會的時候,我從未不曾去過,每一會我都有繳會費,等到倒會之後我去到現場,我不認識半個人,之前我都不知道「秀美」,之後才知道這個「秀美」就是在場江林秀美,會首寫「鐵俥」是劉聰明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證人張輝德續於本院105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如果那本簿子不見了,為何死會被告有辦法叫人去收錢,明明那本簿子就在被告那裡,才有可能叫人去收錢。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到現在都沒有賠償半毛錢,如果被告真的要賠的話,已經五年了,為何連賠半毛錢都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95頁】,並有劉聰明所簽名的金額帳單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16至218頁】,且被告及劉聰明均簽名之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所示【見同上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35至136頁、第212 頁】,亦證明證人張輝德上開證述內容與上開證人王藝澐證述內容大致符合,與證人劉麗雪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及劉聰明真的很可惡,他們還有其他的合會,像有會員賣茶桌的,被告都叫人去收錢,結果錢都收完了,我們這一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被告叫「旺仔(台語)」去收完了,錢被收走了,那我們這一些人該怎麼辦,這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有權利的人有去拿,但我們這一些人就什麼都沒有拿到,結果被告逍遙法外等證述情節亦吻合,是證人張輝德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⒑證人陳其明於100年12月1日偵查時證述:我共參加有一萬

、五千、三千元等會共有六會,其中有死會也有活會,其中三千元是每月2、7、12、17、22、27開標,這會是三千元我只有一會還是活會,五千元有星期六、星期五開標的,我有二會,星期六開標有二會,一會是活會,一會是死會,星期五所開標的我有一會,我是死會,一萬元我有三會,其中有10、20、30(二會都是死會), 5、15、15(三會我標二會還有一會活會) 3、13、23(有二會都是活會),我都用我本人名字參加,死會是我本人去標的,我去標會時都有註明金額,標單有寫我的名字,共欠我136,600元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號卷第45至46頁】;證人陳其明再於本院105 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交查字466 號卷第45頁背面100年12月1日偵訊筆錄)筆錄正確,會單本身寫的名字是用我的名字,(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18頁)C 會我有參加,編號22、編號23的陳其明,我記得一個活會、一個死會,當時離倒會沒有很久,五、六個月中間,我有繳會錢,活會的部分也有繼續繳,但都倒了,(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24頁)我有跟D 會,(提示交查字466號卷第45頁背面第9行)D 會是活會,我沒有當面跟劉聰明接觸,都是跟被告,被被告倒會倒了大約1 、20萬元,倒會後就沒有還我錢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並有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78至85頁、第135至136頁、第212頁、第188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7號卷,第30至33頁、第34至35頁、第42至58頁、第73頁、第74至75頁;100 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7至12頁;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11至111 頁;100年度他字第1157號卷,第5至11頁;100年度他字第466號卷,第18至37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7號卷,第48第56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卷,第16頁、17頁、第18頁至29頁、第51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4號卷,第11至24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5號卷,第11至25頁】,職是,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之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⒒證人許素蘭於100 年10月24日偵查時證述:我要告被告詐

欺,收錢都是黃美雲在收,會單上都會有劉聰明的指印,二人都有收會錢,大部分都是黃美雲在做的,最後一次開標我沒有去,但是倒會的那一天我有去,其他人我不認識等語明確【見他字1157號卷第3至4頁】;證人許素蘭續於103年4月21日偵查時證述:合會被告跟劉聰明都有在主持,收錢都是黃美雲在收,會單上都會有劉聰明的指印,二人都有收會錢,大部分都是黃美雲在做的,最後一次開標我沒有去,但是倒會的那一天我有去,其他的我不認識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46頁】;證人許素蘭續於104年5 月19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幾會我忘記了,我都沒得標,之後講的都實在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㈡,第107至108 頁】,並有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在卷可佐,亦與與上開證人王藝澐證述內容大致符合,與證人張輝德上開證述內容相符,亦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職是,被告及劉聰明共同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⒓綜上,上開證人許素蘭、張輝德、楊美女、劉麗雪、王藝

澐、蘇麗華、洪春芳、江林秀美、林麗秋等人各活會會員之證述內容,與證人劉聰明上開證述內容之相互勾稽,並有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在卷可佐,足以證明被告及證人劉聰明召募之互助會甚多,且各個合會開標方式均相同,而於各個會期進行間,被告黃美雲均多次表示係代他人投標,標得會款之方式亦均相同,惟有會員詢問何人得標時,被告黃美雲多以「說了你也不認識」回應,或隨口回以某位活會會員名字,致其餘會員誤以為該期係由該活會會員標得,然事後詢問該會員,該會員卻表示不曾標得會款,足徵上開證人許素蘭、張輝德、楊美女、劉麗雪、王藝澐、蘇麗華、洪春芳、江林秀美、林麗秋等人證述被告及劉聰明利用主持開標機會,以佯稱代他人標得合會之方式,詐標會款等情屬實無訛,堪以認定。

㈢又查,證人劉聰明雖於本院105年3月3 日審判程序時證稱:

(提示102 年度偵續字第72號卷第37頁)是,我有寫,我有寫給他們,這麼久忘記了,不過我是知道最後那一天他們整群人就問我這個該怎麼辦,我說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後來是整群人叫我去算。這個互助會一開始我起會的,後來因為我有心臟病,所以去做心導管後,我頭腦比較不清楚,所以互助會的事我有跟被告說我比較沒有辦法處理,因為頭腦比較不清楚的話,如果互助會有個什麼沒用好的,那就不好了,所以我就沒接互助會的事了,就由被告來處理,被告已經處理很多年了,我自那時開始就沒有插手管互助會的事,我都在宮廟裡,可以找人去問,在綜合體育場旁邊那裡有一個天福宮,可以問主委說我那時是不是住在廟裡,我還有在一間廟,在新公園旁邊的基隆舊主普壇下面,都在那裡,我都沒有理這一些事。所以像剛剛證人王藝澐,我不認識她,證人王藝澐說她把錢交給我,我不認識證人王藝澐,證人王藝澐怎麼會把錢交給我,所以證人王藝澐剛剛就說了謊話,證人王藝澐什麼時候把錢拿給我,我又沒有跟證人王藝澐因互助會的事接觸過,證人王藝澐都是跟被告接觸的,互助會的事都是跟被告接觸的,每個會員都是跟被告接觸的,是後來被告走了後,當晚我回去睡覺,我想說奇怪被告怎麼這麼晚沒有回來,天亮了我就去找我朋友「阿枝(台語音譯,下同)」去找被告,他說「今天會照標」,我說「會要怎麼標我不知道」,他說人如果來就標,那一天剛好有3,000元、5,000元跟1萬元,屋主拿走3,000元、5,000 元是春風(台語音譯,下同)拿走、1 萬元是「阿枝」拿走,錢都是他們拿走,我沒有留下半毛錢,是他們叫我先標,說被告回來再處理,結果過幾天後被告還是沒有回來,我想說糟了,證人王藝澐剛剛說有一本簿子,那是她自己說的,那本簿子是放在桌上任由他們自己寫的,他們說要寫多少,我說「這個我也不知道,因為本子也不是我處理,我怎麼會知道」,他說如果誰把會錢拿來要叫我寫,但我也沒辦法寫,因為我比較不識字,而且頭腦不清楚,所以算帳也不會多清楚,第一個是屋主寫的,所有的人說他們多少錢,是他們寫的,寫好後是我簽名,他們寫多少我就簽名,是這樣的,並不是如證人王藝澐所說的,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是他們一直要牽連我,牽連我也沒有關係,但我不管事,這是正確無誤的事,可以去廟跟宮問看看我是不是整天在那裡,我如果有回去,我租的那一間有供奉神明,宮的人叫我要供奉三尊神明,我都在跟神明講話,都沒在管互助會的事了,而是會員來說要託付拿錢給我,會員說我自己拿了錢放口袋,我口袋裡怎麼會有這一些錢,想不透。被告又去跟會員收錢,會員說已經拿給我了,被告回來後跟我說,我才想起來,所以我記憶力不好才會不處理互助會的事,會員們要拿錢給我,我都說不要拿給我,我還退掉說不要拿給我,因為有時我會忘記,我的記憶力已經不好了。如果你現在拿給我,我等一下就會忘記了,而且也會忘記我身上有錢,時常會有人拿錢給我,但我想說這是誰拿給我的錢,我身上明明就沒有錢,『(問:這3000元、5000元及1萬元分別由何人標中?)「春風」標5000 元、屋主標3000元跟「阿枝」標1 萬元』、『(問:既然記得,為何你還說你的記憶力不好?)有,這是標去的問題,我的記憶力不好,這個是不一定的,我們說實在話』,活會或是死會看不看得到我看不到,是活會還是死會是被告寫的,所以被告才會知道,但本子拿給我,問我到底是怎麼樣,有的人說他是活會還是死會,然後就寫上去,他們說他們是活會,這我不懂,我看不出來,我就沒有做這個,所以我不知道,帳是被告寫的,『(問:當天你為何寫得出來?)那一天是屋主「阿琴(台語音譯,下同)」』、『(問:(提示

102 年度偵續字第72號卷第36至37頁,這不是你寫出來的嗎?這個字是誰寫的?)我寫的。(後稱)他們寫好,字是我簽的。他們說多少、幾會,叫我寫的』、『(問:承上,是誰對的?)屋主「阿琴」,我只知道他叫「阿琴」,我跟他承租的』、『(問:當時除了她外,還有誰在場?是駱文臨嗎?)不是,還有「阿德(音譯,下同)」,第二次是「阿德」寫的』,那一天算是很多外會的人來,他們說一個個自己對,他們叫我會單拿過去,然後再叫我寫他們幾會,她跟屋主在那邊對,我就在那邊寫,一開始是「阿琴」先寫,後來換人,才換這一個「阿德」、『(問:是否是「阿德」跟「阿琴」他們對好後跟你說,然後你再寫上去的嗎?你才寫上哪一個是活會的,對不對?)對,他們就說「你要寫這樣」,我就說好,不然我也不知道』、『(問:「阿琴」跟「阿德」都有對過後,你才簽名,是不是?)他們來的時候,那一些外會的會員都靠過來,他們就拿會單說「這張外會」,那個也說「這張外會」,他在那邊講,我就在那邊寫這個多少、那個多少,其他我不知道』、『(問:起訴書附表一

A 會於10日、20日及30日開標,共有四十一會,當天外會對出來還有十一個,但只剩下六會,有何意見?)這個我不知道』、『(問:你當天不是有對出來嗎?)沒有,這樣我就不會對了,這個我看不懂。因為這個會單不是我接觸的,我就不會看,他們說多少,我就說好,就這樣而已,他們說我就寫上去這樣而已』、『(問:是否指「阿琴」及「阿德」對後,你才寫上去?)是』、『(問:那天對帳的時候,大家是否都有在場對完後,你才寫上去?)是。他們說的,然後我寫,就這樣而已』、『(問:二個核對的人,一個是房東,一個是「阿德」,為何是他們二個人核對的?)因為我無法寫。他們說要對怎麼樣,我也不知道』、『(問:由房東跟「阿德」核對,是否因為他們二個人對互助會比較清楚?)可能是他們有跟會,所以他們可能知道,我從一開始就不知道。如果要說那本內帳給我看,很雜亂我看不懂』、『(問:你前稱當天對帳是「阿德」與「阿琴」對外,有無其他人對帳?)沒有』、『(問:在場除了你之外,是否其他都是外會的人?)對,都外會的人』、『(問:差不多有多少人?)那一天看起來差不多有三、四十個人,人很多。』、『(問:你當天是否總共寫三、四十張出去?)他們就一個一個來說,我就寫』、『(問:你是否都有寫給他們?)他們說我就寫給他們』、『(問:你所述「他們說的」是不是指「阿德」跟「阿琴」說的?)嗯』、『(問:「阿德」跟「阿琴」是不是看內帳那本簿子?)嗯,他們就問我對不對,我說對,說一句認真的,這本本子我看不懂,所以對也是他們說的,不對我也這樣說,對跟不對我也是這樣寫,不然要怎麼辦,說實在的,我只有一個人,他們那麼多人,大家會來一定是有關係的,也有叫人去那裡,說一句,我也沒有辦法,所以他們說什麼就寫』、『(問:現場當時有三、四十個人來,你有無開出很多單子?)沒有,他們就寫』、『(問:當天總共開出幾張?)可能都有的樣子,那些都我寫的,他們如果說多少,我就寫多少』、『(問:你說對的人是否是「阿德」跟「阿琴」對的,然後你再寫?)嗯,我寫的,不然說一句話,我不能不寫』、『(問:是否是「阿德」跟「阿琴」對的?)對,如果輪到我,我才靠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2至86頁反面】;又於本院105年3月31日審判程序時證稱:起先都不是張輝德寫的,是我的房東阿琴寫的,阿琴有叫他們要寫多一點,寫多一點,當時我有聽到,起先這是阿琴寫的,會單他說多少,房東阿琴就說拿那本本子,頭一個是我寫的,他說數量多少我就寫,寫到後來,房東阿琴說換別人,才換張輝德。本來是我先寫,之後才換張輝德寫,第二次是拿會單在對這樣寫,說多少金額我就寫,說真的,他們要寫多少我也不知道,根本合會的事情也不是我在處理,我不知道,我也是說這是只有我太太知道,他們也有叫警察來,警察還看一看就走了,當場警察有拍攝,當場帳簿就在桌上,當時我也昏頭,他們就說金額要寫多少,我就照他們講的寫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3 頁反面】;及證人劉聰明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稱:說實在話,活會跟死會我絕對不能分辨是活會或死會,因為被告有說過,有的人還有加會,很像是買會,本子都是被告處理,所以這些問題我都不知道,很多人都還有買活會的會,這是被告現在跟我說的、『(問:江林秀美當場有看、也有核對,有何意見?)有,我知道』、『(問:大家當場都有看到、也有核對,所以張輝德才會記載,屋主是否也是一樣方式記載?)我後來有在聽』、『(問:屋主是否也是他自己寫自己的?)房東也有寫』、『(問:房東為何人?)阿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續於本院105 年6月2日審判程序時證稱:那一天因為要標會,因為我沒有管合會,他們怎麼會說我在主持,不是我主持的,那一天是三個人而已,是「阿居」、「春風」跟我們的房東「阿琴」三個人在那裡,他們問我,我說我不知道,他們問我老婆在哪,因差不多都是下午要開標,我想說時間到了,是他們叫我開標的,不然我有那個資格可以開標,到底哪個會、誰是會員,我都不知道,他們說「沒有關係,2 點了,你先來開標」,我還說「不行,這個合會不應我來開標,現在到底開標是開哪個合會」,他們說「現在是我們三個人,有1萬元、5,000元跟3,

000 元」,不然我怎麼知道多少錢。那一天「阿居」說他的合會是標1萬元的,「春風」說她標的是5,000元的合會,「阿琴」是標3,000 元的合會,他們說都沒有人了,所以這三個合會他們一人拿一筆會錢,他們就拿走了。但因為不夠錢分,而我又沒有去收錢,我說「你們標走了,錢卻不夠」,我老婆因有留40萬元,那40萬元就看誰標5,000 元的多少錢先給對方,「阿琴」標3,000 元的合會也是看標多少,然後我拿給她,但「阿居」標1 萬元的會錢比較多,所以40萬元不夠分,我怎麼會知道誰是誰,更不可能去收錢,我怎麼會向不認識的人收錢,他們誰說有拿會錢給我,我不知道,誰拿給我說他是誰,然後叫我收錢我就收,我有收到的所有會錢也都是拿給會員,像「阿居」,我也有算錢給他,所以才沒錢了。隔天他們來問我說我老婆在哪,我說我也不知道,再隔一天就又要開標了,我老婆不在,是要怎麼開標,連前一天開標的情況我都還不清楚,我就說要等我老婆回來,事實我就是不知道,我等到他們一群人來的時候,我那時才知道我老婆可能真的跑走了,那時候我也想說人都跑走了該怎麼辦,後來才來這麼多人,『(問:「春風」不是會單上所載之會員,為何「春風」可以去標會?)他們三個人要來就是標會,但我不知道,連幾點開標我都不知道』、『(問:

「阿居」有沒有來標會?)有,他是標1 萬元的』、『(問:5000元的合會是不是被「春風」標走?)她就說她也有跟這個會,但我怎麼會知道;3000元合會的標金是「阿琴」拿走,因為當時我老婆有放40萬元的』、『(問:但會單上沒有「春風」的名字,為何「春風」可以標?)我沒有看會單,會單上寫誰我也不認識,我就說不是我在處理,他們說我有主持開標,但我什麼時候主持開標。是那一天他們說開標的日子到了,因為我老婆不在,但因為我都不管事,整天跟木頭講話,說比較快,我是跟神在講話。是他們說時間到了,說我老婆不在,他們一直說叫我先開標,說被告回來再看怎麼樣,我說怎麼可以這樣,但我老婆又放40萬元在那,然後他們說開標金額多少,然後我就算多少錢給他們,1 萬元的合會,要給的標金不夠。他們說「你老婆呢」,我說我不知道,他們說有多少死會的會員有拿錢給我,但我收完之後我也拿給「阿居」,我一毛錢都沒有收到我口袋。他們誰是誰我都不認識,既然都不認識,我怎麼會跟他們收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證人劉聰明續於本院105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稱:他們都是自說自話,這些互助會之前是我召集的,我的綽號是「鐵枝」沒有錯,這裡面只有江林秀美、洪良居從頭至尾有跟我的互助會,一直跟到我太太召集互助會他們還有跟,屋主阿琴即潘彥臻是後來才跟我太太的,不是跟我召集的互助會,我跟阿琴租屋後才認識阿琴,陳其明也是從頭跟到尾,剩下的我都沒接觸,因為我人不舒服,差不多2、3年我就都交給我太太,因為我頭腦不是很清楚,我就沒有插手這個互助會的事情,他們那天說什麼會,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插手,我也不曾跟他們拿過會錢,他們說什麼那天他們有來標會,我不認識他們,我怎麼標會?那天我太太不在,他們都準時2 點半標會,他們在等,那時我太太去哪我不知道,我每天都在店裡,因為我有供奉神明,那天洪良居、洪春芳、阿琴即潘彥臻有來,他們說時間到了,我說我也沒辦法,我太太不在,他們叫我主持標會,我說我都不知道,他們說沒有沒關係,因為這些人我有熟,我知道洪良居以往都是標1 萬元,洪春芳我也認識,阿琴是因我們租屋在那裡,她後來才跟我太太召集的互助會,阿琴我沒有很熟,阿琴就說我3000元,洪春芳說我5000元,洪良居說我

1 萬元,這個合會都有底標,沒有人來就一直是底標,他們說就照底標,沒關係,你錢算給我們,你太太回來我們再跟她算,我說好,3、5千元這個錢比較少,先算給他們,洪良居1 萬的我不夠錢,洪良居說你太太回來我再跟她算,我說好,這個會從頭到尾就是這樣,不是像他們所講誰有來、誰也有來,假如他們都有來的話,就算叫我主持標會我也沒辦法,因為我根本不知道他們是活會還是死會,合會的事情我都沒有插手,那天是因為他們三個我認識,且他們說等我太太回來再跟我太太算,我才說好,這都是有固定的底標,再來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等語甚明【見本院卷四第84頁正反面】,然比對互核與證人即房東潘彥臻於本院105 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被告及劉聰明本來就在自來街那邊了,沒有很熟,後來來租我的房子,租十八個月,9月9日被告跑走,我不知道她跑走,她說她哥哥死了,那時被告都沒有說什麼,房子都還在,當時我還是房東,我也有跟會,劉聰明是會頭,被告在收錢,他們二夫妻是共體,我跟被告的合會,但有時也會拿錢給劉聰明,他們是夫妻,我有跟朋友一起買,我自己買的算起來差不多30萬元,5000元的有二會,3000元的有四會,跟我朋友王孟國(音譯,下同),我們總共有六個合會,因為我單子沒有撿起來,當時我跟劉聰明說「男子漢,你不要走,唸在我是房東、你是房客,我不告你,但是別人要告你我不知道」,那時後來才知道,我沒有留著資料,裡面的正名是「王孟國」,我的名字是偏名「阿琴」,(提示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19頁)編號29的「阿琴」就是我,還有一個跟朋友一起的,叫做王孟國,這六個合會只有一個合會死會,其他五個合會是活會,因為9 日那天被告沒有出來,劉聰明說被告屏東家裡哥哥有事,所以被告回去,但那幾天也是照收合會錢,標到的人也沒有拿到,過差不多四、五天。因為當時大約三、四天才知道,他們每天要開標,被告沒有出來才知道有問題了,倒會後,陸陸續續有人去找被告或找劉聰明要去清會錢,我也有去關心,那天寫字條的時候,我有在場,因為我還有要標會,我還有活會,那幾天我都有去,我在場的時候,劉聰明說他太太沒有出來,大家就緊張,像剛剛許素蘭就嚇到,我問她多少錢,劉聰明就說「不然你們大家看要算多少」,因為不懂,所以不知道怎麼辦,當下劉聰明說他的頭很痛,怕數字多寫二個零或者是三個零,劉聰明唸,我就幫他寫,張輝德也有被劉聰明拜託幫忙寫,劉聰明看合會的單子,看誰是活會、誰是死會,應該算合會的簿子,當下被劉聰明拜託幫他寫,劉聰明再去對,劉聰明自己再去對,劉聰明自己再簽名給人家,我是舉手之勞幫劉聰明寫數字,沒有關係,但簽名的話,事情很大條,劉聰明自己簽的、自己對的,我想說許素蘭哭成這樣,當下被她拜託,我自己也眼淚快流下來,我就舉手之勞幫忙寫,張輝德很好心,當場被劉聰明拜託,我也是被劉聰明拜託而寫的,然後劉聰明再自己去對,我與張輝德受劉聰明拜託,劉聰明唸合會簿,我們再把每一個個人寫出來,(提示偵續69號卷㈠第78頁)我覺得最一開始那張是我寫,張輝德寫得比較多,我寫沒幾張,我只記得許素蘭,但許素蘭那張又不是我寫的,現在認不出來,數字是劉聰明怎麼說、他的會員怎麼說,我再寫,張輝德寫的時候我不在,他寫的時候我不在,我當下被劉聰明拜託,寫一寫我就走了,之後都是由張輝德寫的,因為我不認識劉聰明的會員,那時候我被劉聰明拜託,後面的這些會員我不太認識,我是針對被告跟劉聰明,我在那裡沒做什麼我就走了,被告夫妻二人後來也沒還我錢,現在才看到人,欠我快要30初頭萬,劉聰明是拜託張輝德,如果我可以我就先寫,但之後好像沒幾張就換張輝德寫。劉聰明講說要寫多少,之後換會員講說要寫多少,我再按計算機,然後張輝德再寫,寫好之後再給劉聰明核對,我房子租給被告他們,被告他們還沒有把房子還給我,所以他們才會有鑰匙,所以就是他們要來開門,他們說有東西什麼的,實際上裡面的東西我不知道什麼重要的,差不多10月,被告的大兒子叫做「阿文」,有一天就把門打開,不知道載幾車,我有台冷氣被人家打成這樣,該台冷氣還在,那時他打電話跟我說「阿姨,你趕快下來,有人在敲打」,我想說他什麼時候來拿東西,然後我就下去了,結果來敲打的人是福什麼宮的人,被告的兒子坐在那裡,我想說我家怎麼被打成這樣,被告兒子才載我去忠二路派出所備案,然後看監視器,用完後我們就回來,忠二路派出所問我要不要告來敲打的天福宮的人,我說不要,那是做工人,又因被被告倒會,我想說不要告人家,我就回來,結果被告兒子就大車、小車把所有的東西都搬走,就當場說「阿姨,鑰匙我還給你,我爸媽叫我來拿」,從今以後到現在才看到被告他們,且都沒有看過被告兒子,裡面所有他們要拿的東西都拿走,我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東西,他問我,我堅持不知道,因為他自己的他才知道,他們也才有鑰匙來開,房子側邊有鐵門,鐵門鑰匙被告他們家所有人都有,為何要說到我,鐵門打開之後電動門也打得開,是被告兒子打電話來跟我說「阿姨,你趕快下來,你家樓下被敲打」,你兒子坐在那裡,福天宮的人來敲打的時候,問我說你兒子是誰,我嚇到不行,我不敢說是被告的兒子,我如果說是被告的兒子,被告的兒子會被打死,舉頭三呎有神明,100 年9月9日那天,因為被告每天都有開標,我當天有3,000元的合會,我後面還有5,000元的,當天陳其明也有去,有很多人,林麗秋及劉麗雪都有去,還有別人去,還有一個叫作「火車」的,反正有很多人,我就說「劉聰明,你老婆怎麼沒有來」,劉聰明說「哥哥怎樣,半夜跑回去」,後來時間到了,我要標5,000 元的合會,怎麼寫都標不到,就標3,000元的,5,000元的上次沒有標不到,如果寫800元,別人就寫1,000元,這一次我就沒有標5,000元,因為被告每天都開標,剛好當天是5,000元跟1 萬元,但那是大會,我無法跟,我只有跟3,000 元的,我就標下去,我怎麼知道標600 元就得標了,我問劉聰明說「你老婆呢」,被告說她回去南部了,3,000元標好,600元沒有被標到,5000元跟1 萬元的,因為我沒有跟,所以我無法標,因為隔天才有開標,當天1 萬元標走的我不認識,我後來才知道洪春芳標到5,000元的標,反正3,000元的標我很好運就被我標到,我標600元,我600元標到,5,000元跟1萬元的我沒有跟,我不知道,不過我當時有在旁邊,當天是劉聰明開標,劉聰明差不多一、二點的時候,就放三個盤子,然後再放一些神明騙人,說到這裡就心痛,每天都有開標。反正每一天都有開標,我沒有跟那些會,所以無法開標,就說那天被告的哥哥半夜回去,我怎麼知道被告跑路,那幾天就每天去收錢,他去收錢,不管什麼時候他都有錢,標到的錢是劉聰明交給我的,因為3,000 元是最小的合會,再扣除活會跟死會,一會損失600 元,三十會就損失1萬8,000元,我好像損失三十幾會,因為當時我做植牙,被告說放在那邊不要標,加減可以賺,我說不行,已經跟醫生講好,結果神明有保佑,就中到那一會,所以錢有給我,後面的5,000元跟1萬元的合會我沒有跟,後來我要標5,000元跟1萬元的,他們就不開標了,我跟我朋友王孟國裡面也有二個會,四十一會剩十九合會,還有一個剩十幾會,我們算一算差不多是30多萬元沒有拿回來,我說「男子漢,你不要跑,要跟人家算清楚,我不告你」,我是沒有多少錢,我沒有對不起他們,是剛好被我標到,我真的不知道被告來這裡租房子會變成這樣等語之證述情節大不相符【見本院卷四第8 頁反面至第29頁】,互核與證人張輝德於105年3月4日警詢時上開證述:我於100年9月12日,到基隆市○○街○○○○ 號,我有到場與劉聰明核對互助會所欠的會款,當時是由劉聰明提供互助會帳簿供我們會員核對,我們當時是一個一個人輪流對帳,劉聰明叫我幫忙他書寫所欠會款,所以當時是我最後才對帳,帳簿是由劉聰明看帳簿核對金額後,劉聰明再叫我書計算每一會所欠總金額多少後,我再書寫在紙上由屋主綽號阿琴核對有無錯誤,阿琴核對後再交由劉聰明核對後再簽名交給我們會員,我有大約翻開看記帳簿,當時劉聰明不讓我們影印帳簿內容,只有核對後簽寫被黃美雲所欠的會費金額,100年9月12日、13日我還有幫劉聰明計算所欠的會費金額,直到14日會員還會核對時,劉聰明就說帳簿不見了,無法核對,現在帳簿我也不知道在哪裏,我有提供當時劉聰明所簽名的金額帳單等語之證述情節大不相符【見本院卷二第214至215頁】;證人張輝德於本院105年3月3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8、9、10頁)計算單是倒會的時候,因為大家都在計算,劉聰明拜託我幫忙寫,帳簿是劉聰明看的,會單我們拿去對,就看幾會活會、幾會死會,劉聰明那個是大本帳簿,我算好寫好之後給劉聰明看對或不對,劉聰明再簽名給我們的,這些字都是我寫的,計算完,劉聰明看完之後才簽名,劉聰明有一本大本帳簿,我算會單,他自己核對大本帳簿,核對完畢他再簽名,當天人家要來討錢(台語),拿會單來計算自己繳出去的本錢,大家計算出來寫好,劉聰明有一本大本帳簿,劉聰明再核對大本帳簿,如果對的話,劉聰明再簽名,都是他自己核對,大家有靠過來,好像有一個在幫忙算,好像是他的房東,劉聰明自己核對帳簿而已,我不記得哪張先寫,應該是從3,000這張開始,他字1082號卷第8、

9 、10頁這三張,我是對我的會單寫出來,拿給劉聰明對總帳簿,看這會是不是標幾會,核對正確他才簽名,總簿有寫誰得標,我沒有寫,我要跟劉聰明拿總簿,他不給我,它就一本這麼厚,是一張一會,我們要跟他拿總帳簿,劉聰明不要給我們,他說要看可以,我們要跟他拿,他說不行,那是劉聰明委託我寫的,每一張都是我寫的,他對過才簽名,還有他的房東阿琴有幫忙看我寫的對不對,阿琴是看我算的對不對,總帳簿是劉聰明自己對,看帳簿的只有劉聰明而已,那天很多人都圍住,大家都急著要寫這張,大家都拿出他們自己的會單出來,都我寫,屋主阿琴就幫忙看我數字算得對不對、幾會對不對,我寫完劉聰明才拿去對,對過沒錯才簽名等語之證述情節大不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08至127頁】;證人張輝德續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房東「阿琴」有跟我一起對帳,房東應該是只有對一部分而已,並沒有對得很完全,因為她之前自己先算,11日好像是她先寫的,好像是12日才開始寫,11日我只寫一部分而已,因為大家要找房東,房東沒空,所以才拜託我寫,房東在之前有先寫過,後來因為她很忙,所以才換我寫,字我一看就知道是誰寫的,我自己寫的字我自己才看得懂,(提示王藝澐的計算單)是我寫的,(提示林麗秋的計算單)這也是我的字,(提示江林秀美的計算單)這也是我的字,如果是12日都是我寫的比較多,11日就不是我寫的等語之證述情節大不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證人張輝德於本院105年7月

7 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剛剛開始是潘彥臻寫的,寫沒幾張,再來劉聰明就拜託我寫,那時潘彥臻還有在場,但是沒多久,潘彥臻加減按計算機,然後我寫好後,再給劉聰明核對,對好之後潘彥臻再簽名,每個會員的合會單子拿來,這個合會如果是3,000 元,就看是活會或是死會,活會總共繳多少錢、走路工錢多少,算起來看是多少,因為寫起來是這會3,

000 元,等於看活會繳幾會、繳多少錢,因為我怕我一個人算會算錯,到時如果算錯,多寫一個0 就慘了,之前沒有幾個人,潘彥臻有時有事就會先走,我會自己慢慢算,之前潘彥臻是有幫我算,等於我先算一次,然後潘彥臻按電子計算機再核對一次,潘彥臻寫沒幾張,大部分是我寫的等語之證述情節大不相符【見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並有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劉聰明親自簽名之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在卷可佐。因此,證人劉聰明之上開證述內容,顯與證人潘彥臻、張輝德上開證述內容之差異甚大,且證人劉聰明親自簽名之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以觀,即足以證明證人劉聰明就其中諸多細節知之甚詳,並就其有召集多個合會之豐富經驗,惟就一些關鍵問題,多以避重就輕的方式回答,其證述明顯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再者,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係被告及證人劉聰明共同簽名並將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給他人之關鍵書證,是證人劉聰明選擇性記憶之陳述中,並就一些關鍵問題,多以避重就輕的方式回答,其真實即有可疑。況且,本案倘果真如證人劉聰明上開證述內容所言,則本件A、B、C、D四個會合均係由被告黃美雲一人主持,然就其於上開各合會期間數次收受會員繳交之款項,且於上開四個合會倒會後,證人劉聰明與被告黃美雲之名義簽立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委請綽號「旺仔」之成年男子,由綽號「旺仔」成年男子陸續向上開各合會之死會會員收取會費乙節,證人劉聰明卻始終無法自圓其說,洵堪認定。再者,本件所牽涉之倒會會員及所欠會款甚多,衡諸一般社會常情,果如證人劉聰明所言,該合會均與其無涉,證人劉聰明自當拒絕簽立任何字據,且必以慬慎態度對待此情況,怎可能「別人說多少,他就簽多少」,且證人劉聰明於100年9月10日當日,在基隆市○○街○○○○ 號住處,因證人劉聰明藉口被告黃美雲有事南下處理私務,由證人劉聰明親自主持該次開標,並由在場之活會會員即證人潘彥臻(房東)即綽號「阿琴」、洪良居即綽號「阿居」、證人洪春芳即綽號「春風」等三人得標,證人劉聰明並收受會員繳交之合會會金,且分別將得標之合會會金支付得標之會員即證人潘彥臻即綽號「阿琴」、洪良居即綽號「阿居」、證人洪春芳即綽號「春風」,豈有如此違反經驗法則之操作,並互核對照被告黃美雲空言辯稱其不在場,什麼都不知道,什麼都不清楚,簿子遺失了,死會、活會都他們說了算等云云,顯與一般經驗法則嚴重違背,況且上開活會、死會帳簿係證人黃美雲製作,並由證人劉聰明持有保管,且不准上開活會、死會會員影印存證,亦經上開證人等證述明確綦詳,是被告上開所辯及證人劉聰明上開關鍵問題,以避重就輕的方式回答內容,顯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實無可信。

㈣按民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

會款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含標息)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是本件被告藉冒標手法所詐取者,應僅限於活會會員繳納之會款,不及於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而以當期活會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始為被告冒標該次所詐得之款項。惟查,本件被告冒標之期數、會金均不詳,告訴人等就被告確切之冒標時間、金額亦均不記憶,且各該合會均已陸續接近尾期,倘各該會期均完整結標,則各該合會剩餘之活會人數,將完全無法收取任何會款,蓋因被告已冒其名義標得該期會金,死會會員既如數繳納會款完畢,活會會員自無法再向其收取任何款項,故本件被告所詐得金額應包含各該遭冒標時之死會人數,又依罪疑唯輕原則,應採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計算其詐得金額(即除首期外,各期遭冒標之死會人數x會金+該期活會人數x(會款-最高標息)(因採內標制),其所詐得之不法所得金額詳如後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內容。

㈤綜上,被告被告上開所辯及證人劉聰明上開關鍵問題,以避

重就輕的方式回答內容,顯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均無可信,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美雲及劉聰明共同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公布,並自0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且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惟與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二者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規定之法定刑之最高度雖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二者就最低度之選科或併科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規定為銀元1千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規定,折合新臺幣為3萬元,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已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是二者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顯然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本案自應適用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最有利。

㈡查,被告擔任合會會首,先後於附表一所示A、B、C、D 4組

合會會期間,利用A、B、C、D 4組合會會員彼此不甚熟識之情狀,向各該會員誆稱有人標中合會,而向活會會員收取合會款項,致使A、B、C、D之活會會員等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是核其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職是,被告於A、B、C、D 4個互助會之每一會期中所犯之詐取會款之行為,應係各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所為,又於每次冒用他人名義得標後,向各組互助會之活會會員詐收會款,應均係一詐欺行為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至本件起訴書原記載證人楊美女參加A會之活會會數為3會,惟嗣經本院審訊時逐一訊問被告,並就證人楊美女、王藝澐等證述內容之相互勾稽以觀,應認證人楊美女參加A會之會數為5會,且均係活會,爰更正如後附表一A會之「活會會員數」欄所示。又被告黃美雲對ABCD四個合會各以一個詐欺決意之接續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為一行為而觸犯同種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黃美雲與證人劉聰明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上開ABCD四個合會之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時間互異,

被害人對象亦不相同,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茲審酌一般民眾參與合會之目的,或為投資理財,或平日儲

蓄以供急需之用,被告竟任意冒用活會會員名義參與競標互助會並收取會款,對於活會會員財產權之侵害甚鉅,行為誠屬可議,兼衡各活會會員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此觀諸證人江林秀美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因為我全部都跟被告的會,當時我很忙,當時我做行動美容,所以我都很忙,我很信任被告,因此就都交代給被告,當時真的的很崩潰,當時精神受到打擊,因為我又沒有老公,當時我會來跟會是因為當初我在作行動美容時,我嫂嫂在開卡來OK,因有小姐會做美容,所以我做行動美容,我沒有老公可以依靠,而且我還要在養七個孩子,當時我努力一直做,所以才沒有時間去看開標。當時我想說我已經有年紀了,我若要去上班,人家也不會聘僱我,所以我四十八歲才去考執照,我老公四十幾歲就不見了,我為了要養七個孩子,結果被告這樣對待我,我當時沒有跟這麼多會時,被告還跟我說「你去領錢來賺這個利息錢比較快,不然你一個女孩子要養這麼多孩子,錢不夠用」,我就跟被告說「你收會錢的走路工費都不用還,你要做好,機會難得」,我們以前跟的會,會首每個月都還要把錢繳出,我就叫被告要好好做,被告還說不會,因此我就相信她,我是誠懇的人,想說已經有年紀了,若賺錢養孩子,錢會不夠,那要如何養那一群孩子,而且四十幾歲要上班,人家也不見得聘僱我,所以我就是賺這一些辛苦錢,當時我很難過,被告倒這些錢的時候,我的老本都不見了,我每天去吊點滴,我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被告真的很沒有良心,就算被告要逃走,至少也留幾十萬給我生存,結果都沒有,害我媽媽退勞保處理這一些事。我還有約朋友跟被告的會,結果朋友不敢告被告,因為朋友說如果老公知道會離婚,很多人為了這樣那麼難過,我自己本身就有200 多萬,搞到連勞保都要退掉才能處理,我的一生就死在被告他們手上,我是很老實的人,如此信任被告夫妻二人,被告夫妻二人也瞭解我的個性,我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而且也沒讀什麼書,但我就是不甘願,我賺這些辛苦錢,且老公又不在了,又撫養七個小孩,因沒有人養我,所以我得去工作,但我去工作,錢根本也不夠養七個孩子,我只好退掉勞保,現在真的一無所有,現在五、六十歲,若我要去上班,誰要聘僱我?而且我還受到創傷,心痛沒有人知道,為了這件事,我每開一次庭,都要去吊點滴,因為我精神崩潰,我也沒有元氣,都已經快要六十歲了,沒有體力了,每開一次庭,我的心情就很難過,不過我一直安慰自己,我一直想說人在做、天在看,今天被告害我害成這樣,我難過、心痛、吊點滴都沒有人知道,而且我又不敢跟孩子說,我是來法院的時候被人家看到,才轉告訴我孩子說我不知道為了什麼事上法院,結果查了之後才知道。當初被告逃走的時候,我的孩子都還在讀書,我那時候快要死了,被告也要有點良心,應該至少留幾十萬給我周轉,但都沒有,我很信任被告。當時也是想說很信任被告,看被告一開始都處理得很好、做得很圓滿,怎麼一瞬間這樣。還害到我女兒及我朋友,孩子起頭難,才剛開始工作賺錢,我還叫我女兒存錢來跟會,我甚至還要賠償我女兒及我朋友,我另外一個朋友到現在還不敢處理,她怕被她老公知道,所以不敢提告,但她的單子也還在我這裡,劉聰明也有簽名。我為了這一件事,我還要揹那些債務,大家都是相信我,我這個人一輩子做事有魄力,我不要讓人家笑說我欠債不還錢,但我真的是被被告害到,不然我今天不用走到這裡來,我還犧牲我媽媽的勞保退來處理,我現在日子很難過,我現在還要幫人家打掃,都叫人幫我找工作,打掃是辛苦錢,沒辦法,都為了生活,被告每次都安慰我,都去我家說她要收幾千元給我,但都沒有,四、五年下來,一元都不曾拿給我,有時候我一直想說請審判長跟法官替我們老百姓主持公道,雖然我們沒有讀什麼書,1萬元的合會很後面才標到,我的錢標到都放在被告那,我很信任被告,我都沒有拿到現金,是曾經去跟被告拿錢,但這一個合會的錢我都沒有拿,我都寄放在被告那裡,然後就扣其他的會錢,因為被告的會我全部都有跟,當時我為了拼經濟,為了要養七個孩子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及證人江林秀美於本院105 年6月2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我去問劉聰明,劉聰明親自答應我說「秀美,你不要擔心,我再去你家找你,我來幫你解決」,結果每次去都沒有拿到半毛錢,有的人加減有拿回一些錢,但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所以當時我很鬱卒,當時我為了這件事還去打點滴,而且我還要養七個孩子,當時我有一筆定存款10

0 萬元,被告還說定存沒什麼利息,我當時也想說自己已經年紀大了、身體也不好,不能太辛勞賺錢,以當時我的年紀要讓人聘請打掃,可能人家也都不要,結果被告跟我說跟合會,加減有一點利息錢,我就想說孩子也要讀書,一學期就要幾十萬,也要給孩子生活費,也想說自己很辛苦賺錢,所以才想說100萬定存也差不多1萬多元的利息,沒什麼利息,我也是老實人,想說既然也沒什麼體力賺錢,100 萬投資在這裡,加減還可以賺利息,結果哪知道被告這樣,我當時還曾經一直跟被告講,我說「這個走路工費不用還,我們做人要老實,因為大家都是為了會錢」,我還有幫被告介紹朋友入會,我為了這件事多可憐,我還賠償人家,但他們都沒有對被告提告,因為怕會影響夫妻關係、怕因而離婚,結果每天為了這一件事哭,每一天都來煩我,煩到我都精神錯亂,我還為了這件事去解決,現還沒有處理另外一個。我是申請勞保退休金100多萬元還人家的120萬,好險我當時沒有叫我朋友跟另外二個會,不然我不知道揹債到什麼時候,我一個女人家遇到這種事,怎麼會不難過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及證人江林秀美於本院105 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我甚至還替被告介紹,被告跑走後,因我把所有的錢都跟被告的合會,且還幫被告找會員,結果我的朋友們事發後每天在我家亂我,因為我有七個孩子要讀書,我整天被人家亂到精神錯亂,我為了不影響孩子的讀書錢,我只好退勞保100 多萬,被告真的要將心比心,劉聰明當時說在拜佛,我我當時也是因劉聰明介紹,人家拜佛是在求懺悔,結果被告卻害死二百多人家破人亡,大家眼淚真的是像飯吞,生病的生病,我們在現場都有看到許素蘭哭到摔成什麼樣子,人家跟被告的會錢,若沒有開標,當場那些錢就要還人家,最後被告才還人家,我當時都有看到,但劉聰明騙我們說要收死會的錢分給我們,結果我們這一些老實的人都沒有拿到,我被被告倒會就算了,我還要替被告還100 多萬,我還去退勞保退休金,我現在已經幾歲了,我還能去哪裡上班,我為了要照顧那一些孩子,因每一天都有人來亂我,雖然有人問我為何要幫被告賠錢,我說我這個人是很名理的人,我今天當介紹人,我本來不要賠,若我逃走後,我那七個孩子要怎麼辦,那些孩子不就會被打死,所以我只好面對現實,誰叫我的運不順,介紹人家跟會,結果人家還找我們。像我女兒的朋友才剛開始出社會就跟會,好幾十萬,因為我不能害他,所以我只好替被告承擔,不然怎麼辦,我才去退勞保退休金一百多萬來還,所以我真的很不甘,希望審判長能夠替我主持公道,被告連拿一毛錢給我都沒有,只安慰我二次,請審判長幫我們主持公道,要判被告有罪,不然這一口氣真的很不甘願。我替被告賠償別人一百多萬,我外表雖然還好,但是我全身已經壞掉,我都快要不良於行,我當時被被告他們亂到去吊點滴。我有時想到他們我真的很生氣,說要拜佛也是被告二人介紹我去拜的,我想說看被告他們有拜佛,神尊也很大尊,所以想說他們很誠心,也才會相信被告他們,進而幫他們介紹,結果劉聰明卻推說他都去拜佛,推得一乾二淨,我們拜佛是求懺悔,結果劉聰明拜佛卻是害一、二百一個人家破人亡,死的死、逃的逃,有的人生病到去吊點滴,那是因為是因為我這口氣很不甘願吞下,想說2、300萬如果讓你倒,我自己安慰,我不能倒,我若倒下去的話,我這一些孩子要怎麼辦,我是一直堅持下來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至29頁】,及證人江林秀美於本院105 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本件事情已經過了五年,這五年來被告連一毛錢都沒有還給我,被告還將死會錢給他人,我們也被倒了一百多萬元,為何我們都沒有收到死會的錢,我們都有會單為證據,被告還一直說她會款總簿不見了,我的意思就是要將心比心,我還是單親家庭,被告倒會,人家都來我家哭哭啼啼,我只好退我的勞保拿勞保金替被告去還給其他的會員,我的錢都被被告及證人劉聰明吃掉了,我的生活都被被告及證人劉聰明整個搗亂了,被告實在太可惡了,我被被告他們害得很厲害,很多人為了家庭關係不敢提告,我還有替被告還給其他人錢,我的老本都拿出來替被告還錢,我真的曣不下這口氣,請法院依法對被告重判等語綦詳【見本院卷四第95頁反面】。證人王藝澐於本院105 年3月3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有的人還有開本票方式在繳會費,這真的很可憐,被被告夫妻二人倒這麼多錢,真的很冤枉,許素蘭已經七十幾歲,許素蘭轉述跟我說被告說告訴她那是棺材的本,放在那也是死錢,所以放在會裡加減賺一點利息錢,許素蘭因為七十幾歲,經濟能力也不好,怎麼可能跟一次1 萬元,一個月跟三次的,應該是跟3、5,000元的才對,那個許素蘭也不識字,本案進入到法院時,她也是拜託我們看能不能協助她把錢拿回去,所述句句屬實,我是一個單親家庭的媽媽,想說要多賺一點利息錢,一天作十七、十八個小時的工作,結果被倒一百多萬,這真的需要時間來治療創傷,我一個單親媽媽,還養三、四個孩子,只想說要貪一些利息錢,結果偷雞不著蝕把米,所以本案這一件事是後來大家集合在一起,金額真的太大了,太可惡了,集合起來的錢是2,000 多萬元,我辛酸且覺得可憐的一點是像有二個名字有的是妹妹的錢,妹妹的錢交給我,我幫她跟會,結果現在倒了,變成換我要賺錢還給妹妹,所以我覺得很辛酸且雪上加霜的一點,想不到妹妹拿1元託我跟一會,不然一個女生哪有辦法跟1萬元的三會、一個月標三次,哪有可能這麼厲害,等於是9 萬元,那是因為妹妹的閒錢託我,我就幫她跟會,結果還倒會,換我拿一筆錢給妹妹,所以當下倒會的時候,我整個人快崩潰,所以很多人很憤慨,我就起舞一定要告被告。我真的快崩潰,有一個親戚跟我說因為我要上班,所以拜託一個朋友看有沒有認識的人可以協助我,不然看我快不行了,所以那時還給妹妹將近還快200 萬元,所以又拿房子去貸款來維持,因為我最近身體不舒服,沒有工作,不過我相信這個社會應該還有法律,被告現在在這邊很安靜,不過她在外面講話是很大聲的,講的話真的會氣死人,我真的覺得這個社會太沒有公權力了,國家會亂是有原因的,許素蘭年紀這麼大,不舒服又駝背,還幫人家去洗衣服做事,結果她的棺材本卻被被告騙走,許素蘭還很可憐的對他們說「拜託,你錢要還我們」,現在是只有剩下的一些人告被告而已,很多人都已經放棄了,被告跟證人劉聰明現在還講這種話,我真的覺得浪費公權力、浪費太多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2至86頁反面】,及證人王藝澐於本院105 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我覺得被告太可惡了,我剛開始起意要來告地檢署,許素蘭哭成這樣,許素蘭哭說那是她的棺材本,並說「王小姐,如果你要怎麼樣要通知我,那是我的棺材本」,哭成那樣,她說她家家徒四壁,那是她的棺材本,結果被被告騙走,被告一直叫許素蘭拿出來跟會,這樣才會有錢,連棺材本都捲走,我認為我們這一些人的血汗錢,我要求一定要用最重的刑責,我們一致要求,看被告是要還錢或是以最重的刑責,夫妻都要有罪,不能把那些錢讓被告的兒女享受,然後讓我們這一些兒女受這麼大的冤枉等語綦詳【見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復酌證人楊美女於本院105年3月3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被告很惡意叫我買會,被告說今天有人急著要用錢,她叫我買,說這個很好賺,她如果報人家買,人家都會拿錢答謝她讓她喝咖啡,我拿2000元給她,她還嫌少不高興,她比土匪還強,跟我們收走路工的錢還監守自盜,既偷又搶,被告說什麼都沒人要標,她先拿起來放,卻又打電話跟我說叫我買會,這很好賺,我想說我現在也不能賺錢了,我才去那裡跟會賺利息養四個孫子,我大哥死亡後所領的的勞保我都拿去她那裡參加合會,你看她有沒有可惡,要吃要偷還要拿,這種人不判罪就沒政府了,害我先生心臟病發,我等一下還要去台大醫院幫我先生辦出院,被她倒會,她還叫黑社會的來恐嚇我,叫我出入小心一點,叫我話不能亂說,被告倒我們的會,但她兒子卻買屋買車,我們被搞到幾乎家破人亡,請審判長替我們善良老百姓討個公道(證人楊美女於庭上邊陳述邊哭泣)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08至127頁】;及證人楊美女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庭上叫我們要據實以報,我們據實以報是被告最不想要聽的,我認為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那一天我被兇的時候,長官沒有看到,但後半段的部分長官有走過來,我有要求長官保護我,我說「長官,他要打我,你保護我,好不好」,長官跟我說「你先走,你先走」,我才騎機車走,我邊騎邊回頭,因為我們據實以報,劉聰明一定不會放過我們,可以調監視器,他那天在警衛室旁邊作勢要打我,我不知道以後未來,我在明、他在暗,我不知道我會不會受到什麼生命威脅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及證人楊美女於本院105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他們二夫妻講話有出入,因為我被倒400 多萬,我的數字很龐大,我先生是風中殘燭,隨時都會死,我怕我先生知道,不要再叫人跟我說要讓我在地球上消失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再酌證人林麗秋於本院105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希望被告他們還我們錢,照理說被告應該有錢,這是惡意倒會,被告都自己偷偷標會,剩下六個會,結果問起來多很多個會員出來,那就是因為被告有問題,我的意思是如果被告有良心,錢是多是少沒有關係,一個月5,000 元給我們也可以接受,但被告都沒有,她一走就是五年了,從不再提起,只說要收一收會款給我們,但被告根本就沒有死會可以收會款,也有人會跟被告一樣,死會的人就跑走了,被告等於都沒有責任,被告都說她沒責任,好像我們被被告倒會算倒楣,我們錢都交給被告,還有給她走路工5,000 元,看被被告拿了多少錢的走路工費,而且我們繳這麼多錢,她私下又偷標。被告沒有財產,而且被告孩子們都沒有工作,是不是拿這些會錢給他們的小孩或給其他人,這個我們是不知道,但是請被告自己拿出她自己的信心,現在被告都說沒有那一本子,所以什麼都忘記了,但沒有那本本子不是理由,因為會單事實上就是被告給我們的,我們又沒有偽造,被告不能說本子不見,本子不見是她家的事,她自己沒有保管好本子。會頭本來就是要負責任,我也有當會頭,我們當天開標當天就會給人家了,若被誰倒會,那也是會頭的事,如果跟大家說被誰倒會,大家都會說「那是你的事,你賺人家的會頭錢,還不用利息」,而且被告還拿走路工費,罪行又更重,當下也有另外一個人逃走了,鐵俥還說「那個人不應該,拿走路工錢怎麼還倒會」,結果被告倒得金額比別人還多,事實上我光繳出去的錢就要108 萬多,我們要賺好幾年,所以真的希望被告拿出良心,有錢的話,多少都要還,現在大家寧可有、不嫌少,但被告都沒有還,一攤手就走了,都沒有跟我們交代幾句,但收會錢的時候是怎麼跟我們收法,我們都是準備現金等被告來我們家拿,從來沒有讓被告來而拿不到錢的,今天被告卻推說什麼都不知道、什麼都忘記,那收會款的時候怎麼都沒有說過不知道、忘記了?你家在吃什麼你不知道嗎?所以被告這樣說我覺得不合理,現在要的是真理,要拿到錢我看真的有困難,她用她兒子的名字買房子、用她女兒的名字買房子,買車也是,但她家小孩都沒有工作,被告沒有什麼經濟來源,包括「鐵俥」,「鐵俥」說他什麼都不知道,請問你們家吃飯的錢從哪裡來?難道是神明讓你們有飯吃嗎?當初我要走的時候,「鐵俥」還邀了一個合會,禮拜一的那個會才標四次而已,我都是自己去標的,因為那時我有看標簿,若別人標走,他打叉方式不一樣,那一個合會我看得很仔細,因為當時我知道會上法院,所以我可以證明被告是有預謀倒會,不然都已經要倒會了,為何還要再起另外一個合會,還讓我們多損失好幾萬元,現在是看被告的良心而已,人在做、天在看,這輩子就算沒有還我們,下輩子也要還給我們,大家的家庭都被打亂了,我女兒笑我被開走二台轎車,真的很可惡,對小孩子也不能交代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及證人林麗秋於本院105年8月1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被告是有計畫的要倒我們會,我不相信被告身上沒有錢,不然這五年來被告要怎麼生活,被告是因為通緝被抓到才會出來面對,被告就是故意要倒我們的會,是有計畫的倒會,我們這些會員真的很可憐,有很多人因為這個會造成家庭破裂所以不敢來告,被告夫妻二人真的很可惡,被告還說要收死會的錢給我們分,被告存心要倒我們的會,希望法院依法對被告重判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96頁正反面】;末酌,證人劉聰明復持被告黃美雲製作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並確認各活會會員之會款總金額後,由在場之活會會員潘彥臻(房東)、活會會員張輝德協助書寫完畢,再交由證人劉聰明親自再核對無訛,並由證人劉聰明於該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之文書上親自簽名以示負責,且將該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親自交付予各活會會員收執,以為憑據供日後清償之用,之後,證人劉聰明夥同被告黃美雲共同於100年9月30日簽立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並委請真實姓名不詳之綽號「旺仔」之成年男子,陸續向各上開合會之死會會員收取會款金額,迨於數日後,證人劉聰明、被告黃美雲旋即逃逸無蹤,經上開活會會員遍尋無找,聯絡無著之情節,益徵被告所為對被害人等之財產及身心靈造成莫大之損害及壓力,亦枉顧被害人對其賦予之信任,併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詐欺犯行,不知悛悔之態度,暨其所詐得之金額非微,犯罪之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財產上鉅大之損害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用示懲儆。至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文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新法規定對本件被告並無何有利不利之處,自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之條文(下稱沒收新制)已於

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新制規定辦理。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

㈡查,被告各次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不法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均未扣案,惟既屬被告因犯罪所取得之財物,爰應依上開刑法沒收新制之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本院依職權告發部分:

一、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證人劉聰明於上開本院審判程序時亦坦承上開互助會初始係由伊所召集,且會單上之會首「鐵俥」亦係綽號無訛,再互核上開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會員、會單資料、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會單、本票資料、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78至85頁、第135至136頁、第212頁、第188頁;102 年度偵緝字第137 號卷,第30至33頁、第34至35頁、第42至58頁、第73頁、第74至75頁;100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7至12頁;100 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11至111頁;100年度他字第1157號卷,第5 至11頁;100年度他字第466號卷,第18至37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7號卷,第48第56頁;102 年度偵緝字第136號卷,第16頁、17頁、第18頁至29頁、第51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4號卷,第11至24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

5 號卷,第11至25頁】,亦再比較互核與上開活會證人許素蘭、張輝德、楊美女、劉麗雪、王藝澐、蘇麗華、洪春芳、江林秀美、林麗秋等證述內容之證稱各會期期間,被告黃美雲不在時,亦有繳交會款予證人劉聰明,且多位會員均已跟會多年,並於倒會後由被告及證人劉聰明共同簽名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見偵續69號卷㈠第212 頁】,並委請綽號「旺仔」之成年男子,由綽號「旺仔」成年男子陸續向上開各合會之死會會員收取會費乙節,業經本院認定理由詳如上述,應認證人劉聰明顯係有共同參與上開ABCD合會之進行,自不因其嗣後空言指稱本件ABCD合會均係由其妻子即被告黃美雲主持,其完全不知,抑或實際上有無因此分得利益而有差異,是證人劉聰明與被告黃美雲就上開ABCD四個合會之詐欺取財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惟證人劉聰明就上開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自無從審酌,是證人劉聰明與被告黃美雲就上開ABCD四個合會之詐欺取財罪之犯嫌,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偵查,爰依職權告發,附此敘明。

三、再查,被告黃美雲亦有召集如後附表三所示之甲乙丙合會,並據被告黃美雲於本院104年8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無訛【見本院卷一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而依①證人江林秀美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58至160頁、本院卷二第260至261頁、第233至236頁;他字1082號卷第4至6頁;交查字466號卷第38至42頁;偵緝字134號卷第30至34頁;交查字第257 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偵續69號卷㈠第24至27頁;偵續69號卷㈡第46至53頁、第120至121頁;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本院卷四第3 至29頁】;②證人洪春芳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46至148頁;他字1082號卷第4至6頁;交查字466號卷第38至42頁;交查字257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偵續69號卷㈠第24至27頁;偵續69號卷㈡第46至53頁、第125至126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③劉麗雪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49至151頁;本院卷二第204至205頁、第265至267頁;他字1082號卷第4至6頁;交查字466號卷第38至42頁;偵緝字134號卷第30至34頁;交查字257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偵續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126至133頁;偵續69號卷㈡第46至53頁、第120至121頁;本院卷二第159至200 頁;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本院卷四第 3至29頁】;④證人王藝澐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23至25頁、第280至282頁;他字1065號卷第 3至4頁;交查字466號卷第7至8頁;偵緝134號卷第30至34頁、第42頁正反面;偵續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45至48頁、第75至77頁反面、第93至94頁、第126至133頁、第17 2至176頁、第184至187頁、第191至192頁、第204至207頁;本院卷二第62至86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本院卷四第 3至29頁】;⑤證人張輝德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81至83頁;本院卷二第214至215頁;他字1082號卷第 4至6頁;交查字466號卷第38至42頁;偵緝134號卷第43至45頁;偵續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126至133頁;偵續69號卷㈡第64至69頁;本院卷二第108至127頁、第159至200 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⑥證人林麗秋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23至125頁;本院卷二第208至209頁、第219至221頁;交查字466號卷第15至17頁;偵緝134號卷第43至45頁;偵續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45至48頁、第75至77頁反面、第93至94頁、第126至133頁、第172至176頁、第184至187頁、第191至192頁;偵續69號卷㈡第64至69頁;本院卷二第15

9 至200頁;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⑦證人楊美女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01至103頁;本院卷二第212至213頁;交查字466號卷第46頁反面至第48頁;偵緝134 號卷第40至41頁反面;偵續69號卷㈠第38至40頁、第45至48頁;偵續69號卷㈡第64至69頁;本院卷二第108至127頁、第159至200頁;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本院卷四第 3至29頁】;⑧證人潘美珠於歷次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1082號卷第 4至6頁;交查字466號卷第38至42頁;偵緝134 號卷第43至45頁;偵續69號卷㈠第45至48頁;偵續69號卷㈡第82至83頁】;⑨證人蘇麗華於歷次偵查時之證述【見交查字 466號卷第15至17頁;偵續69號卷㈠第45至48頁】;⑩證人陳其明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75至177頁;交查字466 號卷第45至46頁;本院卷四第 3至29頁】;⑪證人許素蘭於歷次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1157號卷第3至4頁;偵續69號卷㈠第45至48頁;偵續69號卷㈡第107至108頁】;⑫證人駱文臨於歷次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32至134頁;他字1082號卷第4至6頁;交查字466號卷第38至42頁;偵緝134號卷第30至34頁;交查字 257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偵續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126至133頁、第204至207頁;偵續69號卷㈡第46至53頁、第120至121頁】;⑬證人吳佩錡於歷次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98至100頁;交查466號卷第45至46頁;偵緝134號卷第43至45頁;偵續69號卷㈠第38至40頁;偵續69號卷㈡第 103至104頁】;⑭證人林素卿於歷次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1065號卷第3至4頁;交查字 466號卷第10至12頁;偵續69號卷㈠第38至40頁;偵續69號卷㈡第64至69頁】;⑮證人曾美鈴於歷次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69至71頁;偵續69號卷㈠第75至77頁反面、第93至94頁】;⑯證人池碧玉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續69號卷㈠第126至133頁】;⑰證人林永福於歷次偵查時之證述【見交查字257號卷第9至13頁;偵續69號卷㈠第126至133頁】;⑱證人梁峰於歷次偵查時之證述【見交查字257號卷第9至13頁;偵續69號卷㈠第126至133頁】;⑲證人塗明蓮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續69號卷㈠第172至176頁】;⑳證人簡武郎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續69號卷㈠第172至176頁】;㉑證人洪武村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66至68頁;偵續69號卷㈠第184至187頁】;㉒證人李佳縈於偵查時之證述【見交查字257號卷第9至13頁;偵續69號卷㈠第191至192頁】;㉓證人莊鴻吉於歷次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76至78頁;交查字257號卷第9至13頁;偵續69號卷㈠第204至207頁】;㉔證人陳美玲於歷次偵查時之證述【見交查字257 號卷第9至13頁;偵續69號卷㈠第204至207 頁】;㉕證人張紫盈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續69號卷㈡第36至37頁反面】;㉖證人陳進宏於歷次偵查時之證述【見偵續69號卷㈡第82至83頁、第107至108頁】;㉗證人謝淑華於歷次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41至145頁;交查字466號卷第45至46頁;偵續69號卷㈡第99至100 頁】;㉘證人蘇美珠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04至106頁反面;偵緝134 號卷第43至45頁】;㉙證人宋春英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20至122頁;偵緝134 號卷第43至45頁】;㉚證人羅幼尛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17頁;偵緝134 號卷第43至45頁】;㉛證人陳漢水於偵查時之證述【見交查字257號卷第9至13頁】;㉜證人尹美珠於偵查時之證述【見交查字257號卷第9至13頁】情節觀之,被告黃美雲與證人劉聰明所召集之互助會甚多,除本件附表一ABCD四個互助會,尚有如附表三甲乙丙互助會及其它金額、會期、開標日各不同之互助會,且上開證人仍有多數係活會會員。

因此,證人劉聰明共同涉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嫌,及與被告黃美雲是否另涉犯其他合會詐欺取財罪嫌之犯罪事實,亦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爰依職權告發請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四、末查,自①證人江林秀美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58至160頁;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第260至261頁、第233至236頁;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4至6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38至42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30至34頁;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4至27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46至53頁、第120至121頁】、②證人洪春芳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46至148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4至6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 號卷第38至42頁;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4至27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46至53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125至126頁】、③證人劉麗雪{海雪、海雲、李淑芳、淑芳}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49至151頁;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第204至205頁、第265至267頁;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4至6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38至42頁;102 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30至34頁;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126至133 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46至53頁、第120至121頁】、④證人駱文臨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32至134頁;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4至6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38至42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30至34頁;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126至133頁、第204至207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46至53頁、第120至121頁】、⑤證人王藝澐(高光輝)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二第23至25頁、第62至86頁反面、第159至200頁、第280至282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100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3至4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 號卷第7至8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30至34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42頁正反面;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45至48頁、第75至77頁反面、第93至94頁、第126至133頁、第172至176頁、第184至187頁、第191至192頁、第204至207頁】、⑥證人張輝德(輝德)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81至83頁;本院卷二第108至127頁、第159至200頁、第214至215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4至6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38至42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43至45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126至133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64至69頁】、⑦證人林麗秋(麗秋)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23至125頁;本院卷二159至200頁、第208至209頁、第219至221頁;本院卷三第15至28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15至17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43至45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4至27頁、第45至48頁、第75至77頁反面、第93至94頁、第126至133頁、第172至176頁、第184至187頁、第191至192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64至69頁】、⑧證人吳佩錡(美貴)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98至100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45至46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43至45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38至40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103至104頁】、⑨證人林素卿之證述內容【100 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3至4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10至12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38至40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64至69頁】、⑩證人楊美女(美雲)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01至103頁,本院卷二第108至127頁、第159至200頁、第212至213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46頁反面至第48頁;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40至41頁反面;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38至40頁、第45至48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64至69頁】、⑪證人許素蘭(素蘭)之證述內容【100 年度他字第1157號卷第3至4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45至48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107至108頁】、⑫證人潘美珠(美珠)之證述內容【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4至6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38至42頁;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43至45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45至48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82至83頁】、⑬證人蘇麗華之證述內容【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15至17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45至48頁】、⑭證人曾美鈴(美鈴)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69至71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75至77頁反面、第93至94頁】、⑮證人池碧玉之證述內容【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26至133頁】、⑯證人林永福之證述內容【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9至13頁;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26至133頁】、⑰證人梁峰之證述內容【102年度交查字第257 號卷第9至13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26至133頁】、⑱證人塗明蓮之證述內容【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72至176頁】、⑲證人簡武郎之證述內容【10

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72至176頁】、⑳證人洪武村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66至68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84至187頁】、㉑證人李佳縈之證述內容【102 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9至13頁;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191至192頁】、㉒證人莊鴻吉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76至78頁;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9至13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04至207頁】、㉓證人陳美玲之證述內容【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9至13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204至207頁】、㉔證人張紫盈之證述內容【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36至37頁反面】、㉕證人陳進宏之證述內容【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82至83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107至108頁】、㉖證人謝淑華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41至145頁;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45至46頁;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㈡第99至100頁】、㉗證人蘇美珠(甜甜)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04至106頁反面;02年偵緝字第134 號卷第43至45頁】、㉘證人宋春英(文英、小松)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20至122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43至45頁】、㉙證人羅幼尛(文文)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15至117頁;102年偵緝字第134號卷第43至45頁】、㉚證人陳漢水之證述內容【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9至13頁】、㉛證人尹美珠之證述內容【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9至13頁】、㉜證人陳其明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75至177頁;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第45至46頁;本院卷四第3至29頁】、㉝證人陳宛溱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80至182頁】、㉞證人潘彥臻之證述內容【本院卷四第3至29頁】、㉟證人林柏宇(未參加)之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78 至179頁;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第9至13頁】等共計35位證人之上開證述內容,亦有上開會單資料、王藝澐提供之合會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第78至85頁、第188頁、第135至136頁、第212頁】,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會單影本、陳碧連、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102年度偵緝字第137號卷,第30至33頁、第34至35頁、第42至58頁、第73頁、第74至75頁】,會員、會單資料【100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7至12頁】,會員、會單資料【100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第11至111頁】,會單資料(許素蘭提供)【100年度他字第1157號卷,第5至11頁】會單、本票資料【100年度他字第466號卷,第18至37頁】,楊美女庭呈會單資料【100年度交查字第467號卷,48第56頁】,不繳會款會員名單、會單資料、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10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卷,第16至29頁;102 年度偵緝字第134號卷,第11至24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35 號卷第11至25頁】,曾美鈴提供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張輝德提供之其他合會會單、計算會費資料各1 件、蘇美珠提供之會單1紙、計算會費資料2紙、林麗秋提供之會單、駱文臨提供之其他合會會單、林麗秋提供之會單、劉麗雪提供之會單、江林秀美提供之會單【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一,第72至75頁、第84至97頁、第110至114頁、第126至131頁、第135至140頁、第153至154頁】,證人王藝澐提供之會單及計算會費帳單、王藝澐提供之標金明細2 紙、劉麗雪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2紙、林麗秋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2紙、張輝德提供之劉聰明簽名之帳單3 紙、林麗秋提供之會單、江林秀美提供之會單、計算會費資料、劉麗雪提供之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帳單、王藝澐提供之會單及計算會費資料帳單【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二,第26頁、第31至32頁、第202至203頁、第206至207頁、第210至211頁、第216至218頁、第222至232頁、第237至259頁、第262至264頁、第268至279頁、第283至290頁】,江楊鴛鴦儲金存簿、楊美女基隆二信活期存款簿及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基隆二信合作社105年6月23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550 號函及其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在卷可佐【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三,第57、58頁、第61至74頁、第75至161 頁】,是被告黃美雲及證人劉聰明共同涉犯另案不同被害人早已提出告訴之其他合會詐欺取財之犯嫌,亦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爰依職權告發,宜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訴追,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虹真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鴻均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會員名單┌───────────────────────────────────────────────┐│A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10,000 元,採內標制,會期:99年9月30日至100年11月10日 ││ 每個月開標三次,每10日開標1次,高標3,500、低標1,500,25會以後低標1,200(本院卷一第130頁)│├──┬─────┬──╥──┬─────┬──╥──┬─────┬──╥──┬─────┬──┤│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編號│ │ ║編號│ │ ║編號│ │ ║編號│ │ │├──┼─────┼──╫──┼─────┼──╫──┼─────┼──╫──┼─────┼──┤│ 1 │ 宋春英 │ ║  │ 明倫 │ ║  │ 陳碧連 │ ║  │ 陳小姐 │ ││ │ (文英) │ ║ │ │ ║ │ │ ║ │ │ │├──┼─────┼──╫──┼─────┼──╫──┼─────┼──╫──┼─────┼──┤│ 2 │ 宋春英 │ ║  │ 潘美珠 │活會║  │ 陳碧霞 │ ║  │ 雯雯 │ ││ │ (小松) │ ║ │ │ ║ │ │ ║ │ │ │├──┼─────┼──╫──┼─────┼──╫──┼─────┼──╫──┼─────┼──┤│ 3 │ 阿居 │ ║  │ 陳其明 │ ║  │ 阿華 │ ║  │ 丁香 │ │├──┼─────┼──╫──┼─────┼──╫──┼─────┼──╫──┼─────┼──┤│ 4 │ 阿居 │ ║  │ 陳其明 │ ║  │ 吳佩錡 │ ║  │ 阿麗 │ ││ │ │ ║ │ │ ║ │ (美貴) │ ║ │ │ │├──┼─────┼──╫──┼─────┼──╫──┼─────┼──╫──┼─────┼──┤│ 5 │ 江林秀美 │ ║  │ 華松 │ ║  │ 劉麗雪 │ ║  │ 美華 │ ││ │ (秀美) │ ║ │ │ ║ │ (海雪) │ ║ │ │ │├──┼─────┼──╫──┼─────┼──╫──┼─────┼──╫──┼─────┼──┤│ 6 │ 江林秀美 │活會║  │ 馬沙 │ ║  │ 劉麗雪 │活會║  │ 郭家華 │ ││ │ (秀美) │ ║ │ │ ║ │ (海雲) │ ║ │ │ │├──┼─────┼──╫──┼─────┼──╫──┼─────┼──╫──┼─────┼──┤│ 7 │ 洪春芳 │活會║  │ 阿惠 │ ║  │ 黃詩嫻 │ ║  │ 麗華 │活會││ │ (春芳) │ ║ │ │ ║ │ │ ║ │(蘇麗華)│ │├──┼─────┼──╫──┼─────┼──╫──┼─────┼──╫──┼─────┼──┤│ 8 │ 洪春芳 │ ║  │ 如意 │ ║  │ 黃鈺庭 │ ║  │ 黃小姐 │ ││ │ (春芳) │ ║ │ │ ║ │ │ ║ │ │ │├──┼─────┼──╫──┼─────┼──╫──┼─────┼──╫──┼─────┼──┤│ 9 │ 楊美女 │活會║  │ 王藝澐 │活會║  │ 雅君 │ ║ │ │ ││ │ (美雲) │ ║ │ │ ║ │ │ ║ │ │ │├──┼─────┼──╫──┼─────┼──╫──┼─────┼──╫──┼─────┼──┤│  │ 楊美女 │活會║  │ 王藝澐 │活會║  │ 千惠 │ ║ │ │ ││ │ (美雲) │ ║ │(高光輝)│ ║ │ │ ║ │ │ │├──┼─────┼──╫──┼─────┼──╫──┼─────┼──╫──┼─────┼──┤│  │ 楊美女 │活會║  │ 林麗秋 │活會║  │ 小雯 │ ║ │ │ ││ │ (美雲) │ ║ │ │ ║ │ │ ║ │ │ │├──┴─────┴──╨──┴─────┴──╨──┴─────┴──╨──┴─────┴──┤│活會會員數:劉麗雪、洪春芳、江林秀美、潘美珠、林麗秋、蘇麗華各1會、王藝澐2會、楊美女5會(3會以││ 自己名義跟會,2會係購買他人活會名額),共13會 │└───────────────────────────────────────────────┘┌───────────────────────────────────────────────┐│B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99年12月6日至100年9月12日 ││ 固定星期一開標,高標2,000、低標800,25會以後低標600(本院卷一第93頁) │├──┬─────┬──╥──┬─────┬──╥──┬─────┬──╥──┬─────┬──┤│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編號│ │ ║編號│ │ ║編號│ │ ║編號│ │ │├──┼─────┼──╫──┼─────┼──╫──┼─────┼──╫──┼─────┼──┤│ 1 │ 洪春芳 │ ║  │ 劉麗雪 │ ║  │ 阿秀 │ ║  │ 阿樹 │ ││ │ (春芳) │ ║ │ (海雪) │ ║ │ │ ║ │ │ │├──┼─────┼──╫──┼─────┼──╫──┼─────┼──╫──┼─────┼──┤│ 2 │ 宋春英 │ ║  │ 李淑芸 │ ║  │ 阿秀 │ ║  │ 如意 │ ││ │ (文英) │ ║ │ │ ║ │ │ ║ │ │ │├──┼─────┼──╫──┼─────┼──╫──┼─────┼──╫──┼─────┼──┤│ 3 │ 宋春英 │ ║  │ 劉麗雪 │ ║  │ 秋萍 │ ║  │ 千惠 │ ││ │ (小松) │ ║ │ (海雲) │ ║ │ │ ║ │ │ │├──┼─────┼──╫──┼─────┼──╫──┼─────┼──╫──┼─────┼──┤│ 4 │ 阿居 │ ║  │ 明倫 │ ║  │ 小漫 │ ║  │ 阿惠 │ │├──┼─────┼──╫──┼─────┼──╫──┼─────┼──╫──┼─────┼──┤│ 5 │ 影 │ ║  │ 明倫 │ ║  │ 小雯 │ ║  │ 阿惠 │ │├──┼─────┼──╫──┼─────┼──╫──┼─────┼──╫──┼─────┼──┤│ 6 │ 阿居 │ ║  │ 嵫鈁 │ ║  │ 小雯 │ ║  │ 文君 │ │├──┼─────┼──╫──┼─────┼──╫──┼─────┼──╫──┼─────┼──┤│ 7 │ 江林秀美 │ ║  │ 嵫鈁 │ ║  │ 阿真 │ ║  │ 阿雲 │ ││ │ (秀美) │ ║ │ │ ║ │ │ ║ │ │ │├──┼─────┼──╫──┼─────┼──╫──┼─────┼──╫──┼─────┼──┤│ 8 │ 江林秀美 │ ║  │ 珠妹 │ ║  │ 阿真 │ ║  │ 陳大哥 │ ││ │ (秀美) │ ║ │ │ ║ │ │ ║ │ │ │├──┼─────┼──╫──┼─────┼──╫──┼─────┼──╫──┼─────┼──┤│ 9 │ 楊美女 │ ║  │ 珠妹 │ ║  │ 蘇美珠 │ ║ │ │ ││ │ (美雲) │ ║ │ │ ║ │ (甜甜) │ ║ │ │ │├──┼─────┼──╫──┼─────┼──╫──┼─────┼──╫──┼─────┼──┤│  │ 楊美女 │ ║  │ 張輝德 │ ║  │ 蘇美珠 │ ║ │ │ ││ │ (美雲) │ ║ │ (輝德) │ ║ │ (甜甜) │ ║ │ │ │├──┼─────┼──╫──┼─────┼──╫──┼─────┼──╫──┼─────┼──┤│  │ 楊美女 │活會║  │ 張輝德 │活會║  │ 麗花 │ ║ │ │ ││ │ (美雲) │ ║ │ (輝德) │ ║ │ │ ║ │ │ │├──┴─────┴──╨──┴─────┴──╨──┴─────┴──╨──┴─────┴──┤│活會會員數:張輝德、楊美女各1會,共2會 │└───────────────────────────────────────────────┘┌───────────────────────────────────────────────┐│C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1月15日至100年10月22日 ││ 固定星期六開標,高標2,000、低標800,25會以後低標600(本院卷一第96頁) │├──┬─────┬──╥──┬─────┬──╥──┬─────┬──╥──┬─────┬──┤│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編號│ │ ║編號│ │ ║編號│ │ ║編號│ │ │├──┼─────┼──╫──┼─────┼──╫──┼─────┼──╫──┼─────┼──┤│ 1 │ 宋春英 │ ║  │ 阿妹 │ ║  │ 陳其明 │活會║  │ 美麗 │ ││ │ (文英) │ ║ │ │ ║ │ │ ║ │ │ │├──┼─────┼──╫──┼─────┼──╫──┼─────┼──╫──┼─────┼──┤│ 2 │ 宋春英 │ ║  │ 鑠芸 │ ║  │ 阿連 │ ║  │ 李小姐 │ ││ │ (小松) │ ║ │ │ ║ │ │ ║ │ │ │├──┼─────┼──╫──┼─────┼──╫──┼─────┼──╫──┼─────┼──┤│ 3 │ 阿居 │ ║  │ 顗權 │ ║  │ 阿惠 │ ║  │ 小雨 │ │├──┼─────┼──╫──┼─────┼──╫──┼─────┼──╫──┼─────┼──┤│ 4 │ 阿居 │ ║  │ 阿智 │ ║  │ 阿惠 │ ║  │ 如意 │ │├──┼─────┼──╫──┼─────┼──╫──┼─────┼──╫──┼─────┼──┤│ 5 │ 羅幼尛 │ ║  │ 楊美女 │活會║  │ 秋萍 │ ║  │ 陳文 │ ││ │ (文文) │ ║ │ (美雲) │ ║ │ │ ║ │ │ │├──┼─────┼──╫──┼─────┼──╫──┼─────┼──╫──┼─────┼──┤│ 6 │ 江林秀美 │ ║  │ 楊美女 │活會║  │ 張輝德 │活會║  │ 陳文 │ ││ │ (秀美) │ ║ │ (美雲) │ ║ │ (輝德) │ ║ │ │ │├──┼─────┼──╫──┼─────┼──╫──┼─────┼──╫──┼─────┼──┤│ 7 │ 江林秀美 │活會║  │ 楊美女 │活會║  │ 張輝德 │活會║  │ 千惠 │ ││ │ (秀美) │ ║ │ (美雲) │ ║ │ (輝德) │ ║ │ │ │├──┼─────┼──╫──┼─────┼──╫──┼─────┼──╫──┼─────┼──┤│ 8 │ 明倫 │ ║  │ 劉麗雪 │ ║  │ 阿真 │ ║  │ 阿良 │ ││ │ │ ║ │ (海雪) │ ║ │ │ ║ │ │ │├──┼─────┼──╫──┼─────┼──╫──┼─────┼──╫──┼─────┼──┤│ 9 │ 明倫 │ ║  │ 劉麗雪 │活會║  │ 阿真 │ ║ │ │ ││ │ │ ║ │ (海雲) │ ║ │ │ ║ │ │ │├──┼─────┼──╫──┼─────┼──╫──┼─────┼──╫──┼─────┼──┤│  │ 嵫鈁 │ ║  │ 劉麗雪 │活會║  │ 小雯 │ ║ │ │ ││ │ │ ║ │(李淑芳)│ ║ │ │ ║ │ │ │├──┼─────┼──╫──┼─────┼──╫──┼─────┼──╫──┼─────┼──┤│  │ 嵫鈁 │ ║  │ 陳其明 │ ║  │ 小雯 │ ║ │ │ │├──┴─────┴──╨──┴─────┴──╨──┴─────┴──╨──┴─────┴──┤│活會會員數:張輝德、劉麗雪各2會,江林秀美、陳其明各1會,楊美女3會,共9會 │└───────────────────────────────────────────────┘┌───────────────────────────────────────────────┐│D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3,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3月12日至100年10月1日 ││ 固定2、7、12、17、22、27日開標,高標1,000、低標400(本院卷一第92頁) │├──┬─────┬──╥──┬─────┬──╥──┬─────┬──╥──┬─────┬──┤│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編號│ │ ║編號│ │ ║編號│ │ ║編號│ │ │├──┼─────┼──╫──┼─────┼──╫──┼─────┼──╫──┼─────┼──┤│ 1 │ 宋春英 │ ║  │ 文宜 │ ║  │ 甜甜 │ ║  │ 林秀珠 │ ││ │ (小松) │ ║ │ │ ║ │ │ ║ │ │ │├──┼─────┼──╫──┼─────┼──╫──┼─────┼──╫──┼─────┼──┤│ 2 │ 宋春英 │ ║  │ 文宜 │ ║  │ 陳美女 │ ║  │ 露露 │ ││ │ (文英) │ ║ │ │ ║ │ │ ║ │ │ │├──┼─────┼──╫──┼─────┼──╫──┼─────┼──╫──┼─────┼──┤│ 3 │ 阿居 │ ║  │ 羅幼尛 │ ║  │ 陳美女 │ ║  │ 如意 │ ││ │ │ ║ │ (文文) │ ║ │ │ ║ │ │ │├──┼─────┼──╫──┼─────┼──╫──┼─────┼──╫──┼─────┼──┤│ 4 │ 江林秀美 │ ║  │ 素蘭 │活會║  │ 阿秀 │ ║  │ 美玉 │ ││ │ (秀美) │ ║ │(許素蘭)│ ║ │ │ ║ │ │ │├──┼─────┼──╫──┼─────┼──╫──┼─────┼──╫──┼─────┼──┤│ 5 │ 江林秀美 │ ║  │ 素蘭 │活會║  │ 阿秀 │ ║  │ 阿雲 │ ││ │ (秀美) │ ║ │(許素蘭)│ ║ │ │ ║ │ │ │├──┼─────┼──╫──┼─────┼──╫──┼─────┼──╫──┼─────┼──┤│ 6 │ 洪春芳 │ ║  │ 張輝德 │活會║  │ 陳其明 │活會║  │ 阿真 │ ││ │ (春芳) │ ║ │ (輝德) │ ║ │ │ ║ │ │ │├──┼─────┼──╫──┼─────┼──╫──┼─────┼──╫──┼─────┼──┤│ 7 │ 洪春芳 │ ║  │ 張輝德 │活會║  │ 阿鴻 │ ║  │ 小雯 │ ││ │ (春芳) │ ║ │ (輝德) │ ║ │ │ ║ │ │ │├──┼─────┼──╫──┼─────┼──╫──┼─────┼──╫──┼─────┼──┤│ 8 │ 明倫 │ ║  │ 張輝德 │活會║  │ 水哥 │ ║  │ 小雯 │ ││ │ │ ║ │ (輝德) │ ║ │ │ ║ │ │ │├──┼─────┼──╫──┼─────┼──╫──┼─────┼──╫──┼─────┼──┤│ 9 │ 明倫 │ ║  │ 小風 │ ║  │ 水哥 │ ║ │ │ │├──┼─────┼──╫──┼─────┼──╫──┼─────┼──╫──┼─────┼──┤│  │ 嵫鈁 │ ║  │ 秋萍 │ ║  │ 小利 │ ║ │ │ │├──┼─────┼──╫──┼─────┼──╫──┼─────┼──╫──┼─────┼──┤│  │ 嵫鈁 │ ║  │ 蘇美珠 │ ║  │ 碧霞 │ ║ │ │ ││ │ │ ║ │ (甜甜) │ ║ │ │ ║ │ │ │├──┴─────┴──╨──┴─────┴──╨──┴─────┴──╨──┴─────┴──┤│活會會員數:張輝德3會、許素蘭2會、陳其明1會,共6會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編號│會員數│已開標│未開標│活會│冒標│ 會金 │ 標息 │詐得金額= 各遭冒標會期死會人數│備註││ │ │會 數│會 數│會數│數 │ │(低標)│x會金+該期活會數x(會款-最高標│ ││ │ │ │ │ │ │ │ │息)(因不知被告何時冒標,以對│ ││ │ │ │ │ │ │ │ │被告最有利之方式估算,即除首期│ ││ │ │ │ │ │ │ │ │外,第2期至第6期計算之) │ │├──┼───┼───┼───┼──┼──┼────┼────┼───────────────┼──┤│ 1 │ 41 │35會 │ 6會 │11會│ 5會│ 10,000 │ 3,500 │第2期: │A會 ││ │ │ │ │ │ │ │ │①1x10,000+40x(10,000-3,500)│ ││ │ │ │ │ │ │ │ │ =270,000 │ ││ │ │ │ │ │ │ │ │第3期: │ ││ │ │ │ │ │ │ │ │②2x10,000+39x(10,000-3,500)│ ││ │ │ │ │ │ │ │ │ =273,500 │ ││ │ │ │ │ │ │ │ │第4期: │ ││ │ │ │ │ │ │ │ │③3x10,000+38x(10,000-3,500)│ ││ │ │ │ │ │ │ │ │ =277,000 │ ││ │ │ │ │ │ │ │ │第5期: │ ││ │ │ │ │ │ │ │ │④4x10,000+37x(10,000-3,500)│ ││ │ │ │ │ │ │ │ │ =280,500 │ ││ │ │ │ │ │ │ │ │第6期: │ ││ │ │ │ │ │ │ │ │⑤5x10,000+36x(10,000-3,500)│ ││ │ │ │ │ │ │ │ │ =284,000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1,385,000 │ │├──┼───┼───┼───┼──┼──┼────┼────┼───────────────┼──┤│ 2 │ 41 │40會 │ 1會 │2會 │ 1會│ 5,000 │ 2,000 │第2期: │B會 ││ │ │ │ │ │ │ │ │①1x5,000+40x(5,000-2,000) │ ││ │ │ │ │ │ │ │ │ =125,000 │ │├──┼───┼───┼───┼──┼──┼────┼────┼───────────────┼──┤│ 3 │ 41 │35會 │ 6會 │9會 │ 3會│ 5,000 │ 2,000 │第2期: │C會 ││ │ │ │ │ │ │ │ │①1x5,000+40x(5,000-2,000) │ ││ │ │ │ │ │ │ │ │ =125,000 │ ││ │ │ │ │ │ │ │ │第3期: │ ││ │ │ │ │ │ │ │ │②2x5,000+39x(5,000-2,000) │ ││ │ │ │ │ │ │ │ │ =127,000 │ ││ │ │ │ │ │ │ │ │第4期: │ ││ │ │ │ │ │ │ │ │③3x5,000+38x(5,000-2,000) │ ││ │ │ │ │ │ │ │ │ =129,000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381,000 │ │├──┼───┼───┼───┼──┼──┼────┼────┼───────────────┼──┤│ 4 │ 41 │36會 │ 5會 │6會 │ 1會│ 3,000 │ 1,000 │第2期: │D會 ││ │ │ │ │ │ │ │ │①1x3,000+40x(3,000-1,000) │ ││ │ │ │ │ │ │ │ │ =83,000元 │ │└──┴───┴───┴───┴──┴──┴────┴────┴───────────────┴──┘附表三:告發部分┌───────────────────────────────────────────────┐│甲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3月30日至101年1月14日 ││ 固定每7日開標1次,高標2,000,低標200 │├──┬─────┬──╥──┬─────┬──╥──┬─────┬──╥──┬─────┬──┤│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編號│ │ ║編號│ │ ║編號│ │ ║編號│ │ │├──┼─────┼──╫──┼─────┼──╫──┼─────┼──╫──┼─────┼──┤│ 1 │ 文英 │ ║  │ 吳真 │ ║  │ 海雲 │ ║  │ 阿琴 │ │├──┼─────┼──╫──┼─────┼──╫──┼─────┼──╫──┼─────┼──┤│ 2 │ 小松 │ ║  │ 吳真 │ ║  │ 秋萍 │ ║  │ 文文 │ │├──┼─────┼──╫──┼─────┼──╫──┼─────┼──╫──┼─────┼──┤│ 3 │ 阿居 │ ║  │ 明倫 │ ║  │ 林麗秋 │ ║  │ 秀雲 │ │├──┼─────┼──╫──┼─────┼──╫──┼─────┼──╫──┼─────┼──┤│ 4 │ 阿居 │ ║  │ 鎡鈁 │ ║  │ 林麗秋 │ ║  │ 如意 │ │├──┼─────┼──╫──┼─────┼──╫──┼─────┼──╫──┼─────┼──┤│ 5 │ 美雲 │ ║  │ 阿珠 │ ║  │ 陳碧連 │ ║  │ 小雯 │ │├──┼─────┼──╫──┼─────┼──╫──┼─────┼──╫──┼─────┼──┤│ 6 │ 美雲 │ ║  │ 阿美 │ ║  │ 陳碧連 │ ║  │ 小雯 │ │├──┼─────┼──╫──┼─────┼──╫──┼─────┼──╫──┼─────┼──┤│ 7 │ 美雲 │ ║  │ 春子 │ ║  │ 曾美鈴 │ ║  │ 阿富 │ │├──┼─────┼──╫──┼─────┼──╫──┼─────┼──╫──┼─────┼──┤│ 8 │ 春芳 │ ║  │ 阿惠 │ ║  │ 曾美鈴 │ ║  │ 阿美 │ │├──┼─────┼──╫──┼─────┼──╫──┼─────┼──╫──┼─────┼──┤│ 9 │ 春芳 │ ║  │ 阿惠 │ ║  │ 阿真 │ ║ │ │ │├──┼─────┼──╫──┼─────┼──╫──┼─────┼──╫──┼─────┼──┤│  │ 秀美 │ ║  │ 海雪 │ ║  │ 阿真 │ ║ │ │ │├──┼─────┼──╫──┼─────┼──╫──┼─────┼──╫──┼─────┼──┤│ ⒒ │ 秀美 │ ║  │ 李淑芳 │ ║  │ 阿娥 │ ║ │ │ │└──┴─────┴──╨──┴─────┴──╨──┴─────┴──╨──┴─────┴──┘┌───────────────────────────────────────────────┐│乙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5月3日至101年2月7日 ││ 固定每7日開標1次,高標2,000,低標800 │├──┬─────┬──╥──┬─────┬──╥──┬─────┬──╥──┬─────┬──┤│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編號│ │ ║編號│ │ ║編號│ │ ║編號│ │ │├──┼─────┼──╫──┼─────┼──╫──┼─────┼──╫──┼─────┼──┤│ 1 │ 文英 │ ║  │ 阿惠 │ ║  │ 秋萍 │ ║  │ 美鈴 │ │├──┼─────┼──╫──┼─────┼──╫──┼─────┼──╫──┼─────┼──┤│ 2 │ 小松 │ ║  │ 阿惠 │ ║  │ 山東 │ ║  │ 美鈴 │ │├──┼─────┼──╫──┼─────┼──╫──┼─────┼──╫──┼─────┼──┤│ 3 │ 阿居 │ ║  │ 阿真 │ ║  │ 阿秀 │ ║  │ 如意 │ │├──┼─────┼──╫──┼─────┼──╫──┼─────┼──╫──┼─────┼──┤│ 4 │ 阿居 │ ║  │ 阿真 │ ║  │ 阿秀 │ ║  │ 秀雲 │ │├──┼─────┼──╫──┼─────┼──╫──┼─────┼──╫──┼─────┼──┤│ 5 │ 秀美 │ ║  │ 阿樹 │ ║  │ 小雯 │ ║  │ 小雅 │ │├──┼─────┼──╫──┼─────┼──╫──┼─────┼──╫──┼─────┼──┤│ 6 │ 秀美 │ ║  │ 美雲 │ ║  │ 小雯 │ ║  │ 春天 │ │├──┼─────┼──╫──┼─────┼──╫──┼─────┼──╫──┼─────┼──┤│ 7 │ 明倫 │ ║  │ 美雲 │ ║  │ 阿琴 │ ║  │ 楊大哥 │ │├──┼─────┼──╫──┼─────┼──╫──┼─────┼──╫──┼─────┼──┤│ 8 │ 明倫 │ ║  │ 美雲 │ ║  │ 麗秋 │ ║  │ 阿龍 │ │├──┼─────┼──╫──┼─────┼──╫──┼─────┼──╫──┼─────┼──┤│ 9 │ 鎡鈁 │ ║  │ 海雪 │ ║  │ 麗秋 │ ║ │ │ │├──┼─────┼──╫──┼─────┼──╫──┼─────┼──╫──┼─────┼──┤│  │ 杏惠 │ ║  │ 淑芳 │ ║  │ 碧連 │ ║ │ │ │├──┼─────┼──╫──┼─────┼──╫──┼─────┼──╫──┼─────┼──┤│ ⒒ │ 春芳 │ ║  │ 海雲 │ ║  │ 碧連 │ ║ │ │ │└──┴─────┴──╨──┴─────┴──╨──┴─────┴──╨──┴─────┴──┘┌───────────────────────────────────────────────┐│丙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3,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8月10日至101年2月30日 ││ 固定每5日開標1次,高標1,000,低標400 │├──┬─────┬──╥──┬─────┬──╥──┬─────┬──╥──┬─────┬──┤│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會單│ 姓 名 │備註││編號│ │ ║編號│ │ ║編號│ │ ║編號│ │ │├──┼─────┼──╫──┼─────┼──╫──┼─────┼──╫──┼─────┼──┤│ 1 │ 阿居 │ ║  │ 美芬 │ ║  │ 劉小姐 │ ║  │ 安琪 │ │├──┼─────┼──╫──┼─────┼──╫──┼─────┼──╫──┼─────┼──┤│ 2 │ 秀美 │ ║  │ 文文 │ ║  │ 水哥 │ ║  │ 莊鴻吉 │ │├──┼─────┼──╫──┼─────┼──╫──┼─────┼──╫──┼─────┼──┤│ 3 │ 秀美 │ ║  │ 輝德 │ ║  │ 林英金 │ ║  │ 天文 │ │├──┼─────┼──╫──┼─────┼──╫──┼─────┼──╫──┼─────┼──┤│ 4 │ 素蘭 │ ║  │ 輝德 │ ║  │ 如意 │ ║  │ 天文 │ │├──┼─────┼──╫──┼─────┼──╫──┼─────┼──╫──┼─────┼──┤│ 5 │ 素蘭 │ ║  │ 輝德 │ ║  │ 水車 │ ║  │ 秀珠 │ │├──┼─────┼──╫──┼─────┼──╫──┼─────┼──╫──┼─────┼──┤│ 6 │ 明倫 │ ║  │ 阿琴 │ ║  │ 美華 │ ║  │ 小雯 │ │├──┼─────┼──╫──┼─────┼──╫──┼─────┼──╫──┼─────┼──┤│ 7 │ 明倫 │ ║  │ 阿琴 │ ║  │ 小萍 │ ║  │ 小雯 │ │├──┼─────┼──╫──┼─────┼──╫──┼─────┼──╫──┼─────┼──┤│ 8 │ 嵫鈁 │ ║  │ 甜甜 │ ║  │ 阿雲 │ ║  │ 美美 │ │├──┼─────┼──╫──┼─────┼──╫──┼─────┼──╫──┼─────┼──┤│ 9 │ 嵫鈁 │ ║  │ 甜甜 │ ║  │ 阿樹 │ ║ │ │ │├──┼─────┼──╫──┼─────┼──╫──┼─────┼──╫──┼─────┼──┤│  │ 旺仔 │ ║  │ 秋萍 │ ║  │ 春梅 │ ║ │ │ │├──┼─────┼──╫──┼─────┼──╫──┼─────┼──╫──┼─────┼──┤│ ⒒ │ 旺仔 │ ║  │ 劉小姐 │ ║  │ 阿真 │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