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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被 告 陳韋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3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狀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韋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

734 號),前雖於本院審理中經羈押在案,惟被告現已執行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乙字第379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另案在監執行,非由本院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