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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哲緯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哲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哲緯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1 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沈哲緯於101 年間,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76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3月,之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2月20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740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3年2 月20日確定,嗣上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月14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4年1月22日確定(以下簡稱甲案)。其復於103 年間,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於103 年11月24日確定,嗣上開罪刑,經本院於104年1月20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2月4日確定(以下簡稱乙案)。又上開甲乙案件罪刑之接續執行,本件受刑人自103年5月26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9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書各1 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且其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所餘刑期中無訛,應堪認定。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祈其早日返家好好過著有意義的人生,腳踏實地為人處事,日後切勿再犯罪,併此勉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裁判日期: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