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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3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文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違反電信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可認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其修正部分無影響於本件定執行刑,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思穎附表:受刑人吳文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反電信法 ││ │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26日 │101 年11月18日至102 ││ │ │年1 月3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速偵字第13│署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 │23號 │10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3 年度基交簡字第87│103 年度基簡字第679 ││ │ │7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 年12月13日 │103 年12月12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3 年度基交簡字第87│103 年度基簡字第679 ││ │ │7 號 │號 ││ ├────┼──────────┼──────────┤│判 決│判 決│103 年1 月20日 │104 年3 月2 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 年度執字第407 │署104 年度執字第998 ││ │號、103 年度執再字第│號 ││ │278 號(已執行完畢)│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