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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5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柯國隆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高有成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國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柯國隆因被告高有成【男、民國00年

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現金保證金,具保人柯國隆於103年3月11日繳納具保保證金2 萬元現金後,依法將被告高有成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

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柯國隆因被告高有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現金保證金,具保人柯國隆於103年3月11日繳納具保保證金2 萬元現金後,依法將被告高有成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影本、被告高有成之戶籍地資料、具保人柯國隆之戶籍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及囑託拘提及,均未到署接受執行;復經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年5月6日函各1件在卷可佐。又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