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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6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沈麗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吳鍵祥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麗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沈麗珠因被告吳鍵祥【男、民國00年

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 號二樓】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金,具保人沈麗珠於103年9月29日繳納保證金

1 萬元現金具保後,依法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

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沈麗珠因被告吳鍵祥【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 號二樓】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現金保證金,具保人沈麗珠於103年9月29日繳納保證金1 萬元現金具保後,依法將被告吳鍵祥釋放,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9月29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具保人沈麗珠之戶籍地資料、被告吳鍵祥之戶籍地資料、本院104 年度基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吳鍵祥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吳鍵祥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執行;復經通知具保人沈麗珠後,具保人沈麗珠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6月16日函(具保人沈麗珠)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可佐。又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 萬元沒入,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