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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6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周文賢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文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周文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獲釋;嗣被告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1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並未變更戶籍地址,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檢察官乃對其戶籍地及其先前陳述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居所執行傳喚、拘提,惟均無所獲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矯正簡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佐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6 月22日發布通緝,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本件保證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