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3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俞美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72號、第3805號)暨當庭追加起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俞美蓮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俞美蓮所犯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四、五「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附表四之一、附表五之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俞美蓮自民國82年9 月間起即受僱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並於102 年10月28日晉升為富邦人壽公司整合行銷部經理(業於103 年5月31日離職),負責對外招攬保險、向客戶收取保險費及處理保單質押借款、還款等保險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於88年起,因擔保他人之借款而負債,其為求得現金之周轉,陸續向地下錢莊舉債,嗣於95年間起,因無力償還高額本息,竟為:㈠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方式,挪用保戶繳交之保險費(各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手法及犯罪金額詳如附表一各編號之犯罪事實欄所示);㈡以附表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⒋至⒗、附表四編號⒏至⒗所示之冒貸保戶保單貸款方式,詐取財物(各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手法及犯罪金額均詳如附表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⒋至⒗、附表四編號⒏至⒗之犯罪事實欄所示);㈢以附表三編號⒈至⒊、附表四編號⒈至⒎所示侵占保戶保單貸款之還款(各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手法及犯罪金額詳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⒊、附表四編號⒈至⒎各編號之犯罪事實欄所示);㈣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挪用客戶保單生存金及滿期金之方式,詐取財物(各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手法及犯罪金額詳如附表五各編號之犯罪事實欄所示)。嗣俞美蓮見上開各保戶之保險單漸屆到期日,需支付金額龐大之生存金、滿期金、利息及紅利等,而其無力再以前揭方式周轉現金,遂於103 年8 月12日具狀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俞美蓮自首暨富邦人壽公司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定有明文;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亦有明文。又追加起訴之目的既係為求訴訟經濟,則其究否相牽連之案件,當應從起訴形式而為觀察。查告訴人富邦人壽公司就附表三編號⒈至⒊所示之案件,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遞呈刑事追加告訴狀後,經同署於105 年4 月13日收受後,再於105 年4 月21日以基檢宏業103 偵3172字第09529 號函轉呈於本院(見本院卷三第29-38 之1 頁),再經公訴人於105 年5 月20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對被告俞美蓮以言詞追加起訴附表三編號⒈至⒊所示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之犯罪事實及法條(見本院卷三第80頁反面),自其追加起訴之形式及程序觀察,與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指「一人犯數罪者」之要件及同法第265 條第2 項之「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應屬合法,核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二、三、四、五證據欄所列各項證據可為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宣告沒收: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生效,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固未變更,然罰金刑度業經提高,即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有關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核先敘明。
㈡次按「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書」、「票據繳款聲明書、支票回籠票專用」、「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等文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等向富邦人壽公司表示欲以保單質押借款及將所借款項用以繳納其他保單之保險費、借款還款時所需之意思表示文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取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取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取款憑條」等文書,為存款人向銀行表示欲提領存款時所需之意思表示文書,性質上均屬私文書;又按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1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侵占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4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又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㈣論核被告所為及宣告沒收:
⒈附表一部分:
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5 罪),又被告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原認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惟嗣於本院105 年6 月1 日準備程序時,業當庭更正被告係犯上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三第131 頁正面-133頁正面),本院於當庭告知被告檢察官更正之起訴法條後,自得依法予以審理。
⒉附表二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②被告上開各次偽造私文書前偽造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
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③又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先後同時在附表二之一編號⒈所
示文件上偽造「蔡淑娟」及「宋鎮宇」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二之一編號⒉⒊所示文件上偽造「蔡淑娟」、「姚修齊」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二之一編號⒋所示文件上偽造「蔡淑娟」、「蔡國智」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二之一編號⒌所示文件上偽造「蔡淑娟」、「徐允捷」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二之一編號⒍所示文件上偽造「蔡淑娟」、「許仲良」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二之一編號⒎所示文件上偽造「蔡淑娟」、「蔡盧貴美」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二之一編號⒏所示文件上偽造「蔡淑娟」、「許華芳」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二之一編號⒐所示文件上偽造「蔡淑娟」、「宋若菁」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應各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④被告先後9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先後9 次詐欺取財之行
為,乃各基於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密切之時、地,以相同方法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⑤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⑥附表二之一各編號所示偽造之「蔡淑娟」、「宋鎮宇」
、「姚修齊」、「蔡國智」、「徐允捷」、「許仲良」、「蔡盧貴美」、「許華芳」、「宋若菁」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前揭各文書,已交付富邦人壽公司收執,非被告所有,而此等文書亦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⒊附表三編號⒈至⒊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②被告先後3 次業務侵占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在
密切之時、地,以相同方法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③至附表三編號⒈⒉之犯罪時間雖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然因本院認定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⒊之業務侵占各次犯行間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是被告此部分犯罪行為終了時即為附表三編號⒊所示之98年9 月30日,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始有該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要件不符,自無從依該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⒋附表三編號⒋至⒗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三編號⒋至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②被告上開各次偽造私文書前偽造署押、印文之行為,均
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③又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先後同時在附表三之一編號⒈⒉
所示文件上偽造「陳桂枝」之署名、印文,而同時偽造渠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三之一編號⒊⒌⒎⒓所示文件上偽造「陳桂枝」、「許玉祺」之署名、「陳桂枝」之印文,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三之一編號⒋⒍⒏所示文件上偽造「陳桂枝」、「許玉茜」之署名、「陳桂枝」之印文,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三之一編號⒐⒑所示文件上偽造「陳桂枝」、「許文孝」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三之一編號⒒所示文件上偽造「陳桂枝」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在附表三之一編號⒔所示文件上偽造「陳桂枝」、「許玉茜」之署名,而同時偽造渠等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④被告先後1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先後13次詐欺取財之犯
行,乃各基於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密切之時、地,以相同方法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⑤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⑥附表三之一各編號所示偽造之「陳桂枝」、「許玉祺」
、「許玉茜」、「許文孝」之署名及「陳桂枝」之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前揭各文書,已交付富邦人壽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收執,非被告所有,而此等文書亦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⒌附表四編號⒈至⒎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四編號⒈至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檢察官原認被告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61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惟公訴人嗣於本院105 年6 月1 日準備程序時,業當庭更正被告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見本院卷三第142 頁反面-144頁正面),本院於當庭告知被告檢察官更正之起訴法條後,自得依法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②被告先後7 次業務侵占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在
密切之時、地,以相同方法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③至被告如附表四編號⒈所示之犯罪時間雖係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然因本院認定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⒈至⒎之業務侵占各次犯行間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是被告此部分犯罪行為終了時即為附表四編號⒎所示之97年1 月初某日,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所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始有該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要件不符,自無從依該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⒍附表四編號⒏至⒗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四編號⒏至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②被告上開各次偽造私文書前偽造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
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③被告先後9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先後9 次詐欺取財,乃
分別基於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密切之時、地,以相同方法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⑤附表四之一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周秀珠」之署名,均應
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前揭各文書,已交付富邦人壽公司收執,非被告所有,而此等文書亦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⒎附表五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檢察官原認被告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惟公訴人嗣於本院105 年6月1 日準備程序時,業當庭更正被告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見本院卷三第146 頁反面-147頁反面),本院於當庭告知被告檢察官更正之起訴法條後,自得依法予以審理。
②被告上開各次偽造私文書前偽造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
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③被告先後3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先後3 次詐欺取財,乃
分別基於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密切之時、地,以相同方法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⑤附表五之一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周秀珠」之署名,均應
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前揭各文書,已交付富邦人壽公司收執,非被告所有,而此等文書亦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⑥至附表五編號⒈之犯罪時間雖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然因本院認定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⒈至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各次犯行間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是被告此部分犯罪行為終了時即為附表五編號⒊所示之103年7 月28日,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所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始有該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要件不符,自無從依該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㈤被告上開所犯5 次詐欺取財罪(附表一各編號)、4 次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各編號共1 次、附表三編號⒋至⒗共
1 次、附表四編號⒏至⒗共1 次、附表五各編號共1 次)、
2 次業務侵占罪(附表三編號⒈至⒊共1 次、附表四編號⒈至⒎共1 次),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上開犯行前,主動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有被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8 月12日按鈴申告案件報告書暨偵訊筆錄各1 份存卷可查(見103年度偵字第3172號卷第1-4 頁),合於自首之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至被告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⒊所示之犯行,雖係檢察官於本院105 年5 月20日準備程序時始當庭追加起訴,惟被告於103 年8 月12日自首時業均坦承犯行,並說明本案因次數頻繁、金額龐大,無法詳列犯罪時間、地點及犯罪所得,需比對客戶資料再詳細提出犯罪行為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3172號卷第7 頁),是其附表三編號⒈至⒊之犯行,乃係於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與富邦人壽公司再次比對客戶資料後所發現,仍屬被告自首之範疇,仍有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㈥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為富邦人壽公司之資深專業保險經理,領有公司高薪,並深受投保保險客戶之信任,竟因個人經濟因素,利用其職務之便,造作假文書及不實意旨,用以訛詐公司及投保人,進而汲取私利,其所為非但造成富邦人壽公司及投保人之財物損失,並影響該公司之信譽,所為實無足採,惟念其犯後主動自首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金額、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尚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民事上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其所犯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訟訴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
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陳慧瑜、林淑煒、何媞、藍愛卿、秦永華保費遭
挪用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 │罪名及應處刑罰│├──┼────────────┼───────────┼───────┤│⒈ │俞美蓮於民國99年間邀得陳│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詐欺取││︵ │慧瑜投保富邦人壽利率變動│ ①偵訊 │財罪,處有期徒││起 │型年金保險,保險金額分別│ ⑴103.08.12(103年│刑肆月,如易科││訴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度偵字第3172號卷│罰金,以新臺幣││書 │200 萬元、50萬元,合計30│ 第3頁反面)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 │0 萬元。陳慧瑜於99年1 月│ ⑵103.09.05(103年│。 ││表 │15日將300 萬元匯入富邦公│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一 │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敦南分│ 卷第12-13頁) │ ││編 │行保險金專戶(0000000000│ ⑶103.10.17(103年│ ││號 │37)後,俞美蓮竟意圖為自│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⒌ │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上開保│ 卷第21-22頁) │ ││︶ │險專戶匯入現金後無法確定│ ⑷103.12.05(103年│ ││ │用途,須仰賴業務人員加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特定之機會,於同日,在臺│ 卷第34頁) │ ││ │北市○○區○○○路○段19│ ⑸104.01.30(103年│ ││ │號9 樓之辦公處所,向不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情之富邦人壽公司承辦財務│ 卷第127-129頁) │ ││ │會計人員佯稱,上開匯入金│ ⑹104.04.24(103年│ ││ │額中之250 萬元是要繳納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邦人壽公司另保戶張素琴及│ 卷第186-187頁) │ ││ │蔡素妙所投保之富邦人壽利│ ⑺104.05.21(103年│ ││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該不知情之財務會計人│ 卷第196頁反面) │ ││ │員陷於錯誤,依俞美蓮之指│ ②庭訊 │ ││ │示,交付上開屬於富邦人壽│ ⑴104.09.15(本院 │ ││ │公司之保險金收入財物,用│ 卷一第43-45頁反 │ ││ │以抵充富邦人壽公司另保戶│ 面) │ ││ │張素琴及蔡素妙之保險費(│ ⑵105.05.20(本院 │ ││ │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罪嫌│ 卷三第87頁) │ ││ │,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檢│ ⑶105.06.01(本院 │ ││ │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自│ 卷三第131頁正、 │ ││ │無從審酌)。案發後,業由│ 反面、152頁反面 │ ││ │俞美蓮賠償陳慧瑜120 萬元│ -153頁反面、194 │ ││ │,另由富邦人壽公司賠償陳│ 頁反面-195頁反面│ ││ │慧瑜130 萬元。 │ ) │ ││ │ │⒉證人陳慧瑜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正、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104.09.15(本院卷 │ ││ │ │ 一第45頁正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01(本院卷 │ ││ │ │ 一第27頁反面-28頁 │ ││ │ │ ) │ ││ │ │ ⑵104.09.15(本院卷 │ ││ │ │ 一第44-45頁) │ ││ │ │ ⑶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陳慧瑜富邦人壽利率變│ ││ │ │ 動型年金保險要保書影│ ││ │ │ 本2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9頁正、反面、第24-1│ ││ │ │ 頁正面、第24-2頁正面│ ││ │ │ ) │ ││ │ │⒌陳慧瑜匯款條影本2 張│ ││ │ │ (見本院卷二第24頁正│ ││ │ │ 、反面) │ ││ │ │⒍陳慧瑜之要保資料明細│ ││ │ │ 暨核保資料照會單影本│ ││ │ │ 2張(見本院卷二第22 │ ││ │ │ 頁正、反面、24-3頁正│ ││ │ │ 、反面) │ ││ │ │⒎張素琴富邦人壽利率變│ ││ │ │ 動型年金保險要保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42頁正、反面) │ ││ │ │⒏蔡素妙富邦人壽利率變│ ││ │ │ 動型年金保險要保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43頁正面、第44頁) │ ││ │ │⒐陳慧瑜收之支票暨聲明│ ││ │ │ 書(見本院卷二第164-│ ││ │ │ 165頁) │ │├──┼────────────┼───────────┼───────┤│⒉ │俞美蓮於民國103 年間邀得│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詐欺取││︵ │林淑煒投保富邦人壽躉繳利│ ①偵訊 │財罪,處有期徒││起 │率變動型壽險(保險金額為│ ⑴103.08.12(103年│刑伍月,如易科││訴 │197 萬5 千元)、富邦人壽│ 度偵字第3172號卷│罰金,以新臺幣││書 │利率變動型壽險(保險金額│ 第3頁反面)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 │為60萬元)。林淑煒於103 │ ⑵103.09.05(103年│。 ││表 │年3 月18日,匯款197 萬5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一 │千元、28萬元至富邦人壽公│ 卷第12-13頁) │ ││編 │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忠孝分│ ⑶103.10.17(103年│ ││號 │行保險金專戶(000000000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⒈ │111 )後,俞美蓮竟意圖為│ 卷第21-22頁) │ ││⒉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 ⑷103.12.05(103年│ ││︶ │在同前地點,以同前詐欺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法,向不知情之富邦人壽公│ 卷第34頁) │ ││ │司承辦財務會計人員佯稱,│ ⑸104.01.30(103年│ ││ │上開匯入金額是要繳納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另保戶許坤樹及牛│ 卷第127-129頁) │ ││ │曰舜所投保之富邦人壽躉繳│ ⑹104.04.24(103年│ ││ │利率變動型壽險之保險費,│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該承辦財務會計人員陷於│ 卷第186-187頁) │ ││ │錯誤,依俞美蓮之指示,交│ ⑺104.05.21(103年│ ││ │付上開屬於富邦人壽公司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保險金收入財物,用以抵充│ 卷第196頁反面) │ ││ │許坤樹及牛曰舜之保險費(│ ②庭訊 │ ││ │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罪嫌│ ⑴104.09.15(本院 │ ││ │,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檢│ 卷一第50-51頁) │ ││ │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自│ ⑵105.05.20(本院 │ ││ │無從審酌)。案發後由富邦│ 卷三第87頁) │ ││ │人壽公司視林淑煒已繳納保│ ⑶105.06.01(本院 │ ││ │險費,而該保約繼續生效。│ 卷三第131頁反面 │ ││ │ │ -132頁正面、153 │ ││ │ │ 頁反面-154頁反面│ ││ │ │ 、194頁反面-195 │ ││ │ │ 頁反面) │ ││ │ │⒉證人林淑煒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4-195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15(本院卷 │ ││ │ │ 一第50-51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15(本院卷 │ ││ │ │ 一第50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林淑煒富邦人壽躉繳利│ ││ │ │ 率變動型壽險要保書暨│ ││ │ │ 契約審查表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1-2 頁、│ ││ │ │ 第3 頁反面- 第4 頁正│ ││ │ │ 面)、富邦人壽利率變│ ││ │ │ 動型壽險要保書暨契約│ ││ │ │ 審查表影本1 份(見本│ ││ │ │ 院卷二第6-8之1頁) │ ││ │ │⒌林淑煒匯款條影本2 張│ ││ │ │ (見本院卷二第5 頁反│ ││ │ │ 面) │ ││ │ │⒍保險費繳付聲明書影本│ ││ │ │ 1 張(見本院卷二第5 │ ││ │ │ 頁正面) │ ││ │ │⒎核保照會通知單影本1 │ ││ │ │ 份(見本院卷二第3 頁│ ││ │ │ 正面) │ ││ │ │⒏首期保費保單資料查詢│ ││ │ │ 表影本2 張(見本院卷│ ││ │ │ 二第2 頁反面、第8 頁│ ││ │ │ 正面) │ ││ │ │⒐許坤樹富邦人壽躉繳利│ ││ │ │ 率變動型壽險要保書影│ ││ │ │ 本2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37頁正面- 第38頁反面│ ││ │ │ ) │ ││ │ │⒑牛曰舜富邦人壽躉繳利│ ││ │ │ 率變動型壽險要保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39頁正、反面) │ │├──┼────────────┼───────────┼───────┤│⒊ │俞美蓮於民國103 年間邀得│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詐欺取││︵ │何媞投保富邦人壽躉繳利率│ ①偵訊 │財罪,處有期徒││起 │變動型壽險(被保險人為何│ ⑴103.08.12(103年│刑伍月,如易科││訴 │媞之子張力天),保險金額│ 度偵字第3172號卷│罰金,以新臺幣││書 │為167 萬5 千元。何媞於10│ 第3頁反面)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 │3 年4 月3 日,將上開金額│ ⑵103.09.05(103年│。 ││表 │匯入富邦人壽公司設於台北│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一 │富邦銀行忠孝分行保險金專│ 卷第12-13頁) │ ││編 │戶(000000000000)後,俞│ ⑶103.10.17(103年│ ││號 │美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⒊ │有,於同日,在同前地點,│ 卷第21-22頁) │ ││︶ │以同前詐欺手法,向不知情│ ⑷103.12.05(103年│ ││ │之富邦公司承辦財務會計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員佯稱,上開匯入金額是要│ 卷第34頁) │ ││ │繳納富邦人壽公司另保戶許│ ⑸104.01.30(103年│ ││ │坤樹所投保之富邦人壽躉繳│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利率變動型壽險之保險費,│ 卷第127-129頁) │ ││ │使該承辦財務會計人員陷於│ ⑹104.04.24(103年│ ││ │錯誤,依俞美蓮之指示,交│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付上開屬於富邦人壽公司保│ 卷第186-187頁) │ ││ │險金收入財物,用以抵充許│ ⑺104.05.21(103年│ ││ │坤樹之保費(俞美蓮虧空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費所涉罪嫌,檢察官未據│ 卷第196頁反面) │ ││ │起訴,亦未檢附相關資料,│ ②庭訊 │ ││ │此部分本院自無從審酌)。│ ⑴104.09.15(本院 │ ││ │案發後由富邦人壽公司視何│ 卷一第46頁反面-4│ ││ │媞已繳納保險費,使該保約│ 8頁反面) │ ││ │繼續生效。 │ ⑵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7頁)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32頁正面 │ ││ │ │ 、154頁反面-155 │ ││ │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何媞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4頁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104.09.15(本院卷 │ ││ │ │ 一第48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15(本院卷 │ ││ │ │ 一第47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7頁) │ ││ │ │⒋張力天富邦人壽躉繳利│ ││ │ │ 率變動型壽險要保書暨│ ││ │ │ 契約審查表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9 頁正面│ ││ │ │ - 第12頁反面) │ ││ │ │⒌何媞匯款條影本1 張(│ ││ │ │ 見本院卷二第13頁反面│ ││ │ │ ) │ ││ │ │⒍保險費繳付聲明書影本│ ││ │ │ 1 張(見本院卷二第13│ ││ │ │ 頁正面) │ ││ │ │⒎首期保費保單資料查詢│ ││ │ │ 表影本1 張(見本院卷│ ││ │ │ 二第11頁反面) │ ││ │ │⒏許坤樹富邦人壽躉繳利│ ││ │ │ 率變動型壽險要保書影│ ││ │ │ 本2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37頁正、反面) │ ││ │ │⒐何媞撤銷申訴聲明書(│ ││ │ │ 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⒋ │俞美蓮於民國103 年間邀得│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詐欺取││︵ │藍愛卿投保富邦人壽不分紅│ ①偵訊 │財罪,處有期徒││起 │人壽保險、富邦人壽利率變│ ⑴103.08.12(103年│刑叁月,如易科││訴 │動型壽險(被保險人係藍愛│ 度偵字第3172號卷│罰金,以新臺幣││書 │卿之子林祺軒),保險金額│ 第3頁反面)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 │共計36萬元。藍愛卿於103 │ ⑵103.09.05(103年│。 ││表 │年5 月2 日,將上開金額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一 │入富邦人壽公司設於台北富│ 卷第12-13頁) │ ││編 │邦銀行忠孝分行保險金專戶│ ⑶103.10.17(103年│ ││號 │(000000000000)後,俞美│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⒍ │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卷第21-22頁) │ ││︶ │,於同日,在同前地點,以│ ⑷103.12.05(103年│ ││ │同前詐欺手法,向不知情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富邦公司承辦財務會計人員│ 卷第34頁) │ ││ │佯稱,上開匯入金額是要繳│ ⑸104.01.30(103年│ ││ │納富邦人壽公司另保戶俞美│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燕所投保富邦人壽公司保險│ 卷第127-129頁) │ ││ │契約之保單借款,使該承辦│ ⑹104.04.24(103年│ ││ │財務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俞美蓮之指示,交付上開屬│ 卷第186-187頁) │ ││ │於富邦人壽公司之保險金收│ ⑺104.05.21(103年│ ││ │入之財物,用以抵充俞美燕│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之保單借款(俞美蓮虧空保│ 卷第196頁反面) │ ││ │險費所涉罪嫌,檢察官未據│ ②庭訊 │ ││ │起訴,亦未檢附相關資料,│ ⑴104.11.04(本院 │ ││ │此部分本院自無從審酌)。│ 卷一第179頁正、 │ ││ │案發後業由富邦人壽公司賠│ 反面) │ ││ │償藍愛卿36萬元。 │ ⑵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7頁)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32頁正、 │ ││ │ │ 反面、155頁正面 │ ││ │ │ -156頁正面、194 │ ││ │ │ 頁反面-195頁反面│ ││ │ │ ) │ ││ │ │⒉證人藍愛卿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104.11.04(本院卷一 │ ││ │ │ 第179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79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藍愛卿富邦人壽不分紅│ ││ │ │ 人壽保險要保書暨契約│ ││ │ │ 審查表影本1 份(見本│ ││ │ │ 院卷二第25頁正面- 第│ ││ │ │ 28頁反面) │ ││ │ │⒌林祺軒富邦人壽變動型│ ││ │ │ 壽險要保書暨契約審查│ ││ │ │ 表影本1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32頁正面- 第35頁│ ││ │ │ 反面) │ ││ │ │⒍藍愛卿匯款條影本1張│ ││ │ │ (見本院卷二第31頁正│ ││ │ │ 面) │ ││ │ │⒎保險費繳付聲明書影本│ ││ │ │ 1 張(見本院卷二第30│ ││ │ │ 頁正面) │ ││ │ │⒏首期保費保單資料查詢│ ││ │ │ 表影本2 張(見本院卷│ ││ │ │ 二第29頁正面、36頁正│ ││ │ │ 面) │ ││ │ │⒐俞美燕保險單借款還款│ ││ │ │ 聯繫單影本1 張(見本│ ││ │ │ 院卷二第31頁正面) │ ││ │ │⒑藍愛卿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支票影本各1紙( │ ││ │ │ 見本院卷二第167-168 │ ││ │ │ 頁) │ │├──┼────────────┼───────────┼───────┤│⒌ │俞美蓮於民國103 年間邀得│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詐欺取││︵ │秦永華投保富邦人壽躉繳利│ ①偵訊 │財罪,處有期徒││起 │率變動型壽險,保險金額為│ ⑴103.08.12(103年│刑伍月,如易科││訴 │220 萬。秦永華於103 年5 │ 度偵字第3172號卷│罰金,以新臺幣││書 │月8 日,將上開金額匯入富│ 第3頁反面)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 │邦人壽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 ⑵103.09.05(103年│。 ││表 │行忠孝分行保險金專戶(30│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一 │0000000000)後,俞美蓮竟│ 卷第12-13頁) │ ││編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⑶103.10.17(103年│ ││號 │同日,在同前地點,以同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⒋ │詐欺手法,向不知情之富邦│ 卷第21-22頁) │ ││︶ │公司承辦財務會計人員佯稱│ ⑷103.12.05(103年│ ││ │,上開匯入金額是要繳納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邦人壽公司另保戶陳怡君所│ 卷第34頁) │ ││ │投保之富邦人壽利率變動型│ ⑸104.01.30(103年│ ││ │壽險之保險費,使該承辦財│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務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依俞│ 卷第127-129頁) │ ││ │美蓮之指示,交付上開屬於│ ⑹104.04.24(103年│ ││ │富邦人壽公司保險金收入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財物,用以抵充陳怡君之保│ 卷第186-187頁) │ ││ │險費(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 ⑺104.05.21(103年│ ││ │涉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亦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 卷第196頁反面) │ ││ │本院自無從審酌)。案發後│ ②庭訊 │ ││ │由富邦人壽公司視秦永華已│ ⑴104.09.15(本院 │ ││ │繳納保險費,使該保約繼續│ 卷一第47頁-48頁 │ ││ │生效。 │ 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7頁)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32頁反面 │ ││ │ │ 、156頁正面-157 │ ││ │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秦永華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4頁反面-195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15(本院卷 │ ││ │ │ 一第48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15(本院卷 │ ││ │ │ 一第47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秦永華富邦人壽躉繳利│ ││ │ │ 率變動型壽險要保書暨│ ││ │ │ 契約審查表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14頁正面│ ││ │ │ - 第17頁反面) │ ││ │ │⒌秦永華匯款條影本1張 │ ││ │ │ (見本院卷二第18頁反│ ││ │ │ 面) │ ││ │ │⒍保險費繳付聲明書影本│ ││ │ │ 1 張(見本院卷二第18│ ││ │ │ 頁正面) │ ││ │ │⒎核保照會通知單影本1 │ ││ │ │ 份(見本院卷二第16頁│ ││ │ │ 反面) │ ││ │ │⒏首期保費保單資料查詢│ ││ │ │ 表影本1 張(見本院卷│ ││ │ │ 二第16頁正面) │ ││ │ │⒐陳怡君富邦人壽利率變│ ││ │ │ 動型壽險要保書影本1 │ ││ │ │ 份(見本院卷二第41頁│ ││ │ │ 正、反面) │ ││ │ │⒑秦永華撤銷申訴聲明書│ ││ │ │ (見本院卷二第169頁 │ ││ │ │ ) │ │└──┴────────────┴───────────┴───────┘附表二(被害人蔡淑娟為要保人之保單遭冒貸部份)┌──┬────────────┬───────────┬───────┐│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 │罪名及應處刑罰│├──┼────────────┼───────────┼───────┤│⒈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行使偽││︵ │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 ①偵訊 │造私文書罪,處││起 │淑娟及宋鎮宇之授權,於10│ ⑴103.08.12(103年│有期徒刑壹年。││訴 │0 年7 月25日,在基隆市中│ 度偵字第3172號卷│附表二之一各編││○ ○○區○○路○○號2 樓富邦人│ 第3頁反面) │號所示偽造之署││附 │壽公司基隆辦事處,於附表│ ⑵103.09.05(103年│押,均沒收之。││表 │二之一編號⒈所示富邦人壽│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保險│ 卷第12-13頁) │ ││編 │單借款約定書、票據繳款聲│ ⑶103.10.17(103年│ ││號 │明書、支票回籠票專用各欄│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⒈ │位偽造蔡淑娟及宋鎮宇之署│ 卷第21-22頁) │ ││︶ │名,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嗣│ ⑷103.12.05(103年│ ││ │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承辦人員林秀麗而行使之,│ 卷第34頁) │ ││ │並佯稱係蔡淑娟欲以所投保│ ⑸104.01.30(103年│ ││ │之人壽保險保險單質借,林│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秀麗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 卷第127-129頁) │ ││ │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公│ ⑹104.04.24(103年│ ││ │司陷於錯誤,於同日同意核│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貸150 萬元,並依俞美蓮之│ 卷第186-187頁) │ ││ │指示,將之用以抵繳蔡淑娟│ ⑺104.05.21(103年│ ││ │另投保之富邦人壽利率變動│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型年金保險之首期保險費(│ 卷第196頁反面) │ ││ │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罪嫌│ ②庭訊 │ ││ │,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檢│ ⑴104.12.04(本院 │ ││ │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自│ 卷三第8頁正、反 │ ││ │無從審酌),俞美蓮即以此│ 面) │ ││ │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以生│ ⑵105.05.20(本院 │ ││ │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蔡淑│ 卷三第87頁) │ ││ │娟及宋鎮宇。案發後由富邦│ ⑶105.06.01(本院 │ ││ │人壽公司打銷該借款,並支│ 卷三第133頁正面 │ ││ │付蔡淑娟附表二編號⒈至⒐│ 、157頁正面-158 │ ││ │各保約應得之生存金合計共│ 頁正面、194頁反 │ ││ │95萬2千元(即起訴書附表 │ 面-195頁反面) │ ││ │三編號⒈至⒑合計之金額,│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以下各編號均相同)。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8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8頁正、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險單號碼:Z000000000│ ││ │ │ -2,被保險人宋鎮宇,│ ││ │ │ 見本院卷二第126頁正 │ ││ │ │ 、反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見本院卷二第141 頁正│ ││ │ │ 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4│ ││ │ │ 1 頁正面) │ ││ │ │⒎票據繳款聲明書、支票│ ││ │ │ 回籠票專用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141頁反 │ ││ │ │ 面) │ ││ │ │⒏蔡淑娟之富邦人壽利率│ ││ │ │ 變動型年金保險要保書│ ││ │ │ 影本1 份(保險單編號│ ││ │ │ :Z000000000-0 ,見│ ││ │ │ 本院卷二第152 頁正面│ ││ │ │ ) │ ││ │ │⒐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份及支票影本 │ ││ │ │ 各1紙(見本院卷二第 │ ││ │ │ 170-171頁) │ │├──┼────────────┼───────────┤ ││⒉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淑娟│ ⑴103.08.12(103年│ ││訴 │及姚修齊之授權,於101 年│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12月4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 第3頁反面) │ ││附 │號⒉誤載為101 年12月5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卷第12-13頁) │ ││編 │辦事處,於附表二之一編號│ ⑶103.10.17(103年│ ││號 │⒉所示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⒉ │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卷第21-22頁) │ ││︶ │書、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⑷103.12.05(103年│ ││ │書各欄位偽造蔡淑娟及姚修│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齊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私文│ 卷第34頁) │ ││ │書,嗣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 ⑸104.01.30(103年│ ││ │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真而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之,並佯稱係蔡淑娟欲以│ 卷第127-129頁) │ ││ │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單質借,│ ⑹104.04.24(103年│ ││ │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 卷第186-187頁) │ ││ │公司陷於錯誤,於101 年12│ ⑺104.05.21(103年│ ││ │月5 日同意核貸51萬元,交│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付上開金額,並依俞美蓮之│ 卷第196頁反面) │ ││ │指示,用以抵繳徐允捷另投│ ②庭訊 │ ││ │保之人壽保險之保單貸款(│ ⑴104.12.04(本院 │ ││ │俞美蓮虧空保單貸款所涉罪│ 卷三第8頁反面-第│ ││ │嫌,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 9 頁) │ ││ │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 ⑵105.05.20(本院 │ ││ │自無從審酌),俞美蓮即以│ 卷三第87頁) │ ││ │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以│ ⑶105.06.01(本院 │ ││ │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蔡│ 卷三第133頁正、 │ ││ │淑娟及姚修齊。 │ 反面、157頁正面 │ ││ │ │ -158頁正、反面、│ ││ │ │ 194頁反面-195頁 │ ││ │ │ 反面) │ ││ │ │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9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8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險單號碼:@000000000│ ││ │ │ -01 ,被保險人姚修齊│ ││ │ │ )見本院卷二第127-12│ ││ │ │ 8頁反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見本院卷二第142 頁正│ ││ │ │ 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4│ ││ │ │ 2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142 頁反面) │ ││ │ │⒏徐允捷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見│ ││ │ │ 本院卷第153 頁正面)│ ││ │ │⒐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份及支票影本 │ ││ │ │ 各1紙(見本院卷二第 │ ││ │ │ 170-171頁) │ │├──┼────────────┼───────────┤ ││⒊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淑娟│ ⑴103.08.12(103年│ ││訴 │、姚修齊之授權,於101 年│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12月4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 第3頁反面) │ ││附 │號⒊誤載為101 年12月5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卷第12-13頁) │ ││編 │辦事處,於附表二之一編號│ ⑶103.10.17(103年│ ││號 │⒊所示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⒊ │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卷第21-22頁) │ ││︶ │書、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⑷103.12.05(103年│ ││ │書各欄位偽造蔡淑娟及姚修│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齊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私文│ 卷第34頁) │ ││ │書,嗣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 ⑸104.01.30(103年│ ││ │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真而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之,並佯稱係蔡淑娟欲以│ 卷第127-129頁) │ ││ │所投保之人壽保險保險單質│ ⑹104.04.24(103年│ ││ │借,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富邦人壽公司審核,致富邦│ 卷第186-187頁) │ ││ │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於101 │ ⑺104.05.21(103年│ ││ │年12月5 日同意核貸369 萬│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元,交付上開金額,並依俞│ 卷第196頁反面) │ ││ │美蓮之指示,用以抵繳宋鎮│ ②庭訊 │ ││ │宇、徐允捷另投保之人壽保│ ⑴104.12.04(本院 │ ││ │險之保單貸款(俞美蓮虧空│ 卷三第9頁反面-第│ ││ │保單貸款所涉罪嫌,檢察官│ 10頁) │ ││ │未據起訴,亦未檢附相關資│ ⑵105.05.20(本院 │ ││ │料,此部分本院自無從審酌│ 卷三第87頁) │ ││ │),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 ⑶105.06.01(本院 │ ││ │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富│ 卷三第133頁反面 │ ││ │邦人壽公司、蔡淑娟及姚修│ -134頁正面、158 │ ││ │齊。 │ 頁反面-159頁反面│ ││ │ │ 、194頁反面-195 │ ││ │ │ 頁反面) │ ││ │ │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9頁反面-第10頁│ ││ │ │ )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第9頁正、反面 │ ││ │ │ )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險單號碼:@000000000│ ││ │ │ -01.1 ,被保險人姚修│ ││ │ │ 齊)(見本卷二第129 │ ││ │ │ 頁正、反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見本院卷二第143 頁正│ ││ │ │ 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4│ ││ │ │ 3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2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144 頁正、反面)│ ││ │ │⒏宋鎮宇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見│ ││ │ │ 本院卷第154-155 頁反│ ││ │ │ 面) │ ││ │ │⒐徐允捷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見本院卷第153 頁正面│ ││ │ │ ) │ ││ │ │⒑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份及支票影本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二第│ ││ │ │ 170-171頁) │ │├──┼────────────┼───────────┤ ││⒋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淑娟│ ⑴103.08.12(103年│ ││訴 │及蔡國智之授權,於101 年│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12月4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 第3頁反面) │ ││附 │號⒋誤載為101 年12月5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卷第12-13頁) │ ││編 │辦事處,於附表二之一編號│ ⑶103.10.17(103年│ ││號 │⒋所示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⒋ │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卷第21-22頁) │ ││︶ │書、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⑷103.12.05(103年│ ││ │書各欄位偽造蔡淑娟及蔡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智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私文│ 卷第34頁) │ ││ │書,嗣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 ⑸104.01.30(103年│ ││ │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真而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之,並佯稱係蔡淑娟欲以│ 卷第127-129頁) │ ││ │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單質借,│ ⑹104.04.24(103年│ ││ │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 卷第186-187頁) │ ││ │公司陷於錯誤,於101 年12│ ⑺104.05.21(103年│ ││ │月5 日同意核貸177,075 元│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交付上開金額,並依俞美│ 卷第196頁反面) │ ││ │蓮之指示,用以抵繳蔡鎧擎│ ②庭訊 │ ││ │另投保之人壽保險之保單貸│ ⑴104.12.04(本院 │ ││ │款(俞美蓮虧空保單貸款所│ 卷三第10頁正、反│ ││ │涉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 面) │ ││ │亦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 ⑵105.05.20(本院 │ ││ │本院自無從審酌),俞美蓮│ 卷三第87頁) │ ││ │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 ⑶105.06.01(本院 │ ││ │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 卷三第134頁正面 │ ││ │、蔡淑娟及蔡國智。 │ 、159頁反面-160 │ ││ │ │ 頁反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0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0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險單號碼:Z000000000│ ││ │ │ -1,被保險人蔡國智)│ ││ │ │ (見本卷二第130-131 │ ││ │ │ 頁正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見本院卷二第145 頁正│ ││ │ │ 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4│ ││ │ │ 5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145 頁反面) │ ││ │ │⒏蔡鎧擎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見本院卷第156 頁-157│ ││ │ │ 反面) │ ││ │ │⒐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份及支票影本 │ ││ │ │ 各1紙(見本院卷二第 │ ││ │ │ 170-171頁) │ │├──┼────────────┼───────────┤ ││⒌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淑娟│ ⑴103.08.12(103年│ ││訴 │、徐允捷之授權,於101 年│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12月4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 第3頁反面) │ ││附 │號⒌誤載為101 年12月5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卷第12-13頁) │ ││編 │辦事處,於附表二之一編號│ ⑶103.10.17(103年│ ││號 │⒌所示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⒌ │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卷第21-22頁) │ ││︶ │書、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⑷103.12.05(103年│ ││ │書各欄位偽造蔡淑娟、徐允│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捷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私文│ 卷第34頁) │ ││ │書,嗣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 ⑸104.01.30(103年│ ││ │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真而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之,並佯稱係蔡淑娟欲以│ 卷第127-129頁) │ ││ │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單質借,│ ⑹104.04.24(103年│ ││ │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 卷第186-187頁) │ ││ │公司陷於錯誤,於101 年12│ ⑺104.05.21(103年│ ││ │月5 日同意核貸49萬元,交│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付上開金額,並依俞美蓮之│ 卷第196頁反面) │ ││ │指示,用以抵繳蔡鎧擎、徐│ ②庭訊 │ ││ │允捷另投保之人壽保險之保│ ⑴104.12.04(本院 │ ││ │單貸款(俞美蓮虧空保單貸│ 卷三第10頁反面- │ ││ │款所涉罪嫌,檢察官未據起│ 第11頁) │ ││ │訴,亦未檢附相關資料,此│ ⑵105.05.20(本院 │ ││ │部分本院自無從審酌),俞│ 卷三第87頁) │ ││ │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 ⑶105.06.01(本院 │ ││ │項,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 卷三第134頁正、 │ ││ │公司、蔡淑娟及徐允捷。 │ 反面、160頁反面 │ ││ │ │ -161頁反面、194 │ ││ │ │ 頁反面-195頁反面│ ││ │ │ ) │ ││ │ │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1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0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險單號碼:Z000000000│ ││ │ │ -1,被保險人徐允捷)│ ││ │ │ (見本卷二第132-133 │ ││ │ │ 頁正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正│ ││ │ │ 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4│ ││ │ │ 6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2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147 頁正、反面)│ ││ │ │⒏蔡鎧擎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見本院卷第156 頁-157│ ││ │ │ 反面) │ ││ │ │⒐徐允捷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見本院卷第153 頁正面│ ││ │ │ ) │ ││ │ │⒑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 份及支票影本│ ││ │ │ 各1 紙(見本院卷二第│ ││ │ │ 170-171頁) │ │├──┼────────────┼───────────┤ ││⒍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淑娟│ ⑴103.08.12(103年│ ││訴 │及許仲良之授權,於101 年│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12月4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 第3頁反面) │ ││附 │號⒍誤載為101 年12月5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卷第12-13頁) │ ││編 │辦事處,於附表二之一編號│ ⑶103.10.17(103年│ ││號 │⒍所示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⒍ │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卷第21-22頁) │ ││︶ │書、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⑷103.12.05(103年│ ││ │書各欄位偽造蔡淑娟及許仲│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良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私文│ 卷第34頁) │ ││ │書,嗣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 ⑸104.01.30(103年│ ││ │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真而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之,並佯稱係蔡淑娟欲以│ 卷第127-129頁) │ ││ │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單質借,│ ⑹104.04.24(103年│ ││ │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 卷第186-187頁) │ ││ │公司陷於錯誤,於101 年12│ ⑺104.05.21(103年│ ││ │月5 日同意核貸51萬元,交│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付上開金額,並依俞美蓮之│ 卷第196頁反面) │ ││ │指示,用以抵繳蔡鎧擎另投│ ②庭訊 │ ││ │保之人壽保險之保單貸款(│ ⑴104.12.04(本院 │ ││ │俞美蓮虧空保單貸款所涉罪│ 卷三第11頁反面)│ ││ │嫌,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 ⑵105.05.20(本院 │ ││ │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 卷三第87頁) │ ││ │自無從審酌),俞美蓮即以│ ⑶105.06.01(本院 │ ││ │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以│ 卷三第135頁正面 │ ││ │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蔡│ 、162頁正面-163 │ ││ │淑娟及許仲良。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1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1頁正、反面)│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險單號碼:Z000000000│ ││ │ │ -2,被保險人許仲良)│ ││ │ │ (見本卷二第134 頁正│ ││ │ │ 、反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見本院卷二第148 頁正│ ││ │ │ 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4│ ││ │ │ 8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148頁反面) │ ││ │ │⒏蔡鎧擎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見本院卷第156 頁-157│ ││ │ │ 反面) │ ││ │ │⒐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份及支票影本 │ ││ │ │ 各1紙(見本院卷二第 │ ││ │ │ 170-171頁) │ │├──┼────────────┼───────────┤ ││⒎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淑娟│ ⑴103.08.12(103年│ ││訴 │及蔡盧貴美之授權,於101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年12月4 日(起訴書附表二│ 第3頁反面) │ ││附 │編號⒎誤載為101 年12月5 │ ⑵103.09.05(103年│ ││表 │日),在基隆市中正區義一│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路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 卷第12-13頁) │ ││編 │隆辦事處,於在附表二之一│ ⑶103.10.17(103年│ ││號 │編號⒎所示富邦人壽借款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⒎ │要事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 卷第21-22頁) │ ││︶ │約定書、富邦人壽繳款指示│ ⑷103.12.05(103年│ ││ │聲明書各欄位偽造蔡淑娟及│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蔡盧貴美之署名,而偽造上│ 卷第34頁) │ ││ │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蔡淑│ 卷第127-129頁) │ ││ │娟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單│ ⑹104.04.24(103年│ ││ │質借,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請富邦人壽公司審核,致富│ 卷第186-187頁) │ ││ │邦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於10│ ⑺104.05.21(103年│ ││ │1 年12月5 日同意核貸94萬│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元,交付上開金額,並依俞│ 卷第196頁反面) │ ││ │美蓮之指示,用以抵繳徐允│ ②庭訊 │ ││ │捷另投保之人壽保險之保單│ ⑴104.12.04(本院 │ ││ │貸款(俞美蓮虧空保單貸款│ 卷三第12頁正、反│ ││ │所涉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 面) │ ││ │,亦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 ⑵105.05.20(本院 │ ││ │分本院自無從審酌),俞美│ 卷三第87頁) │ ││ │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 ⑶105.06.01(本院 │ ││ │,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 卷三第135頁正面 │ ││ │司、蔡淑娟、蔡盧貴美。 │ 、162頁正面-163 │ ││ │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2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2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險單號碼:Z000000000│ ││ │ │ -3,被保險人蔡盧貴美│ ││ │ │ (見本卷二第135-136 │ ││ │ │ 頁正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見本院卷二第149頁正 │ ││ │ │ 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4│ ││ │ │ 9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149頁反面) │ ││ │ │⒏徐允捷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見本院卷第153 頁正面│ ││ │ │ ) │ ││ │ │⒐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份及支票影本 │ ││ │ │ 各1紙(見本院卷二第 │ ││ │ │ 170-171頁) │ │├──┼────────────┼───────────┤ ││⒏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淑娟│ ⑴103.08.12(103年│ ││訴 │及許華芳之授權,於101 年│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12月4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 第3頁反面) │ ││附 │號⒏誤載為101 年12月5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卷第12-13頁) │ ││編 │辦事處,於附表二之一編號│ ⑶103.10.17(103年│ ││號 │⒏所示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⒏ │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卷第21-22頁) │ ││︶ │書、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⑷103.12.05(103年│ ││ │書各欄位偽造蔡淑娟及許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芳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私文│ 卷第34頁) │ ││ │書,嗣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 ⑸104.01.30(103年│ ││ │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真而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之,並佯稱係蔡淑娟欲以│ 卷第127-129頁) │ ││ │所投保之人壽保險保險單質│ ⑹104.04.24(103年│ ││ │借,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富邦人壽公司審核,致富邦│ 卷第186-187頁) │ ││ │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於101 │ ⑺104.05.21(103年│ ││ │年12月5 日同意核貸49萬元│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交付金額,並依俞美蓮之│ 卷第196頁反面) │ ││ │指示,用以抵繳蔡鎧擎另投│ ②庭訊 │ ││ │保之人壽保險之保單貸款(│ ⑴104.12.04(本院 │ ││ │俞美蓮虧空保單貸款所涉罪│ 卷三第12頁反面- │ ││ │嫌,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 第13頁) │ ││ │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 ⑵105.05.20(本院 │ ││ │自無從審酌),俞美蓮即以│ 卷三第87頁) │ ││ │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以│ ⑶105.06.01(本院 │ ││ │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蔡│ 卷三第135頁正、 │ ││ │淑娟及許華芳。 │ 反面、163頁正面 │ ││ │ │ -164頁正面、194 │ ││ │ │ 頁反面-195頁反面│ ││ │ │ ) │ ││ │ │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3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2頁反面-第13 │ ││ │ │ 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單號碼:Z000000000-0│ ││ │ │ ,被保險人許華芳)(│ ││ │ │ 見本卷二第137-138 頁│ ││ │ │ 正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150 頁│ ││ │ │ 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5│ ││ │ │ 0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150頁反面) │ ││ │ │⒏蔡鎧擎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見本院卷第156 頁-157│ ││ │ │ 反面) │ ││ │ │⒐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份及支票影本 │ ││ │ │ 各1紙(見本院卷二第 │ ││ │ │ 170-171頁) │ │├──┼────────────┼───────────┤ ││⒐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蔡淑娟│ ⑴103.08.12(103年│ ││訴 │及宋若菁之授權,於101 年│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12月4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 第3頁反面) │ ││附 │號⒐誤載為101年12月5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在附表二之一編號│ ⑶103.10.17(103年│ ││號 │⒐所示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⒐ │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卷第21-22頁) │ ││︶ │書、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⑷103.12.05(103年│ ││ │書各欄位偽造蔡淑娟及宋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菁之署名,而偽造上開私文│ 卷第34頁) │ ││ │書,嗣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 ⑸104.01.30(103年│ ││ │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真而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使之,並佯稱係蔡淑娟欲以│ 卷第127-129頁) │ ││ │所投保之人壽保險保險單質│ ⑹104.04.24(103年│ ││ │借,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富邦人壽公司審核,致富邦│ 卷第186-187頁) │ ││ │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於101 │ ⑺104.05.21(103年│ ││ │年12月5 日同意核貸69萬元│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交付上開金額,並依俞美│ 卷第196頁反面) │ ││ │蓮之指示,用以抵繳蔡鎧擎│ ②庭訊 │ ││ │另投保之人壽保險之保單貸│ ⑴104.12.04(本院 │ ││ │款(俞美蓮虧空保單貸款所│ 卷三第13頁正、反│ ││ │涉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 面) │ ││ │亦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 ⑵105.05.20(本院 │ ││ │本院自無從審酌),俞美蓮│ 卷三第87頁) │ ││ │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 ⑶105.06.01(本院 │ ││ │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 卷三第135頁反面 │ ││ │、蔡淑娟及宋若菁。 │ 、164頁正面-165 │ ││ │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5.21(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 │ 195頁反面-19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3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12.04(本院卷 │ ││ │ │ 三第13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頁反面) │ ││ │ │⒋蔡淑娟富邦人壽人壽保│ ││ │ │ 險要保書影本1 份(保│ ││ │ │ 險單號碼:Z000000000│ ││ │ │ -2,被保險人宋若菁)│ ││ │ │ (見本卷二第139-140 │ ││ │ │ 頁反面) │ ││ │ │⒌蔡淑娟富邦人壽借款重│ ││ │ │ 要事項告知書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151 頁│ ││ │ │ 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5│ ││ │ │ 1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 ││ │ │ 二第151 頁反面) │ ││ │ │⒏蔡鎧擎之人壽保險要保│ ││ │ │ 書影本1 份(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見本院卷第156 頁-157│ ││ │ │ 反面) │ ││ │ │⒐蔡淑娟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份及支票影本 │ ││ │ │ 1紙(見本院卷二第170│ ││ │ │ -171頁) │ │└──┴────────────┴───────────┴───────┤附表二之一┌──┬────────────┬─────────┬─────────┐│編號│文 件 名 稱 │偽 造 之 欄 位│偽造之署押、數量 │├──┼────────────┼─────────┼─────────┤│ ⒈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41 頁正│章欄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宋鎮宇」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見本│章欄 │壹枚 ││ │院卷二第141 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宋鎮宇」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票據繳款聲明書、支票回籠│聲明人簽章欄 │「蔡淑娟」之署名共││ │票專用(見本院卷二第141 │ │壹枚 ││ │頁反面) │ │ │├──┼────────────┼─────────┼─────────┤│⒉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42 頁正│章欄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姚修齊」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42 頁正面)├─────────┼─────────┤│ │ │同意人(被保險人)│「姚修齊」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本契約要保人/ 受益│「蔡淑娟」之署名共││ │見本院卷二第142頁反面) │人簽章欄 │壹枚 │├──┼────────────┼─────────┼─────────┤│ ⒊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43 頁正│ │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姚修齊」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000000000-00.1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43 頁正面├─────────┼─────────┤│ │) │同意人(被保險人)│「姚修齊」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本契約要保人/ 受益│「蔡淑娟」之署名共││ │見本院卷二第144 頁正、反│人簽章欄 │貳枚 ││ │面) │ │ │├──┼────────────┼─────────┼─────────┤│⒋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45 頁正│ │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蔡國智」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45 頁正面)├─────────┼─────────┤│ │ │同意人(被保險人)│「蔡國智」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本契約要保人/ 受益│「蔡淑娟」之署名共││ │見本院卷二第145 頁反面)│人簽章欄 │壹枚 │├──┼────────────┼─────────┼─────────┤│⒌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正│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徐允捷」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正面)├─────────┼─────────┤│ │ │同意人(被保險人)│「徐允捷」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本契約要保人/ 受益│「蔡淑娟」之署名共││ │見本院卷二第147 頁正、反│人簽章欄 │貳枚 ││ │面) │ │ │├──┼────────────┼─────────┼─────────┤│⒍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48 頁正│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許仲良」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48 頁正面)├─────────┼─────────┤│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仲良」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本契約要保人/ 受益│「蔡淑娟」之署名共││ │見本院卷二第148頁反面) │人簽章欄 │壹枚 ││ │ │ │ │├──┼────────────┼─────────┼─────────┤│⒎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49 頁正│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蔡盧貴美」之署名││ │ │ │共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49 頁正面)├─────────┼─────────┤│ │ │同意人(被保險人)│「蔡盧貴美」之署名││ │ │簽章欄 │共壹枚 ││ ├────────────┼─────────┼─────────┤│ │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本契約要保人/ 受益│「蔡淑娟」之署名共││ │見本院卷二第149頁反面) │人簽章欄 │壹枚 │├──┼────────────┼─────────┼─────────┤│⒏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50 頁正│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許華芳」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50 頁正面)├─────────┼─────────┤│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華芳」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本契約要保人/ 受益│「蔡淑娟」之署名共││ │見本院卷二第150頁反面) │人簽章欄 │壹枚 │├──┼────────────┼─────────┼─────────┤│⒐ │富邦人壽借款重要事項告知│要保人(借款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書(見本院卷二第151 頁正│ │壹枚 ││ │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宋若菁」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蔡淑娟」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51 頁正面)├─────────┼─────────┤│ │ │同意人(被保險人)│「宋若菁」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書(│本契約要保人/ 受益│「蔡淑娟」之署名共││ │見本院卷二第151 頁反面)│人簽章欄 │壹枚 │└──┴────────────┴─────────┴─────────┘附表三(被害人陳桂枝遭冒貸部分)┌──┬────────────┬───────────┬───────┐│編 │犯罪事實 │證據 │罪名及應處刑罰││號 │ │ │ │├──┼────────────┼───────────┼───────┤│⒈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陳桂枝於│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業務侵││︵ │95年2 月17日,以其所投保│ 庭訊 │占罪,處有期徒││追 │之Z000000000-00 號保單,│ ⑴105.05.20(見本院 │刑捌月。 ││加 │向富邦人壽公司質借得80萬│ 卷三第80頁反面) │ ││起 │7千元,嗣於95年4月17日,│ ⑵105.06.01(本院卷 │ ││訴 │將現金80萬7 千元交予俞美│ 三第136頁正面、165│ ││⒈ │蓮,供償還上開借款之用,│ 頁正、反面、194頁 │ ││︶ │詎俞美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反面-195頁反面) │ ││ │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⒉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於同日,在不詳處所,將上│ 庭訊 │ ││ │開因業務上所持有之陳桂枝│ 105.05.20(見本院卷 │ ││ │償還富邦人壽公司借款金額│ 三第79頁反面-80頁反 │ ││ │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財務周│ 頁) │ ││ │轉之用。案發後由富邦人壽│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公司承認陳桂枝已還款(附│ 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 │表三編號⒈至⒊陳桂枝各保│ 影本1紙(見本院卷三 │ ││ │約應得之生存金等合計共5,│ 第35頁) │ ││ │365,326 元,即告訴人追加│⒋俞美蓮聲明書(見本院│ ││ │起訴俞美蓮以下編號⒈至⒊│ 卷三第37頁) │ ││ │業務侵占金額之總額)。 │⒌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紙(見本院卷 │ ││ │ │ 三第37頁反面-38頁) │ │├──┼────────────┼───────────┤ ││⒉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陳桂枝於│⒈被告之自白: │ ││︵ │95年7 月19日,以其所投保│ 庭訊 │ ││追 │之Z000000000-0、C0000000│ ⑴105.05.20(見本院 │ ││加 │1-08號保單,分別向富邦人│ 卷三第80頁反面) │ ││起 │壽公司質借得150萬元、18 │ ⑵105.06.01(本院卷 │ ││訴 │萬元,嗣於95年9 月19日,│ 三第136頁正、反面 │ ││⒉ │將現金168 萬元交予俞美蓮│ 、165頁反面-166頁 │ ││︶ │,供償還上開借款之用,詎│ 正面、194頁反面-19│ ││ │俞美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5 頁反面) │ ││ │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⒉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同日,在不詳處所,將上開│ 庭訊 │ ││ │因業務上所持有之陳桂枝償│ 105.05.20(見本院卷 │ ││ │還富邦人壽公司借款金額予│ 三第79頁反面-80頁反 │ ││ │以侵占入己,供己財務周轉│ 頁) │ ││ │之用。 │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 │ 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 │ │ 影本2紙(見本院卷三 │ ││ │ │ 第35頁反面、第36頁)│ ││ │ │⒋俞美蓮聲明書(見本院│ ││ │ │ 卷三第37頁) │ ││ │ │⒌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紙(見本院卷 │ ││ │ │ 三第37頁反面-38頁) │ │├──┼────────────┼───────────┤ ││⒊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陳桂枝於│⒈被告之自白: │ ││︵ │98年7 月30日,以其所投保│ 庭訊 │ ││追 │之Z000000000-00 號保單,│ ⑴105.05.20(見本院 │ ││加 │向富邦人壽公司質借得40萬│ 卷三第80頁反面) │ ││起 │,嗣於98年9 月30日,將現│ ⑵105.06.01(本院卷 │ ││訴 │金40萬交予俞美蓮,供償還│ 三第136頁反面、166│ ││⒊ │上開借款之用,詎俞美蓮竟│ 頁正、反面、194頁 │ ││︶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反面-195頁反面) │ ││ │業務侵占犯意,於同日,在│⒉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不詳處所,將上開因業務上│ 庭訊 │ ││ │所持有之陳桂枝償還富邦人│ 105.05.20(見本院卷 │ ││ │壽公司借款金額予以侵占入│ 三第79頁反面-80頁反 │ ││ │己,供己財務周轉之用。 │ 頁) │ ││ │ │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 │ 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 │ │ 影本1紙(見本院卷三 │ ││ │ │ 第36頁反面) │ ││ │ │⒋俞美蓮聲明書(見本院│ ││ │ │ 卷三第37頁) │ ││ │ │⒌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影本1紙(見本院卷 │ ││ │ │ 三第37頁反面-38頁) │ │├──┼────────────┼───────────┼───────┤│⒋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行使偽││︵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造私文書罪,處││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之│ ⑴103.08.12(103年│有期徒刑壹年陸││訴 │授權,於99年4 月21日,在│ 度偵字第3172號卷│月。附表三之一││書 │基隆市○○區○○路○○號2 │ 第3頁反面) │各編號所示偽造││附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事處│ ⑵103.09.05(103年│之署押及印文,││表 │,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⒈所示│ 度交查字第380 號│均沒收之。 ││二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卷第12-13頁) │ ││編 │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定│ ⑶103.10.17(103年│ ││號 │書各欄位偽造陳桂枝之署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⒘ │,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 卷第21-22頁) │ ││︶ │向富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 ⑷103.12.05(103年│ ││ │辦人員謝宜真而行使之,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佯稱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之│ 卷第34頁) │ ││ │人壽保險保險單質借,謝宜│ ⑸104.01.30(103年│ ││ │真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27-129頁) │ ││ │陷於錯誤,於同日同意核貸│ ⑹104.04.24(103年│ ││ │196,608 元,其中部分金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償還該保險單舊有借款後,│ 卷第186-187頁) │ ││ │匯款21,000元至陳桂枝設於│ ⑺104.05.21(103年│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卷第196頁反面) │ ││ │7 )。嗣俞美蓮復承前行使│ ②庭訊 │ ││ │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⑴104.09.22(本院 │ ││ │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未經陳│ 卷一第78頁) │ ││ │桂枝之授權,於同日,持陳│ ⑵105.05.20(本院 │ ││ │桂枝交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 卷三第80頁反面、│ ││ │存摺及印章,至合作金庫商│ 第87頁) │ ││ │業銀行基隆分行,連同該帳│ ⑶105.06.01(本院 │ ││ │戶舊有存款,在該銀行取款│ 卷三第136頁反面 │ ││ │憑條上偽填取款金額94,000│ -137頁正面、166 │ ││ │元,並盜蓋陳桂枝之印章,│ 頁反面-167頁反面│ ││ │而偽造陳桂枝名義取款憑條│ 、194頁反面-195 │ ││ │之私文書,並持交該銀行不│ 頁反面) │ ││ │知情之承辦人員林建成而行│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使之,使林建成陷於錯誤,│ ①偵訊 │ ││ │交付上開金額予俞美蓮,俞│ 104.05.21(103年度│ ││ │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項,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 196頁正、反面) │ ││ │公司、陳桂枝及合作金庫商│ ②庭訊 │ ││ │業銀行。案發後由富邦人壽│ 104.09.22(本院卷 │ ││ │公司打銷該借款,並支付陳│ 一第78頁) │ ││ │桂枝附表三編號⒋至⒗各保│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約應得之生存金等合計共5,│ 庭訊 │ ││ │972,973 元(即起訴書附表│ ⑴104.09.22(本院卷 │ ││ │三編號⒒至合計之金額,│ 一第77頁反面-第78 │ ││ │以下各編號均相同)。 │ 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0頁反面) │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金吉利│ ││ │ │ 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 ││ │ │ 金保險簡式要保書影本│ ││ │ │ 1 份(保險單號碼:C2│ ││ │ │ 00000000-00 ,被保險│ ││ │ │ 人陳桂枝)(見本院卷│ ││ │ │ 二第60頁正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5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75│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19 頁│ ││ │ │ 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49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5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⒌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之│ ⑴103.08.12(103年│ ││訴 │授權,於102 年1 月11日,│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在基隆市○○區○○路○○號│ 第3頁反面) │ ││附 │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事│ ⑵103.09.05(103年│ ││表 │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⒉所│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示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 卷第12-13頁) │ ││編 │事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約│ ⑶103.10.17(103年│ ││號 │定書各欄位偽造陳桂枝之署│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⒗ │名,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嗣│ 卷第21-22頁) │ ││︶ │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 ⑷103.12.05(103年│ ││ │承辦人員林秀麗而行使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並佯稱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 卷第34頁) │ ││ │之人壽保險保險單質借,林│ ⑸104.01.30(103年│ ││ │秀麗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公│ 卷第127-129頁) │ ││ │司陷於錯誤,於同日同意核│ ⑹104.04.24(103年│ ││ │貸967,545 元,其中部分金│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額償還該保險單舊有借款後│ 卷第186-187頁) │ ││ │,匯款37萬元至陳桂枝設於│ ⑺104.05.21(103年│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卷第196頁反面) │ ││ │7 )。嗣俞美蓮復承前行使│ ②庭訊 │ ││ │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⑴104.09.22(本院 │ ││ │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未經陳│ 卷一第77頁正、反│ ││ │桂枝之授權,於同日,持陳│ 面) │ ││ │桂枝交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 ⑵105.05.20(本院 │ ││ │存摺及印章,至合作金庫商│ 卷三第81頁、第87│ ││ │業銀行基隆分行,連同該帳│ 頁) │ ││ │戶舊有存款在該銀行取款憑│ ⑶105.06.01(本院 │ ││ │條上偽填取款金額46萬元,│ 卷三第136頁反面 │ ││ │並盜蓋陳桂枝之印章,而偽│ -137頁正、反面、│ ││ │造陳桂枝名義取款憑條之私│ 167頁反面-168頁 │ ││ │文書,並持交該銀行不知情│ 反面、194頁反面 │ ││ │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其│ -195頁反面) │ ││ │陷於錯誤,交付上開金額予│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俞美蓮,俞美蓮即以此方式│ ①偵訊 │ ││ │詐得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 104.05.21(103年度│ ││ │於富邦人壽公司、陳桂枝及│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196頁正、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7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7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0頁反面-81頁 │ ││ │ │ 、第87頁) │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要│ ││ │ │ 保書影本1 份(保險單│ ││ │ │ 號碼:Z000000000-00 │ ││ │ │ ,被保險人陳桂枝)(│ ││ │ │ 見本院卷二第58-59 頁│ ││ │ │ 正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4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74│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 ││ │ │ 隆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 ││ │ │ 紙(見本院卷一第122 │ ││ │ │ 頁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1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5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⒍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玉祺之授權,於103 年3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31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⒖誤載為103 年4 月1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⒊│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⒖ │陳桂枝及許玉祺之署名,而│ 卷第21-22頁) │ ││︶ │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 ⑷103.12.05(103年│ ││ │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員楊芳瑜而行使之,並佯稱│ 卷第34頁) │ ││ │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之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保險保險單質借,楊芳瑜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27-129頁) │ ││ │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 ⑹104.04.24(103年│ ││ │錯誤,於103 年4 月1 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同意核貸360,007 元,其中│ 卷第186-187頁) │ ││ │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有│ ⑺104.05.21(103年│ ││ │借款後,匯款10萬元至陳桂│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 卷第196頁反面) │ ││ │湖分行帳戶(帳號:511576│ ②庭訊 │ ││ │0000000 )。嗣俞美蓮復承│ ⑴104.09.22(本院 │ ││ │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 卷一第75頁反面- │ ││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第76頁反面) │ ││ │未經陳桂枝之授權,103 年│ ⑵105.05.20(本院 │ ││ │4 月1 日,持陳桂枝交予其│ 卷三第81頁、第87│ ││ │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及印章│ 頁) │ ││ │,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 ⑶105.06.01(本院 │ ││ │分行,連同該帳戶舊有存款│ 卷三第137頁反面 │ ││ │及編號⒎之金額,在該銀行│ -138頁正面、168 │ ││ │轉帳憑條上偽填金額37萬元│ 頁反面-169頁反面│ ││ │(其中2 萬元提領現金),│ 、194頁反面-195 │ ││ │並盜蓋陳桂枝之印章,而偽│ 頁反面) │ ││ │造陳桂枝名義取款憑條之私│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文書,並持交該銀行不知情│ ①偵訊 │ ││ │之承辦人員吳榮祥而行使之│ 104.05.21(103年度│ ││ │,使之陷於錯誤,交付上開│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金額予俞美蓮,俞美蓮即以│ 196頁正、反面) │ ││ │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以│ ②庭訊 │ ││ │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陳│ 104.09.22(本院卷 │ ││ │桂枝、許玉祺及合作金庫商│ 一第76頁反面-第77 │ ││ │業銀行。 │ 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6頁正、反面)│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1頁、第87頁)│ ││ │ │⒋陳桂枝富邦吉利保本投│ ││ │ │ 資連結型遞延年金系列│ ││ │ │ 保險要保書(保險單號│ ││ │ │ 碼:Z000000000-00 ,│ ││ │ │ 被保險人許玉祺)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57│ ││ │ │ 頁正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3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73│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27 頁│ ││ │ │ 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⒎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玉茜之授權,於103 年3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31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⒚誤載為103 年4 月1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⒋│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⒚ │陳桂枝及許玉茜之署名,而│ 卷第21-22頁) │ ││︶ │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 ⑷103.12.05(103年│ ││ │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員林秀麗而行使之,並佯稱│ 卷第34頁) │ ││ │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之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保險保險單質借,林秀麗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27-129頁) │ ││ │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 ⑹104.04.24(103年│ ││ │錯誤,於103 年4 月1 日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意核貸1,426,372 元,其中│ 卷第186-187頁) │ ││ │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有│ ⑺104.05.21(103年│ ││ │借款後,匯款4 萬元至陳桂│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 卷第196頁反面) │ ││ │湖分行帳戶(帳號:511576│ ②庭訊 │ ││ │0000000 )。嗣俞美蓮復承│ ⑴104.09.22(本院 │ ││ │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 卷一第79頁正、反│ ││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面) │ ││ │未經陳桂枝之授權,於103 │ ⑵105.05.20(本院 │ ││ │年4 月1 日,持陳桂枝交予│ 卷三第81頁反面、│ ││ │其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及印│ 第87頁) │ ││ │章,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 ⑶105.06.01(本院 │ ││ │湖分行,連同該帳戶舊有存│ 卷三第138頁正、 │ ││ │款及編號⒍之金額,在該銀│ 反面、169頁反面 │ ││ │行取款憑條上偽填金額37萬│ -169-1頁反面、19│ ││ │元(其中2 萬元提領現金)│ 4 頁反面-195頁反│ ││ │,並盜蓋陳桂枝之印章,而│ 面) │ ││ │偽造陳桂枝名義取款憑條之│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私文書,並持交該銀行不知│ ①偵訊 │ ││ │情之承辦人員吳榮祥而行使│ 104.05.21(103年度│ ││ │之,使之陷於錯誤,交付上│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開金額予俞美蓮,俞美蓮即│ 196頁正、反面) │ ││ │此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 ②庭訊 │ ││ │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 104.09.22(本院卷 │ ││ │陳桂枝、許玉茜及合作金庫│ 一第79頁反面) │ ││ │商業銀行。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9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1頁正、反面、│ ││ │ │ 第87頁) │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要│ ││ │ │ 保書(保險單號碼C221│ ││ │ │ 000000-00 ,被保險人│ ││ │ │ 許玉茜)影本1 份(見│ ││ │ │ 本院卷二第62-63 頁正│ ││ │ │ 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7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77│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29 頁│ ││ │ │ 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⒏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玉祺之授權,於103 年3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31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⒓誤載為103 年4 月3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⒌│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各欄│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⒓ │位偽造陳桂枝及許玉祺之署│ 卷第21-22頁) │ ││︶ │名,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嗣│ ⑷103.12.05(103年│ ││ │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承辦人員林秀麗而行使之,│ 卷第34頁) │ ││ │並佯稱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 ⑸104.01.30(103年│ ││ │之人壽保險保險單質借,林│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秀麗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 卷第127-129頁) │ ││ │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公│ ⑹104.04.24(103年│ ││ │司陷於錯誤,於103 年4 月│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3 日核貸2,557,966 元,其│ 卷第186-187頁) │ ││ │中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 ⑺104.05.21(103年│ ││ │有借款後,匯款4 萬元至陳│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桂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卷第196頁反面) │ ││ │大湖分行帳戶(帳號:5115│ ②庭訊 │ ││ │000000000 )。嗣俞美蓮復│ ⑴104.09.22(本院 │ ││ │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 卷一第74頁正、反│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面) │ ││ │,未經陳桂枝之授權,於10│ ⑵105.05.20(本院 │ ││ │3 年4 月9 日,持陳桂枝交│ 卷三第81頁反面、│ ││ │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及│ 第87頁) │ ││ │印章,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⑶105.06.01(本院 │ ││ │基隆分行,連同該帳戶舊有│ 卷三第138頁反面 │ ││ │存款及編號⒐之金額,在該│ 、169-1頁反面-17│ ││ │銀行取款憑條上偽填取款金│ 0頁反面、194頁反│ ││ │額45萬元,並盜蓋陳桂枝之│ 面-195頁反面) │ ││ │印章,而偽造陳桂枝名義取│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款憑條之私文書,並持交該│ ①偵訊 │ ││ │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李建│ 104.05.21(103年度│ ││ │智而行使之,使之陷於錯誤│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交付上開金額予俞美蓮,│ 196頁正、反面) │ ││ │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 ②庭訊 │ ││ │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富邦│ 104.09.22(本院卷 │ ││ │人壽公司、陳桂枝、許玉祺│ 一第74頁反面) │ ││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4頁正、反面)│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1頁反面、第 │ ││ │ │ 87頁) │ ││ │ │⒋陳桂枝人壽保險要保書│ ││ │ │ (保險單號碼:C12111│ ││ │ │ 2517-02 ,被保險人許│ ││ │ │ 玉祺)影本1 份(見本│ ││ │ │ 院卷二第51-52 頁正面│ ││ │ │ )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0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70│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18 頁│ ││ │ │ )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⒐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玉茜之授權,於103 年3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31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⒛誤載為103 年4 月3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⒍│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⒛ │陳桂枝及許玉茜之署名,而│ 卷第21-22頁) │ ││︶ │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 ⑷103.12.05(103年│ ││ │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員林秀麗而行使之,並佯稱│ 卷第34頁) │ ││ │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之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保險保險單質借,林秀麗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27-129頁) │ ││ │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 ⑹104.04.24(103年│ ││ │錯誤,於103 年4 月3 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同意核貸2,547,966 元,其│ 卷第186-187頁) │ ││ │中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 ⑺104.05.21(103年│ ││ │有借款後,匯款3 萬元至陳│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桂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卷第196頁反面) │ ││ │大湖分行帳戶(帳號:5115│ ②庭訊 │ ││ │000000000 )。嗣俞美蓮復│ ⑴104.09.22(本院 │ ││ │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 卷一第80頁正、反│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面) │ ││ │,未經陳桂枝之授權,於10│ ⑵105.05.20(本院 │ ││ │3 年4 月9 日,持陳桂枝交│ 卷三第82頁、第87│ ││ │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及│ 頁) │ ││ │印章,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⑶105.06.01(本院 │ ││ │基隆分行,連同該帳戶舊有│ 卷三第139頁正面 │ ││ │存款及編號⒏之金額,在該│ 、170頁反面-171 │ ││ │銀行取款憑條上偽填取款金│ 頁反面、194頁反 │ ││ │額45萬元,並盜蓋陳桂枝之│ 面-195頁反面) │ ││ │印章,而偽造陳桂枝名義取│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款憑條之私文書,並持交該│ ①偵訊 │ ││ │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李建│ 104.05.21(103年度│ ││ │智而行使之,使之陷於錯誤│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交付上開金額予俞美蓮,│ 196頁正、反面) │ ││ │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 ②庭訊 │ ││ │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 104.09.22(本院卷 │ ││ │壽公司、陳桂枝、許玉茜及│ 一第80頁反面)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9頁反面-第80 │ ││ │ │ 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1頁反面-82頁 │ ││ │ │ 、第87頁) │ ││ │ │⒋陳桂枝人壽保險要保書│ ││ │ │ (保險單號碼:C221090│ ││ │ │ 269-03,被保險人許玉│ ││ │ │ 茜)影本1 份(見本院│ ││ │ │ 卷二第64-65 頁正面)│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8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78│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18 頁│ ││ │ │ 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⒑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玉祺之授權,於103 年7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21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⒕誤載為103 年7 月22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⒎│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各欄│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⒕ │位偽造陳桂枝及許玉祺之署│ 卷第21-22頁) │ ││︶ │名,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嗣│ ⑷103.12.05(103年│ ││ │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承辦人員林秀麗而行使之,│ 卷第34頁) │ ││ │並佯稱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 ⑸104.01.30(103年│ ││ │之人壽保險保險單質借,林│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秀麗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 卷第127-129頁) │ ││ │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公│ ⑹104.04.24(103年│ ││ │司陷於錯誤,於103 年7 月│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22日,同意核貸1,440,481 │ 卷第186-187頁) │ ││ │元,其中部分金額償還該保│ ⑺104.05.21(103年│ ││ │險單舊有借款後,匯款14萬│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元至陳桂枝設於合作金庫商│ 卷第196頁反面) │ ││ │業銀行大湖分行帳戶(帳號│ ②庭訊 │ ││ │:0000000000000 )。嗣俞│ ⑴104.09.22(本院 │ ││ │美蓮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 卷一第75頁反面-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第76頁) │ ││ │欺犯意,未經陳桂枝之授權│ ⑵105.05.20(本院 │ ││ │,於103 年7 月22日,持陳│ 卷三第82頁、第87│ ││ │桂枝交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 頁) │ ││ │存摺及印章,至合作金庫商│ ⑶105.06.01(本院 │ ││ │業銀行西湖分行,連同編號│ 卷三第139頁正、 │ ││ │⒒之金額,在該銀行取款憑│ 反面、172頁反面 │ ││ │條上偽填取款金額29萬元,│ -173頁反面、194 │ ││ │並盜蓋陳桂枝之印章,而偽│ 頁反面-195頁反面│ ││ │造陳桂枝名義取款憑條之私│ ) │ ││ │文書,並持交該銀行不知情│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之承辦人員胡青芬而行使之│ ①偵訊 │ ││ │,使之陷於錯誤,交付上開│ 104.05.21(103年度│ ││ │金額予俞美蓮,俞美蓮即以│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以│ 196頁正、反面) │ ││ │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陳│ ②庭訊 │ ││ │桂枝、許玉祺及合作金庫商│ 104.09.22(本院卷 │ ││ │業銀行。 │ 一第76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5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2頁、第87頁)│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不分紅│ ││ │ │ 人壽保險專用要保書(│ ││ │ │ 保險單號碼:C0000000│ ││ │ │ 17-06 ,被保險人許玉│ ││ │ │ 祺)影本1 份(見本院│ ││ │ │ 卷二第55 -56頁反面)│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2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72│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 ││ │ │ 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⒒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玉茜之授權,於103 年7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21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誤載為103 年7 月22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⒏│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陳桂枝及許玉茜之署名,而│ 卷第21-22頁) │ ││︶ │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 ⑷103.12.05(103年│ ││ │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員林秀麗而行使之,並佯稱│ 卷第34頁) │ ││ │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之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保險保險單質借,林秀麗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27-129頁) │ ││ │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 ⑹104.04.24(103年│ ││ │錯誤,於103 年7 月22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同意核貸1,397,057 元,其│ 卷第186-187頁) │ ││ │中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 ⑺104.05.21(103年│ ││ │有借款後,匯款15萬元至陳│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桂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卷第196頁反面) │ ││ │大湖分行帳戶(帳號:5115│ ②庭訊 │ ││ │000000000 )。嗣俞美蓮復│ ⑴104.09.22(本院 │ ││ │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 卷一第81頁反面- │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第82 頁) │ ││ │,未經陳桂枝之授權,於10│ ⑵105.05.20(本院 │ ││ │3 年7 月22日,持陳桂枝交│ 卷三第82頁反面、│ ││ │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及│ 第87頁) │ ││ │印章,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⑶105.06.01(本院 │ ││ │基隆分行,連同編號⒑之金│ 卷三第139頁反面 │ ││ │額,在該銀行取款憑條上偽│ 、172頁反面-173 │ ││ │填取款金額29萬元,並盜蓋│ 頁正面、194頁反 │ ││ │陳桂枝之印章,而偽造陳桂│ 面-195頁反面) │ ││ │枝名義取款憑條之私文書,│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並持交該銀行不知情之承辦│ ①偵訊 │ ││ │人員胡青芬而行使之,使之│ 104.05.21(103年度│ ││ │陷於錯誤,交付上開金額予│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俞美蓮,俞美蓮即以此方式│ 196頁正、反面) │ ││ │詐得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 ②庭訊 │ ││ │於富邦人壽公司、陳桂枝、│ 104.09.22(本院卷 │ ││ │許玉茜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一第82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1頁正、反面)│ ││ │ │ ⑵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2頁正、反面│ ││ │ │ 、第87頁) │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不分紅│ ││ │ │ 人壽保險專用要保書(│ ││ │ │ 保險單號碼:C0000000│ ││ │ │ 69-07 ,被保險人許玉│ ││ │ │ 茜)影本1 份(見本院│ ││ │ │ 卷二第68 -69頁反面)│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80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80│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 ││ │ │ 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⒓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文孝之授權,於103 年7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22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⒑誤載為103 年7 月23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⒐│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⒑ │陳桂枝及許文孝之署名,而│ 卷第21-22頁) │ ││︶ │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 ⑷103.12.05(103年│ ││ │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員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 卷第34頁) │ ││ │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之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保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27-129頁) │ ││ │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 ⑹104.04.24(103年│ ││ │錯誤,於103 年7 月23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同意核貸310,703 元,其中│ 卷第186-187頁) │ ││ │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有│ ⑺104.05.21(103年│ ││ │借款後,匯款2 萬4 千元至│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陳桂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 卷第196頁反面) │ ││ │行大湖分行帳戶(帳號:51│ ②庭訊 │ ││ │00000000000 )。嗣俞美蓮│ ⑴104.09.22(本院 │ ││ │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 卷一第72頁反面-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 第73頁) │ ││ │意,未經陳桂枝之授權,於│ ⑵105.05.20(本院 │ ││ │同日,持陳桂枝交予其保管│ 卷三第82頁反面、│ ││ │之上開帳戶存摺及印章,至│ 第87頁)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 ⑶105.06.01(本院 │ ││ │,連同編號⒔⒕金額,在該│ 卷三第140頁正、 │ ││ │銀行取款憑條上偽填取款金│ 反面、173頁反面 │ ││ │額12萬元,並盜蓋陳桂枝之│ -174頁反面、194 │ ││ │印章,而偽造陳桂枝名義取│ 頁反面-195頁反面│ ││ │款憑條之私文書,並持交該│ ) │ ││ │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使之,使之陷於錯誤,交付│ ①偵訊 │ ││ │上開金額予俞美蓮,俞美蓮│ 104.05.21(103年度│ ││ │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 196頁正、反面) │ ││ │、陳桂枝、許文孝及合作金│ ②庭訊 │ ││ │庫商業銀行。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3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2頁正、反面)│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2頁反面、第87│ ││ │ │ 頁) │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要│ ││ │ │ 保書(保險單號碼:C1│ ││ │ │ 00000000-00 ,被保險│ ││ │ │ 人許文孝)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46-47 頁│ ││ │ │ 正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50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50 │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 ││ │ │ 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⒔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文孝之授權,於103 年7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22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⒒誤載為103 年7 月23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基隆辦事處│ 卷第12-13頁) │ ││編 │,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⒑所示│ ⑶103.10.17(103年│ ││號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造陳桂│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⒒ │枝及許文孝之署名,而偽造│ 卷第21-22頁) │ ││︶ │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人│ ⑷103.12.05(103年│ ││ │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陳│ 卷第34頁) │ ││ │桂枝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險│ ⑸104.01.30(103年│ ││ │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疑有│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核│ 卷第127-129頁) │ ││ │,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誤│ ⑹104.04.24(103年│ ││ │,於103 年7 月23日,同意│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核貸210,499 元,其中部分│ 卷第186-187頁) │ ││ │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有借款│ ⑺104.05.21(103年│ ││ │後,匯款4 萬5 千元至陳桂│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 卷第196頁反面) │ ││ │湖分行帳戶(帳號:511576│ ②庭訊 │ ││ │ 0000000)。嗣俞美蓮復承│ ⑴104.09.22(本院 │ ││ │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 卷一第73頁反面)│ ││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⑵105.05.20(本院 │ ││ │未經陳桂枝之授權,於103 │ 卷三第83頁、第87│ ││ │年7 月23日,持陳桂枝交予│ 頁) │ ││ │其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及印│ ⑶105.06.01(本院 │ ││ │章,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 卷三第140頁反面 │ ││ │湖分行,連同編號⒓⒕之金│ -141頁正面、174 │ ││ │額,在該銀行取款憑條上偽│ 頁反面-175頁反面│ ││ │填取款金額12萬元,並盜蓋│ 、194頁反面-195 │ ││ │陳桂枝之印章,而偽造陳桂│ 頁反面) │ ││ │枝名義取款憑條之私文書,│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並持交該銀行不知情之承辦│ ①偵訊 │ ││ │人員而行使之,使之陷於錯│ 104.05.21(103年度│ ││ │誤,交付上開金額予俞美蓮│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 196頁正、反面) │ ││ │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富邦│ ②庭訊 │ ││ │人壽公司、陳桂枝、許文孝│ 104.09.22(本院卷 │ ││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一第73頁反面-第74 │ ││ │ │ 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3頁正、反面)│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2頁反面-83頁 │ ││ │ │ 、第87頁) │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意外傷│ ││ │ │ 害保本型保險要保書(│ ││ │ │ 保險單號碼:C0000000│ ││ │ │ 15-06 ,被保險人許文│ ││ │ │ 孝)影本1 份(見本院│ ││ │ │ 卷二第48頁正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49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49 │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 ││ │ │ 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紙│ ││ │ │ (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 ││ │ │ 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⒕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之│ ⑴103.08.12(103年│ ││訴 │授權,於103 年7 月22日(│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⒙誤載為│ 第3頁反面) │ ││附 │103 年7 月23日),在基隆│ ⑵103.09.05(103年│ ││表 │市○○區○○路○○號2 樓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邦人壽公司基隆辦事處,於│ 卷第12-13頁) │ ││編 │附表三之一編號⒒所示保險│ ⑶103.10.17(103年│ ││號 │單借款約定書偽造陳桂枝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⒙ │署名,而偽造上開私文書,│ 卷第21-22頁) │ ││︶ │嗣持向富邦人壽公司不知情│ ⑷103.12.05(103年│ ││ │之承辦人員謝宜真而行使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並佯稱係陳桂枝欲以所投│ 卷第34頁) │ ││ │保之人壽保險保險單質借,│ ⑸104.01.30(103年│ ││ │謝宜真不疑有他而呈請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審核,致富邦人壽│ 卷第127-129頁) │ ││ │公司陷於錯誤,於103 年7 │ ⑹104.04.24(103年│ ││ │月23日,同意核貸107,580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元,其中部分金額償還該保│ 卷第186-187頁) │ ││ │險單舊有借款後,匯款2 萬│ ⑺104.05.21(103年│ ││ │3 千元至陳桂枝設於合作金│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帳戶(│ 卷第196頁反面) │ ││ │帳號:0000000000 000)。│ ②庭訊 │ ││ │嗣俞美蓮復承前行使偽造私│ ⑴104.09.22(本院 │ ││ │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卷一第78頁反面- │ ││ │之詐欺犯意,未經陳桂枝之│ 第79頁) │ ││ │授權,於同日,持陳桂枝交│ ⑵105.05.20(本院 │ ││ │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及│ 卷三第83頁、第87│ ││ │印章,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頁) │ ││ │大湖分行,連同編號⒓⒔之│ ⑶105.06.01(本院 │ ││ │金額,在該銀行取款憑條上│ 卷三第141頁正、 │ ││ │偽填取款金額12萬元,並盜│ 反面、175頁反面 │ ││ │蓋陳桂枝之印章,而偽造陳│ -176頁反面、194 │ ││ │桂枝名義取款憑條之私文書│ 頁反面-195頁反面│ ││ │,並持交該銀行不知情之承│ ) │ ││ │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之陷於│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錯誤,交付上開金額予俞美│ ①偵訊 │ ││ │蓮,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 104.05.21(103年度│ ││ │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富│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邦人壽公司、陳桂枝及合作│ 196頁正、反面) │ ││ │金庫商業銀行。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9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8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3頁、第87頁)│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意外傷│ ││ │ │ 害保本型保險要保書(│ ││ │ │ 保險單號碼:C0000000│ ││ │ │ 56-07 ,被保險人陳桂│ ││ │ │ 枝)影本1 份(見本院│ ││ │ │ 卷二第61頁正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6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76 │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稻│ ││ │ │ 埕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 ││ │ │ 紙(見本院卷一第132-│ ││ │ │ 2頁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⒖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玉祺之授權,於103 年8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5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⒒誤載為103 年8 月6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⒓│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⒔ │陳桂枝及許玉祺之署名,而│ 卷第21-22頁) │ ││︶ │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 ⑷103.12.05(103年│ ││ │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員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 卷第34頁) │ ││ │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之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保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27-129頁) │ ││ │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 ⑹104.04.24(103年│ ││ │錯誤,於103 年8 月6 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同意核貸735,318 元,其中│ 卷第186-187頁) │ ││ │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有│ ⑺104.05.21(103年│ ││ │借款後,匯款9 萬5 千元至│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陳桂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 卷第196頁反面) │ ││ │行大湖分行帳戶(帳號:51│ ②庭訊 │ ││ │00 000000000)。嗣俞美蓮│ ⑴104.09.22(本院 │ ││ │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 卷一第75頁)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 ⑵105.05.20(本院 │ ││ │意,未經陳桂枝之授權,於│ 卷三第83頁反面、│ ││ │103 年8 月6 日,持陳桂枝│ 第87頁) │ ││ │交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 ⑶105.06.01(本院 │ ││ │及印章,至合作金庫商業銀│ 卷三第141頁反面 │ ││ │行大稻埕分行,連同該帳戶│ 、176頁反面-177 │ ││ │舊有存款及編號⒗之金額,│ 頁反面、194頁反 │ ││ │在該銀行取款憑條上偽填取│ 面-195 頁反面) │ ││ │款金額19萬2 千元,並盜蓋│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陳桂枝之印章,而偽造陳桂│ ①偵訊 │ ││ │枝名義取款憑條之私文書,│ 104.05.21(103年度│ ││ │並持交該銀行不知情之承辦│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人員陳威慎而行使之,使之│ 196頁正、反面) │ ││ │陷於錯誤,交付上開金額予│ ②庭訊 │ ││ │俞美蓮,俞美蓮即以此方式│ 104.09.22(本院卷 │ ││ │詐得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 一第75頁正、反面)│ ││ │於富邦人壽公司、陳桂枝、│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許玉祺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74頁反面-第75 │ ││ │ │ 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3頁正、反面、│ ││ │ │ 第87頁) │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要│ ││ │ │ 保書(保險單號碼:C1│ ││ │ │ 00000000-00 ,被保險│ ││ │ │ 人許玉祺)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53-54 頁│ ││ │ │ 正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1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71 │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稻│ ││ │ │ 埕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 ││ │ │ 紙(見本院卷一第132-│ ││ │ │ 2頁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 ││⒗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 ││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陳桂枝及│ ⑴103.08.12(103年│ ││訴 │許玉茜之授權,於103 年8 │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月5 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第3頁反面) │ ││附 │誤載為103 年8 月6 日)│ ⑵103.09.05(103年│ ││表 │,在基隆市○○區○○路38│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 卷第12-13頁) │ ││編 │事處,於附表三之一編號⒔│ ⑶103.10.17(103年│ ││號 │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陳桂枝及許玉祺之署名,而│ 卷第21-22頁) │ ││︶ │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 ⑷103.12.05(103年│ ││ │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員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 卷第34頁) │ ││ │係陳桂枝欲以所投保之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保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27-129頁) │ ││ │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 ⑹104.04.24(103年│ ││ │錯誤,於103 年8 月6 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同意核貸739,053 元,其中│ 卷第186-187頁) │ ││ │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單舊有│ ⑺104.05.21(103年│ ││ │借款後,匯款9 萬5 千元至│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陳桂枝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 卷第196頁反面) │ ││ │行大湖分行帳戶(帳號:51│ ②庭訊 │ ││ │00000000000 )。嗣俞美蓮│ ⑴104.09.22(本院 │ ││ │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 卷一第80頁反面-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 第81頁) │ ││ │意,未經陳桂枝之授權,於│ ⑵105.05.20(本院 │ ││ │103 年8 月6 日,持陳桂枝│ 卷三第83頁反面、│ ││ │交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存摺│ 第87頁) │ ││ │及印章,至合作金庫商業銀│ ⑶105.06.01(本院 │ ││ │行大稻埕分行,連同該帳戶│ 卷三第142頁正面 │ ││ │舊有存款及編號⒖之金額,│ 、177頁反面-178 │ ││ │在該銀行取款憑條上偽填取│ 頁反面、194頁反 │ ││ │款金額19萬2 千元,並盜蓋│ 面-195 頁反面) │ ││ │陳桂枝之印章,而偽造陳桂│⒉證人陳桂枝之證述: │ ││ │枝名義取款憑條之私文書,│ ①偵訊 │ ││ │並持交該銀行不知情之承辦│ 104.05.21(103年度│ ││ │人員陳威慎而行使之,使之│ 交查字第380 號卷第│ ││ │陷於錯誤,交付上開金額予│ 196頁正、反面) │ ││ │俞美蓮,俞美蓮即以此方式│ ②庭訊 │ ││ │詐得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 104.09.22(本院卷 │ ││ │於富邦人壽公司、陳桂枝、│ 一第81頁) │ ││ │許玉茜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0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3頁反面、第87│ ││ │ │ 頁) │ ││ │ │⒋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要│ ││ │ │ 保書(保險單號碼:C2│ ││ │ │ 00000000-00 ,被保險│ ││ │ │ 人許玉茜)影本1 份(│ ││ │ │ 見本院卷二第66-67 頁│ ││ │ │ 正面) │ ││ │ │⒌陳桂枝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79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79 │ ││ │ │ 頁正面) │ ││ │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稻│ ││ │ │ 埕分行取款憑條影本1 │ ││ │ │ 紙(見本院卷一第132-│ ││ │ │ 2頁正面) │ ││ │ │⒏陳桂枝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大湖分行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 ││ │ │ 三第52頁) │ ││ │ │⒐保戶陳桂枝(含陳蕭美│ ││ │ │ 珠)遭冒貸還款明細一│ ││ │ │ 欄表(見103年度交查 │ ││ │ │ 字第380號卷第114頁)│ ││ │ │⒑陳桂枝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73-176頁 │ ││ │ │ ) │ ││ │ │⒒支票影本8紙(見本院 │ ││ │ │ 卷二第177-178頁) │ │└──┴────────────┴───────────┴───────┘附表三之一┌──┬────────────┬─────────┬─────────┐│編號│文 件 名 稱 │偽 造 之 欄 位│偽造之署押、數量 │├──┼────────────┼─────────┼─────────┤│ ⒈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75│章欄 │壹枚 ││ │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陳桂枝」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5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陳桂枝」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11│ │壹枚 ││ │9 頁正面) │ │ │├──┼────────────┼─────────┼─────────┤│⒉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74│章欄 │壹枚 ││ │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陳桂枝」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4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陳桂枝」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行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 │壹枚 ││ │122 頁正面) │ │ │├──┼────────────┼─────────┼─────────┤│ ⒊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3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玉祺」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12│ │壹枚 ││ │7 頁正面) │ │ │├──┼────────────┼─────────┼─────────┤│ ⒋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7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玉茜」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12│ │壹枚 ││ │9 頁) │ │ │├──┼────────────┼─────────┼─────────┤│ ⒌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0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玉祺」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11│ │壹枚 ││ │8 頁正面) │ │ │├──┼────────────┼─────────┼─────────┤│ ⒍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8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玉茜」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11│ │壹枚 ││ │8 頁正面) │ │ │├──┼────────────┼─────────┼─────────┤│ ⒎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2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玉祺」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12│ │壹枚 ││ │8 頁正面) │ │ │├──┼────────────┼─────────┼─────────┤│ ⒏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80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玉茜」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12│ │壹枚 ││ │8 頁正面) │ │ │├──┼────────────┼─────────┼─────────┤│ ⒐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50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文孝」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⒑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49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文孝」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⒒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6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陳桂枝」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⒓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1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玉祺」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稻埕分│存戶簽章欄 │「陳桂枝」之印文共││ │行取款憑條(見本院卷一第│ │壹枚 ││ │132-2頁正面) │ │ │├──┼────────────┼─────────┼─────────┤│ ⒔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陳桂枝」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79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許玉茜」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附表四(周秀珠還款遭侵占及保單遭冒貸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 │罪名及應處刑罰││ │ │ │ │├──┼────────────┼───────────┼───────┤│⒈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周秀珠於│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業務侵││︵ │95年12月26日,以其所投保│ ①偵訊 │占罪,處有期徒││起 │富邦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 ⑴103.08.12(103年│刑壹年貳月。 ││訴 │延年金系列保險,向富邦人│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壽公司質借得54萬元,嗣於│ 第3頁反面) │ ││附 │96年1 月初某日,將現金54│ ⑵103.09.05(103年│ ││表 │萬元交予俞美蓮,供償還上│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開借款之用,詎俞美蓮竟基│ 卷第12-13頁) │ ││編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 ⑶103.10.17(103年│ ││號 │務侵占犯意,於96年1 月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某日,在不詳處所,將上開│ 卷第21-22頁) │ ││︶ │因業務上所持有之周秀珠償│ ⑷103.12.05(103年│ ││ │還富邦人壽借款金額予以侵│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占入己,供己財務周轉之用│ 卷第34頁) │ ││ │。案發後由富邦人壽公司打│ ⑸104.01.30(103年│ ││ │銷該借款,並支付周秀珠附│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表四編號⒈至⒗各保約應得│ 卷第127-129頁) │ ││ │之生存金等合計共4,193,22│ ⑹104.04.24(103年│ ││ │0 元(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至合計之金額,以下各│ 卷第186-187頁) │ ││ │編號均相同)。 │ ⑺104.05.21(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96頁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 │ ││ │ │ 卷一第83頁正、反│ ││ │ │ 面) │ ││ │ │ ⑵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78頁反面 │ ││ │ │ -179頁反面、194 │ ││ │ │ 頁反面-195 頁反 │ ││ │ │ 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3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一 │ ││ │ │ 第83頁正、反面) │ ││ │ │⒋周秀珠吉利保本投資連│ ││ │ │ 結型遞延年金系列保險│ ││ │ │ 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 ││ │ │ 卷二第83頁正面)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 ││ │ │ 約定書影本1 份(見本│ ││ │ │ 院卷二第108 頁正面)│ ││ │ │⒍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⒎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⒉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周秀珠於│⒈被告之自白: │ ││︵ │96年12月24日,以其所投保│ ①偵訊 │ ││起 │富邦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 ⑴103.08.12(103年│ ││訴 │延年金系列保險,向富邦人│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壽公司質借得142 萬9 千元│ 第3頁反面) │ ││附 │,嗣於97年1 月初某日,將│ ⑵103.09.05(103年│ ││表 │現金142 萬9 千元交予俞美│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蓮,供償還上開借款之用,│ 卷第12-13頁) │ ││編 │詎俞美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⑶103.10.17(103年│ ││號 │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於97年1 月初某日,在不詳│ 卷第21-22頁) │ ││︶ │處所,將上開因業務上所持│ ⑷103.12.05(103年│ ││ │有之周秀珠償還富邦人壽公│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司借款金額予以侵占入己,│ 卷第34頁) │ ││ │供己財務周轉之用。 │ ⑸104.01.30(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27-129頁) │ ││ │ │ ⑹104.04.24(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86-187頁) │ ││ │ │ ⑺104.05.21(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96頁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 │ ││ │ │ 卷一第86頁反面)│ ││ │ │ ⑵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2頁反面 │ ││ │ │ 、179頁反面-180 │ ││ │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6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一 │ ││ │ │ 第86頁正、反面) │ ││ │ │⒋周秀珠吉利保本投資連│ ││ │ │ 結型遞延年金系列保險│ ││ │ │ 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 ││ │ │ 卷二第91頁正面)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 ││ │ │ 約定書影本1份(見本 │ ││ │ │ 院卷二第113 頁正面)│ ││ │ │⒍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⒎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⒊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周秀珠於│⒈被告之自白: │ ││︵ │96年12月24日,以其所投保│ ①偵訊 │ ││起 │富邦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 ⑴103.08.12(103年│ ││訴 │延年金系列保險,向富邦人│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壽公司質借得173 萬9 千元│ 第3頁反面) │ ││附 │,嗣於97年1 月初某日,將│ ⑵103.09.05(103年│ ││表 │現金173 萬9 千元交予俞美│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蓮,供償還上開借款之用,│ 卷第12-13頁) │ ││編 │詎俞美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⑶103.10.17(103年│ ││號 │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於97年1 月初某日,在不詳│ 卷第21-22頁) │ ││︶ │處所,將上開因業務上所持│ ⑷103.12.05(103年│ ││ │有之周秀珠償還富邦人壽借│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款金額予以侵占入己,供己│ 卷第34頁) │ ││ │財務周轉之用。 │ ⑸104.01.30(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27-129頁) │ ││ │ │ ⑹104.04.24(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86-187頁) │ ││ │ │ ⑺104.05.21(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96頁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 │ ││ │ │ 卷一第89頁) │ ││ │ │ ⑵104.11.04(本院 │ ││ │ │ 卷一第182頁反面 │ ││ │ │ )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3頁正面 │ ││ │ │ 、180頁正面-181 │ ││ │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9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8頁反面-第89 │ ││ │ │ 頁)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正、反面 │ ││ │ │ ) │ ││ │ │⒋周秀珠吉利保本投資連│ ││ │ │ 結型遞延年金系列保險│ ││ │ │ 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 ││ │ │ 卷二第97頁正面)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 ││ │ │ 約定書影本1份(見本 │ ││ │ │ 院卷二第117 頁正面)│ ││ │ │⒍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⒎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⒋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周千雯(│⒈被告之自白: │ ││︵ │周秀珠姪女)於96年12月24│ ①偵訊 │ ││起 │日,以其所投保人壽保險保│ ⑴103.08.12(103年│ ││訴 │險單,向富邦人壽公司質借│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得154 萬元,嗣於97年1 月│ 第3頁反面) │ ││附 │初某日,周秀珠將周千雯償│ ⑵103.09.05(103年│ ││表 │還貸款之現金154 萬元交予│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俞美蓮,供償還上開借款之│ 卷第12-13頁) │ ││編 │用,詎俞美蓮竟基於意圖為│ ⑶103.10.17(103年│ ││號 │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意,於97年1 月初某日,在│ 卷第21-22頁) │ ││︶ │不詳處所,將上開因業務上│ ⑷103.12.05(103年│ ││ │所持有之周千雯償還富邦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壽公司借款金額予以侵占入│ 卷第34頁) │ ││ │己,供己財務周轉之用。 │ ⑸104.01.30(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27-129頁) │ ││ │ │ ⑹104.04.24(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86-187頁) │ ││ │ │ ⑺104.05.21(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96頁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 │ ││ │ │ 卷一第90頁正、反│ ││ │ │ 面) │ ││ │ │ ⑵104.11.04(本院 │ ││ │ │ 卷一第182頁反面 │ ││ │ │ )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3頁正面 │ ││ │ │ 、181頁正、反面 │ ││ │ │ 、194頁反面-195 │ ││ │ │ 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0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0頁)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反面) │ ││ │ │⒋吳美滿人壽保險要保書│ ││ │ │ (被保險人周千雯)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99-100頁正面) │ ││ │ │⒌吳美滿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 ││ │ │ 約定書影本1 份(見本│ ││ │ │ 院卷二第119 頁正面)│ ││ │ │⒍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⒎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⒌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周千雯(│⒈被告之自白: │ ││︵ │周秀珠之姪女)於96年12月│ ①偵訊 │ ││起 │24日,以其所投保人壽保險│ ⑴103.08.12(103年│ ││訴 │保險單,向富邦人壽公司質│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借得154 萬元,嗣於97年1 │ 第3頁反面) │ ││附 │月初某日,周秀珠將周千雯│ ⑵103.09.05(103年│ ││表 │償還貸款之現金154 萬元交│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予俞美蓮,供償還上開借款│ 卷第12-13頁) │ ││編 │之用,詎俞美蓮竟基於意圖│ ⑶103.10.17(103年│ ││號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犯意,於97年1 月初某日,│ 卷第21-22頁) │ ││︶ │在不詳處所,將上開因業務│ ⑷103.12.05(103年│ ││ │上所持有之周千雯償還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借款金額予以侵占│ 卷第34頁) │ ││ │入己,供己財務周轉之用。│ ⑸104.01.30(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27-129頁) │ ││ │ │ ⑹104.04.24(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86-187頁) │ ││ │ │ ⑺104.05.21(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96頁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 │ ││ │ │ 卷一第90頁反面- │ ││ │ │ 第91 頁) │ ││ │ │ ⑵104.11.04(本院 │ ││ │ │ 卷一第182頁反面 │ ││ │ │ )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3頁正、 │ ││ │ │ 反面、181頁反面 │ ││ │ │ -182頁正面、194 │ ││ │ │ 頁反面-195頁反面│ ││ │ │ )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1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0頁反面)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反面) │ ││ │ │⒋吳美滿人壽保險要保書│ ││ │ │ (被保險人周千雯)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01-102 頁正面) │ ││ │ │⒌吳美滿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 ││ │ │ 約定書影本1 份(見本│ ││ │ │ 院卷二第120 頁正面)│ ││ │ │⒍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⒎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⒍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周秀珠於│⒈被告之自白: │ ││︵ │96年12月24日,以其所投保│ ①偵訊 │ ││起 │之人壽保險保險單,向富邦│ ⑴103.08.12(103年│ ││訴 │人壽公司質借得168 萬元,│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嗣於97年1 月初某日,將現│ 第3頁反面) │ ││附 │金168 萬元交予俞美蓮,供│ ⑵103.09.05(103年│ ││表 │償還上開借款之用,詎俞美│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卷第12-13頁) │ ││編 │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97年│ ⑶103.10.17(103年│ ││號 │1 月初某日,在不詳處所,│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將上開因業務上所持有之周│ 卷第21-22頁) │ ││︶ │秀珠償還富邦人壽公司借款│ ⑷103.12.05(103年│ ││ │金額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財│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務周轉之用。 │ 卷第34頁) │ ││ │ │ ⑸104.01.30(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27-129頁) │ ││ │ │ ⑹104.04.24(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86-187頁) │ ││ │ │ ⑺104.05.21(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96頁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 │ ││ │ │ 卷一第91頁正、反│ ││ │ │ 面) │ ││ │ │ ⑵104.11.04(本院 │ ││ │ │ 卷一第182頁反面 │ ││ │ │ )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4頁反面 │ ││ │ │ 、182頁正面-183 │ ││ │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1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1頁)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反面) │ ││ │ │⒋周秀珠人壽保險要保書│ ││ │ │ (被保險人周千皓)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03 -104 正面)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 ││ │ │ 約定書影本1份(見本 │ ││ │ │ 院卷二第121頁正面) │ ││ │ │⒍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⒎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⒎ │富邦人壽公司保戶周秀珠於│⒈被告之自白: │ ││︵ │96年12月24日,以其所投保│ ①偵訊 │ ││起 │之人壽保險保險單,向富邦│ ⑴103.08.12(103年│ ││訴 │人壽公司質借得168 萬元,│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嗣於97年1 月初某日,將現│ 第3頁反面) │ ││附 │金168 萬元交予俞美蓮,供│ ⑵103.09.05(103年│ ││表 │償還上開借款之用,詎俞美│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卷第12-13頁) │ ││編 │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97年│ ⑶103.10.17(103年│ ││號 │1 月初某日,在不詳處所,│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將上開因業務上所持有之周│ 卷第21-22頁) │ ││︶ │秀珠償還富邦人壽公司借款│ ⑷103.12.05(103年│ ││ │金額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財│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務周轉之用。 │ 卷第34頁) │ ││ │ │ ⑸104.01.30(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27-129頁) │ ││ │ │ ⑹104.04.24(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86-187頁) │ ││ │ │ ⑺104.05.21(103年│ ││ │ │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 │ 卷第196頁反面) │ ││ │ │ ②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 │ ││ │ │ 卷一第91頁反面- │ ││ │ │ 第92 頁) │ ││ │ │ ⑵104.11.04(本院 │ ││ │ │ 卷一第182頁反面 │ ││ │ │ )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3頁反面 │ ││ │ │ -144頁、183頁正 │ ││ │ │ 、反面頁正面、19│ ││ │ │ 4 頁反面-195頁反│ ││ │ │ 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2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1頁反面)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反面) │ ││ │ │⒋周秀珠人壽保險要保書│ ││ │ │ (被保險人周千皓)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05-106正面)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 ││ │ │ 約定書影本1份(見本 │ ││ │ │ 院卷二第122頁正面) │ ││ │ │⒍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⒎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⒏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犯行使偽││︵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①偵訊 │造私文書罪,足││起 │欺取財犯意,未經周秀珠之│ ⑴103.08.12(103年│以生損害於他人││訴 │授權,於99年3 月12日,在│ 度偵字第3172號卷│,處有期徒刑壹││書 │基隆市○○區○○路○○號2 │ 第3頁反面) │年。附表四之一││附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事處│ ⑵103.09.05(103年│各編號所示偽造││表 │,於附表四之一編號⒈所示│ 度交查字第380 號│之署押,均沒收││二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卷第12-13頁) │之。 ││編 │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偽造│ ⑶103.10.17(103年│ ││號 │周秀珠之署名,而偽造上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私文書,嗣持向富邦人壽公│ 卷第21-22頁) │ ││︶ │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真│ ⑷103.12.05(103年│ ││ │而行使之,並佯稱係周秀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險保險│ 卷第34頁) │ ││ │單質借,謝宜真不疑有他而│ ⑸104.01.30(103年│ ││ │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核,致│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於│ 卷第127-129頁) │ ││ │同日同意核貸40萬元,並匯│ ⑹104.04.24(103年│ ││ │入周秀珠設於基隆市第二信│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用合作社港東分社帳戶(帳│ 卷第186-187頁) │ ││ │號:00000000000 )。俞美│ ⑺104.05.21(103年│ ││ │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並向周秀珠佯稱上開匯款│ 卷第196頁反面) │ ││ │係富邦人壽公司給付予周秀│ ②庭訊 │ ││ │珠另2 筆保單之生存金(俞│ ⑴104.09.22(本院 │ ││ │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罪嫌,│ 卷一第87頁反面)│ ││ │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檢附│ ⑵105.05.20(本院 │ ││ │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自無│ 卷三第84頁、第87│ ││ │從審酌),足以生損害於富│ 頁) │ ││ │邦人壽公司及周秀珠。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4頁正面 │ ││ │ │ 、183頁反面-184 │ ││ │ │ 頁反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7頁反面-第88 │ ││ │ │ 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7頁正、反面)│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4頁、第87頁)│ ││ │ │⒋周秀珠富邦人壽分紅人│ ││ │ │ 壽保險專用要保書影本│ ││ │ │ 1 份(保險單號碼:C2│ ││ │ │ 00000000-00,見本院 │ ││ │ │ 卷二第93-94頁反面)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15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1│ ││ │ │ 5 頁正面) │ ││ │ │⒎周秀珠基隆市第二信用│ ││ │ │ 合作社港東分行客戶提│ ││ │ │ 存明細查詢表(見本院│ ││ │ │ 卷三第59頁) │ ││ │ │⒏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⒐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⒐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詐欺取財犯意,未經周秀│ ①偵訊 │ ││起 │珠之授權,於100 年4 月25│ ⑴103.08.12(103年│ ││訴 │日,在基隆市○○區○○路│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第3頁反面) │ ││附 │辦事處,於附表四之一編號│ ⑵103.09.05(103年│ ││表 │⒉所示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卷第12-13頁) │ ││編 │上偽造周秀珠之署名,而偽│ ⑶103.10.17(103年│ ││號 │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卷第21-22頁) │ ││︶ │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 ⑷103.12.05(103年│ ││ │周秀珠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疑│ 卷第34頁) │ ││ │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 ⑸104.01.30(103年│ ││ │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誤,於同日同意核貸634,93│ 卷第127-129頁) │ ││ │4 元,其中部分金額償還該│ ⑹104.04.24(103年│ ││ │保險單舊有借款後,連同編│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號⒑之借款,開立40萬元支│ 卷第186-187頁) │ ││ │票予周秀珠,俞美蓮即以此│ ⑺104.05.21(103年│ ││ │方式詐得上開款項,並向周│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秀珠佯稱此係富邦人壽公司│ 卷第196頁反面) │ ││ │給付予周秀珠另保單之生存│ ②庭訊 │ ││ │金(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 ⑴104.09.22(本院 │ ││ │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亦│ 卷一第84頁反面)│ ││ │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 ⑵104.11.04(本院 │ ││ │院自無從審酌),足以生損│ 卷一第182頁反面 │ ││ │害於富邦人壽公司及周秀珠│ ) │ ││ │。 │ ⑶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4頁反面、│ ││ │ │ 第87頁) │ ││ │ │ ⑷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4頁正、 │ ││ │ │ 反面、184頁反面 │ ││ │ │ -185頁反面、194 │ ││ │ │ 頁反面-195頁反面│ ││ │ │ )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4頁反面-第85 │ ││ │ │ 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4頁正、反面)│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 │ ││ │ │ ⑶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4頁正、反面│ ││ │ │ 、第87頁) │ ││ │ │⒋周秀珠富邦人壽分紅人│ ││ │ │ 壽保險專用要保書影本│ ││ │ │ 1 份(保險單號碼:C2│ ││ │ │ 00000000-00-0 ,見本│ ││ │ │ 院卷二第85-86 頁反面│ ││ │ │ )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10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1│ ││ │ │ 0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公司100 年4 │ ││ │ │ 月26日支票影本1 份(│ ││ │ │ 票據號碼:KG0000000 │ ││ │ │ ,見本院卷一第138 頁│ ││ │ │ ) │ ││ │ │⒏周秀珠基隆市第二信用│ ││ │ │ 合作社港東分行客戶提│ ││ │ │ 存明細查詢表(見本院│ ││ │ │ 卷三第65頁) │ ││ │ │⒐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⒑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⒑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詐欺犯意,未經周秀珠之│ ①偵訊 │ ││起 │授權,於100 年4 月25日,│ ⑴103.08.12(103年│ ││訴 │在基隆市○○區○○路○○號│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辦事│ 第3頁反面) │ ││附 │處,於附表四之一編號⒊所│ ⑵103.09.05(103年│ ││表 │示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偽│ 卷第12-13頁) │ ││編 │造周秀珠之署名,而偽造上│ ⑶103.10.17(103年│ ││號 │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人壽│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謝宜│ 卷第21-22頁) │ ││︶ │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周秀│ ⑷103.12.05(103年│ ││ │珠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險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單質借,謝宜真不疑有他│ 卷第34頁) │ ││ │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核,│ ⑸104.01.30(103年│ ││ │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誤,│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於同日同意核貸634,934 元│ 卷第127-129頁) │ ││ │,其中部分金額償還該保險│ ⑹104.04.24(103年│ ││ │單舊有借款後,連同編號⒐│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之借款開立40萬元支票予周│ 卷第186-187頁) │ ││ │秀珠,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 ⑺104.05.21(103年│ ││ │得上開款項,並向周秀珠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稱此係富邦人壽公司給付予│ 卷第196頁反面) │ ││ │周秀珠另保單之生存金(俞│ ②庭訊 │ ││ │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罪嫌,│ ⑴104.09.22(本院 │ ││ │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檢附│ 卷一第85頁正、反│ ││ │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自無│ 面) │ ││ │從審酌),足以生損害於富│ ⑵104.11.04(本院 │ ││ │邦人壽公司及周秀珠。 │ 卷一第182頁反面 │ ││ │ │ ) │ ││ │ │ ⑶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4頁反面、│ ││ │ │ 第87頁) │ ││ │ │ ⑷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4頁反面 │ ││ │ │ 、185頁反面-186 │ ││ │ │ 頁正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5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5頁)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 │ ││ │ │ ⑶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4頁反面、第87│ ││ │ │ 頁) │ ││ │ │⒋周秀珠富邦人壽分紅人│ ││ │ │ 壽保險專用要保書影本│ ││ │ │ 1份(保險單號碼:C20│ ││ │ │ 0000000-00-0,見本院│ ││ │ │ 卷二第87-88頁反面)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11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11│ ││ │ │ 1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公司100 年4 │ ││ │ │ 月26日支票影本1 份(│ ││ │ │ 票據號碼:KG0000000 │ ││ │ │ ,見本院卷一第138 頁│ ││ │ │ ) │ ││ │ │⒏周秀珠基隆市第二信用│ ││ │ │ 合作社港東分行客戶提│ ││ │ │ 存明細查詢表(見本院│ ││ │ │ 卷三第65頁) │ ││ │ │⒐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⒑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⒒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周│ ①偵訊 │ ││起 │秀珠之授權,於100 年5 月│ ⑴103.08.12(103年│ ││訴 │26日,在基隆市中正區義一│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路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 第3頁反面) │ ││附 │隆辦事處,於附表四之一編│ ⑵103.09.05(103年│ ││表 │號⒋所示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項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 卷第12-13頁) │ ││編 │書上偽造周秀珠之署名,而│ ⑶103.10.17(103年│ ││號 │偽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邦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卷第21-22頁) │ ││︶ │員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 ⑷103.12.05(103年│ ││ │係周秀珠欲以所投保之人壽│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保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 卷第34頁) │ ││ │疑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 ⑸104.01.30(103年│ ││ │審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錯誤,於同日同意核貸901,│ 卷第127-129頁) │ ││ │043 元,其中部分金額償還│ ⑹104.04.24(103年│ ││ │該保險單舊有借款後,撥款│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26萬元,並依俞美蓮之指示│ 卷第186-187頁) │ ││ │,用以扺繳周秀珠另投保之│ ⑺104.05.21(103年│ ││ │Z0000000000-00-0號人壽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之還款(俞美蓮虧空保險│ 卷第196頁反面) │ ││ │費所涉罪嫌,檢察官未據起│ ②庭訊 │ ││ │訴,亦未檢附相關資料,此│ ⑴104.09.22(本院 │ ││ │部分本院自無從審酌),俞│ 卷一第83頁反面- │ ││ │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 第84 頁) │ ││ │項,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 ⑵105.05.20(本院 │ ││ │公司及周秀珠。 │ 卷三第85頁、第87│ ││ │ │ 頁)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4頁反面 │ ││ │ │ -145頁、186頁正 │ ││ │ │ 面-187頁正面、19│ ││ │ │ 4 頁反面-195頁 │ ││ │ │ 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4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3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5頁、第87頁)│ ││ │ │⒋周秀珠富邦人壽吉利保│ ││ │ │ 本型投資連結型遞延年│ ││ │ │ 金係列保險要保書影本│ ││ │ │ 1份(保險單號碼:C20│ ││ │ │ 0000000-00-0,見本院│ ││ │ │ 卷二第84頁)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58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158│ ││ │ │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 │ ││ │ │ 二第158頁反面) │ ││ │ │⒏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⒐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⒓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詐欺取財犯意,未經周秀│ ①偵訊 │ ││起 │珠之授權,於100 年5 月26│ ⑴103.08.12(103年│ ││訴 │日,在基隆市○○區○○路│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第3頁反面) │ ││附 │辦事處,於附表四之一編號│ ⑵103.09.05(103年│ ││表 │⒌所示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卷第12-13頁) │ ││編 │上偽造周秀珠之署名,而偽│ ⑶103.10.17(103年│ ││號 │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卷第21-22頁) │ ││︶ │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 ⑷103.12.05(103年│ ││ │周秀珠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疑│ 卷第34頁) │ ││ │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 ⑸104.01.30(103年│ ││ │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誤,於同日同意核貸45萬元│ 卷第127-129頁) │ ││ │,並依俞美蓮之指示,用以│ ⑹104.04.24(103年│ ││ │扺繳周秀珠另投保之C20005│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00000-00-0號人壽保險之還│ 卷第186-187頁) │ ││ │款(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 ⑺104.05.21(103年│ ││ │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 卷第196頁反面) │ ││ │院自無從審酌),俞美蓮即│ ②庭訊 │ ││ │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 ⑴104.09.22(本院 │ ││ │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及│ 卷一第85頁反面- │ ││ │周秀珠。 │ 第86頁) │ ││ │ │ ⑵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5頁、第87│ ││ │ │ 頁)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5頁正、 │ ││ │ │ 反面、187頁正面 │ ││ │ │ -188頁正面、194 │ ││ │ │ 頁反面-195頁反面│ ││ │ │ )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6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5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5頁、第87頁)│ ││ │ │⒋周秀珠富邦人壽分紅人│ ││ │ │ 壽保險專用要保書影本│ ││ │ │ 1份(保險單號碼:C20│ ││ │ │ 0000000-00-0,見本院│ ││ │ │ 卷二第89-90 頁反面)│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59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159│ ││ │ │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 │ ││ │ │ 二第159頁反面) │ ││ │ │⒏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⒐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⒔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詐欺取財犯意,未經周秀│ ①偵訊 │ ││起 │珠之授權,於100 年5 月26│ ⑴103.08.12(103年│ ││訴 │日,在基隆市○○區○○路│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第3頁反面) │ ││附 │辦事處,於附表四之一編號│ ⑵103.09.05(103年│ ││表 │⒍所示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卷第12-13頁) │ ││編 │上偽造周秀珠之署名,而偽│ ⑶103.10.17(103年│ ││號 │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卷第21-22頁) │ ││︶ │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 ⑷103.12.05(103年│ ││ │周秀珠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疑│ 卷第34頁) │ ││ │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 ⑸104.01.30(103年│ ││ │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誤,於同日同意核貸45萬元│ 卷第127-129頁) │ ││ │,並依俞美蓮之指示,用以│ ⑹104.04.24(103年│ ││ │扺繳周秀珠另投保之C20005│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00000-00-0號人壽保險之還│ 卷第186-187頁) │ ││ │款(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 ⑺104.05.21(103年│ ││ │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 卷第196頁反面) │ ││ │院自無從審酌),俞美蓮即│ ②庭訊 │ ││ │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 ⑴104.09.22(本院 │ ││ │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及│ 卷一第87頁反面)│ ││ │周秀珠。 │ ⑵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5頁反面、│ ││ │ │ 第87頁)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5頁反面 │ ││ │ │ 、188頁正、反面 │ ││ │ │ 、194頁反面-195 │ ││ │ │ 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7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6頁反面-第87 │ ││ │ │ 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5頁反面、第87│ ││ │ │ 頁) │ ││ │ │⒋周秀珠富邦吉利保本投│ ││ │ │ 資連結型遞延年金系列│ ││ │ │ 保險要保書影本1份( │ ││ │ │ 保險單號碼:C0000000│ ││ │ │ 96-18-1 ,見本院卷二│ ││ │ │ 第92頁)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60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160│ ││ │ │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 │ ││ │ │ 二第160頁反面) │ ││ │ │⒏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⒐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⒕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詐欺取財犯意,未經周秀│ ①偵訊 │ ││起 │珠之授權,於100 年5 月26│ ⑴103.08.12(103年│ ││訴 │日,在基隆市○○區○○路│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第3頁反面) │ ││附 │辦事處,於附表四之一編號│ ⑵103.09.05(103年│ ││表 │⒎所示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卷第12-13頁) │ ││編 │上偽造周秀珠之署名,而偽│ ⑶103.10.17(103年│ ││號 │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卷第21-22頁) │ ││︶ │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 ⑷103.12.05(103年│ ││ │周秀珠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疑│ 卷第34頁) │ ││ │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 ⑸104.01.30(103年│ ││ │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誤,於同日同意核貸1,545,│ 卷第127-129頁) │ ││ │490 元,其中部分金額償還│ ⑹104.04.24(103年│ ││ │該保險單舊有借款後,撥款│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458,725 元,並依俞美蓮之│ 卷第186-187頁) │ ││ │指示,用以扺繳周秀珠另投│ ⑺104.05.21(103年│ ││ │保之Z0000000000-00-0號人│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壽保險之還款(俞美蓮虧空│ 卷第196頁反面) │ ││ │保險費所涉罪嫌,檢察官未│ ②庭訊 │ ││ │據起訴,亦未檢附相關資料│ ⑴104.09.22(本院 │ ││ │款,此部分本院自無從審酌│ 卷一第88頁正、反│ ││ │),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 面) │ ││ │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富│ ⑵104.11.04(本院 │ ││ │邦人壽公司及周秀珠。 │ 卷一第182頁反面 │ ││ │ │ ) │ ││ │ │ ⑶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5頁反面、│ ││ │ │ 第87頁) │ ││ │ │ ⑷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5頁反面 │ ││ │ │ -146頁正面、188 │ ││ │ │ 頁反面-189頁反面│ ││ │ │ 、194頁反面-195 │ ││ │ │ 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8頁反面)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8頁)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5頁反面、第87│ ││ │ │ 頁) │ ││ │ │⒋周秀珠富邦人壽分紅人│ ││ │ │ 壽保險專用要保書影本│ ││ │ │ 1 份(保險單號碼:C2│ ││ │ │ 00000000-00-0 ,見本│ ││ │ │ 院卷二第95-96 頁反面│ ││ │ │ )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61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161│ ││ │ │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 │ ││ │ │ 二第161頁反面) │ ││ │ │⒏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⒐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⒖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詐欺取財犯意,未經周秀│ ①偵訊 │ ││起 │珠之授權,於100 年5 月26│ ⑴103.08.12(103年│ ││訴 │日,在基隆市○○區○○路│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第3頁反面) │ ││附 │辦事處,於附表四之一編號│ ⑵103.09.05(103年│ ││表 │⒏所示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卷第12-13頁) │ ││編 │上偽造周秀珠之署名,而偽│ ⑶103.10.17(103年│ ││號 │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卷第21-22頁) │ ││︶ │謝宜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 ⑷103.12.05(103年│ ││ │周秀珠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保險單質借,謝宜真不疑│ 卷第34頁) │ ││ │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 ⑸104.01.30(103年│ ││ │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誤,於同日同意核貸36萬元│ 卷第127-129頁) │ ││ │,並依俞美蓮之指示,用以│ ⑹104.04.24(103年│ ││ │扺繳周秀珠另投保之C20005│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00000-00-0號人壽保險之還│ 卷第186-187頁) │ ││ │款(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 ⑺104.05.21(103年│ ││ │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本│ 卷第196頁反面) │ ││ │院自無從審酌),俞美蓮即│ ②庭訊 │ ││ │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 ⑴104.09.22(本院 │ ││ │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及│ 卷一第89頁反面)│ ││ │周秀珠。 │ ⑵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6頁、第87│ ││ │ │ 頁)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6頁正面 │ ││ │ │ 、189頁反面-190 │ ││ │ │ 頁反面、194頁反 │ ││ │ │ 面-195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9頁反面-第90 │ ││ │ │ 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9頁正、反面)│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5頁-86頁、第 │ ││ │ │ 87頁) │ ││ │ │⒋周秀珠富邦吉利保本投│ ││ │ │ 資連結型遞延年金系列│ ││ │ │ 保險要保書影本1 份(│ ││ │ │ 保險單號碼:C0000000│ ││ │ │ 96-22-1 ,見本院卷二│ ││ │ │ 第98頁)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162頁正面) │ ││ │ │⒍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份(見本院卷二第162│ ││ │ │ 頁正面) │ ││ │ │⒎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 │ ││ │ │ 二第162頁反面) │ ││ │ │⒏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⒐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 ││⒗ │俞美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⒈被告之自白: │ ││︵ │及詐欺取財犯意,未經周秀│ ①偵訊 │ ││起 │珠之授權,於102 年5 月10│ ⑴103.08.12(103年│ ││訴 │日,在基隆市○○區○○路│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38號2 樓富邦人壽公司基隆│ 第3頁反面) │ ││附 │辦事處,於附表四之一編號│ ⑵103.09.05(103年│ ││表 │⒐所示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 度交查字第380 號│ ││二 │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卷第12-13頁) │ ││編 │上偽造周秀珠之署名,而偽│ ⑶103.10.17(103年│ ││號 │造上開私文書,嗣持向富邦│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卷第21-22頁) │ ││︶ │蔡玲娟而行使之,並佯稱係│ ⑷103.12.05(103年│ ││ │周秀珠欲以所投保之人壽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保險單質借,蔡玲娟不疑│ 卷第34頁) │ ││ │有他而呈請富邦人壽公司審│ ⑸104.01.30(103年│ ││ │核,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誤,於102 年5 月13日,同│ 卷第127-129頁) │ ││ │意核貸196 萬元,並依俞美│ ⑹104.04.24(103年│ ││ │蓮之指示,用以扺繳周秀珠│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另投保之Z0000000000-0 -0│ 卷第186-187頁) │ ││ │號、Z000000000-0-0號人壽│ ⑺104.05.21(103年│ ││ │保險之還款(俞美蓮虧空保│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險費所涉罪嫌,檢察官未據│ 卷第196頁反面) │ ││ │起訴,亦未檢附相關資料,│ ②庭訊 │ ││ │此部分本院自無從審酌),│ ⑴104.09.22(本院 │ ││ │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 卷一第82頁反面- │ ││ │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 第83頁) │ ││ │壽公司及周秀珠。 │ ⑵105.05.20(本院 │ ││ │ │ 卷三第86-87頁)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6頁正、 │ ││ │ │ 反面、189頁反面 │ ││ │ │ -190頁反面、194 │ ││ │ │ 頁反面-195頁反面│ ││ │ │ )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①偵訊 │ ││ │ │ 104.04.24(103年度│ ││ │ │ 交查字第380號卷第 │ ││ │ │ 185-186頁) │ ││ │ │ ②庭訊 │ ││ │ │ 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3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82頁反面) │ ││ │ │ ⑵105.05.20(本院卷 │ ││ │ │ 三第86-87頁) │ ││ │ │⒋證人陳文祥 │ ││ │ │ 庭訊 │ ││ │ │ 104.11.04(本院卷一 │ ││ │ │ 第184頁正、反面) │ ││ │ │⒌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要│ ││ │ │ 保書影本1份(保險單 │ ││ │ │ 號碼:Z000000000-00-│ ││ │ │ 1 ,見本院卷二第81-8│ ││ │ │ 2 頁) │ ││ │ │⒍周秀珠富邦人壽保險單│ ││ │ │ 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1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 163頁反面) │ ││ │ │⒎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 │ │ 1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 163頁反面) │ ││ │ │⒏富邦人壽繳款指示聲明│ ││ │ │ 書影本1份(見本院卷 │ ││ │ │ 二第163頁正面) │ ││ │ │⒐周秀珠支票簽收暨聲明│ ││ │ │ 書及附件影本1份(見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7頁 │ ││ │ │ ) │ ││ │ │⒑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 │ ││ │ │ 二第188頁) │ │└──┴────────────┴───────────┴───────┘附表四之一┌──┬────────────┬─────────┬─────────┐│編號│文 件 名 稱 │偽 造 之 欄 位│偽造之署押、數量 │├──┼────────────┼─────────┼─────────┤│⒈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1│章欄 │壹枚 ││ │5 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人(要保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15頁正面) ├─────────┼─────────┤│ │ │同意人(被保險人)│「周秀珠」之署名共││ │ │簽章欄 │壹枚 │├──┼────────────┼─────────┼─────────┤│⒉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1│章欄 │壹枚 ││ │0 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10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⒊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1│章欄 │壹枚 ││ │1 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11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⒋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5│章欄 │壹枚 ││ │8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58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⒌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5│章欄 │壹枚 ││ │9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59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⒍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6│章欄 │壹枚 ││ │0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60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⒎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6│章欄 │壹枚 ││ │1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61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⒏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6│章欄 │壹枚 ││ │2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62頁正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⒐ │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重要事│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項告知書(見本院卷二第16│章欄 │壹枚 ││ │3 頁反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要保人(借款人)簽│「周秀珠」之署名共││ │號碼:Z000000000-00-0) │章欄 │壹枚 ││ │(見本院卷二第163頁反面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 │ │壹枚 │└──┴────────────┴─────────┴─────────┘附表五(周秀珠紅利遭冒用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 │罪名及應處刑罰│├──┼────────────┼───────────┼───────┤│⒈ │富邦人壽公司於95年8 月7 │⒈被告之自白: │俞美蓮行使偽造││︵ │日開立該公司設於台北富邦│ ①偵訊 │私文書,足以生││起 │銀行敦南分行支票1 紙(支│ ⑴103.08.12(103年│損害於他人,處││訴 │票號碼:KG0000000 ,票面│ 度偵字第3172號卷│有期徒刑捌月。││書 │金額743,517 元),支付以│ 第3頁反面) │附表五之一各編││附 │周秀珠所經營安陽貨運公司│ ⑵103.09.05(103年│號所示偽造之署││表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周秀│ 度交查字第380 號│押,均沒收之。││四 │珠親人之周逸忠、周逸華之│ 卷第12-13頁) │ ││編 │人壽保險生存金,並交予俞│ ⑶103.10.17(103年│ ││號 │美蓮收受。詎俞美蓮於95年│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⒍ │11月7 日,在票據繳款聲明│ 卷第21-22頁) │ ││︶ │書/ 回籠票專用文件上偽造│ ⑷103.12.05(103年│ ││ │周逸忠、周逸華之署名,而│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偽造上開其2 人名義之私文│ 卷第34頁) │ ││ │書,並持交富邦人壽公司不│ ⑸104.01.30(103年│ ││ │知情之職員,而行使之,佯│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稱係周逸忠、周逸華欲以之│ 卷第127-129頁) │ ││ │抵繳保險費,使富邦人壽公│ ⑹104.04.24(103年│ ││ │司不知情之職員陷於錯誤,│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依俞美蓮之指示將上開支票│ 卷第186-187頁) │ ││ │回沖前遭俞美蓮挪用之周秀│ ⑺104.05.21(103年│ ││ │珠所繳納之保險費,俞美蓮│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即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 卷第196頁反面) │ ││ │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 ②庭訊 │ ││ │及周秀珠(俞美蓮虧空保險│ ⑴104.09.22(本院 │ ││ │費所涉罪嫌,檢察官未據起│ 卷一第92頁反面)│ ││ │訴,亦未檢附相關資料,此│ ⑵104.11.04(本院 │ ││ │部分本院自無從審酌)。 │ 卷一第183頁反面 │ ││ │ │ ) │ ││ │ │ ⑶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6頁反面 │ ││ │ │ -147頁正面、191 │ ││ │ │ 頁正面-192頁正面│ ││ │ │ 、194頁反面-195 │ ││ │ │ 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104.11.04(本院卷一 │ ││ │ │ 第184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2頁反面)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3頁反面) │ ││ │ │ ⑶105.06.01(本院卷 │ ││ │ │ 三第130頁反面-131 │ ││ │ │ 頁正面) │ ││ │ │⒋富邦人壽公司應收票據│ ││ │ │ 查詢 - 依支票資料 1 │ ││ │ │ 紙(見本院卷三第151 │ ││ │ │ 頁) │ │├──┼────────────┼───────────┤ ││⒉ │富邦人壽公司於101 年2月2│⒈被告之自白: │ ││︵ │2 日開立該公司設於台北富│ ①偵訊 │ ││起 │邦銀行敦南分行支票1 紙(│ ⑴103.08.12(103年│ ││訴 │支票號碼:KG0000000 ,票│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面金額1,176,756 元),支│ 第3頁反面) │ ││附 │付周秀珠所購買連動債之滿│ ⑵103.09.05(103年│ ││表 │期金,並交予俞美蓮收受。│ 度交查字第380 號│ ││四 │詎俞美蓮於101 年8 月10日│ 卷第12-13頁) │ ││編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⑶103.10.17(103年│ ││號 │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五之一│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⒌ │編號⒈所示富邦人壽票據繳│ 卷第21-22頁) │ ││︶ │款聲明書/ 支票、回籠票專│ ⑷103.12.05(103年│ ││ │用文件上,偽造周秀珠之署│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名,而偽造上開周秀珠名義│ 卷第34頁) │ ││ │之私文書,並持交富邦人壽│ ⑸104.01.30(103年│ ││ │公司不知情之職員,而行使│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之,佯稱周秀珠欲以之抵繳│ 卷第127-129頁) │ ││ │保險費,使不知情之富邦人│ ⑹104.04.24(103年│ ││ │壽公司職員陷於錯誤,依俞│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美蓮之指示將上開支票回沖│ 卷第186-187頁) │ ││ │前遭俞美蓮挪用之周秀珠所│ ⑺104.05.21(103年│ ││ │繳納之保險費,俞美蓮即以│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足以│ 卷第196頁反面) │ ││ │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及周│ ②庭訊 │ ││ │秀珠(俞美蓮虧空保險費所│ ⑴104.09.22(本院 │ ││ │涉罪嫌,檢察官未據起訴,│ 卷一第92頁反面)│ ││ │亦未檢附相關資料,此部分│ ⑵104.11.04(本院 │ ││ │本院自無從審酌)。 │ 卷一第183頁反面 │ ││ │ │ ) │ ││ │ │ ⑵105.06.01(本院 │ ││ │ │ 卷三第147頁正面 │ ││ │ │ 、192頁正、反面 │ ││ │ │ 、194頁反面-195 │ ││ │ │ 頁反面) │ ││ │ │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104.11.04(本院卷一 │ ││ │ │ 第184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2頁反面)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3頁正、反面 │ ││ │ │ ) │ ││ │ │⒋富邦人壽票據繳款聲明│ ││ │ │ 書/回籠票專用影本1紙│ ││ │ │ (本院卷一第190頁正 │ ││ │ │ 面) │ ││ │ │⒌應收票據退票處理通知│ ││ │ │ 單影本1 紙(見本院卷│ ││ │ │ 一第188頁) │ │├──┼────────────┼───────────┤ ││⒊ │富邦人壽公司於103 年4 月│⒈被告之自白: │ ││︵ │2 日開立該公司設於台北富│ ①偵訊 │ ││起 │邦銀行敦南分行支票1 紙(│ ⑴103.08.12(103年│ ││訴 │支票號碼:KG0000000 ,票│ 度偵字第3172號卷│ ││書 │面金額63,698元),支付周│ 第3頁反面) │ ││附 │秀珠所購買連動債之配息,│ ⑵103.09.05(103年│ ││表 │於103 年5 月9 日開立該公│ 度交查字第380 號│ ││四 │司同帳戶支票1 紙(支票號│ 卷第12-13頁) │ ││編 │碼:KG0000000 ,票面金額│ ⑶103.10.17(103年│ ││號 │61,763元),支付周秀珠購│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⒈ │買連動債之紅利;於103 年│ 卷第21-22頁) │ ││⒉ │5 月12日開立該公司同帳戶│ ⑷103.12.05(103年│ ││⒊ │支票1 紙(支票號碼:KG94│ 度交查字第380 號│ ││⒋ │15248 ,票面金額56,677元│ 卷第34頁) │ ││︶ │),支付周秀珠購買連動債│ ⑸104.01.30(103年│ ││ │之配息,並均交由俞美蓮收│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受。詎俞美蓮於103 年7 月│ 卷第127-129頁) │ ││ │28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⑹104.04.24(103年│ ││ │之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表五之一編號⒉所示富邦人│ 卷第186-187頁) │ ││ │壽票據繳款聲明書/ 支票、│ ⑺104.05.21(103年│ ││ │回籠票專用文件上,偽造周│ 度交查字第380 號│ ││ │秀珠之署名,而偽造該周秀│ 卷第196頁反面) │ ││ │珠名義之私文書,並持以指│ ②庭訊 │ ││ │示不知情之富邦人壽公司職│ ⑴104.09.22(本院 │ ││ │員,而行使之,佯稱係周秀│ 卷一第92頁反面)│ ││ │珠欲以之抵繳保險費,使該│ ⑵104.11.04(本院 │ ││ │不知情之富邦人壽公司職員│ 卷一第183頁正、 │ ││ │陷於錯誤,依俞美蓮之指示│ 反面) │ ││ │,將上開支票回沖前遭俞美│ ⑶105.06.01(本院 │ ││ │蓮挪用之周秀珠所繳納之保│ 卷三第147頁正、 │ ││ │險費,俞美蓮即以此方式詐│ 反面、192頁反面 │ ││ │得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 -193頁正面、194 │ ││ │富邦人壽公司及周秀珠(俞│ 頁反面-195頁反面│ ││ │美蓮虧空保險費所涉罪嫌,│ ) │ ││ │檢察官未據起訴,亦未檢附│⒉證人周秀珠之證述: │ ││ │相關資料,此部分本院自無│ 庭訊 │ ││ │從審酌)。 │ 104.11.04(本院卷一 │ ││ │ │ 第184頁) │ ││ │ │⒊證人吳建權之證述: │ ││ │ │ 庭訊 │ ││ │ │ ⑴104.09.22(本院卷 │ ││ │ │ 一第92頁反面) │ ││ │ │ ⑵104.11.04(本院卷 │ ││ │ │ 一第182頁反面-第18│ ││ │ │ 3頁反面) │ ││ │ │⒋富邦人壽票據繳款聲明│ ││ │ │ 書/回籠票專用影本1紙│ ││ │ │ (本院卷一第186頁正 │ ││ │ │ 面) │ ││ │ │⒌應收票據退票處理通知│ ││ │ │ 單影本1 紙(見本院卷│ ││ │ │ 一第188頁) │ │└──┴────────────┴───────────┴───────┘附表五之一┌──┬────────────┬─────────┬─────────┐│編號│文 件 名 稱 │偽 造 之 欄 位│偽造之署押、數量 │├──┼────────────┼─────────┼─────────┤│ ⒈ │101 年8 月10日票據繳款聲│聲明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明書/ 回籠票專用影本1 紙│ │壹枚 ││ │(本院卷一第190 頁正面)│ │ │├──┼────────────┼─────────┼─────────┤│⒉ │103 年7 月28日票據繳款聲│聲明人簽章欄 │「周秀珠」之署名共││ │明書/ 回籠票專用影本1 紙│ │壹枚 ││ │(本院卷一第186 頁正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