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被 告 郭文龍上列被告郭文龍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自來水法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