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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侵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0000甲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特別代理人 0000甲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被 告 0000甲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法 官 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