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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交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簡添財訴訟代理人 簡仲辰被 告 鄭羽龍兼 法 定代 理 人 鄭銘偉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