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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基簡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1號原 告 陳彩玲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被 告 陳彩鳳

基隆市稅務局七堵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奇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就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496號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