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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楊建宏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建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楊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刑字第00000000號)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

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楊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保證金2 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存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卷第2頁正反面)。又具保人即被告楊建宏於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13日以104年度訴字第3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0月16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佐。嗣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執行,有被告(兼保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其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徵,且參以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亦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