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鴻彬選任辯護人 沈恆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等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字第3783號案件),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基檢宏孝月一○四偵三七八三字第二六一○一號函對於張鴻彬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準抗告狀所載。
二、按「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並得將應送達之文書掛號郵寄」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5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檢察官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1項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在偵查中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前段規定甚明。準此,對於偵查中之被告予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性強制處分,均應依法定程序於檢察官訊問被告後為之。又「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仍屬「限制住居」之處分,是檢察官對被告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前,自仍應先經訊問之程序方得為之。經查:
(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105 年度偵字第3783號被告涉犯背信等案件,於105年11月14日以基檢宏孝月104偵3783 字第26101號函文,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而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未見檢察官有將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及為該處分之原因通知、送達被告,雖檢察事務官有於105年11月9日以電話通知被告已遭限制出境,惟此種告知,難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之規定而為合法送達,從而,檢察官前開所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既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本件自無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起算聲請期間,是應認本件聲請尚未逾5 日聲請撤銷處分之法定期間,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函詢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之意見,經函覆以;被告於104年10月20日、同年12月9日,均未出境,經本署檢察官傳喚後,該2 日均未到庭,且竟委託告訴人誆稱因公出境而滯留國外;於105年8月22日開庭時,供稱同年10月17日可配合開庭,仍無視上開承諾於同年9 月18日購買機票赴加拿大,遲至同年11月7日始配合出庭,且於11月7日開庭時,除未將前次(7 月4日、8月22日)開庭所需陳報資料攜帶到庭外,並自承於8 月22日開庭後,未前往上海調閱本案相關資料,另被告自承現在加拿大溫哥華從事顧問工作,自有長期滯留海外而不到庭之虞等語,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12月7日基檢宏孝月104偵3783號字第26452號函可稽,惟按依法院組織法第66之3 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是以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所為處理詢問被告之事務,自與檢察官對被告所為訊問程序有別,而依據本院調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783號案卷核閱後可知,該署在該案偵辦中,均由檢察事務官提訊被告加以詢問,而遍查全卷,迄至檢察官於105 年11月14日對被告為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前,均未見檢察官對被告曾為訊問程序,而被告雖於104 年10月17日未到庭,然該日庭訊之進行,係由檢察事務官為之,而被告於104 年11月7 日亦遵期到庭應訊,並無檢察官不能訊問之情況,惟是日仍係由檢察事務官對被告進行詢問,是本件檢察官對於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前,既未經訊問被告之程序,其就被告所涉105 年度偵字第3783號被告涉犯背信等案件,於
105 年11月14日以基檢宏孝月104偵3783字第26101號函文,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自不符合上揭法律程序之規定,難認檢察官所為前揭處分,有所憑據。從而,被告聲請撤銷該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於法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