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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交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阿春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被告李阿春疾病痊癒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阿春因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經送往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急診轉住院就醫,經檢查診斷為兩側亞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同日接受雙側硬腦膜下血水引流手術治療,105 年8月17日進行雙側硬腦膜下腹腔導水管引流手術,105 年9 月

8 日出院,其後因腦膿瘍於105 年11月11日再被送至同院急診轉住院治療,經手術治療後於105 年12月31日出院,最後一次於106 年4 月20日回診追蹤,仍有嗜睡、失語等腦傷後遺症,僅有部分知覺及判斷能力,有基隆長庚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1 紙、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6 年5 月8 日( 106 ) 長庚院基法字第89號函1 份在卷可參,嗣本院於106 年5 月9 日上午9 時20分,至被告基隆市○○區○○路○○巷○○號住處探訪,經呼叫被告名字,被告無法回應,且躺臥床上無法行動,亦無法言語,生活無法自理,有刑事勘驗筆錄暨照片2 張存卷可憑,106 年8 月4 日,本院再次電詢被告女兒李月英,李月英稱被告情況較之前狀況更差,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查,綜上各節,足徵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案於被告疾病痊癒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17-08-04